广东省建设工程交易工作规程范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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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评标报告ReportofBidEvaluation
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后,签署的记载评标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文件。
2.0.10中标人BidWinner
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的合同授予人。
2.0.11中标通知书NoticeofBidWinner
是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
2.012评标专家BiddingExpert
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用的人员。
2.0.13潜在投标人PotentialBidder
指知悉招标人公布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愿意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0.14项目负责人ProjectManager
指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投标项目的管理责任人。
3工作规程
3.1交易申请
3.1.1接收、核对招标人(本规程未特别说明处,涵括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招标项目资料,资料齐全的,登记项目资料,办理接收手续;
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核对的资料应在下列资料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类别不同作出相应调整。
本款所述的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1)投资审批、核准文件或投资备案文件;
2)用地批文;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资金证明文件;
5)设计单位关于图纸和技术资料已满足招标需要的证明;
6)招标公告;
7)招标文件;
8)资格预审文件;
9)招标人的法人及其委托人的证明材料;
10)采用委托招标的,提供委托招标的代理合同。
3.1.2指引招标人登陆交易中心网站填写并提交《交易申请表》(见附表1),核对招标人网上提交的《交易申请表》的内容与纸质的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退回招标人修改;
核对无误的,签署同意后提交给相关负责人审核。
3.2招标投标活动日程安排
会同招标人商定招标投标活动的日程安排,日程编排应依据法定的时间制定。
其中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3.3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
3.3.1接收招标人提供的经招标管理机构备案的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电子文档),核对公告的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的一致性,不一致的退回招标人修改;
核对无误的,及时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3.3.2资格后审且为电子评标的项目在发布公告时应同时发布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图纸。
3.3.3公开招标的项目公告时间不少于5日,资格后审的项目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公告时间从交易中心网站公告的时间的下一时整点起计。
3.3.4指引招标人依法到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3.3.5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后,招标人调整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条件
等实质性内容的,按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发布的程序发布补充公告,并相应延迟资格预审或评标时间。
3.4接受投标报名、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3.4.1接受投标报名可与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同时进行。
接受投标报名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准备好投标报名的场地设施,指引招标人在确定的时间、场地接受投标申请人报名;
2)大型项目应当事先知会相关场地管理部门,协同招标人共同维持报名秩序;
3)对按规定需要顺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的项目,应根据顺延的时间做好场地的安排。
3.4.2发现招标人违规接受报名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投标申请人报名的,应立即制止并对其不良行为作书面记录。
同时向招标管理机构报告。
3.4.3会同招标人封存投标报名申请资料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封存的要求从本规程的封标规定。
3.4.4督促招标人将报名情况录入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报名截止后核对系统录入的报名情况,检查、接收经招标人签名确认的《投标报名汇总表》(见附表2)。
3.4.5核对投标报名的投标人数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投标申请人少于法定人数要求的,应指引招标人适当延长报名时间或依法组织重新招标。
3.5组建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
3.5.1采用专家库专家组建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的项目,敦促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在交易中心提交《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表3),并提醒招标人在提交前再次核实《评标专家申请表》内容的准确性。
3.5.2核对《评标专家申请表》中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主要核对成员的专业和人数组成,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核对成员构成及专家的确定方式。
3.5.3不得为招标人指定项目所需的评标专业、成员人数及构成。
3.5.4核对网上提交的《评标专家申请表》的内容与纸质的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退回招标人修改;
核对无误的,签字确认并将《评标专家申请表》提交到抽取专家的相关部门。
3.5.5需要购买专家保险的项目,指引招标人办理专家保险购买手续。
做好抽取专家的指引和服务工作。
3.6抽取通知专家
3.6.1专家数据库应建立严密的保密措施,后台数据库应采用加密管理,确保专家库的信息不向外泄露。
3.6.2专家抽取应确定每天正常的数据交换次数,以确保专家抽取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6.3专家抽取时间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前1日,在条件许可和不影响评审工作开展的前提下,也可以在评审工作的当天抽取。
3.6.4核对抽取人员的身份,检查《评标专家申请表》是否经项目经办人签名、招标人是否已盖公章确认;
需购买专家保险的项目检查是否已为专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3.6.5用身份验证的方式登录抽取系统,审核《评标专家申请表》有关信息。
3.6.6提醒代理核对回避单位,查看系统显示的回避单位是否有遗留。
3.6.7专家的抽取应采用自动抽取通知系统,工作人员应安排好招标人自助抽取专家的席位,指导招标人使用专家自动抽取通知系统,同时应提醒招标人完成专家抽取通知后,须退出抽取系统后方能离开。
如无故中途离开,工作人员应终止该项目的抽取程序。
3.6.8通过电脑随机抽取后采用人工通知方式通知专家的,应使用录音电话通知,要求严格按照抽取先后顺序通知,且不得向专家透露项目的任何信息。
3.6.9同一个工程项目,每批/每组专家只能抽取一次;
如重新组织资格审查或评标的,需凭项目监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函件方能启动重抽专家的程序。
3.6.10每天按规定的时间检查语音自助请假系统,如有专家临时请假或须回避等其他情况不能参加评审工作的,应及时通知招标人补抽专家。
3.7打印和领取专家名单
3.7.1专家集合时间前15分钟内方可打印专家名单,专家名单应密封存放。
3.7.2专家集合时间前5分钟内方可领取专家名单,工作人员领取评标专家名单时要做好签收记录,XX不得代领其他项目的专家名单。
3.7.3专家名单在资格审查或评标结束前不得带离评标区,且不得交由招标人保管。
3.8外出资审(评标)的专家集合和接送
3.8.1提醒招标人携带录音电话,在评标前安装调试好评标点的录音录像设备;
3.8.2工作人员在专家集合时间前到达专家集合等候室,要求专家以及参会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集中密封保管,评标结束后方可发还。
3.8.3专家集合时间到达后,工作人员应点名集合专家,专家到齐后将其引领出专家集合等候室,并会同招标人将专家送达评标地点。
3.8.4评标结束后,要求招标人于下一个工作日将相关录像、录音资料刻盘、密封并加盖封章后送交易中心存档。
3.9资格审查
3.9.1熟悉资格审查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格审查的条件、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
3.9.2准备好资格审查的场地设施,指引招标人在确定的时间和场地进行资格审查。
如项目不在交易中心进行资格审查的,应要求招标人提交招标管理机构同意的书面批复意见。
3.9.3接收招标人提交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签字确认、招标人盖章确认、且经招标管理机构备案的资格审查报告。
3.9.4核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指引招标人依法组织重新招标。
3.9.5敦促招标人及时在交易中心网站录入资格审查结果,并核对网上填报的资料与经招标管理机构备案的资格审查报告是否一致。
不一致的退回招标人修改;
核对无误的应及时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资格审查结果公示。
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公示时间从交易中心网站公示时间的下一时整点起计。
资格后审结果公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发出。
3.10确定正式投标人
3.10.1采取择优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应提醒招标人将择优计分表附于资格预审报告中,核对无误后随资格预审结果公示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3.10.2采取摇号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的,应做好以下工作:
1)会同招标人商定摇号时间,提醒招标人提前发出摇号公告或书面通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应提醒招标人收取回执;
2)准备好场地与设施,指导招标人使用摇号机;
3)督促招标人做好参会人员登记、按程序摇号,见证摇号过程,重大项目应当提醒招标人通知监督管理部门到场见证摇号过程。
发现未按公告要求摇号的,应当暂停摇号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并等候处理结果。
4)摇号结束后,在《摇号选定投标单位认定表》(见附表4)上签字确认。
3.10.3接收招标人递交的经招标管理机构备案的《正式投标人确定表》(见附表5),并核对招标人在网上填报的正式投标人的信息与《正式投标人确定表》的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退回招标人修改。
3.11发售招标文件(召开招标会)
3.11.1准备好召开招标会的场地设施,指引招标人在确定的时间和场地发售招标文件(或召开招标会),接收招标文件的发售记录。
属于电子评标的项目,做好编制电子招标文件和网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的技术保障和咨询服务。
3.11.2招标人委托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的项目,指引招标人按中心的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收退时间和方式。
3.12招标答疑
3.12.1准备好召开招标会的场地设施,提醒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所有答疑问题,并指引其在确定的时间和场地组织召开招标答疑会,或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网上答疑。
3.12.2敦促招标人将答疑纪要送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并提醒招标人将已备案的答疑纪要在投标截止前的7日发放给各投标人;
不足7日的,应提醒招标人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并根据顺延的投标截止时间调整场地安排。
3.12.3接收经招标管理机构备案的答疑纪要,并认真阅读、熟悉答疑纪要。
3.13组建评标委员会
组建评标委员会按本《规程》3.5款的有关要求执行。
3.14抽取通知专家
抽取通知专家按本《规程》3.6款的有关要求执行。
3.15打印和领取专家名单
打印和领取专家名单本《规程》3.7款的有关要求执行。
3.16外出评标的专家集合与接送
外出评标的专家集合与接送本《规程》3.8款的有关要求执行。
3.17接收和封存投标文件
3.17.1熟悉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密封要求、开评标程序、评标办法和废标条款。
3.17.2准备接收投标文件的场地和设施,指引招标人在确定的时间和场地接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并见证收标过程。
属于电子评标的项目,做好接收电子投标文件的技术保障和咨询服务。
3.17.3提醒招标人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接收投标文件,敦促招标人做好签收记录。
3.17.4接收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对逾期送达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应予拒收。
3.17.5核对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数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投标人少于3人的,应指引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并妥善处理好后续工作。
3.17.6需要封存投标文件的项目,事前应办理封标室使用的有关手续。
投标截止后,应会同招标人以及投标人代表将投标文件送达封标室,在封标柜加贴有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和投标人代表共同签字的封条封存。
3.18开标
3.18.1准备开标所需的场地和设施,指引招标人在确定的时间和场地进行开标。
属于电子评标的项目,应指导招标人正确使用电子开标系统进行开标。
3.18.2对集中封存投标文件的项目,应会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代表领取封存的投标文件。
3.18.3开标前应要求招标人或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同时提醒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程序和唱标内容进行开标,并记录开标的内容。
3.18.4如开标时出现有废标情况的,应提醒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处理并记录;
如开标过程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做记录并及时向部门领导和招标管理机构报告。
3.18.5开标过程应核对开标记录内容;
开标结束后应会同招标人、投标人及监督管理部门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3.18.6开标结束后应及时回收《开标记录表》(见附表6)。
属电子评标的项目应指引招标人将开标信息上传至电子评标管理系统。
3.19评标
3.19.1提醒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
提前了解经办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评标的时间、地点、程序、评标办法以及是否有答辩环节等;
准备评标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3.19.2指引招标人及有关人员按评标区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入评标区的相关手续,提醒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将通讯工具存放于指定的地方。
3.19.3指引招标人将评标资料运送到评标室,并核对进入评标室的招标人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数量与身份。
3.19.4在评标专家集合前5分钟领取名单,到评标室核实评委的到场情况,同时附投标人名单请专家确认是否需回避。
如出现专家不能参加评标或须回避的,应及时通知招标人办理补抽专家的手续并作进一步的跟进。
3.19.5评标预备会结束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引领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外的其他人员离开评标区,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在监控室通过监控设备见证项目的评标过程。
如监督人员和招标人需监督和了解评标过程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引领其在监控室观看监控视频。
3.19.6外出评标的项目,应要求招标人提交招标管理机构同意的书面函件,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协助招标人做好外出评标的安全保密工作。
评标全程要求参会人员的通讯工具集中存管,并使用录音电话。
3.19.7评标前应核对评标使用的招标文件与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是否一致。
如发现二者存在差异时,应对其不良行为作书面记录,同时向部门负责人和招标管理机构报告。
3.19.8评标过程如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按招标文件要求需要投标人答辩的,应配合做好澄清或答辩的相关服务工作。
3.19.9评标期间如发现评委有违反评标纪律的,应及时予以提醒或制止;
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及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评标结束后在系统记录专家的评标表现。
3.19.10评标期间,工作人员可向评标会员会提供必要的法规书籍资料,并应积极协助招标人做好会务和后勤工作,确保评标工作有序进行。
3.19.11评标工作结束前,工作人员应提醒评标委员会检查评标报告及评审的相关资料是否有误,以便评标委员会及时修正。
3.19.12评标工作结束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通知招标人接收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资料;
2)检查评标资料的完整性。
检查的内容包括评标报告内容、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是否齐全;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
3)资料无误的,接收并妥善保管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评标过程的有关资料,指引有关人员交还进场证,离开评标区,取回存放的通讯工具。
3.19.13需要重新评标的项目,应提醒招标人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并做好后续的评标准备。
3.19.14在评标结束后,应敦促招标人及时在网上录入、提交收标、开标、评标信息,并核对网上录入信息的准确性。
3.20评标结果确认
3.20.1接收经招标人盖章的中标候选人确认函。
3.20.2核对招标人是否按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按排序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21中标候选人公示
3.21.1接收招标人提交的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有关资料(含电子文件),核对发布公示的电子文件与经招标人盖章的纸质文件的内容是否一致。
核对无误的应及时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示。
资格后审的项目,资格审查的结果一同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发布。
3.21.2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公示内容主要如下:
1)招标项目名称;
2)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名、商务、技术、经济得分;
3)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
4)投标文件的废标原因;
5)提出异议、投诉的时间、地点及受理人。
3.22缴费
3.22.1公示结束且无投诉的项目,指引招标人和中标人按规定到交易中心缴纳相关费用。
3.22.2招标人或中标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应要求其出具有关的审批文件或书面陈述减免理由,报交易中心领导审批后在业务系统注明相关情况。
3.23档案移交
3.23.1核实中标人是否已缴纳应交款项,按归档要求收集和整理项目招标资料,资料不全的应要求招标人补充,并暂缓办理中标通知书;
资料齐全的提交档案室存档,并准备办理中标通知书。
3.24确认中标通知书
3.24.1在确认中标通知书前,应核对中标通知书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无误、且无投诉的项目应按程序及时提交部门领导审核和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后,应及时办理中标通知书的确认手续,并做好中标通知书的领取登记。
3.24.2中标通知书应采用相应的防伪标识,且不得对内容进行涂改。
中标通知书应包括以下的主要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2)中标人名称;
3)中标内容;
4)中标价款、中标费率等;
5)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班子成员;
6)招标人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日期;
7)交易中心的中标通知书确认章及盖章日期。
3.25交易服务过程特别注意事项
3.25.1在整个交易活动服务过程中应慎重、妥善、依法处理发生的异常情况,并作记录;
对违法违规现象或本人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及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报告;
必要时,应配合有关部门写好见证报告,做好相关的后续工作。
3.25.2工程交易各个环节产生的数据必须在交易中心的业务系统记录;
且要求按照统一的数据规范填写,否则应作相应的说明。
3.25.3使用场地和设施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前,应事先安排好会场并按规定检查设施是否完备并填写记录卡;
如遇场地设施处于非正常状态时,应立即通知相关的管理部门处理,不得擅自调用其它开、评标室的设施。
3.25.4场地使用完毕后,应填写相关记录卡,切断电源、关门,并在门外挂上“请清理”牌后方可离开。
3.26监控设备和音像的管理
3.26.1管理人员应每日对硬盘录像机和监控终端设备进行检查,并认真记录监控系统日常检查情况,确保监控系统安全运行。
如发现监控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错误,应退出后按照操作说明重新启动,并对情况进行记录,如果错误仍不能解决应及时报修。
3.26.2离开监控室时应关门上锁,不得擅自让无关人员出入监控室。
外来人员参观监控系统应要求其出示中心领导批准的书面意见,未经同意不得让其他人操作使用监控设施。
3.26.3应定期对监控设备及软件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各类设备及信号的彻底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3.26.4工程交易活动区域应实行24小时监控全覆盖,且监控声像至少保存6个月。
监控声像资料应由专人保管,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调阅。
如需调阅、复制的,须书面申请并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3.26.5只有监控系统管理员在交易中心领导批准下才能进行软件的安装、卸载,其它任何人不准随意在监控系统中安装无关软件,不准删除系统中的任一软件,更不准随意改动系统中预先设置的参数。
3.26.6要爱护监控系统所有设备,应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及主机防护设置的除尘。
附录与建设工程交易有关的部分法律法规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8月30日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
[3]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工程建设标准编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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