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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特的人学辩证法
萨特的“人学辩证法”
二战以后,萨特转向马克思主义,树起了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的旗帜。
在他看来,马克思主义中存在着“人学空场”,因而,他企图构建起所谓“人学辩证法”的思想体系,用以取代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
然而,由于萨特是基于存在主义的立场上探讨个体的人的所谓“总体化”。
所以,它即不能取代历史唯物主义也不可能对马克思主义作出真正的“补充”。
严格地说,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是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
但是,在人类思想史上,如果说历史唯物主义第一次在实践范畴的基础上,展开了从社会历史走向个人的思维线索的话,那么,萨特则是第一个试图在实践范畴的基础上,展开从个人走向社会历史的思维线索。
因此,对于马克思主义者来说,认真研究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是很有必要的。
本文试图通过对萨特“人学辩证法”的介绍来把握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的思维走向。
一.否定自然辩证法
萨特是从否定自然辩证法开始自己的“人学辩证法”的理论建构的。
萨特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然辩证法的理论是一种“把先验的和没有得到证明的辩证法说成自然界的根本规律。
”[1]在他看来,承认自然界自身存在着普遍的辩证规律是一种完全违背辩证理性的“十足的神学”。
他说:
“自然辩证法不可能是形而上学之外的任何东西。
在实践中发现辩证理性,然后,把它当作无条件的规律投射到自然界,再回到对社会的研究,声称自然的这种难以理解的、非理性规律制约着社会,这一套程序在我们看来是完全的脱轨。
”[2]
所以,萨特认为,承认自然辩证法包含着这样一种危险:
即妨碍人的主观性和人的自由的发扬。
他说,在“现代的马克思主义者”那里,由于坚持自然辩证法的客观实在性而“否认思维本身的全部辩证运动,把思维溶化于普遍的辩证法之中,把人分解在世界之中而把它消除”[3]。
“这种外在的唯物主义硬使辩证法成为外在性:
人的本性脱离了人而寓于一种先验的规律之中,寓于一个超人的自然中,寓于一种从星云开始的历史中,对于这种普遍的辩证法来说,……人类史不过是自然史的特殊化而已”[4]
萨特认为,与“现代的马克思主义”不同,马克思本人把辩证法看作是人的实践的创造物。
因为,“如果辩证法作为人的无条件的规律从外面控制人的话,宇宙就变成一个梦。
但是,如果我们想象,每个人都随心所欲,而这些分子的冲突又产生大规模的结果,那我们将发现平均数或统计结果,而不是历史的一种发展。
所以,在一种意义上,人象臣服于一种敌对力量那样臣服于辩证法,而在另一种意义上,人创造辩证法;如果辩证理性是历史的理性,这个矛盾其本身就必须历史地生存下去,这就意味着人在创造辩证法的范围内被辩证法所控制,又在人被辩证法控制的范围内创造辩证法。
”[5]
萨特的主张是:
“辩证法应当在许多的人同自然界、同种种‘既定条件’的关系之中和人与人的关系之中被探究。
在这里,它会找到作为各种计划彼此冲突的结果的源泉。
只有人的计划的种种特点才能说明,这个结果乃是一种新的、具有其本身的意义的实在性,而并非仍然简单是一个平均数。
”[6]
因为,在自然界中,各种现象是与自身等同的,它们之间的关系至多也是并列和杂多的关系。
所以说自然界是不存在总体的,因而也就没有辩证法可言了。
人的实践领域完全不同于自然界,在这个领域中存在着总体的观念。
当然,人的实践领域并非处处洋溢着人的自由的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也到处都会遇到物质必然性。
不过,这种必然性是与自然界中的机械必然性有着根本区别的辩证必然性。
因为,实践领域中的总体观念把物质必然性与人的目的、选择、自由、计划、责任等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客观的和主观的存在都从属于一个总体,是在总体中相互联系着的部分或环节。
萨特批评黑格尔、恩格斯只知道例举出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却未真正理解辩证法。
他说,恩格斯“只限于列举辩证法的规律,如果这些规律的每条都不是作为揭示辩证法总体的一个‘侧面’的时候,那么,辩证法的可理解性是不可能出现的。
”[7]在他看来,否定之否定规律、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都只能在总体化的意义上来加以理解。
比如:
否定之否定的问题只有在总体化的范围内才能提出。
因为,作为总体化的人的实践就是一个否定和扬弃的过程,人不仅通过实践否定和扬弃对象世界,使对象世界内在化,而且,人同时也通过实践否定和扬弃着自身,使自己外化和物化到对象世界中去,随着实践活动的连续展开和不断延伸,也就具有了否定之否定的性质。
同样,对立统一规律也只有在总体化的过程中才有意义。
因为,人与对象世界、主体与客体、部分与整体等等的对立统一都是发生在人的实践活动之中的。
质变量变是从属于总体化的运动,从量到质和从质到量的变化所表明的正是总体化的内在结构。
萨特把辩证法的理论体系与客观辩证法混为一谈,认为辩证法是由于黑格尔和马克思研究作为人的领域的社会历史时提出的,是在历史现实的发展规律和对这些历史现实的认识的发展规律中总结概括出来的。
因此,辩证法的动力就是人们的总体观念,辩证法的形式也就是人们创造历史现实的实践活动。
他把到自然界中去寻找辩证法,看成是一种违背了辩证法的基本精神而进行的“错误的推广”。
二.“人学辩证法”
萨特所理解的辩证法仅仅是体现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的理性。
人在实践活动中认识自然,从而把辩证法导入自然之中,使自然界表现出辩证法的特征。
但从本质上讲,辩证法只能是人的知识形态。
既使自然科学的某些范例是辩证的,那也只能证明人的理性是辩证的,而不能证明自然本身是辩证的。
萨特说:
“在辩证法家那里,
辩证法是建立在既与的现实结构,又与我们的实践的结构相关的基本主张上的。
我们断言认识过程是辩证的,同时又断言对象(不论它是什么东西)运动本身也是辩证的,而且这种辩证法是同一个东西。
把这两种命题拉到一起,它们本身就是一种有组织的知识形式,或者换句话说,它们规定着世界的合理性。
”[8]
在历史领域中,也不存在那种象历史背后的神的意志力一样的辩证法,而是历史认识的结果。
萨特说:
“如果我们不想把辩证法重新变成一种神的法则和形而上学的宿命,那么,它必须来自一个个的个人,而不是来自我所不知道的什么超个人的集合体。
”[9]“辩证法如果存在的话,那就只能是总体化过程中许多的个别性所造成的许多具体的总体化的总汇,这就是我所说的辩证法的一元论。
因为辩证法乃是总体化的活动,除了由正在进行的总体化所产生的各项法则之外,再也没有别的规律。
”[10]
当然,总体化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个人被社会所总体化;另一方面是社会被个人所总体化。
但整个总体化的基础是个人的实践,正是由于个人的实践才产生和保持了人的总体性。
因为,人处于历史的中心,是人把散漫的社会历史现象联结成一个总体的,社会的总体化是以每个个人的总体化为前提的,而个人的总体化又是体现在个人的实践活动中的。
所以,辩证法归根到底就是产生和保持个人总体的方法,要把握辩证法就只有到以个人实践为基础的个人总体化和从个人总体化到社会总体化的进程中去寻找。
或者,干脆说辩证法就是实践,是人改变和创造对象、赋予对象以意义,同时实现着人的总体化的活动。
我们知道,萨特终生致力于建构一种“人学”,这种局限于个人视野中的人学自然要把人的内心世界夸大为整个世界。
因而,他是不相信人的内心世界之外还会有其他的存在的。
到了写作《辩证理性批判》的时候,由于接触马克思主义而发现了实践范畴,从而找到了个人超越自己的内心世界的途径。
这时萨特本可以告别个人的内心体验走上认识客观世界的道路,如果这样的话,那么他就能在对自然和社会历史的深入研究中取得积极的成就。
遗撼的是萨特没有这样做,而是依然囿于个人的目力所能达到的世界范围,站在个人这个圆点上来理解通过实践构成的人与自然、社会的关系世界。
这样一来,萨特并没有因为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汲取了实践概念而使他的存在主义有什么长进。
因为他的结论还是原来的结论,即只相信人所涉及的世界的真实性,纯粹客观的世界则被划入乌有之乡或者说被划进了假定的领域。
所以,萨特要否认客观的自然辩证法,把辩证法严格地限制在个人的实践活动以及个人的实践活动所能涉足其中的领域里,认为只有在这个领域中,辩证法及其规律才是真实的。
由于在人的世界中来考察辩证法,辩证法的全部内容就成了个体的人的自我发展、社会、人的物质界、作为人的自我发展的环境和中介的关系。
辩证法的这些内容就是“总体化”,总体化就是辩证法。
辩证法是一切总体化所普遍具有的形式,而总体化则是辩证法的普遍法则。
要理解辩证法的规律就必须立足于总体化的观点上。
萨特认为,一切辩证法的动力都存在于总体观念中,因为只有把各种现象理解成不是孤立地、单纯地出现的,而是在总体的综合统一之中的,辩证法才是可能的。
萨特认为,如果假定人及其对象之外存在着辩证法,那么必然会使辩证法变成不可理解的。
相反,以人的总体化为根据,辩证法就获得了可理解性。
因此,个人实践的领域就是辩证法的限度,个人的总体化是辩证法可理解性的唯一基础。
社会历史是人的客观性领域,但是,由于社会历史是人的总体化的总汇,因而是辩证的。
在社会历史中,一切事物现象的辩证性质都取决于它们是否是人的实践活动的结果,即是否包含着个体的总体化的作用。
所以,人的总体化又是辩证法的最高原则。
无论辩证法研究什么问题,其中心问题只有一个,那就是在一切历史现象中认识人的总体化。
这样一来,萨特的辩证法就是总体化的辩证法,是对个人总体化的记录和描述。
辩证法的学说作为一系列命题的抽象体系,来源于个体的总体化,是对个体的人及其关系世界的整体与部分的多样性的把握,是对个体的人的总体化进程以及个体的人的实践所造成的历史总体化的进程的把握。
反过来,辩证法的命题体系又对个体的总体化提供指导,帮助个体的总体化与历史总体化的融合。
萨特承认,把历史作为一个总体加以考察是马克思的最伟大功绩。
在马克思之前,历史学家们看不到历史的总体性质,而是陷入到对个别历史事件的分析之中,把历史看作无数个偶然产生和消灭的个别事件的集合。
马克思从生产关系出发,发现了历史是建立在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和随生产关系的演变而发生变化的总体,从而揭示了历史的总体性。
因此,总体范畴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存在的思维的基本范畴。
应当指出,萨特关于马克思发现了建立在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历史总体的认识是正确的。
但是,问题在于萨特对生产关系的理解却不同于马克思,他不是把生产关系理解成人们的具体的物质联系,而是把生产关系看作是个人在个人的实践活动中结成的联系。
因此,在萨特所理解的生产关系范畴中,我们看不到在特定的生产方式中作为阶级的历史实践主体,而只能发现作为个人的实践主体。
萨特在历史中所看到的唯一积极因素就是个体的总体化,而历史本身则是被动的。
尽管他把历史理解成使一切个别事件和过程结合成总体的运动,但历史总体却是被构成的总体。
因此,历史辩证法也由于沾染上了惰性因素而成为“反辩证法”的领域。
所以,辩证法的源泉只存在于作为个体总体化的个人实践之中。
也就是说,实践是辩证法的真正王国,而个人的实践则是辩证法的原初的经验。
三.推衍“历史辩证法”
马克思主义认为,个人实践活动的现实性是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环境和物质环境的,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
在社会关系中,与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相联系的是历史的必然性,历史进程是不依赖于个人的意志和愿望而进行的。
同样,个人的实践活动任何时候都是处于既与的物质环境中的。
比如,人的实践活动赖以进行的“技术”、“工具”、“机器”等物质条件,都是先前世代人的物化,是作为客观实在摆在人们面前的。
面对着这些物化了的客观实在,人的实践活动又不得不一再地重复着物化,即在每一次实践活动中使自己物化。
每一个体的总体化都不可能从零开始,人只有在既与的历史总体中才能实现趋向于总体化的努力。
然而,萨特反对强调历史的客观性,认为历史中的人是独一无二的“原子”,历史的必然性恰恰是通过人的自觉活动来实现的。
人是历史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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