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规章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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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会围绕计划生育开展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1次理事会换届选举大会。
二、协会活动每年不少于四次,活动的重点:
引导和帮助育龄妇女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协会建设“会员联系户”开展正常互助活动,帮助节育对象解决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理事会、会员积级参加各项活动,模范地做到“四带头”即带头宣
传、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带头做好服务、带头勤劳致富。
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结合本镇的实际,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管理,确保本镇干部、职工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防止政策外生育。
二、计划生育工作由镇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担任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由办公室安排专人担任,负责本镇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统计、信息通报、避孕药具发放、相关的服务以及协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相关的优待奖励日常具体工作。
三、镇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年至少一次听取本镇计划生育工作汇报,并向本镇所辖行政村通报情况。
四、积极推进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督促本镇干部、职工落实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节育措施。
五、按规定每年至少三次,组织本镇已婚育龄妇女到县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
定期对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效果进行检查,引导政策外孕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引导因避孕节育方法发生副反应或并发症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诊治,积极开展已婚育龄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工作,保障妇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六、做好对本镇已婚男干部职工配偶计划生育情况的反馈和监控,计生兼职人员每年至少二次与本镇已婚男性配偶(年龄在49周岁以下的)所属单位联系交流情况,做好计生调查,并由男性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孕情检查证明或男性配偶所在单位回函。
七、建立健全计生信息、档案。
全体已婚育龄人员的婚姻、生育等情况的档案;
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登记册;
已婚育龄妇女普查普
治专用记录表;
配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镇)计生部门计生调查回函登记册。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本会机关干部、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各种优待和奖励。
九、按照有关规定为女干部、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手术治疗期间的工资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支以外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必需费用。
十、本镇干部、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凭有效的手术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手术后七日内不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
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两日;
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十日;
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十日;
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天;
女干部职工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十五天;
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十日;
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四十五日;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遇特殊情况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休息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十一、干部、职工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可以享受一日的看护假;
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享受三日的看护假;
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可以享受五日的看护假。
看护假只享受一次,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十二、干部、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
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十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干部、职工,产妇除享受
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
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十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干部职工,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二百元的奖励金,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
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如夫妻一方是干部、职工,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全部负责。
十五、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广州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奖励;
无子女的职工或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广州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百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十六、对隐瞒违反计划生育事实而被聘用或在职期间违反计划生育的干部、职工(含临时工)根据情节轻重、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开除处分、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
港口镇计生服务所管理制度
一、宣传制度
使每对育龄妇女均能接受一次较为系统的避孕节育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同时,还定期地对育龄群众进行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政策法规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到有电教设备,专兼职教师,教材及宣传录像带,有宣传真实记录.
二、培训学习制度
服务所工作人员除加强平时的自身业务学习外,每年还要接受市计生委1-2次短期培训,且脱产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两周,服务所对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有关业务和相关知识培训,没年4-6次。
三、技术管理制度
1、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镇服务所工作人员,应根据自己的工作范围,规定各自的工作职责,从事节育手术的人员,必须以对育龄妇女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严格无菌操作,一丝不苟,认真负责做好没例手术,确保受术者的身心健康。
2、手术室管理制度:
每日手术前做好清洁卫生及空气消毒工作,紫外线消毒符合要求,并做好记录,术后及时消除污物,每周大扫除一次,手术室内不得堆放与手术无关的物品,保持手术室内安静,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手术室.
3、消毒灭菌制度:
没周更换器械消毒液,高压消毒应严格按要求进行,手术包应标明名称,是否消毒及消毒时间,消毒手术包应与未消毒包分开放置,超过消毒有效期的手术包应重新消毒后放可使用.
四、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咨询诊断室,B超室,手术室,消毒室及避孕药具发放等应有专门登记册,一室一簿,不分种类及行政区划,按时间顺序连续逐人登记,上环,人流,等手术除在相应手术室外登记外,还应填写专门手术记录.要将随访记录的内容及时分别记在相应的手术记录上.各类技术报表应健全,填写准确即使.服务所还应定期到港口卫生院里解补充本镇育龄妇女生育,节育情况,即使掌握信息,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镇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各种登记,记录应按年及时度归,妥善管理。
五、随访制度
镇服务所人员要深入村组,服务群众,每年进村入户时间不得少于工作时间的四分之一,要通过定时定点孕环检等方法为上环及使用避孕药具的育龄群众进行避孕效果的随访服务,对避孕失败者认真分
篇二:
计生工作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制度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二、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依法维护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向育龄妇女宣传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科学知识。
四、协调社会力量,发挥单位优势,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育龄群众解决各方面的难题。
五、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定期召开流动人口工作会议,半年进行工作检查,年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二、与招聘流动人口的企业签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协议书,确定一把手责任制,确保不出问题。
三、坚持政策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因人而宜,知情选择,保证育龄夫妇都采取一中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四、督促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查验工作。
五、定期开展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并组织生殖健康检查活动。
居民自治制度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上级的要求,负责整个社区育龄群众婚育方面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
二、定期召开社区居民的自治例会,讨论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三、落实好育龄妇女避孕措施知情选择工作,带动社区育龄妇女定期参与区、街组织的生殖健康检查活动。
四、做好使用避孕药具育龄妇女的服务工作,宣传避孕药具知识、使用方法,及时准确地提供避孕药具。
五、维护和保障育龄夫妇的生育权利和法律、法规赋予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
六、督促社区按《章程》兑现计划生育有关奖励、优待政策的落实。
七、协助社区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八、配合社区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人员做好教育、监督和管理工作。
重点服务对象管理制度
为加强重点服务对象的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认真分析育龄妇女的状况,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并随时掌握重点服务对象底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对重点服务对象中的老大难户,办事处、驻区单位的领导和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要实行责任承包,包人包户,确保不出问题。
三、建立重点服务对象承包责任制,各单位的领导要对自己负责的重点服务对象每季度走访一次,各基层单位要坚持每月走访一次,会见育龄妇女本人,与重点人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坚持走访签字制度。
四、坚持对重点服务对象进行一年两次的B超检查,对发生计划为怀孕的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要对重点服务对象实施在就业、生活、生育的优质服务,解决她们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困难,帮助脱贫致富,使之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篇三:
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xx县委办公室计划生育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县计划生育制度,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高我办计划生育的管理水平,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在本办工作的正式干部及聘用工作人员均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2条实行全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主任是执行本单位工作的总责任人,各科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3条必须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中,每半年召开一次计生会议,系统学习贯彻计划生育法和条例,掌握新的规章政策,并形成会议记录,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章生育的计划管理
第1条实行计划生育,禁止计划外生育。
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指标,制定人口计划。
第2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
男二十五、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三十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3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4条凡符合生育条件生育的育龄夫妻,须向所在街道计生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街道办办理生育证明。
第5条凡要求调入的已婚人员,必须持有原地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部门核实后方可办理。
第6条县委办计生领导小组对未满四十九周岁的干部及家属建立计划生育档案,每年签署计划生育责任书。
并要求婚后育龄妇女每季度到计生委进行一次环、孕情检查,同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第三章聘用人员计生管理
第1条对聘用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凡来我办聘用的人员,必须持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
每年初对聘用人员的计生证进行检查,对已婚已育的聘用人员育龄妇女,每年进行两次查环查孕。
第四章节育措施与优待奖励
第1条有生育能力而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应采取节育措施,节育以避孕为主,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放置宫内节育器。
已生育两个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结扎措施。
第2条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休假。
第3条实行晚婚的在职人员,增加婚假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并给予配偶10天护理假。
增加的婚假和产假视同出勤,工资津贴照发。
第4条夫妻双方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按照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五章奖惩办法
第1条本办计划生育率为100%,干部职工方可享有晋级、晋职和获得奖励的资格。
否则,该违纪人员不得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等级。
第2条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或结婚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当年不得被评为合格等次工作人员。
第3条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胎的,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妊娠、分娩、产期一切费用自理,从孩子出生之日起连续三年不得晋升职务,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本制度从印发之日开始执行。
中共XX县委办公室
20XX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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