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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甲方转让矿山已成事实后,乙方若无购买意向,应积极配合甲方转让工作外,如果没有得到甲方在本合同所规定的赔偿款项情况下,有权拒绝退出矿山,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并有权进行矿山继续正常开展工作。
四、其他条款
1.甲方采矿权证基本情况:
采矿权人、名称、有效期、矿区2
范围拐点坐标。
以上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拐点坐标拐点确定的范围,标高从XX米至XX米,为双方合作开采的区域。
在合作期间,甲方不得自行再开采或许可第三人开采。
2.甲方负责矿山开采所需要的一切手续。
3.矿山的开采方式,由乙方根据相关资料,在矿区坐标拐点及标高范围内自行安排,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要确保安全生产。
4.与政府相关部门、当地村民之间的关系协调由甲方指派专门人员完成,乙方予以配合。
因甲方手续及政府政策性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由甲方协调与政府关系,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因乙方自身生产经营的原因,需要甲方协调相关关系的,该费用由乙方负担。
如属于甲乙双方共同职责范围内所产生的,确有必要的招待费用,经双方认可后,共同予以均摊。
乙方负责甲方派出人员及会计的工资。
5.甲方确保对合作的矿区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不存在权利障碍或纠纷。
在签署本合同时,符合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已征得公司股东会成员的同意,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签订本协议。
甲方确保不存在第三方对本合同的履行提出权利妨碍。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符合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已征得公司股东会成员的同意,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签订本协议。
6、甲方确保矿区道路、坑口、矿场及其他生产占地、占林的合法有效手续及使用权;
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
7.如线路、炸药库需要改造,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均摊。
8.考虑到乙方开采投入成本大,风险高,通过乙方的努力,已发现主矿体,达到规模开采条件时,甲方在合作期间内原则上不将矿山转与他人。
9.关于其他违约责任,在本合同中没有体现的,依据合同法及其3
他相关法律规定安排。
10.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完善的地方,双方另行协商。
代表人:
代表人:
二�一二年五月六日4
合作开发经营矿山协议书2016-08-1117:
51|#2楼
丙方:
现甲、乙、丙三方依据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和土地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位于的矿山合作开发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履行。
一、合作开发矿山的范围及现状
甲方具有合法矿权的矿山面积大约万平方米,其地理坐标为:
X:
Y:
本合同合作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万平方米。
(详见宗地图及房产证)。
二、合作矿的权属
矿性质为,甲方承诺对此享有合法的矿业权及相关物权,并未就该矿相关权利抵押、质押给任何第三方或受到任何来自司法、行政的限制,否则甲方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
甲方应当提供的国土资源机构发放的相关矿业权、物权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合作开发方式
1、甲方提供上述矿资源与乙方和丙方进行合作,开采矿和开发矿旅游项目,主要合作目标有:
本合作项目建设期大约为3年至5年,分三期完成。
第一期:
基础建设及矿井下掘进设备的引进、改造巷道;
第二期:
完善配套设施及工程建设,推出重点景区,如:
矿业观光区、隔壁探险区、同时配套建设旅游风景区接待设施;
第三区:
全面开发阶段,健全各景区的旅游接待设施,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景区文化内涵,加强旅游安全保障系统,使其达到齐全完好高效的目的,争取申报评定质量等级为AA级旅游区。
建设期内如遇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导致的建设期延长,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也相应顺延。
2、甲方以矿相关资源作为合作基础获取固定物业回报,并负责办理规划等本项目开发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乙方和丙方负责项目全部开发建设资金。
本项目合作中,甲方不再投入任何资金用于该项目的开发建设,但甲方必须提供开发矿的权属证明及宗地图,负责按约定将场地移交给乙方。
3、上述开发矿项目中,甲方占有30%的权重,乙方和丙方占70%的权重。
项目的日常经营由乙方和丙方成立专门的经营机构实施,甲方不参与项目的日常经营。
该经营机构由丙方委派的任总经理,负责全面的开发工作,协调、配合各方之间关于项目开发当中各中利益、义务和责任。
本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本项目合作期限为30年,自2015年月日至2038年月日。
四、利益分配
......(本文为节录本,有需要此类合同文本者请与高律师联系)
八、协议的生效、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壹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丙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九、甲方和乙方在2015年4月23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作废,终止履行。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丙方:
年月日
矿山合作开发协议2016-08-1121:
37|#3楼
甲方持有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矿产采矿权,是对**锌铋矿的采矿权的合法持有人。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甲方对采矿权的陈述
为本合同之目的,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特别说明,下列术语应具备如下含义:
1.1采矿权:
指甲方对**锌铋矿的合法采矿权;
1.2甲方对采矿权的陈述:
(1)许可证号:
***
(2)面积:
**平方公里;
第二条合作事宜
2.1甲方:
以其拥有采矿权和选厂为合作;
2.2乙方:
全额投资经营;
2.3合作:
(1)乙方先支付50万元,作为甲方处理前期事宜资金;
50万元不退,支付100万元作为合作保证金;
(2)甲方在乙方支付
(1)相关款项后,保证采选厂合法正常运行;
(3)甲方保证采选厂证照手续齐全;
(4)乙方必须保证经营运作资金不低于150万元,并保证采选厂不会因为资金问题而停产;
(5)经营中的管理:
甲方负责一名财务人员、一名过磅人员和一名管理人员;
乙方负责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所以人员工资纳入成本核算;
(6)股份:
甲乙双方以成本外进行核算;
甲方占40%的股份,乙方占60%;
(7)乙方按原矿每吨20元支付给甲方;
甲方设备折旧另行协商;
(8)合作时间: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
第三条付款约定
3.1乙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第二条第三款的第一条的款项;
3.2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第二条第三款的第一条的款项;
第四条甲方承诺
甲方保证矿山和选厂证照齐全;
当地村乡社的协调,保证乙方接手经营之时的正常运转。
第五条乙方承诺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不会因为资金问题而停产。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如果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6.2本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违约就支付对方违约金按总投资的30%。
第七条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7.1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或其各授权代表签署之日生效;
7.2除本合同规定当事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外,本合同任何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签署书面合同后生效。
第八条其他
8.1甲方如果转让本合同中的矿山,乙方不得阻止,其合作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商量;
8.2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纠纷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在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交有矿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8.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矿山合作协议2016-08-1110:
24|#4楼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系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乙方系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甲方拟将其所有的矿山与乙方合作开发经营。
乙方愿意合作经营上述矿山;
(4)双方承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行为能力。
各方有理由相信他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行为能力,各方不得以己方内部管理规定为由对抗本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诫实信用、互利互惠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的矿山地位于
第二条该矿山面积约为亩,具体坐落以双方认可的坐标图纸界定。
第三条甲方承诺拥有该矿山的开发经营权,依法取得了政府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登记编号为:
。
如第三方主张该矿山的使用权或经营权提出异议影响本协议履行的,甲方应及时排除障碍,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对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四条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前未将本协议所指的矿山与他方进行合作经营,未于该矿山上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他物权障碍。
第五条矿山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条
第七条
乙方于该矿山建立矿石生产加工基地。
起算期以双方签署交付文件的日期为准。
终到期为至该矿山不具备
开发经营的条件为准。
第八条甲方先期投入该矿山人民币130万元,占该矿山股份的40%.以后的投资由乙方负责,乙方拥有该矿山60%的股权。
第九条甲方尊重乙方以矿石开采,加工目的而使用本协议所指矿山的权利,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依本协议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十条本协议所指范围不仅包括所涉山地,还包括坐标图内水面以及矿山、水面上一定的空间。
第十一条为实现经营目的,乙方在承包矿山上建设的附属设施所有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拥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十二条乙方在经营中所产生的成果由甲乙双方所有,乙方拥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十三条矿山上附着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财产归双方所有。
第十四条乙方在合作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商标、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及无形资产,其所有权由乙方所有。
乙方拥有排他的申请、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十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为:
(1)甲方有收取经营利润40%的权利;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开发该矿山;
(3)甲方有权制止乙方损害矿山资源的行为;
(4)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所有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本协议;
(5)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甲方应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7)甲方应当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保证乙方经营活动的顺利实施,保护乙方权益不受侵害;
(8)如发生一切阻碍、危害乙方经营事项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采取措施,因故意或者疏忽甲方怠于通知乙方,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为:
(1)乙方依法享有该矿山的使用、收益权利的60%,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乙方应当维持该矿山的工业用途;
(4)乙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矿山,不得给矿山造成永久性损害;
(5)乙方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
(6)乙方应当根据本协议及时支付矿山经营所产生的利润给甲方;
第十七条本协议签署后,双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也不得因双方的分立、合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更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第十八条任何一方发生分立、合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更,或发生重大诉讼,或发生重大财务危机,可能影晌本协议的履行时,应及时通知他方。
第十九条任何一方不得指使、误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经营或者变更、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全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他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形,提供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有关证明材料,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的'
履行问题。
第二十一条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国家因环境保护、国防建设、公用事业等目的征用该矿山,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国家给予的补偿费用由双方共同拥有。
第二十三条因国家政策调整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享受各自的应得补偿。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否则违约一方应当向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以及守约方依本协议应当取得的预期收益
第二十五条甲方拒绝交付本协议所指矿山的,应当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该损失计算标准为300万/年。
甲方逾期交付本协议指明的矿山的,应支付乙方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标准。
第二十六条乙方逾期交付经营利润的,应支付甲方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双方约定确定的违约金标推。
第二十七条任何一方的重大违约行为完全破坏双方合作基础的,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时,他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和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计,不得解释为限制协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取代此前双方达成的任何书面口头协议,上述书面口头协议不再发生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条本协议签署后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交接记录等,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上述补充协议等文件不得与本协议的基本原则发生冲突或抵触,其对本协议有关内容进行明确化,具体化的,以其为准。
补充协议等文件之间发生冲突的,以后出具的文件优先于前出具的文件。
第三十一条双方对本协议的理解发生冲突的,应根据本协议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诚实善意进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部分无效或不被法律认可,不影晌其它部分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续展、变更、解释、终止、解除等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如争议发生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解决。
仲裁机构为承德市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暂不提请仲裁,不意味着放弃仲裁权,也不意味着将来不提请仲裁。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双方签名后成立。
第三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议定。
:
年月日乙方
50|#5楼
地址:
鉴于:
1、甲方已于2015年11月8日与某某铁矿(投资人:
某某)签署《铁矿转让协议》,并如期交付全部转让价款,取得某某铁矿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矿山附属设备、设施的所有权以及矿山经营权等一切权益。
2、甲、乙双方已于2015年日达成开发某某铁矿。
3、甲、乙双方因扩大生产规模之需要,拟引入丙方资金及管理人员。
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合作开采上述河北省某某铁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矿山地址及开采地界
本铁矿矿址位于河北省某某地区,经纬度范围:
北纬,矿区面积0.81平方公里,暂以原某某铁矿获发的编号为号的《矿产资源勘察许可证》所圈定的范围为准。
待《采矿许可证》办妥后,以《采矿许可证》所圈定范围为准。
二、合作方式
1、合作各方出资方式: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包括本铁矿探矿权、采矿权,矿山现有设备及1
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已开采的叁万余吨铁矿石)等权益及资产在内,本矿山的协议价值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在甲、乙双方已经达成的协议基础上,以人民币贰仟万元为总股本,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佰万元并向本矿山提供两台干选设备(设备出资合计作价人民币壹佰万元),取得原甲方名下本矿山30%的股权。
丙方入资后,本矿山股权结构为:
甲方占股45%,乙方占股25%,丙方占股30%。
2、合作经营主体:
甲方已经全权收购某某铁矿(注册号:
)并已办理投资人变更手续,甲方独资成铁矿(注册号:
);
甲方已以某某铁矿名义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及相关部门报审申办采矿权相关手续,且已获批通过。
因此,甲、乙、丙三方不再设立独立的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三方一致同意,暂以某某铁矿及/或甲方名下其他矿业企业作为铁矿石开采、加工、铁精粉销售经营主体,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合作三方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合作经营原则: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矿山经营盈余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债务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负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其余两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代偿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逾期须依照代偿总额每日向代偿方支付1%的滞纳金。
4、合作经营标的:
合作期内,上述某某铁矿探矿权、采矿权及选厂、尾矿库等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该矿矿区周边地界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等权益为合作各方共同所有。
5、矿山的经营管理:
矿山的经营管理由甲、乙、丙三方派驻矿山人员共同负责,统一核算。
矿长、选厂厂长、会计、出纳等重要岗位由合作三方共同推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其中,矿长、选厂厂长应在20年月日之内到位。
各方派2
驻矿山人员薪资计入矿山经营成本。
矿山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合作各方另行约定。
矿山及矿山经营主体在经营中所涉及一切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后,由矿山经营主体法人具体实施。
6、出资到位时限:
本协议一经签署,丙方出资资金须在在十五日内到位并支付给甲方。
7、合作前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协议签署之前,本铁矿转让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承担;
本铁矿原投资人、股东以及其他关系人以本铁矿(含探矿权、采矿权,矿山现有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权益及资产)为标的设置的抵押权、质押权等他项权利由甲、乙双方负责消除,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乙双方承担。
8、后续投资原则:
经三方协商一致,丙方入资后,三方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合计出资人民币伍佰万元,用于建设生产规模为日产200吨铁精粉的选厂及其附属设施,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贰佰贰拾伍万元,乙方出资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丙方出资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
该投资所需资金根据矿山及选厂建设的实际需要,由甲、乙、丙三方按各自出资比例,于实际资金需求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到位。
本投资预计于20年月日之前完成,矿山及选厂规划于2011年7月1日起实际投入生产。
在上述投资规划基础上,实际投资资金需求超过人民币伍佰万元的,超出部分由合作三方按照出资比例共同追加投资。
任何一方不能足额追加投资的,可由其他两方之一替代出资,但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铁矿价值(人民币贰仟万元),将替代出资额对应的股权转让给替代出资方(其计算方式如下:
转让股权份额=替代出资额÷
铁矿协议价值×
100%)。
本矿山后续投资规划由合作三方另行制定,遵照上述投资规划原则执行。
三、合作期限
甲、乙、丙三方合作经营不设定终止期限。
四、合作各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及第8款之规定,提供上述矿山探矿权、采矿权、经营权相关证照、手续,提供现有矿山及选厂全部设备及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固定、流动资产(甲方负责提供详细资产清单、财务明细账作为本协议附件),并按时提供足额资金投入。
上述证照包括:
《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采水证》、《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及当地环保机关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等。
办理上述证照、手续所需费用,除采矿权价款外,其他部分由甲方承担。
采矿权价款由合作三方共同承担,列入上述第二条第8款规定的投资规划中进行支付,并由甲方负责争取分批支付采矿权价款的优惠政策。
2、甲方负责协调与某某铁矿原投资人及股东的关系,保证该铁矿探矿权、采矿权及其他一切经营权利全部转入甲方名下。
因上述铁矿原投资人及股东异议造成铁矿无法正常经营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负责协调矿山与当地各级政府部门及当地村民之间的关系,及时取得选厂、尾矿库、排毛沟及其他经营场地所需征地手续,及时取得水源、电力供应手续,保证矿山正常开展生产经营。
选厂、尾矿库、排毛沟等生产、办公、生活场所所需征地费用由合作三方共同承担,列入上述第二条第8款规定的投资规划中进行支付。
4、甲方负责协调与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关系,在未办妥上述证照的情况下,保证矿山各项设施建设的顺利完成及铁矿石开采、加工及铁精粉销售的顺利进行。
5、甲方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合作企业经营产生的盈利,并负担合作企业产生的债务。
6、甲方有权向矿山派驻人员,进行矿山生产经营管理。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8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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