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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附录;
共244条,主控项目101条,一般项目43条。
其中:
强制性条文20条,涉及结构和人身安全、环保、节能性能、功能方面。
4~13章每章是一个分项工程,其文体为一般规定、主控项目、一般项目。
规范的定位是对建筑节能材料设备的应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的控制和对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结果进行验收。
2、编制的指导思想
原则----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和可操作性强;
一推----在建筑工程中推广装配化、工业化生产的产品,限制落后技术;
两少----复验数量要少,现场实体检验要少;
三合----由设计、施工、验收三个环节闭合控制节能质量;
四抓----抓设计文件执行力、抓进场材料设备质量、抓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抓系统调试和运行检测。
3、特点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具有五个明显的特征:
1)有20条强制性条文。
作为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这些强制性条文既涉及过程控制,又有建筑设备专业的调试和检测,是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重点。
2)规定对进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对各专业主要节能材料和设备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复验为见证取样送检。
3)推出工程验收前对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和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4)将建筑节能工程作为一个完整的分部工程纳入建筑工程验收体系,使涉及建筑工程中节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等多个方面的技术要求有法可依,形成从设计到施工和验收的闭合循环,使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得到控制。
5)突出了以实现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以过程控制为主导、以现场检验为辅助的原则,结构完整,内容充实,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完整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起到了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和验收的作用,对推进建筑节能目标的实现将发挥重要作用。
9.1.2江苏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9-2007)仅有建筑节能工程部分内容,
1、主要内容为:
4)墙体保温节能工程;
5)门窗、幕墙节能工程;
6)屋面节能工程;
7)地面节能工程;
8)热工性能现场检测;
9)节能工程验收;
以及附录A;
附录B;
附录C等。
本规范共9章;
共146条,主控项目51条,一般项目29条。
不包括安装工程涉及到节能内容(此部分以(GB50411-2007)中验收要求进行验收);
其主要特点:
1、对外墙外保温工程镶贴面砖提出明确要求;
2、对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提出明确要求,现场检验屋面、墙体传热系数及隔热性能,此项要求严于国家标准要求。
9.1.2制定节能验收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使其达到设计要求。
而制定的依据则是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等。
作为验收标准,是从验收角度对施工质量提出的要求和规定,不能也不应是全面的要求,与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标准和节能材料的标准等共同组成建筑节能工程标准体系。
我省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标准依据建筑工程部分应以《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9-2007)为主,以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为辅,安装工程节能内容验收以国家标准(GB50411-2007)为依据。
本章重点介绍(GB50411-2007)内容,(DGJ32/J19-2007)中与之内容不同处也予以介绍,便于在工程验收实施。
9.1.3验收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在一个单位工程中,适用的具体范围是建筑工程中围护结构、设备专业等各个专业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由于可列入改建工程的范畴,故也应遵守验收规范的要求。
9.1.4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国家验收规范的规定。
9.1.5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江苏省地方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9
-2007)外,尚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在施工和验收中都应遵守,不得违反。
9.1.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根据国家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节能,节能达不到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验收交付使用。
因此,规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即建筑节能验收是单位工程验收的先决条件,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节有关建筑节能工程术语解释
9.2.1保温浆料:
由胶粉料与聚苯颗粒或其他保温轻骨料组配,使用时按比例加水搅拌混合而成的浆料。
保温浆料可用于墙体的保温,也可用于其他保温材料面层的找平。
粘结找平浆料用于贴砌聚苯板系统中聚苯板的粘结和找平。
使用胶粉聚苯颗粒浆料进行找平时可以提高外保温系统的保温性能、抗裂性能和防火性能。
9.2.2模塑聚苯板(EPS板):
由可发性聚苯乙烯珠粒经加热预发泡后在模具中加热加压而制得的具有闭孔结构的保温板材。
又分为:
燕尾槽EPS板:
在单面沿长度方向开有若干相互平行燕尾槽的EPS板。
钢丝网架EPS板:
在EPS板横向凹凸槽的一侧表面带有钢丝网片并与穿过EPS板的斜插丝(又称腹丝)焊接而成的保温板。
梯形槽EPS板:
在单面沿长度方向开有若干相互平行梯形槽的EPS板。
9.2.3挤塑聚苯板(XPS板):
以聚苯乙烯树脂或其共聚物为主要成分,添加少量添加剂,通过加热挤塑成型而制得的具有闭孔结构的硬质泡沫塑料板材。
开设有2个垂直于板面通孔的XPS板称为双孔XPS板。
XPS板导热系数低,保温效果好,但其透气性较差、尺寸稳定性不好、强度高、变形应力大,粘贴稳定期短,因此直接用于外保温系统中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在XPS板上开两个透气孔则可提高XPS板的透气性和粘结效果。
采用面积比较小的XPS板可削减并有效控制其尺寸稳定性差、变形应力大等问题,也可减少虚贴不实等隐患。
9.2.4界面处理砂浆:
用以改善基层或保温层表面粘结性能的聚合物砂浆。
按处理的表面不同可分为基层型、EPS型、XPS型等。
基层型界面处理砂浆可以改善基层墙体表面的粘结状态,有利于保温浆料、粘结找平浆料与基层墙体的有效粘结。
EPS型、XPS型界面处理砂浆用于改善与相邻材料的粘结性能,也能提高有机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
9.2.5抗裂砂浆:
由高分子聚合物、水泥、砂为主要材料制成,具有一定变形能力和良好粘结性能的聚合物砂浆。
9.2.6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
以耐碱玻璃纤维织成的网格布为基布,表面涂覆高分子耐碱涂层制成的网格布,简称耐碱玻纤网。
耐碱玻纤网作为外保温系统涂料饰面时的加强材料,可有效分散变形应力和改善抹面层的机械强度。
目前市场上用于外保温系统的网格布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含有14.5%~16.7%的二氧化锆和6%的二氧化钛的耐碱玻璃纤维经耐碱高分子材料涂覆的网格布,另一类是中碱、高碱玻纤经过耐碱材料涂覆的网格布。
中碱玻纤自身耐碱性差,虽经耐碱材料涂塑,但耐碱强度保留率仍只有50%。
如果涂覆量、塑化温度和塑化时间控制不当,则会大大降低其耐久性能,从而无法保证外保温长期抗裂安全性能。
9.2.7热镀锌电焊网:
低碳钢丝通过点焊加工成形后,再经热镀锌工艺处理形成的方格网。
9.2.8增强网:
耐碱玻纤网和热镀锌电焊网的统称。
9.2.9柔性耐水腻子:
涂料施工前,根据工程需要施涂于外保温系统抹面层上,用以找平和防裂的耐水处理材料。
9.2.10塑料锚栓:
由螺钉(塑料钉或具有防腐性能的金属钉)和带圆盘的塑料膨胀套管两部分组成的用于将热镀锌电焊网固定于基层墙体的专用连接件。
9.2.11外墙外保温系统:
由保温层、抹面层和饰面层构成,并固定在外墙外表面的非承重保温构造总称,简称外保温系统。
依据不同外保温系统构造设计的差异,可能还包含界面层、防火找平层(找平层)等其他构造层。
9.2.12进场验收:
对进人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
9.2.13进场复验: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
9.2.14见证取样送检:
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9.2.15现场实体检验:
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对已经完成施工作业的分项或分部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进行检验或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简称实体检验或现场检验。
9.2.16质量证明文件:
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
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
进口产品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
适用时,也可包括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检验和现场实体检验等资料。
9.2.17型式检验:
由生产厂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的全部性能及其适用性所作的检验。
其报告称型式检验报告。
通常在工艺参数改变、达到预定生产周期或产品生产数量时进行。
第三节管理基本要求
3.1技术与管理
3.1.1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对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提出资质要求。
执行中,目前国家尚未制定专门的节能工程施工资质,故应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承包的施工资质。
如国家制定专门的节能工程施工资质,则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对施工现场的要求,本规范与统一标准及各专业验收规范一致。
施工现场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指与施工有关的各种技术标准,包括工艺标准、验收标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材料标准、检验标准等;
不仅包括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也可以包括与工程有关的企业标准、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等。
3.1.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由于材料供应、工艺改变等原因,建筑工程施工中可能需要改变节能设计。
第一,任何有关节能的设计变更,均须事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第二,有关节能的设计变更不应降低节能效果;
第三,涉及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除应由原设计单位认可外,还应报原负责节能设计审查机构审查方可确定。
确定变更后,并应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1.3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或备案。
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通常称为“四新”技术。
“四新”技术由于“新”,尚没有标准可作为依据。
对于“四新”技术的应用,应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
国家鼓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中采用“四新”技术,但为了防止不成熟的技术或材料被应用到工程上,国家同时又规定了对于“四新”技术要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审或实行备案等措施。
具体做法是:
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方可采用,节能施工中应遵照执行。
此外,与“四新”技术类似的,还有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
考虑到建筑节能施工中涉及的新材料、新技术较多,对于从未有过的施工工艺,或者其他单位虽已做过但是本施工单位尚未做过的施工工艺,应进行“预演”并进行评价,需要时应调整参数再次演练,直至达到要求。
施工前还应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以保证节能效果。
3.1.4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
施工现场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鉴于建筑节能的重要性,每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均应列明有关本工程与节能施工有关的内容以便规划、组织和指导施工。
施工前,施工企业还应专门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没有实行监理的工程则应由建设单位审批。
从事节能施工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对于节能施工效果影响较大,且许多节能材料和工艺对于某些施工人员可能并不熟悉,故应在节能施工前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技术交底和培训均应留有记录。
3.1.5建筑节能施工的质量检测,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建筑节能效果只能通过检测数据来评价,因此检测结论的正确与否十分重要。
目前建设部关于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第14l号建设部令)中尚未包括节能专项检测资质,故目前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试验的检测机构应具备见证检测资质并通过节能试验项目的计量认证。
待国家颁发节能专项检测资质后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2材料与设备
3.2.1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设备。
材料、设备是节能工程的物质基础,通常在设计中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
凡设计有要求的应符合设计要求,同时也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此即对它们的质量进行“双控”。
对于设计未提出要求或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材料和设备,则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或在施工方案中明确,并且应该得到监理或建设单位的同意或确认。
这些材料和设备,虽然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但是应该有地方或企业标准。
这些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地方或企业标准中的质量要求。
执行中应注意,由于采暖、空调系统及其他建筑机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参数对于节能效果影响较大,故更应严格要求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近几年来,国家对于技术指标落后或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材料、设备明令禁止使用,节能工程施工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得采购和使用。
设计要求,是指工程的设计要求,而非设备生产厂家对产品或设备的设计要求。
3.2.2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材料和设备的进场验收是把好材料合格关的重要环节,进场验收通常可分为三个步骤:
l首先是对其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可视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核准。
进场验收应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
材料和设备的可视质量,指那些可以通过目视和简单的尺量、称重、敲击等方法进行检查的质量。
2其次是对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
由于进场验收时对“可视质量”的检查只能检查材料和设备的外观质量,其内在质量难以判定,需由各种质量证明文件加以证明,故进场验收必须对材料和设备附带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
这些质量证明文件通常也称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质量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
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这些质量证明文件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3.2.3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规定。
耐火性能是建筑工程最重要的性能之一,直接影响用户安全,故有必要加以强调。
对材料耐火性能的具体要求,应由设计提出,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3.2.4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为了保护环境,国家制定了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与建筑装饰材料类似,往往附着在结构的表面,容易造成污染,判断竣工工程室内环境是否污染通常按照《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要求进行。
3.2.5现场配置的材料如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应按设计要求或实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
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常品说明书配制。
现场配制的材料由于现场施工条件的限制,其质量较难保证。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现场配制的随意性,要求必须按设计要求或配合比配制,并规定了应遵守的关于配置要求的关系与顺序。
即:
首先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进行现场配制。
当无上述要求时,可以按照产品说明书配制。
执行中应注意上述配制要求,均应具有可追溯性,并应写入施工方案中。
不得按照经验或口头通知配制。
3.2.6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
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
多数节能保温材料的含水率对节能效果有明显影响,但是这一情况在施工中未得到足够重视。
本条规定了施工中控制节能保温材料含水率的原则。
即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标准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
通常设计或工艺标准应给出材料的含水率要求,这些要求应该体现在施工技术方案中。
但是目前缺少上述含水率要求的情况较多,考虑到施工管理水平的不同,本规范给出了控制含水率的基本原则亦即最低要求:
节能保温材料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中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
据此,雨季施工、材料受潮或泡水等情形下,应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保温材料的含水率。
3.3施工与验收
3.3.1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方案,是节能工程施工也是所有工程施工均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对于设计文件应当经过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
施工技术方案则应通过建设或监理单位的审查。
施工中的变更,同样应经过审查。
3.3.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重复采用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构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制作样板间的方法是在长期施工中总结出来行之有效的方法。
不仅可以直观地看到和评判其质量与工艺状况,还可以对材料、做法、效果等进行直接检查,相当于验收的实物标准。
因此节能工程施工也应当借鉴和采用。
样板间方法主要适用于重复采用同样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制作时应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在现场制作,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施工中应注意,样板间或样板件的技术资料(材料、工艺、验收资料)应纳人工程技术档案。
3.3.3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
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
3.4验收的划分
3.4.1
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
其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应按照表3.4.1划分。
2、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以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3、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
但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4、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地验收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表3.4.1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划分
序号
分项工程
主要验收内容
1
墙体节能工程
主体结构基层;
保温材料;
饰面层等
2
幕墙节能工程
隔热材料;
隔汽层;
幕墙玻璃;
单元式幕墙板块;
痛风换气系统;
遮阳设施;
冷凝水收记排放系统等。
3
门窗节能工程
门;
窗;
玻璃;
遮阳设施等
4
屋面节能工程
基层;
保温隔热层;
保护层;
防水层;
面层等
5
地面节能工程
保温层;
6
采暖节能工程
系统制式:
散热器;
阀门与仪表;
热力入口装置;
调试等
7
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工程
通风与空调设备;
8
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冷热源设备;
辅助设备;
管网;
绝热、保温材料;
9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低压配电电源;
照明光源、灯具;
附属装置;
控制功能;
10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冷、热源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
空调水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
监测与计量装置;
供配电的监测控制系统;
照明自动控制系统;
综合控制系统等
建筑节能验收本来属于专业验收的范畴,其许多验收内容与原有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验收有交叉与重复,故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定位有一定困难。
为了与已有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各专业验收规范一致,本规范将建筑节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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