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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司法权必须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考点】执法为民的内涵
【解析】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这里的“执法”是指在广泛的内涵和外延意义上讲的,是指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全部活动,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
执法为民理念不仅鲜明的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而且科学明确地界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本质和目的,其基本内涵包括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和文明执法。
选项A、B说法正确。
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响亮地回答了执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鲜明地指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其生命力就在于人民性。
选项C说法错误。
执法主体必须是专门设置的享有执法权的国家机关,人民群众没有执法权,不是执法主体。
选项D说法正确。
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在执法目的上要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在执法标准上以人民满意为本,在执法方式上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
关于它的具体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
( )(2011年卷一单选第3题)
A.社会成员享有相同的立法表决权
B.法律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所有社会成员
C.反对任何在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殊权利
D.禁止歧视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的社会成员
【答案】A
【考点】公平正义的内涵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司法和守法的平等,而不是立法的平等。
现代国家普遍实行代议制立法,由专门设立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只有议员(或人大代表)才享有立法表决权,普通公民没有立法表决权。
在我国,行使立法权的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组成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所有的公民都有立法权。
选项B、C、D说法正确。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
具体内容为:
(1)平等对待,就是指法律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以同样的标准对待。
(2)反对特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然要求。
(3)禁止歧视,不允许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受到歧视待遇。
4.2011年6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结果,30多天收到82,707位网民的237,684条意见,181封群众来信,11位专家和16位社会公众的意见。
据此,草案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了调整。
关于这种“开门立法”、“问法于民”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
( )(2011年卷一单选第4题)
A.这体现了立法平等原则
B.这体现了立法为民、增强立法主体自身民主性的要求
C.这表现了执法为民的理念
D.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
【答案】B
【考点】民主立法
【解析】选项A错误。
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不意味着立法平等。
选项B正确。
坚持民主立法,就是既要体现立法内容的民主,又要体现立法过程的民主,坚持民主立法,必须注重把立法为民贯彻始终,增强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扩大公众参与立法。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坚持“开门立法”、“问法于民”的做法,体现了立法为民、增强立法主体自身民主性的要求。
选项C错误。
本题体现的是立法,而不是执法。
选项D错误。
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本题立法中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并没有体现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
5.某高校司法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
处于大城市“陌生人社会”的人群会更多地强调程序公正,选择诉诸法律解决纠纷;
处于乡村“熟人社会”的人群则会更看重实体公正,倾向以调解、和解等中国传统方式解决纠纷。
据此,关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与接受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
( )(2011年卷一单选第5题)
A.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具有一定的文化相对性、社会差异性
B.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既应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合于情理
C.程序公正只适用于“陌生人社会”,实体公正只适用于“熟人社会”
D.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目标,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为基础
【考点】“公平正义”
【解析】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
正义是指公正,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公平正义朴素的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办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平衡、多寡相匀等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全体成员能够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选项A说法正确。
人们所受的教育程度不同、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所受周围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同。
因此,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也有所不同。
选项B说法正确。
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既应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合于情理,反映社会整体价值观和公众利益,才能为社会公众认可并接受。
“公平正义”既要求实体公正,也要求程序公正,只是说在“陌生人社会”与“熟人社会”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而不是“非此即彼”的相互排斥。
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与载体。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程序是运送正义的方式。
程序正当,是指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保障法律制定的科学性,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处理,确保公正、民主、效率、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与监督等价值目标得以实现。
确保充分参与、裁判中立、程序公开和程序约束。
因此,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目标,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为基础。
6.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主权”的论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之一。
下列哪一宪法原则准确体现了人民主权思想?
( )(2011年卷一单选第6题)
A.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D.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考点】“人民主权”
该项体现的是基本人权原则。
人民主权是指主权归属的主体只能是人民。
人民主权意味着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国家权力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人民能自主、平等地参与国家权力的运转和公共政策的形成,人民能够共享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人民能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控制,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最终拥有者,国家权力为人民服务,依照人民意思行使,接受人民的监督。
该项体现的是法治原则。
该项体现的是依法治国原则。
7.1943年,马锡五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深入基层,依靠群众,就地办案,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被总结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体现的法治意义,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
( )(2011年卷一单选第7题)
A.是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典范
B.是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及司法为民的典范
C.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法治经验的典范
D.是立足我国国情,坚持科学立法、维护法制统一的典范
【考点】严格公正司法
【解析】司法公正,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要求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努力提高司法权威和充分发扬司法民主。
选项A错误。
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指公务人员依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观念,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实施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能力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它是坚持依法行政的要求。
“深入基层,依靠群众,就地办案,形式灵活,手续简便”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结合起来,是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及司法为民的典范。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从国情出发,没有借鉴国外法治经验。
坚持科学立法、维护法制统一属于健全完善立法的要求,而本题说的是司法,不涉及立法的问题
8.2011年7月,某市公安机关模仿诗歌《见与不见》的语言和风格,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信息,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
“你逃,或者不逃,事就在那,不改不变。
你跑,或者不跑,网就在那,不撤不去。
你想,或者不想,法就在那,不偏不倚。
你自首,或者不自首,警察就在那,不舍不弃。
早日去投案,或者,惶惶终日,潜逃无聊,了结真好。
”关于某市公安机关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恰当的?
( )(2011年卷一单选第8题)
A.公安机关有权减轻或免除对自首人员的处罚
B.公安机关应以社会管理职能代替政治统治职能
C.公安机关可以从实际工作出发,对法律予以行政解释
D.公安机关可以创新工作手段、利用有效宣传形式,促进全面充分履职
【答案】D
【考点】行政机关的职能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审判机关才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对犯罪人员的处罚,公安机关无权减轻或免除对犯罪人员的处罚。
社会管理职能和政治统治职能是国家机关的两项基本职能,不能相互代替。
根据法律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某市公安机关无权作出法律解释。
选项D正确。
公安机关模仿诗歌的形式,促使在逃人员投案自首,是采用创新手段,充分履行职责的表现。
9.关于法律要素,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2011年卷一单选第9题)
A.《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这属于义务性规则
B.《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这既不属于法律原则,也不属于法律规则
C.《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
”这属于委任性规则
D.《婚姻法》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这属于确定性规则
【考点】法律规则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它也分为两种:
(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义务性规则中的禁止性规则。
选项B说法错误。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与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合法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在结构和效力上符合法律规则的特征,属于法律规则。
选项C说法正确。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具体内容尚未确定,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属于委任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可直接适用,属于确定性规则。
10.某市政府为缓解拥堵,经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做出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
但同时明确,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
关于该免责规定体现的立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
( )(2011年卷一单选第10题)
A.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B.民主立法
C.注重效率
D.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考点】立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立法原则是指导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指导思想,包括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和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原则。
立法应当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
为治堵而限行,因特殊状况而免罚,充分的反映了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
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
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应坚持群众路线。
“经充分征求广大市民意见”体现了民主立法原则。
效率并非立法活动的原则,立法活动应当谨慎,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意见与建议,注重公平正义。
因此,相对于效率来说,更注重公平。
在立法中要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恰当处理各种关系,注意各方面的平衡;
应高度重视立法的技术和方法,提高立法质量。
本题中,市政府既以坚持车辆限号行驶的规定为原则,又以接送高考考生、急病送医等特殊情况未按号行驶的,可不予处罚为例外的灵活性规定为补充,充分的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11.《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规定了下列哪一类法律现象的处理原则?
( )(2011年卷一单选第11题)
A.法律位阶的冲突
B.法律责任的免除
C.法律价值的冲突
D.法律责任的竞合
【考点】法律责任的竞合
法律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
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
法律位阶的冲突指不同位阶的法之间产生冲突,通常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来处理。
本题没有提及不同位阶的法的冲突,故选项A不符合题意。
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主要包括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和履行不能免责等。
本题只描述了法律责任的竞合,并没有提及免责的情况,故选项B不符合题意。
法的价值冲突指法的价值之间的抵触与冲突,主要包括: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例如行使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他人利益的损失;
(2)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例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可能导致的矛盾;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冲突。
处理法的价值冲突的方法包括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
本题只提及法律责任的竞合,没有提及法的价值问题,故选项C不符合题意。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法律责任的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本题属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既侵害了对方人身权,也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出现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当事人可以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任选其一进行索赔。
12.甲、乙分别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后甲在乙知情但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帮助妹妹获取贷款,将自有股份质押给银行,乙以甲侵犯其股东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2011年卷一单选第12题)
A.担保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保护性法律关系
B.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
C.诉讼关系是股权关系的隶属性法律关系
D.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
【考点】法律关系的分类
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担保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是调整性的法律关系,而非保护性法律关系。
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
质押关系是以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属于从法律关系,而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其特点为:
(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与此不同,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
无论是诉讼关系,还是股权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不是隶属性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是主法律关系,质押关系是从法律关系,质押关系依附于债权关系,而非债权关系依附于质押关系。
另外,无论是债权关系还是质押关系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都是调整性的法律关系。
13.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
对于解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该政策遵循下列哪一原则?
( )(2011年卷一单选第13题)
A.个案平衡原则
B.比例原则
C.价值位阶原则
D.自由裁量原则
【考点】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解析】法的价值冲突指法的价值之间的抵触与冲突,主要包括:
个案平衡原则,指对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本题中,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属于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故不能适用个案平衡原则。
比例原则,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益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本题中,“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完全牺牲了犯罪分子生命,没有体现比例原则。
题干表明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该重判重判,该判死刑的判死刑,也就是说对于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优先考虑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属于适用价值位阶原则解决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
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中没有自由裁量原则。
14.甲法官处理一起伤害赔偿案件,耐心向被告乙解释计算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并将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已生效同类判决提供乙参考。
乙接受甲法官建议,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赔偿了原告损失。
( )(2011年卷一单选第14题)
A.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
B.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了判例法
C.甲法官提供的指导性案例具有说服力
D.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
【考点】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之判例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具有参考价值,但其本身不是法律规范,法院的已生效同类判决书没有普遍约束力。
判例法,指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
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权由立法机关行使,法官没有立法权,在法律体系中不存在判例法。
最高法院公报发布的案例,具有很强的权威性与指导性,同时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也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展法律教学和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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