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规划局规划管理政务公开手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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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规划设计专家评审、规划公示
3、规划审批(查)工作要点
(1)建筑工程类
(2)市政工程类
(3)城市雕塑类
4、规划受理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5、报审说明
第四章规划公示
1、规划批前公示
2、批后公示
第五章规划设计专家评审及施工图面积核算
1、受理要求
2、工作流程
3、审查要点
4、工作依据
第六章规划批后管理
第七章档案查阅规定
第八章信访办理和行政复议
1、信访办理
2、行政复议
第九章测绘成果管理
第十章附件
1、城市规划管理依据
2、重点区域范围
3、重点道路范围
4、应提交市地震局审查意见六大类26小类建设项目范围
5、配建停车场参照标准
一、主要管理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并组织实施。
2、组织编制、修订、报批、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及所辖市区村镇建设规划;
审批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
参与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等编制工作。
3、主管规划区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城市环境、园林绿化、城市雕塑、户外广告设施、小品及其他工程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
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一书三证);
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
5、负责全市海岸带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市海岸带规划管理委员会和海岸带规划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6、监督检查城市规划执行情况及组织指导和协调村镇建设规划工作,加强城市规划批后管理。
7、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许可事项(9项)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用途
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6、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
7、建设工程开工前的“查验灰线”
8、拆除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9、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三、规划管理依据
规划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规范性文件和批准的城市规划进行(附件1)。
一、机构设置
1、内设机构
局机关内设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法规监察处(加挂信访处牌子)、综合处、规划选址处(加挂海岸带规划办公室牌子)、规划编制处、村镇规划处(加挂建筑管理处牌子),按规定设置纪检组(挂监察室牌子)和机关党委。
另设内部处室雕塑办公室(事业单位)。
2、派出机构
局下设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城阳、黄岛、保税区分局八个派出机构。
3、临时机构
局设驻浮山指挥部办事处、驻奥运场馆指挥部办事处、大项目推进办公室三个临时机构。
4、局属事业单位
下属规划设计评审中心、规划建筑服务中心、规划设计研究院、勘察测绘研究院四个事业单位。
二、市局与分局职责分工
(一)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区(含浮山新区,以下简称五区)
市局受理范围:
1、行政许可事项
(1)核发《选址意见书》
①市南区、市北区、浮山新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
②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范围内重点区域、重点道路(一类)两侧沿街建筑工程;
③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四区)单独选址建设的管线及道路改造配套建设的管线工程;
④五区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及部队在军事禁区、军事控制区、军事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⑤四区范围内及跨区建设的大型市政工程;
⑥五区范围内的市级、区级大型环境工程;
⑦五区范围内城市雕塑的设置。
(2)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方案审查)
①市南区、市北区、浮山新区重点建设项目及重点区域、重点道路(一类)两侧沿街建筑;
②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重点建设项目及重点区域、重点道路(一类)两侧沿街高层建筑、大型公建;
③四区范围内及跨区建设的大型市政工程;
④五区范围内市级、区级大型环境工程。
(3)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施工图审查)
③四区范围内单独选址建设的管线及道路改造配套建设的管线工程;
④四区范围内及跨区建设的大型市政工程;
⑤五区范围内的市级、区级大型环境工程;
⑥五区范围内城市雕塑的设置。
⑷临时建设工程
四区范围内的临时市政工程。
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四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⑹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
按核发规划选址意见的职责分工办理。
⑺拆除永久性建筑物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优秀建筑的办理;
其他按核发规划选址意见的职责分工办理。
2、其它审批(查)事项
(1)五区范围内纳入土地储备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查、变更(其它环节按第1类中的分工办理);
(2)五区范围内原由市局或原高科园规划局审批的历史遗留项目。
3、规划设计专家评审
4、施工图面积核算
5、规划公示
⑴批前公示:
五区范围内需进行批前公示的建设项目。
⑵批后公示:
五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分局受理范围:
1、五区上述范围以外的永久性建筑、市政、环境工程的审批(查)、“一书两证”的核发;
2、五区范围内与规划选址审查范围相一致的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拆除永久性建筑物审查;
3、五区范围内临时建筑工程及崂山区临时市政工程;
4、五区范围内查验灰线及建筑工程单体验收;
5、崂山区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6、五区范围内门面装修、装饰工程。
(二)、城阳区、黄岛区(含保税区)
城市重大基础设施、跨区建设的市政工程“一书两证”的核发。
1、上述范围外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查)、“一书两证”的核发;
2、建设工程的验线、单体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3、规划设计专家评审;
4、施工图面积核算;
5、规划公示(含批前、批后公示)。
(三)、滨海公路沿线两侧各500米控制范围及涉及生态间隔区范围
由项目所在区(市)规划管理部门受理。
(四)、其它
1、分区规划、专业(专项)规划、控制性详规的审查、变更、报批工作由市局统一办理;
(黄岛区范围内详细规划的审查、变更由分局初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局办理)。
2、奥运场馆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审批、核发由局驻奥运场馆建设指挥部办事处统一办理。
3、职责界定不清或没有相关界定的,由市局受理,综合请示局领导后,按职能分工交相关部门单独或联合办理。
4、为提高工作效率,对已进入行政审批程序,但在发文前需进行施工图面积核算的,由审批经办部门内部转评审中心办理,建设单位不需另行报建。
(因证图面积不符、须重新认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的遗留项目除外)
5、重点区域范围包括海岸带、城市风貌保护区、崂山风景名胜区、城市中心区、黄岛区(含保税区)重点控制区域、城阳区重点控制区域、滨海公路组团沿线控制区域。
(附件2)
6、部队重点区域包括军事禁区、军事控制区、军事安全保护范围。
7、重点道路范围包括城市旅游观光路、城市快速路等,分为一类、二类两大类。
(附件3)
8、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市、区政府确定的市、区办实事及重点工程、招商引资类项目、产业集群类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设施建设、涉及抢险救灾的项目、市委市政府交办及其它重点项目。
9、不需审批规划方案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审批规划选址的部门办理;
需审批规划方案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审批规划方案的部门一并办理。
10、规划变更按谁审批谁变更的原则办理。
11、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由市局负责。
12、作为划分职责标准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以土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确定的规模为准,不得化整为零,变相调整审批受理范围。
13、按照市委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要求,滨海大道沿线两侧各一公里内的旧村改造必须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
七区和五市的市区建成区城中村改造必须报市政府备案后才能组织实施;
旧村改造必须坚持“三个一”的原则,即:
通过旧村改造,改出一片新居、改出一片产业、改出一片景观。
14、规定性指标主要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控制高度、停车位规模、日照要求(间距系数或日照时数)、退各类控制线距离等。
15、未经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下一环节的审批,不得突破上一环节批复(尤其是规定性指标);
如需变更,应由原批复部门先行变更或由经办部门会同原审批部门进行会审;
会审同意变更的项目,可由各部门按照职责同步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各审批环节容积率的计算,以我局核发的选址意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划定的范围、面积为计算依据。
16、根据市纪委青纪发[2004]10号文件规定,经营性土地开发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各类培训中心、训练基地及经营性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医疗、学校、体育等经营性项目。
17、为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责任意识,对重点项目、疑难项目等实行分管领导“包区”、部门“包项目”,根据工作需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指定部门负责项目“一书两证”全过程的审批办理。
一、规划审批流程
(一)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注:
各阶段审批需前置征求的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参照规划审批前置要求中确定的相关单位、项目范围执行。
(二)重点建设项目办理流程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与规划方案(一书三图)审查分离。
对已经规划选址明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经用地范围实测的项目(出让用地需一并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规划方案审查前,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可先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对纳入土地储备进行招、拍、挂,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提供用地实测图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选址意见书》一并核发。
(此项一般项目也可参照执行)
2、基础提前开挖的办理
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正式批复后,经项目单位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审查后,可批准其进行基础提前开挖。
3、施工图审查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分离
(1)项目建筑方案批准后(高层建筑、大型建设工程可在初步设计批准后),对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按照核准的建筑方案先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先行核发的证书“建设规模”一栏填写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
并告知以下内容:
“1、施工图批准后办理验线开工手续;
2、明确施工图审查中需征求的消防等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注明证书的有效期限及提示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报批施工图等相关内容;
3、竣工后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
(3)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建筑、外饰面、环境设计),提交消防等部门审查意见并通过规划管理部门施工图审核后,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规模”一栏加注批准的施工图建筑面积(房产登记面积以批准的施工图建筑面积为准),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图后申请规划验线。
分步核发的施工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同一编号。
(4)建设单位报批建筑方案和施工图时,应同时填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指标呈报表,设计单位应在方案图、施工图中按统一格式填写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指标一览表。
4、出具提前招标所需相关规划意见的办理
(1)对已批准建筑方案的重点项目,由市规划局(规划分局)向建设单位出具证明,证明采用统一格式将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项目地址予以确认,作为建设单位提前申请工程发标手续的规划依据。
(2)特殊重点项目,为加快办理,经建设单位申请,由规划与建设管理部门召开联合办公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提出具体办理意见。
5、实行建设项目单体、规划管理验收备案制度
在实行批后管理的基础上,建设单位委托测绘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现状实测,按规划管理要求出具验收测绘图纸及验收测绘报告,规划管理部门对出具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核。
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核发验收文件;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提出整改意见。
局法规处分别对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和验收测绘成果进行抽查。
(三)规划审批变更程序
1、变更用地性质
⑴各专业规划确定的相关专业设施用地性质的变更
申请变更单位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或法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政府批文报我局办理用地性质规划变更手续。
⑵城市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的变更
申请变更单位书面征求用地所在区政府意见(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取得环保、卫生防疫、消防等相关专业部门的意见),由我局按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办理用地性质规划变更手续。
2、变更容积率
(1)市财力或上级主管部门投资建设项目
①项目单位向原审批的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并说明建设用地容积率变更的理由,在符合法定要求以及满足城市景观、城市各项配套合理性前提下,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容积率变更的初步意见;
②申请变更单位根据规划部门意见优化建设项目的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按程序批准后,依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所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③申请单位持规划部门的变更意见报相关下达计划部门按规定办理项目投资计划变更手续后,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④对位于重要区域、用地规模较大的项目,申请变更单位根据规划部门提出的容积率变更初步意见,优化建设项目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后,须经专家评审并推荐,必要时应进行社会公示;
位于特殊区域或涉及其他群体利益的要举行听证。
专家和公众意见作为规划部门审定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的参考。
(2)享受特殊政策的开发建设项目
享受特殊政策的开发建设项目(如经济适用房等)容积率变更,参照政府投资或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建设项目容积率变更程序办理。
(3)经营性出让土地建设项目
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容积率变更(含用地性质变更)实行专项审查制度。
专项审查范围
根据市纪委青纪发[2004]1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经营性土地开发项目,申请用地性质、容积率变更的,纳入专项审查范围。
专项审查依据
专项审查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并依据以下主要内容严格把关:
①各层面城市规划以及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及用地兼容性要求;
②重要区域、重要项目规划变更方案的专家评审与社会公示意见;
③市政府批复及专题会议纪要(需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
专项审查流程
①上述范围内申请变更用地性质的项目,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应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②上述范围内申请变更容积率项目,建设单位须做出变更方案,大型项目及重要区域的变更事项,需进行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应进行社会公示;
对涉及其他群体利益的,应举行规划听证。
③内部运转流程
窗口受理。
对应纳入专项审查的报件,各窗口应督促建设单位填写《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容积率变更规划专项审查表》,并在局办公自动化系统内标注,便于监督。
并联经办。
经办处室对此类项目应专门登记造册,建立初审AB角制度,确定主办、协办人员,联合审查、相互监督,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处务会研究,并填写《专项审查表》。
两级会审。
上述范围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项目的规划审查,须经过两级会审严格把关。
具体项目的规划变更由规划选址处牵头办理,成片区规划的变更、调整由规划编制处牵头办理。
④办理要求
a、处务会(分局办公会)应请分管局长、总工、局监察室及相关处室派员参加,申请变更事项超出已批准分区规划、控制性规划的项目,经办部门牵头与规划编制处进行会审,形成处室审查意见(分局办公会意见)并进行会签,需征集相关部门意见、社会公示、听证的项目,征集相关部门意见、社会公示、听证结论后上报局业务办公会。
b、局业务办公会对处室上报意见(分局办公会意见)进行会审,局纪检组长参加办公会此类项目的审查,形成会议纪要,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应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专项审查监督机制
①社会监督。
窗口收件时向建设单位发放项目办理情况监督表,取件时收回报送局监察室,备案后存入专项档案。
②纪检参与。
局监察室派员参加此类项目处务会审查,进行现场监督;
局纪检组长参加局业务办公会,并会签意见。
③专卷归档。
审批完毕后,此类项目档案由综合处整理成专卷,由局纪检组复核并签署确认意见。
定期报检。
每月末将本月变更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建设项目有关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保障措施
①批后管理应将此类项目作为“重中之重”,加大监督力度。
②对变更项目的审批应依据充分,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保证对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满足城市景观要求。
③各经办处室、经办人应自觉接受局监察部门的监督。
对在变更项目专项审查中不按规定履行其职责的工作人员,依照《青岛市规划局公务人员违纪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行责任追究;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告知制度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行政监督,确保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强度的建设项目及时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在批准建设项目容积率、用地性质变更后,应及时告知土地管理部门,便于土地管理部门及时督促建设单位补交土地出让金。
告知范围及方式见我局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签文件《关于经营性出让土地建设工程容积率变更等问题办理规定的通知》。
3、控制线调整
(1)城市绿线和绿地调整
申请变更单位向市园林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市园林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建设单位持政府批文报我局办理用地变更手续。
(2)城市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的调整
申请变更单位应首先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调整城市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方案后,按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4、变更建设单位
变更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相应的变更材料:
(1)建设用地证件:
已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应提交土地权属变更证明;
只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证》变更证明;
只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证》变更证明。
(2)计划:
市财力投资项目,经济适用房,部队项目,中央及省驻青单位项目,非市财力投资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占核准、备案总投资30%以下建设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先征求原批准计划备案、核准部门的意见(含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3)已经规划管理验收的项目,该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设行为已结束,原则上不再办理建设单位规划变更手续。
(4)一书两证都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同时变更。
5、变更建设规模
(1)土地:
需要变更建设用地性质、容积率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变更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查意见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证》变更证明。
市财力投资项目,经济适用房,部队项目,中央及省驻青单位项目,非市财力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更的、用地面积超出原核准、备案范围的、建设规模超出原核准、备案规模30%以上的,应先征求原批准计划备案、核准部门的意见(含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6、其他规划内容的变更
规划变更按谁审批谁变更的原则,按原审批程序报审。
其中变更事项超出前置审批部门确定的强制性控制要求的,应先变更前置审批事项。
(五)遗失规划审批证件补办程序
1、用于规划报建的
⑴凡在市局、分局档案室可查明原审批存档资料的,本着便民、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对自己单位丢失的文件提出查询申请,由档案管理部门复印,还须加盖“青岛市规划局(分局)档案管理专用章”,作为规划报建资料。
⑵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档案已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的,建设单位可在档案馆查询,由城建档案馆复印并对复印资料逐页加盖“城建档案馆管理专用章”,作为规划报建资料。
⑶凡在档案管理部门无法查明原始审批(查)资料的,建设单位应按原审批(查)程序重新申报。
⑷对第⑴、⑵项中复印的审查文件内容,经办处室在审查中发现与现行规定不一致或有异议的,审查中应确定是否需按现行规定调整,对需按现行规划管理有关法规予以调整的,建设单位须服从规划调整。
2、无处查明或确需补办规划审批文件原件的补办(主要指一书三证:
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下同)
⑴首先由局法律审核部门对申请补办的事项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具有法定理由、不提供原件无法进行后置审批的情况,经确认,确需补办的,法律审核部门在3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窗口收文录入办公系统,经业务处室(分局)审核、提出补办审批文件的具体意见按程序予以补办。
市内五区范围内补发文件的法律审核由局法规处办理,城阳、黄岛、保税区范围内补发文件的法律审核由分局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⑵经研究,同意补办“一书三证”的,申请者领取补办证书前,须在《青岛日报》刊登一至三天(具体登报时间、登报内容由法律审核部门根据项目办理需要确定)遗失声明,并将刊登报纸交我局备案。
登报后7日内无异议的,经法律审核部门会签后,到窗口领取补发证书。
登报后有异议的,由法律审核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审结后再予发放。
⑶补办的“一书三证”上注明“补办”及“原证(具体编号)已于某年、某月、某日在《青岛日报》登报声明遗失,现予以注销”等字样,并写明原发证时间、证书编号及补办时间。
⑷对采取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补办批文的,经查实后应取消所补办的审批文件,并提请司法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需对原审批图纸进行补办、确认的
遗失原审批文件附图且经法律审核确需重新补办、确认的,应按原审批程序、要求,从遗失环节补办。
原审批事项需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调整的,应按现行规定予以确认、补办,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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