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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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市文明委部署、制定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意见、方案和措施任务。
3、深入调查研究,为市文明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决策提供建议。
4、对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思想道德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方面的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商定。
5、带头搞好本系统、本部门的精神文明建设,并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总结推广交流先进经验,帮助基层搞好精神文明建设。
6、加强与市文明办的沟通联系,认真完成市文明委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精神文明建设领导体制的制度
精神文明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体制。
要把精神文明建设任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和各级党政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切实把两个文明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
各级党政组织必须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两个文明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
继续实施精神文明建设“一把手”负责制,精神文明建设贯穿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全党全社会必须高度重视。
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各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要十分重视民主党派的作用。
(五)严格实施评优选先中精神文明工作“一票否决”制度。
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不仅要看领导物质文明建设的实绩和本领,而且要看领导精神文明建设的实绩和本领。
这要作为对干部使用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五)文明委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1、为提高工作效率,整合我市精神文明创建力量,进一步发展齐抓共管态势,制定本制度。
2、联席会议由市文明委牵头,文明委主要领导召集并主持,市文明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做记录。
文明委各成员参加,并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
3、会议内容主要是传达贯彻中央、自治区、市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指示、决定;
对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协调,特别是对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协商和决策;
听取市文明办关于各阶段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各成员单位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情况汇报;
审议文明委和文明办年度工作总结,讨论制定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意见;
审议决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命名表彰事宜;
讨论决定其它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
4、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集。
5、市文明办负责制定会议纪要报市委市政府并印发有关单位,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由文明办按照部门职能将具体任务分解到各成员单位和对口部门,并负责督办落实。
6、联席会议要求各文明委成员本人参加,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替。
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六)文明委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
1、为加强工作协调和联系,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延续和深化提供人员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2、联络员由文明委成员单位指定专人担任,要求由政治素质高,业务精,对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创建工作情况熟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正科级以上干部担任。
3、联络员工作职责主要是落实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分解到本系统、本单位的具体任务;
认真调查研究,总结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情况,对好的经验、做法向基层单位和同行业进行交流推广;
督导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落实;
制定本单位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计划,撰写各阶段精神文明创建情况汇报、总结,上报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情况动态信息;
完成本单位文明委成员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参加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候选单位的检查评比工作;
负责与市文明办的日常工作联系。
(七)文明委成员单位信息交流及工作汇报制度
1、为增强文明委成员单位责任意识,加强工作信息反馈,及时掌握各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情况,不断总结交流经验,特制定本制度。
2、各成员单位的信息及材料的收集、编写、报送由各单位联络员具体负责。
3、报送信息材料的主要内容是本单位对市委、市政府和市文明委有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本单位年初精神文明创建计划、年终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结以及阶段性工作情况;
本单位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具体做法、经验以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干部群众中的思想热点、难点问题及与精神文明建设有关的重要观点和理论文章;
市文明办根据精神文明建设形势和任务的需要,要求各单位报送的材料。
4、信息材料报送,要坚持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做到不迟报,不误报。
材料要经过认真的综合整理,力求客观、精炼。
5、市文明办具体负责对各单位上报材料的收集、整理,定期对各单位上报信息和材料情况进行统计,采用情况予以通报,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文明委反映各单位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动态情况和经验做法。
(八)文明委成员单位联络员学习和培训制度
1、为加强文明委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促进联络员工作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2、联络员学习和培训内容主要是中央、自治区、市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决议;
以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理论学习文章;
新形势下我市对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和任务;
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评选标准和程序;
单位基层组织如何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3、学习培训方式主要有集中学习培训、下发资料自学、请专家学者开办讲座、组织外出参观考察交流经验等。
(九)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工作制度
1、开展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由上级文明委或市文明委确定,文明办具体组织实施。
2、创建活动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本着重在建设的原则,以提高文明程度,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促进两个文明的协调发展,不断满足广大市民的物质文化需要。
3、凡是参与各类创建活动评比的单位或个人,应首先向市文明办提出申请,市文明办依据各类创建活动的标准进行指导、检查、验收,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经文明委会议研究决定后命名表彰。
4、文明委决定开展的各类文明创建活动,由市文明办依据上级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下发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5、参加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活动要求,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和活动总结上报市文明办。
6、市文明办要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通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情况。
7、市文明办要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听取、了解和征求社会各界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十)文明办主任工作职责
1、文明办工作实行文明委领导的、宣传部协管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对文明委主任、副主任负责,并在文明委副主任、宣传部部长的直接领导下,主持文明办全面工作。
副主任对主任负责,协助主任抓好分管工作。
2、副主任对分管处室负有领导责任,对其分管的一般业务,有权作出安排决定。
遇有重大问题,须向主任请示,或与主任研究决定。
3、各处室处长均对文明办领导负责,主持本处室全面工作。
4、文明办领导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以及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大部署和重要问题,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
5、文明办领导及各处室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要大胆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互相协作,密切配合。
要树立“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真正使文明办起到市委、政府、市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的参谋助手作用。
(十一)文明办综合处工作职责
1、协助文明办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
2、负责会议的组织、综合性文件起草和机关文秘、档案、保密等工作。
3、协助宣传部办公室负责报送文明办机关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4、负责对全国文明城市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和见习基地工作的日常管理,负责对见习人员的考核、审定及组织管理。
5、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明委和市委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部署,负责制定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规划及工作方案。
6、负责文明委、文明办档案、资料的管理及文秘工作。
7、负责文明委会议和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及相关会议的筹备、通知和组织等工作。
8、编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简报》。
(十二)文明办创建处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深化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区、文明街道、文明社区(小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市场(店)等创建活动方案,组织开展公共文明指数测评和“十个十佳”评选。
2、负责上述各项活动的日常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加强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3、负责文明区、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市场(店)的指导、检查、验收工作。
4、负责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市场的档案管理工作。
5、协调文明委各成员单位和有关行业、系统开展创建活动。
6、组织开展“迎讲树新”活动。
7、负责文明市民教育工作。
8、负责协调、督促文明委各成员单位落实文明委的工作安排。
9、负责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调查研究工作。
10、负责对各级主抓精神文明建设干部的培训工作。
11、负责评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
12、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典型的选树和宣传工作。
13、组织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14、负责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
15、组织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和示范店活动。
16、负责组织开展旅游文明教育和文明景区创建活动。
17、组织和参与“天天行动,月月提升”主题日所有活动。
18、负责文明委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十三)未成年教育处工作职责
1、负责拟定全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2、负责创建和保持全区未成年工作先进市工作,完成和落实全国文明城市对未成年工作的要求指标。
3、督促检查各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情况。
4、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分析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5、收集、反馈各区、各部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信息,编辑有关工作简报,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宣传工作。
6、组织开展好“天天行动,月月提升”主题实践活动中有关未成年工作的活动和主题日。
(十四)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1、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2、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创建办”)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全市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以及有关事项的督办、检查、落实、考核和通报。
市深化创建办工作人员从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定期轮换,同时由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和大学生见习基地人员作补充。
3、各区按对口衔接原则设置相应的创建工作机构,市文明委、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直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为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创建工作部门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重要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思路、方案和意见。
5、指导开展群众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推广交流先进经验,对全市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
6、广泛深入开展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做好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和文明市民的评选工作。
7、加强和改进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8、负责召开全市深化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调度会,听取各创建责任单位的汇报、并进行指导。
9、督导市深化创建办的各项创建工作,定期对市深化创建办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10、做好与自治区政府和上级各有关领导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工作,加强自治区政府和上级各有关领导部门对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指导。
11、监督做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
12、监督做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档案材料的管理工作。
(十五)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对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承担日常创建工作的服务、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2、各创建小组工作人员必须熟知有关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各项指标和任务。
3、负责制定全市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目标体系、创建标准及考核办法;
建立推动创建工作的有效机制,组织开展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创建活动,并对创建常规工作进行调度。
4、负责组织、筹备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的各类会议。
5、负责全市各创建工作的宣传教育、策划、组织工作。
6、指导和督查全市各创建责任单位的各项创建工作。
7、完成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协调全市各创建责任单位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8、积极联系与中央文明办、自治区文明办和上级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得到中央文明办、自治区文明办对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指导和支持。
9、负责对各创建责任单位年度创建工作的考核,迎接检查组验收。
(十六)深化创建工作党政领导工作责任
1.各区和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的“一把手”对本区、本系统的创建工作负总责,是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区和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指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落实创建工作,并将分管领导名单报市深化创建办备案。
2.各区和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具体分管创建工作的负责人如发生变动,不再分管本地区或本系统的创建工作,则应及时指定继任者,并在一周内将名单报市深化创建办备案。
(十七)深化创建专项工作牵头单位工作责任
1.各创建工作项目牵头单位(含各区)具体承担对工作项目实施的统筹协调、督办检查,并对该项工作的达标负责。
2.牵头单位应根据《满洲里市2011-2011年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规划》和《满洲里市深化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测评达标责任分解表》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分工实施方案,将牵头的工作任务具体分解到各相关责任单位。
3.负责督促、检查各责任单位落实工作任务的情况,协调处理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负责向市文明委和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牵头工作进展情况以及责任单位工作绩效情况。
(十八)深化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单位的工作责任
1.根据《满洲里市2011-2011年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规划》和《满洲里市深化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测评达标责任分解表》的要求,落实执行各项工作任务。
2.根据牵头单位的任务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承担的创建工作任务,并对该项工作的达标负责。
3.服从、配合、支持牵头单位的工作。
(十九)深化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每半年召开一次。
由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市直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创建工作的领导参加。
会议主要内容是:
部署全市创建工作;
研究、审议和协调、解决创建工作重大事项;
检查全市创建工作的推进和落实情况。
市深化创建办负责会务工作。
会议情况向全市通报。
(二十)深化创建工作点评会制度
与深化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隔季召开,每年召开两次。
由市深化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小组成员单位和市直其他相关部门的领导参加。
通报对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创建工作的考评情况;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全市创建工作进行点评,提出要求。
(二十一)专项重点工作小组会议制度
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由各分管市领导主持召集,牵头单位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主要内容是部署安排和检查落实专项重点工作;
研究和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
会议情况要报市深化创建办,由市深化创建办通报全市。
(二十二)创建工作联络员会议制度
由市深化创建办召集,市深化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市直相关部门的联络员参加,并视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出席。
传达上级有关创建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交流、沟通各单位的工作情况;
安排、布置创建工作事项。
(二十三)专项工作协调会制度
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由市深化创建办就市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召集相关的区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和处理。
对一些难以协调,推进困难,急需解决的问题和要求立即整治或整改,涉及多个单位、需要共同配合统一行动的事项,由市深化创建办根据实际情况,确立议题,由有关领导牵头,到现场研究、处理。
会议情况在一定范围通报。
(二十四)工作考评制度
1、定期对承担深化创建工作任务的各区和各有关单位落实创建目标责任的情况进行考评。
2、考评采取“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双向考核”的方式。
考评的主要形式有:
(1)基层对部门的考评。
由市深化创建办每半年组织各区、街道对承担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项目的市直部门进行考评,主要考评相关部门、单位推进创建工作和指导、支持、配合各区开展创建工作的情况。
(2)专项问卷调查。
由市深化创建办每半年组织一次,委托市城调队实施。
问卷调查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涉及的内容为依据,严格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的方式进行。
(3)全市模拟考评。
每年由市深化创建办组织一次,模拟全国文明城市的测评。
各区采用《满洲里市文明区测评体系》或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体系组织本区的模拟考评。
(4)自测自评。
各区和承担我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项目的单位,要分别按《满洲里市文明区测评体系》和《满洲里市深化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测评达标责任分解表》的内容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测自评。
涉及全年性的数据指标和问卷调查的项目,不列入自测自评范围。
测评结果在6月底和12月底报市深化创建办备案。
3、考评结果分别由市深化创建办向全市通报,并针对考评时发现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进行跟踪督办。
4、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针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在考评结果通报后10日内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整改情况。
(二十五)工作督办制度
1、市深化创建办负责全市深化创建工作的督办,并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市委办公厅信息督查处联合组织督办。
或请示组建市委督查组。
2、全市创建工作督办的重点是:
检查和反映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重大决策、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的情况;
督促、检查完成上级部门和市领导交办工作的情况;
督促、检查重点工作项目落实、整改情况以及有关会议决定事项落实的情况;
督促、检查处理群众投诉和新闻媒体曝光问题的情况;
以及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3、督办采取定期督办与不定期督办相结合,重点与常规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对按计划开展的工作,主要采取定期督办的形式,由市深化创建办每月发出督办通知书进行督办。
对领导批示、群众投诉等专门事项的办理情况,由市深化创建办随时督办。
4、严格督办程序,认真做好督办事项的立项、催办和反馈,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督办结果主要通过创建工作简报进行通报。
5、各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市下达的督办事项要认真办理,并对督办结果负责。
(二十六)通报制度
1、为了扎实有效的开展深化创建工作,切实加强创建工作力度,保障创建工作的有序进行,制定通报制度。
2、本制度以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增强各创建责任单位的责任意识,推动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3、通报的内容:
(1)市委、市政府对创建工作的具体部署和重要决策。
(2)对各创建责任单位实施的奖励和惩处情况。
(3)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4)重大事件的处理情况。
4、通报的形式和程序
(1)通报采用召开专门会议和发文简报、信息公开栏、电视媒体等形式进行。
(2)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通报。
(3)重大情况、重大问题市深化创建办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报告。
(4)通报的具体工作由市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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