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房产交易办事指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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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材料应提交原件,但下列形式的复制文本应视为规范、有效:
1.不能留存原件的,申请人(代理人)应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制件并提供原件,由交易鉴证人员对原件和复制件进行比对,并加盖本件与原件内容核对一致的印章;
2.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申请人(代理人)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七)申请房产交易应提交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中需填写身份证明内容的,应注明证件名称,填写证件号码。
(八)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境内自然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宜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军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学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应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
5.华侨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6.外籍人士应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
7.境内企业法人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社会团体法人交易证书;
9.境外企业法人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10.境内经营性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
11.境内非经营性其他组织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12.境外其他组织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13.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应提交该使馆、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九)房产交易后,房产权利人的身份证明类型、证件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当其申请办理已交易房产的新交易事项时,提供证明申请主体与交易资料中留存或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境内自然人应提交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2.军人退役或转业,房产以原军官证等身份证件交易的,宜提交原军人身份证件核发部门、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3.境内自然人取得境外居民身份或境外自然人取得境内居民身份,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4.境外自然人应提交经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5.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交其主体交易机构出具的相应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6.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交其批准和注册机构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十)申请交易的房产,房产交易机构已有其测绘成果的,申请人(代理人)可不再提供;
无其测绘成果的,申请人(代理人)提交的测绘成果应符合交易的要求。
(十一)共有的房产,申请人(代理人)应在申请书中注明或单独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共有性质。
按份共有房产的,应明确相应具体份额。
共有份额宜采取分数或百分数表示。
(十二)用于申请房产交易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应为已生效法律文书。
已生效的一审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除民事调解书、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和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外,尚应提交一审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确认证明材料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十三)用于申请房产交易的下列材料应经公证:
1.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产交易的委托书;
2.父母之外其他人处分未成年人的房产申请交易的,应提供对未成年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但人民法院指定监护除外。
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产申请交易备案告知,申请人提供事实材料较为复杂,交易部门难以确认事实情况的,建议办理经公证部门确认的继承文书、受遗赠文书。
(十四)经公证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委托、声明、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外,其他涉及房产的公证应由房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
2.境外出具的公证材料应经转递或认证,并附汉字文本。
(十五)用于申请房产交易的境外形成司法文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形成的司法文书,应经境内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和执行;
2.外国司法文书应经境内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
3.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司法文书、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涉及房产权属、婚姻关系等民事裁判类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涉外司法文书,宜经公证或认证。
四、办理流程
房产交易办理流程图
前期工作
面积测绘档案查询
(测绘所)(不动产登记中心)
资料填写纳税申报
(交易大厅)(地税局)
申请
(申请人代理人)
受理
审核
发交易告知单
(备案、在建工程、
抵押、转让)
档案接收
归档
五、交易申请提交材料
(一)商品房交易(转让)提交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要求
备注
1
交易申请书
原件
含房产征收
产权调换房
2
申请人(代理人)
身份证明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3
商品房初始
确权证明材料
4
契税完税或
减(免)税凭证
不属于契税征税范畴的房产,不提交
5
买卖合同
6
征收决定和
征收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产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的拆迁项目,提交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安置协议
7
其他相关资料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表;
(2)购房发票。
(二)存量房交易(转让)提交材料
申请书
房产产权证书
含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买卖合同
买卖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需提交准予买卖审批表
互换合同
互换
8
赠与合同
赠与
9
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
遗赠
10
继承权公证书
继承
11
房产分割、合并协议
(1)房产分割、合并;
地址发生变动的,需提交经重新确认的房产地址证明;
(2)分割、合并后的房产测绘报告。
12
约定协议;
婚姻关系证明
(1)将共有的房产约定为单独所有、将单独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共有或按份共有份额转移;
申请人属于夫妻关系的,需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2)结婚证明或离婚证明
13
作价入股
的协议
以房产作价入股
14
合并(兼并)、分立的证明和房产所有权转移的证明;
主体资格灭失证明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兼并)、分立;
法人或其他组织丧失主体资格的,需提交主体资格灭失证明
15
所有权人被撤销的证明和房产所有权转移的证明
所有权人被撤销
16
划拨、移交的
证明和房产所有权转移的证明
划拨、移交房产
17
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含委托拍卖合同)
18
企业清算的证明和房产所有权转移的证明
企业因破产而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
企业因解散而清算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和能够证明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证明。
19
生效法律文书
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房产所有权转移
20
(1)媒体登载的拍卖公告;
(2)经国土局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的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3)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的公共面积交易分摊缴款凭证;
(4)转让方为国有企业需提供国资管理部门的处置批文;
(5)转让方为集体企业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的处置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置批文);
(6)转让方为有限公司需提供股东的处置决议(或董事会的处置决议);
(7)转让方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财政部门的处置批文。
(8)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产申请交易备案告知的,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④放弃继承的,提供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房产权利的材料;
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⑧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三)房产交易(在建工程抵押)提交资料
—
原件和经比对的
复印件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或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产产权证书
主债权合同
抵押合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红线图、蓝线图、建筑平、立面图纸,施工许可证明。
(四)房产交易(一般抵押)提交资料
(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国资委或授权投资机构同意抵押的证明、授权投资机构的资产管理资格文件(经盖公章认证的复印件)
(2)集体所有制企业:
职工代表大会协议(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
(3)合伙企业:
主体合伙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房改房(部队、以标准价购买):
售房单位同意抵押的证明
(5)共有:
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6)债权未超出抵押值余额证明(再次抵押交易的)
(五)房产交易(最高额抵押)提交资料
最高额抵押合同
(六)房产交易(预购商品房抵押)提交资料
预告交易证明
(七)房产交易(预售商品房备案)提交资料
商品房预售合同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商品房销售办证联发票
(3)(购房款)进账单
(八)商品房预售款监控账户设立申请提交资料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
监管协议书须经开发商和监控账户开银行盖公章确认
监理合同
经开发商与监理
公司签订
价格备案审批表
经发改部门审批
营业执照
开发资质证书
委托书
(九)商品房预售款拨付申请提交资料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书
申请预售监控款
明细表
备案后的首期款、按揭款、分期款明细清单
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施工进度资料
竣工前,需提供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监理进度证明;
竣工后,需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收楼通知书、产权权属证明书等。
(注:
监理公司所出示的进度证明必须是近期的进度情况。
)
银行对帐单
银行加盖公章
(十)商品房预售款监控账户销户申请提交资料
取消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申请表
商品房产权
权属证明书
不动产权证清单
及清单汇总表
银行帐单
如预售款专用帐户因系统升级新旧不一致的,要加以说明,并提供银行帐户升级证明
(1)如门牌确权地址与预售时不一致,需出示派出所门牌地址变更证明
(2)在端州区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楼盘需提供查档证明
六、办理时限
业务类型
工作时限
备注
商品房交易
自提交资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二手房交易
自提交资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预购商品房抵押
自提交资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一般抵押
最高额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
商品房交易网签备案确认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商品房预售款监控拨付
商品房预售款监控帐户开户、销户
七、收费一览表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
标准(元)
批准机关及文号
1.房产测绘费
(1)50㎡以内(含本数)
宗(含本数)
80
粤价函(1998)
548号
粤价函(2004)
567号
委测方承担
(2)50-100㎡以内(含本数)
120
(3)超过100㎡
每超过100㎡
加收40
八、业务咨询电话及投诉监督电话
1.业务咨询电话:
2761131、2760761
2.投诉及监督电话:
2278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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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庆 房产交易 办事 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