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全国宗教活动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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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职能范围内,明确监管职责,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制定工作措施。
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进行工作部署。
(二)各地各相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级有关部门要对规范燃香活动的重要性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具体措施办法,进行专项部署。
有关情况及时向各主管部门反映。
三、主要任务和部门职责分工
(一)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各地宗教部门要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教职人员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将文明敬香纳入创建和谐寺院宫观活动的考评内容。
要指导建立和落实香烛明火、消防安全、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明确燃香点必须设专人管理,禁止烧高香、成把烧香和在殿堂内等禁火区烧香的要求。
对燃香活动管理不规范的宗教活动场所,要责令整改;
情节严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未经依法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设立燃香点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牵头予以取缔。
对于重大宗教活动、节假日、香会期、节庆活动等燃香旺季和高峰时段,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提前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加强燃香点现场指导。
(二)加强宗教旅游景区的管理。
各地旅游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对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旅游景区,加强燃香活动专项治理和联合检查,严厉打击强拉游客烧香许愿、骗取钱财等违规违法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加强对旅行社、旅游景区经营行为和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的规范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旅游企业、导游人员以任何名义
和借口诱导游客烧高香。
在燃香点设置倡导文明和环保的宣传标识、安全警示牌、防火标志和消防指示牌。
在九华山、峨眉山、普陀山、五台山、雍和宫、寒山寺、灵隐寺、少林寺、灵山景区、武当山等著名宗教旅游场所开展文明燃香试点。
(三)引导旅游景区提升发展质量。
旅游部门要将规范燃香活动,作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复核、文明风景旅游区创建工作的重点内容。
充分发挥全国各宗教名山名寺、名胜古迹和宗教旅游景区的示范作用,注重挖掘和弘扬中华民族宗教文化内涵,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宗教旅游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提升旅游景区竞争力和发展质量。
(四)进一步保障文物安全。
各地文物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开展宗教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将文明燃香作为保障文物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强化安全意识,全面落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制。
未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仅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院宫观,不得进行燃香活动。
(五)加强对进香群众和信教群众的引导。
宗教部门应推动佛教协会、道教协会等宗教团体发出文明燃香倡议,以全国主要寺院、宫观等宗教旅游场所为重点,规范燃香地点、敬香数量、敬香规格和敬香形式,倡导游客和进香群众选用符合安全、环保的规格要求的香类产品,树立文明燃香风气。
(六)加强国民旅游文明素质教育。
各地旅游部门、旅游协会,应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文明燃香的意义、内容和方式,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引导游客、进香群众和当地居民明确认识“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是公民应尽义务,使文明燃香逐步成为公民的广泛共识和自觉行动。
旅游景区、旅行社及导游人员应担负起教育游客在旅游活动中保护旅游资源的职责。
(七)制定香类产品质量及宗教活动场所燃香安全要求的国家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香类产品质量标准,以满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需要。
同时,为保护生态环境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研究制定燃香安全规范,为规范燃香活动提供技术支撑。
(八)加强生产环节的监管。
各地质监部门要广泛宣传香类产品质量及宗教活动燃香安全国家标准,并组织对宗教旅游场所用香产品生产企业执行香类产品质量及燃香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生产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生产产品。
(九)加强销售环节的监管。
各地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销售宗教旅游场所用香经营者的监管,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宗教旅游场所用香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和舆论监督优势。
各地旅游、工商、质监、宗教、文物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对宗教文化旅游资源保护和文明旅游行为,引导和监督文明燃香活动,增强经营者、民众和游客的社会责任感,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对燃香活动中的不文明、危害安全和环保的行为及时予以曝光。
四、工作进度安排
此次专项工作自20xx年5月开始至9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月):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6月-7月):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进行工作部署。
各地集中排查问题,落实各项措施,开展专项工作。
重点抓好文明燃香试点。
第三阶段(8月):
相关部门组成若干联合督查组,对全国重点宗教旅游场所进行督导检查。
第四阶段(9月上旬):
各地对此专项工作进行总结,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国家旅游局会同各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工作的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完成专项工作报告上报国务院领导。
五、联系办法
联系人: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刘莉莉张源电话:
010-6520xx266520xx25
传真:
010-6520xx35
邮箱:
llliu@zhangyuan@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篇二:
在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
在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顾玉才
(20xx年3月26日)
今天,国务院六部门联合组织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总结全国规范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试点工作经验,部署文明燃香下一阶段工作,会议非常及时,也很有必要。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宗教、旅游场所有很多依托于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不规范、不文明的燃香行为,对文物保护工作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加大了文物建筑特别是古建筑的消防安全隐患。
当前,我国文物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20xx年,仅国家文物局接报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火灾、火险事故就达10起。
究其原因,我国文物建筑大多采用木构架为主的结构方式,所用木材经过常年风干,含水量低,火灾荷载大,极易燃烧,且普遍存在消防通道不畅、防火间距不足、消防水源短缺等问题,一旦发生火灾,难以及时扑救。
同时,随着近年来我国宗教事业和旅游业的发展,依托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旅游场所用电、用火特别是燃香量剧增,个别单位使用的高香、大香在点燃时形同明火,但消防安全设施建设
未能及时跟上,加重了火灾隐患。
这方面有过惨痛教训:
1984年4月,云南昆明筇竹寺因香客燃香引起火灾,清代建筑华严阁和壁画、塑像等文物全部被毁;
1994年1月,西藏江达县卓东寺因燃香引发火灾,烧毁建筑330平方米,该寺全部经书化为灰烬;
20xx年5月,福建省建瓯市崇仁寺,因香烛复燃引发火灾,寺庙建筑付之一炬。
二是影响了文物保护单位的原真性与开放秩序。
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是增进民族团结、促进民族文化传承与发展的重要基础。
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历史真实性,这种真实性既存在于建筑、遗址等文物本体,也依存于与遗产价值密切关联、由自然和人文景观构成的文物环境。
烧高香、烧大香、成把烧香等行为,威胁文物本体,扰动、污染文物环境;
在非宗教活动场所擅自开展的燃香活动,影响了文物保护单位正常管理和开放秩序。
长期以来,国家文物局将规范宗教、旅游场所燃香行为作为文物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与公安部、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印发了《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明确要求文物保护单位“严格控制香火”。
20xx年12月至20xx年2月,国家文物局、公安部联合部署了全国文物单位消防安全大检查,将规范燃香行为列入了重点检查内容。
下面,我就文物系统进一步开展规范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建立文明燃
香长效机制谈几点意见:
一、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切实加强行业管理。
要充分认识规范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重要意义,本次会议召开后,根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要求,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燃香活动全面检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管理使用单位及时整改;
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
故意或过失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要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加强防范,严格控制,认真规范燃香活动。
使用单位必须将焚香炉亭等燃香点设置在殿堂外的安全地带,就近设立防火标志、配置灭火器材、配备消防供水,安排专人看管、巡查,每日清理香头并进行安全处理,做到人离火熄,确保燃香安全。
严格禁止在禁火区域内燃香,禁止烧高香、成把烧香。
同时,燃香点的设置要符合文物保护要求,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文物,并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相协调。
三、未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要严禁燃香,依法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如存在违法违规进行燃香等行为,使用单位必须立即予以改正。
特别要指出,根据文物保护法,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拟用作博物馆、保管所、参观游览场所
以外用途时,需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将文物保护单位开辟为宗教活动场所是严重违法行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履责,确保消防安全。
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专、兼职或义务消防队;
要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坚持每日防火巡查,开展全员培训与消防演练;
要加大安全经费投入,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不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同志们,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直接关心、重视下兴起的文明燃香活动,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文化遗产事业的高度重视。
文物部门要把规范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作为促进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的一次重要机遇,作为保障文物安全的一项长效措施,认真对待,周密组织,抓出成效。
篇三:
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
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规范前言
本标准的4.2、4.5、6.2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xx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标准化研究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旅游局。
本标准起草人:
曹俐俐、曾毅、陈言楷、刘雪涛、匡盛、杨建伟、刘莉莉、李涵、王世川、祝燕。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燃香安全的基本要求、安全管理和培训与宣传。
本标准适用于有燃香活动的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的燃香安全管理。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的应用条件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6386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燃香活动sensingactivity
在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内香、烛、油等的活动。
四、基本要求
(一)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应具有燃香安全管理制度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焚香炉、亭等燃香点宜设置在殿堂外较为的地带。
(三)燃香点的设置应与储存点相分离。
(四)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提供的燃香类产品应符合gb2636燃香类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五)教师在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的燃香点设置文明进香和环境保护等标识,每次进香数量不宜超过3支。
(六)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应设置燃香安全、防火等警示标识。
(七)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八)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应每半年至少举行1次消防演习。
五、安全管理
(一)安全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应开展燃香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组织制定燃香安全管理制度;
注:
可包括燃香点、存储点设置的条件、数量及规模,检查和处理的具体时间及频次,管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等。
2.明确燃香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3、制定燃香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4.强调燃香安全报告制度等。
(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应包括:
1.提示信教群众和游客文明有序进香,引导信教群众和游客选用符合gb26386燃香类产品通用技术要求的香类产品;
2.及时清理香头,并进行安全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3.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设施和器材,确保运行良好;
4.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特别是用于燃香的固定火源安全;
5.当风力达到或超过四级时或天气持续干燥,应加强对燃香点和检查和清理,必要时,停止燃香活动;
6.当参加燃香活动的人数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所设定的安全接待人数时,应采取限制进入、及时疏导等有效措施。
(三)重大活动安全管理
1.举行重大活动前,应满足以下要求:
(1)根据燃香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
(2)全面检查和其他安全设备设施,确保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3)增强安全管理人员,并确定活动中重大事项和关键环节的安全事项责任人,明确职责;
(4)进行安全演练。
2.举行重大活动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加强对燃香点的现场指导和监管;
(2)当燃香数量过多时,应及时清理,消除燃香炉、亭等燃香点的明火;
(3)对重大(关于规范全国宗教活动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活动中的关键点进行实时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六、培训与宣传
(一)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燃香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缺席;
2.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3.基本消防知识和技能;
4.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
5.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等相关知识。
(二)宗教活动场所和旅游场所宜采取广播、海报、宣传标识、发放材料等形式,向信教群众、游客、导游等相关人员宣传安全燃香、文明进香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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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规范 全国 宗教 活动场所 活动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