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要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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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令第3号
1990年1月1日
2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13号
1991年3月27日
3
化妆品卫生规范
卫监督法(2007)177号
2007年7月1日
4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503号
2007年7月26日
5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
国家局
国食药监保化[2002]9号
2012年1月10日
6
化妆品命名规定
国食药监[2010]72号
2010年2月5日
7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
2011年10月1日
8
其他相关法规文件
2、化妆品标识标签
1、产品的标签上是否注明产品的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2、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是否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年限。
3、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注明批准文号。
4、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是否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5、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有质量合格标记。
所经营的化妆品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
(二)、第(三)项规定。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经营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经警告处罚,责令其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经营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处罚,并可处以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
1、产品命名是否有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2、是否有医疗术语、明显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3、是否有医学名人的姓名。
4、产品命名是否有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5、是否标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6、产品命名是否使用已批准的药品名;
7、是否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8、是否有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所经营的化妆品命名有禁止使用的内容,违反了《化妆品命名规定》。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的通知》经营企业不按照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或未索票索证、票据及证件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
对未按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提供虚假票据证件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撤销批准文号(备案号)并责令停产整顿。
1、进口化妆品是否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2、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批准文号;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备案文号。
所经营的进口化妆品标识标签无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违反了《化妆品命名规定》第三条。
责令整改
检查重点
执法依据
法律责任
3、产品宣传
1、化妆品的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是否有虚假夸大。
2、是否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
3、是否宣传医疗作用。
1、所经营的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宣传上虚假夸大;
2、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
3、宣传医疗作用。
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移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4、储存及卫生
1、经营单位库存化妆品是否按品种分批存放,码放时离地、隔墙放置,其距离是否小于10厘米,是否留出通道,并定期检查和记录。
2、经营单位如有仓库,仓库是否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是否定期清洁,保持卫生。
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易腐、易燃品混放。
3、仓库是否设立合格区和不合格区,是否有明显标示。
不合格产品是否按时处理并做好记录,记录是否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处理方式、处理人。
4、化妆品说明书如有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是否按照其要求储存。
1、经营场所库存化妆品不按规定要求放置;
2、仓库无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且不定期清洁,与其它有毒、有害,易腐、易燃物品混放;
3、仓库标无合格区和不合格区标识或标识不明显,不合格记录没按规定记录;
4、对存储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没有按照说明书进行储存。
1、化妆品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是否保持内外整洁。
2、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是否有防污染设施。
1、经营场所及仓库不整洁,卫生条件差;
2、散装及供顾客适用的化妆品不能保证清洁卫生。
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
5、采购索证索票及台账管理
1、经营单位是否有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2、经营单位是否向化妆品生产企业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3、是否索取并留存经营化妆品产品的相关资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4、是否有所经营产品的检测报告和合格证明;
进口化妆品是否具有有效地检验检疫证明。
5、经营单位是否向供应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
是否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化妆品连锁经营的,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存档,建立电子化档案,提供各连锁经营点使用,各连锁经营点应能够通过电子化手段从经营终端进行查询索证索票情况。
加盟连锁的,应当由总部提供统一的索证索票复印件并加盖总部公章。
)
6、经营单位是否按供应商名称或者化妆品种类建立索证索票档案以备检查,相关档案是否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1、经营单位没有向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索取营业执照;
2、没有向化妆品生产企业索取卫生许可证;
3、没有索取留存所经营化妆品的相关资质;
4、没有索取所经营产品的检测报告和合格证明,进口化妆品无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经营单位没有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
5、没有按照供应商名称或者化妆品种类建立索证索票档案。
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
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1、购货台账是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包括:
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2、购货台账是否按照供应商、供货品种、供货时间顺序等分类管理。
3、销售台账是否详细记录化妆品的产品流向。
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4、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是否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1、经营企业购货台账没有按照购入的情况如实记录;
2、没有按照供应商、供货品种、供货时间顺序等分类管理;
3、销售台账没有详细记录化妆品的产品流向;
4、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没有妥善保存。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件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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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妆品 经营 企业 监督 检查 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