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章 合同法律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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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
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
不需要采用特定的方式就能成立的合同
根据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
主合同
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
不能单独存在的,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也称“附属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1.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内容合法——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
3.意思表示真实
4.合同的形式合法
(二)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掌握)
无效合同
不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而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
虽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而其是否能够生效还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的合同
(1)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由于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存在瑕疵而可以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撤销或变更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于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例1·
多选题】下面各项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E.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正确答案』BCDE
【例2·
单选题】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 )合同。
A.有效
B.无效
C.效力未定
D.可变更或者可撤销
『正确答案』D
三、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表明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达成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可以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2011年新增)
1.要约(发盘)
作为订立合同的必经的环节,一个有效的要约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约不等于要约邀请。
要约
要约邀请
目的和效果不同
能够使相对人获得承诺资格,只要相对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对象不同
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向不特定的主体发出
内容不同
内容具体明确,足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只是表达了行为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法律约束力不同
在一定期间内对要约人有约束力
没有任何约束力
(3)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五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
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商店中标明价格的商品销售、悬赏广告属于向不特定的顾客发出的要约。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认为该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发生撤回的效力。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要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如果承诺是由第三人作出的,那么等于是第三人向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标志着合同的成立。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承诺生效前,可以撤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力。
3.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
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是在合同订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他方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
(2)违约责任
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是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合同的履行(掌握)
1.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
具体包括:
(1)履行主体适当;
(2)履行标的适当;
(3)履行期限适当;
(4)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
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
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诚实信用原则
(1)通知义务;
(2)协助履行义务;
(3)保密义务。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进行对待给付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的,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先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例题·
多选题】
(2006年)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 )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D.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动
E.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正确答案』ABCE
(三)合同的终止(合同的消灭)
1.合同履行——合同终止的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2.抵销
当事人双方互相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时,将两项义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适用抵销的条件包括:
(1)当事人双方必须互相有债权、债务;
(2)当事人双方的给付债务应为同一种类;
(3)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已到履行期;
(4)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是可以抵销的债务。
3.提存
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4.免除债务
5.混同——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的有( )。
A.债务得到部分履行
B.合同履行
C.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D.债权人免除债务
E.债务相互抵销
四、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一)合同的担保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措施保证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2.法律特征
(1)合同担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2)合同担保具有自愿性和平等性
(3)合同担保具有从属性
3.合同担保的形式
(1)保证
保证: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
解释
一般保证
保证人只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单选题】
(200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即使下列单位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但只有( )可以做为保证人。
A.某公立学校
B.某公立医院
C.某公益社会团体
D.某企业法人
(2)定金
定金的效力主要包括:
①证约效力;
②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
③担保效力。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的区别
定金
违约金
交付时间的不同
定金于合同履行前交付
违约金只能在有违约行为发生后交付
效力不同
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预先给付的效力
违约金没有
性质不同
定金主要起合同担保的作用
违约金则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200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合同从( )起生效。
A.实际交付定金之日
B.定金合同成立之日
C.主合同成立之日
D.主合同生效之日『正确答案』A
(二)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1)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2)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3)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
类型
概念
行使的条件
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②债务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④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①债务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
②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危害到债权
③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
④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侵害债权,债权人证明受让人知情的
五、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
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
合同转让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只是发生合同当事人的变化。
合同转让的情形
合同权利的转让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二)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合意,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进行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法律要件主要包括:
(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更;
(3)合同的变更应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进行。
合同的变更主要发生在下列场合: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
(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变更合同;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的,有重大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变更权变更合同;
(4)因情势变更使合同继续履行显示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三)合同的解除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除的类型主要有协议解除和基于解除权的解除两种。
1.协议解除
2.基于解除权的解除
(1)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VS协议解除
①约定解除属于事先的约定
而协议解除则属于事后的约定
②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并不一定会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只有在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依据事先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协议解除中,只要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就能够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
③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是一种单方行为
而协议解除则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的解除权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约定解除的解除权则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法定解除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条件
1.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
违约行为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1)预期违约
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行为,预期违约是一种毁约行为。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
(2)实际违约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违约
2.主观过错
在违约责任的构成方面,我国实行的是严格责任。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主要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和违约损害赔偿等。
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四)违约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1)只有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时才可免责。
(2)只有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履行期内,才能构成免责事由。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
3.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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