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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正义在于服从成文法律和人民的决议,如果正义像那些哲学家们所断言的那样,一切应以是否有利来衡量,那么这些法律便会遭到任何一个人的反对和破坏。
”因为正义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自然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而人民的决议等制定出的法律,只不过是占有政权或优势的人,用法律达到统治目的的一种“民主”借口下的非正义统治。
真正的“法律不是人的才能想出来的,也不是什么人民的决议,而是某种凭借允许之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永恒之物”。
因为“如果愚蠢的人民的意见和决议具有如此巨大的力量,以至于他们的表决能够改变事物的自然法则,那么为什么他们不能认为是的,有害的和有备的?
或者如果法律能使非法变成合法,那么为什么同一法律不能使恶变成善?
”因此,用人民的决议来衡量正义是不恰当的,因为正义是自然的理性。
总之,法是源于自然的,这种源于自然的法才是正义。
2、英国光荣革命后制定的《权利法案》中对王权限制的内容。
1688~1689年英国资产结集和新贵族发动的推翻詹姆斯二世的统治、防止天主教复辟的政变。
西方资产阶级历史学家传统地将这次事件称之为不流血的光荣革命。
1688年12月威廉兵不血刃进入伦敦。
1689年1月在伦敦召开的议会全体会议上,宣布詹姆斯二世逊位,由威廉和玛丽共同统治英国,称威廉三世和玛丽二世。
同时议会向威廉提出一个《权利宣言》。
宣言谴责詹姆斯二世破坏法律的行为;
指出以后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能停止任何法律效力;
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征收赋税;
不经议会同意不能建立常备军;
人民应享有选举议会议员的自由;
议会享有辩论的自由等。
天主教徒不能担任国王,国王不能与天主教徒结婚等。
威廉接受宣言中提出的要求。
宣言于当年10月经议会正式批准定为法律,即《权利法案》。
这项宣言在1689年12月被议会制订为正式法律,即“权利法案”。
威廉和玛丽接受了上述要求,即位为英国国王和王后。
具体十三条:
1.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2.近来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3.设立审理宗教事务之钦差法庭之指令,以及一切其他同类指令与法庭,皆为非法而有害。
4.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5.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7.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10.不应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亦不应强课过分之罚款,更不应滥施残酷非常之刑罚。
11.陪审官应予正式记名列表并陈报之,凡审理叛国犯案件之陪审官应为自由世袭地领有人。
12.定罪前,特定人的一切让与及对罚金与没收财产所做的一切承诺,皆属非法而无效。
13.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1701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一部《王位继承法》,被看作是《权利法案》的补充,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议会至上”原则,是迈向君主立宪制度的重要一步,议会逐渐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权利法案》是英国历史上自《大宪章》以来最重要的一部法案之一,英国的《权利法案》可以被认为是美国宪法的前身。
它改变了人类历史,对英国对世界都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3、简述西塞罗的混合政体理论。
西赛罗是罗马共和国末期的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
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就提出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混合政体”学说,西赛罗推崇混合政体,这种政体既具有一定公平性,又具有稳定性。
他点明了“混合政体”的精髓:
熔“君主对臣民的父爱,贵族议政的智慧和人民对自由的渴望于一炉,但“对人民自由的让步必须以保持贵族意志能够实现为限”。
西赛罗指出,当所有的人处于一个人暴力压迫之下时,什么都不属于人民,人民却属于一个人,即使是在世界上最美的城邦,那里根本不存在任何国家。
西赛罗的国家概念显然突破了古希腊城邦概念的狭隘界限。
古希腊混合政体政府在西赛罗的政治法律理论中得到继承和完善,西赛罗的混合政体的基础是和谐理论以及所有人的自由和平等,他比古希腊人更加强调不同政体因素之间的均衡。
不仅如此,他还要求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实现平衡,而这里所谓的平衡就是今天我们所讲的“牵制”。
“混合政体”的思想深刻地影响了文艺复兴时期(如马基亚维利)和启蒙运动时期的思想家(如孟德斯鸠)。
他们仍在寻找君主、贵族和民主三种成分的最佳混合比例。
例如,孟德斯鸠认为,当时的英国是“混合政体”的最佳样板,因为“人民的权力只限于选代表,除此之外便不应与政府分享任何权力”。
4、梭伦改革的主要内容。
a)废除雅典公民以人身作抵押的一切债务,禁止再以人身作抵押借债,由国家出钱把因无力还债而被卖到异邦为奴的人赎回。
这一措施史称解负令。
b)废除世袭贵族的垄断,不再以出身而以财产的数量来划分公民等级。
按一年农产品收入的总量把公民分为4个等级,各等级的政治权利依其财力之大小而定。
第一、二等级的公民可以担任国家高级官职;
第四等级的公民不能担任官职,但有权参加公民大会和民众法庭。
c)设立四百人议事会和民众法庭,作为最高行政和司法机关,扩大公民大会权力,准许每个公民就自身利益攸关的问题向公民大会和民众法庭提出申诉。
d)制定新法典取代格拉古的严酷法律,只保留了其中有关杀人罪的部分,使整个雅典法较有人道色彩。
梭伦还奖励公民从事手工业和商业,禁止输出谷物,改革度量衡,铸造雅典新币,制定了一些有关财产继承、禁止厚葬、抚恤为国牺牲公民的亲属等法令。
5、柏拉图的政体分类法。
他首先构想出一个由哲学家行使统治权的“完善的城邦”(他有时也称为贵族政治或好人政治)的政体类型,这是他所谓的理想国,不是现实存在的政体。
然后他描述了四种不完善的、现存的政体,即斯巴达和克里特政体(在古希腊又称荣誉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和僭主政体。
理想政体由于婚配的不善引起3个等级的混杂,导致争斗,荣誉政体随之兴起。
荣誉政体中,少数握有权势者聚敛财富,形成寡头政体(Oligarchy)。
贫富矛盾的尖锐化导致民众的革命,产生民主政体(Democracy)。
民主政体发展到极端时又会被僭主政体(Tyranny)所取代。
6、简述洛克定义的自然状态。
关于人的自然状态的观念是洛克社会思想的基石.他认为人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同时也是一种人人平等的状态.洛克所说的人的自然状态,并不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他对自然状态的说明总是与现实社会的情况联系在一起,最终落实到对君主专制统治的批判以及对公民社会原则的确立.
7、简述柏拉图在《政治家篇》里提出的六种基本政体类型。
柏拉图《政治家篇》中论述:
君主政制是有可能存在的统治形式之一;
在君主政制之后,人们自然会提到由少数人行使权力的统治政制;
第三种类型一定是多数人的统治——叫做民主政制。
此即三种最主要的体制,如果我们考虑到接受统治是强制的还是自愿的,是由穷人还是富人实行统治,是依法治理的还是无视法律的,那么,我们发现三种主要体制可以被划分:
君主政制可以被分成两种,分别称为僭主政制和君主立法的政制。
由少数人掌权的政制也能做同样的划分,分成贵族政制和寡头政制。
关于民主政制,也是双重的,即依据法律而治理的民主制与不依据法律而治理的民主制。
8、简述不丹的主权概念。
布丹认为:
主权是国家的主要标志,是对公民和臣民的不受法律限止的最高权力。
主权是指对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对外具有独立平等的权力。
最高权力的形式和出现,从实质上说,就是把国家和包括家庭在内的一切社会组织及其他群体相区别的标志。
因此,布丹把取得公民身份规定为对主权者的服从,并明确界定国家的概念就是主权者和臣民。
主权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
主权的内容是:
第一,它是永恒的,有别于在特定时间内所授予的任何有限的权力。
第二,它是非授予的权力,或者是无限制的或无条件的授权。
第三,他是不能转让的,也不受法令的限制。
第四,它不受法律的约束,因为主权是法律的来源。
布丹认为,主权的主要特点,就是不经上级、同级或下级的同意,集体地或分别地具有为公民制定法律的权利和具有宣战求和,委任官吏,行使法院终审职能,准许豁免,铸造货币和征税等。
布丹主张把国家和政府分开,国家包括对最高权力的掌握,政府包括一个机构。
政体的形式是由主体的归属而有所不同,一人掌握主权的称之为君主政体,主权归少数人掌握称之为贵族政体,主权归多数人掌握的称之为民主政体。
其中,最好的政体是君主政体。
布丹反对混合政体,认为将主权分为几个部分,由几个机关分别掌握,这违背主权不可分割的原理。
另外,博丹认为,君主享有主权,君主的行为不对人民负责,也不受法律约束,主权最重要的任务是制定法律,君主是主权者,当然也就是立法者。
布丹的学说反映了中世纪后期法国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既要求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又要求维护资产阶级的财产权利。
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布丹的学说与同时代的尼·
马基雅维利的学说,被认为具有国家主义、专制主义的倾向。
9、简述卢梭对人类不平等起源的分析。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是卢梭应第戎学院征文而作的论文,在这篇论文中,卢梭一方面借助当时有关野蛮人的人类学资料,一方面展开辩证的想象,回顾了人类由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过渡的历史进程,从而他得出结论:
人类的进步史也就是人类的堕落史;
而私有制的确立,是造成人类不平等及其后果的关键环节。
卢梭的论述无疑是细致、周密、正确的,但在如何实现人类的平等方面,他把矛头指向财产的“私有制”,显然是片面和不明智的。
卢梭以后的世界历史,特别是以取消剥削消灭地主资产阶级为目的的轰轰烈烈的共产主义运动,证明了这样一个道理:
把矛头指向财产“私有制”,妄图在财产“公有制”的框架内实现人类的平等,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是不符合人的本性——自私性——的,只能是一个空想的乌托邦而已!
财产“公有制”,看似人人平等,但事实证明,在财产还有限的情况下,还不能实现“人人各取所需”的情况下,财产的“公有”,实际上变成了“人人没有”,那些“公有”的财产,变成了极少数有权势者极少数统治者的更大的“私有”物!
这正是对人类良好愿望的极大嘲讽:
追求人人平等的财产“公有”,却用自己的双手迎来了“人人没有”的更不平等的财产“私有”!
世界上的任何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包括过去的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包括今日的古巴和朝鲜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有哪一国不是这样呢?
在人民深陷于饥饿、痛苦的水深火热之时,该国的“领袖”们不照样吃香的喝辣的,将“民意”玩弄于自己的股掌之中?
看看今日的朝鲜,看看金氏父子,你就会明白我上面说的一切。
财产“公有制”,实际上是违背人的本性的,人的本性不是善,也不是恶,而是自私。
只要人的自私本性没有改变,真正的财产“公有”就不可能成为现实。
财产“公有”要实现,一定得有两个前提:
一是人的本性不再是自私,而变成无私;
二是这世界(社会、国家)的财产极大的丰富,可以为全世界的人类实现“人人各取所需”。
否则,财产的“公有”,只能是一句空话,只能成为各种野心家各种“导师”、“领袖”、“统帅”、“救星”们用来骗人实现自己统治目的的工具!
10、简述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划分标准。
政体就是城邦的最高政权组织,是城邦一切组织的依据。
政体又关涉到全邦人民的生活方式,是公民的生活规范。
所以政体是城邦的决定因素,它决定城邦性质。
划分政体的标准。
第一是宗旨,看政体是照顾全邦人民的共同利益,还是只照顾一个人、少数人或平民群众的私利。
前者为正宗政体,后者为变态政体。
第二是人数,看最高治权的执行者是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这样共划出二类六种政体。
即正宗政体三种,有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
又有变态政体三种,它们是僭主制、寡头制和平民政体。
11、简述霍布斯的国家起源学说。
霍布斯指出,如果没有一种强制力量就不足以束缚人们的野心、贪婪、愤怒和其他类似的激情,通过这个具有震慑力量的绝对权威,来避免人们由于其恶的本性重返“战争状态”。
霍布斯认为,既然国家是由每一个个人组成的政治共同体,那么寻求国家产生的最初原因就必须关注个人及其本质。
他指出人类天生是利己贪婪的,支配人的行动的根本原则是“自我保存”。
这种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就是人的“自然权利”。
当处于“自然状态”中,每一个人都只顾自己的利益、不惜侵犯他人,于是“自然状态”就变成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对此,霍布斯指出“人类有一种优于其他动物的能力,这就是当他想象任何事物时,往往会探询其结果,以及可以用它得出什么效果”。
当人人难以自我保存时,人们就自觉自愿地放弃别人也同样放弃的权利,开始缔约,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这个集体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集体的判断。
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实现了联合,这就是国家,霍布斯称之为“利维坦”。
国家只不过是人造的物体,“它的制造材料和它的创造者”都是人,霍布斯对国家的本质作了如下断定:
国家的本质就存在于他身上,用一个定义来说,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
12、简述穆勒的自由观。
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份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
若说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的或是精神上的好处,那不成为理由。
任何人的行为,只有在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
在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
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
"
[
它所保护的"
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
包括:
第一,意识的内心境地,即良心自由、思想自由、发表意见的自由等。
第二,追求个人志趣和趣味的自由。
第三,个人之间互相联合的自由。
穆勒认为,"
任何一个社会,若是上述自由整个来说不受尊重,那就不算自由,不论其政府形式怎样。
"
唯一名副其实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
这是因为,"
每个人是其自身健康的适当监护者,不论是身体健康,或者是智力的健康,或者是精神的健康。
若彼此容忍各照自己所认为的样子去生活,所获是要较多的。
显然在这里穆勒立论依据是"
诉诸功利"
的。
13、有限政府理论的主要内容。
“有限政府”是指政府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限制和有效制约。
发端于西方国家的有限政府理论,实质上是自由主义的政府职能理论,其主要目标是从个人权利与自由至上的理念出发,谋求建立权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政府。
有关“有限政府”的系统描述,实际上是一种试图通过限制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来协调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在公民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力的边界之间寻求平衡的政府理论。
自由主义是有限政府论最为直接的理论依据。
自由主义者们普遍认为,国家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恶”,为了便利人们的生活必须借助于这一机构,而要实现真正持久安全的生活则不能让它的权力无限扩张,因此,必须通过法律、制度等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
也正是这种以个人权利和有限政府为核心的自由主义政府观,为西方宪政国家提供了核心的政治生活准则。
与有限的政府相对立的是无限的政府。
所谓无限政府是指一个政府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具有无限扩张、不受法律和社会有效制约的倾向。
判断有限政府与无限政府的尺度在于一个政府在权力、职能、规模上是否受到来自法律的明文限制;
是否公开愿意接受社会的监督与制约;
政府的权力和规模在越出其法定疆界时,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
法治的最重要的政治职能就是铲除无限政府,确立和维持一个在权力、作用和规模上都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的“有限的政府”。
14、简述洛克对政治思想发展的主要贡献。
约翰·
洛克(JohnLocke,1632年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是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在哲学以及政治领域都有重要影响。
洛克是第一个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政治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人,他主张要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他的政治理念也深远地影响了美国、法国、英国以及其他的西方国家。
1689到1690年写成的两篇《政府论》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论文。
第一篇是对罗伯特·
费尔默爵士的《先祖论即论国王之自然权》的反驳。
洛克极力并有效地驳斥了费尔默的君权神授的主张。
在第二篇中洛克主张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
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
洛克也支持社会契约论。
不过他也强调社会契约论是可以废除的。
他也认为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在一个人没有损害另一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其事。
他也提倡个人财产的合理性,认为个人有权拥有通过劳动所获得的合法财产。
洛克提出的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naturalrights)就包括了生存的权利,享有自由的权利以及财产权。
洛克还第一个倡导了权力的分配,他把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三种,认为行立法机关应当高于行政机关,防止专政。
这方面的理论由后来的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继续发展,并对美国的三权分立制政体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洛克的政治思想对后来的政治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洛克的自由主义被美国奉为神圣,成为民族理想。
他的思想深深影响了托马斯·
杰弗逊等美国政治家,并且在美洲引发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革命浪潮。
洛克的影响在法国则更为激烈。
伏尔泰是第一个将洛克等人的思想传到法国去的人,法国后来的启蒙运动乃至法国大革命都与洛克的思想不无关系。
15、简述卢梭的平等思想。
平等思想是卢梭民主主义政治思想的核心,是在批判不平等的基础上提出的。
其内容包括:
(1)人们在财产方面应当尽可能地接近平等,重要的任务之一是防止财富分配的极端不平等;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而实现人们在政治上的平等。
卢梭平等思想是以“人”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
他根据自然权利的学说,毫无顾忌地把天赋人权的思想,发挥到他那个世纪的最高水平,并在自己的理论旗帜上,写上了“人,不要凌辱人”这个反映时代强音的口号。
为了实现人的尊严和权利,卢梭首先把平等原则提到最重要的位置。
他认为,如果不先使一个人陷于不能脱离另一个人而生活的状态,便不能奴役这个人。
因此,自由是以平等作为前提的,没有平等,自由便不能存在。
在所有的平等要求中,卢梭又把经济平等的原则提到了首要位置。
卢梭否认洛克关于私有财产是一种自然权利的观点。
他认为,由于私有制的产生,人类才依次出现了富人和穷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主人和奴隶。
由于“各种不平等最后都必然会归结到财富上去。
”因此,要实现人的平等权利,首先便必须实现经济上的平等,做到“人人都有一些东西而又没有人能有过多的东西”。
卢梭以社会平等为基础的平等思想,无疑是对18世纪法国不公平社会的坚决否定,反映了法国第三等级尤其是广大农民对理想社会的憧憬。
自从法国的思想家升起了第一面平等的旗帜后,平等思想便开始在人类历史上产生出它永久的号召力。
法国大革命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平等原则的第一次伟大实践。
16、托克维尔对民主的定义。
托克维尔指出:
立法者和执法者均由人民指定,并由人民本身组成惩治违法者的陪审团。
各项制度,不仅在其原则上,而且在其作用的发挥上,都是民主的。
因此,人民直接指定他们的代表,而且一般每年改选一次,以使代表们完全受制于人民。
由此可见,真正的指导力量是人民;
尽管政府的形式是代议制的,但人民的意见、偏好、利益、甚至激情对社会的经常影响,都不会遇到顽强的障碍。
”
根据这一段的阐述,托克维尔的民主至少包括如下含义:
人民选举立法者和执法者,一般是一年一选;
人民组成陪审团,惩治违法者;
虽然是代议制,但人民的意见、偏好、利益和激情对社会的影响不会有障碍。
这一定义是操作性的,而不是抽象得没有任何内容,是一个不易为任何统治者利用的定义,是一个更能够建设稳定民主的定义,是好定义。
一般来说,民主治国在本质上都是多数治国,多数治国是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统治的。
托克维尔也特别指出了这一点,但他认为,多数不应该实行暴政,民主的多数应该“主要由温和的公民构成,他们不是出于爱好,就是出于利益,而衷心希望国家富强。
”温和的多数是民主政治的核心,赢得多数者就是民主国家的治国者。
为了多数,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需要付出极大的交易成本。
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就需要组织政党,也就是为了赢得多数而进行的组织化的努力。
17、简述霍布斯的政治思想。
霍布斯引入了如下的重要概念:
自然状态(stateofnature)。
所谓自然状态,就是人们所设想的,在人们结成政治关系、进入政治状态之前人类所处的状态;
自然法(naturallaw)则是理性铭刻在人们心灵当中的法则,所有的人通过内在的理性就能够对之加以认识。
自然权利(naturalright,也即“天赋人权”)指的是每一个人与生俱来本然地就具有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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