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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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
第六条经省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
第七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按《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逐级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事项。
第八条核准程序:
(一)所出资企业提出或受理所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报告前,应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二)所出资企业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初审,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省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初审意见应当由所出资企业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办公会(非公司制企业,下同)表决通过;
(三)省国资委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咨询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
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九条所出资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省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材料;
(二)资产评估报告公示情况和公示反馈的书面意见;
(三)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办公会的表决意见(包括表决时的个人异议意见);
(四)《初审意见表》(附件1);
(五)省国资委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条省国资委结合资产评估报告的公示情况和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办公会的表决意见,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审核。
第三章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
第十一条经省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报省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省国资委负责,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所出资企业负责。
第十二条备案程序:
(一)所出资企业提出或受理所属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报告前,应按照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二)报省国资委备案的项目,所出资企业应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初审,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省国资委提出备案申请。
其中,对重大评估事项的初审意见应当由所出资企业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办公会表决通过,对其他评估事项的初审意见可由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办公会授权企业内部相关管理部门表决通过;
(三)省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待企业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需提请专家咨询会的评估项目,应在资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十三条所出资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向省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材料;
(三)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办公会表决意见,或者授权部门表决意见(包括表决时的个人异议意见);
第十四条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应结合资产评估报告的公示情况和董事会或领导班子办公会等的表决意见,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进行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如涉及无形资产等特殊资产的,应对该类资产做出调查、分析,判断其评估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资产出资者,按持有股权比例最大出资者的产权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
持股比例相等的,可经协商后由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章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及要求
第十六条占有单位发生《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委托方具体为:
凡涉及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股权变动的评估项目,评估委托方应当为占有单位的国有股权持有单位;
涉及国有资产占有单位部分资产处置的评估项目,评估委托方为占有单位。
涉及相关非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资产占有方为非国有单位,评估委托方应当为该经济行为对应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或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协商委托;
如果该经济行为引起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股权变动的,评估委托方应当为占有单位的国有股权持有单位,或国有股权持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协商委托。
涉及多个国有股权持有单位的企业,其股权变动的评估项目,评估委托方原则上是股权持有比例最大的单位,也可经国有股权持有单位协商后委托。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的选择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标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方式予以确定,评估委托方不得违规指定评估机构。
评估委托方应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选择评估机构
,并在此基础上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情况、行业信誉、经营规模、从业经验、收费水平以及委托评估项目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的工作经验、业务素质等择优选聘。
对在国资委系统和行业协会内部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在相应期限内不予选聘。
第十八条以下资产评估项目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用招标方式选聘评估机构:
(一)实施核准的评估项目;
(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整体改制的评估项目;
(三)账面总资产2亿元以上的占有单位企业股权变动达到或超过5%的评估项目;
(四)处置账面值5000万元以上的非货币资产的评估项目;
(五)产权持有单位认为有必要的评估项目。
占有单位上述资产评估项目应由评估委托方担当招标人组织招标;
公开招标的,还应同时在省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九条评估机构的委托程序、具体方式以及对评估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等依照省国资委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咨询管理
第二十条省国资委会同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共同建立资产评估咨询专家库,设立资产评估专家咨询平台,由省国资委组织或指导企业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实行专家咨询。
第二十一条各占有单位应大力支持专家库的建设,积极为专家库推荐各类专业人才,并支持专家做好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咨询工作。
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咨询专家库的专家,应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勤勉尽责,清正廉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执业8年以上的各类注册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律师;
(二)具有副高职称(或相当于副高职称)以上的相关领域的教学、科研人员和经济、技术权威人士;
(三)资深专家,社会公众知名人士。
第二十三条以下资产评估项目应由省国资委召开专家咨询会:
(一)需报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咨询专家的资产评估项目。
第二十四条以下资产评估项目应由所出资企业召开专家咨询会:
(一)涉及商誉等较复杂无形资产的评估项目。
(二)当事人对评估结果分歧较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评估项目;
(三)涉及资产类型较复杂且价值较大的评估项目;
(四)所出资企业认为有必要咨询专家的资产评估项目。
第二十五条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根据资产评估项目情况和回避原则,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三至七名专家组成专家咨询会。
参加咨询会的专家应坚持独立、公正、科学的态度,每份评估报告须经两名以上专家独立审核,并对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发表客观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参加咨询会的专家不得向被评估企业或评估机构通报身份及联系方式,不得私下与被评估企业或评估机构相互沟通、联系,不得泄漏企业商业机密,并须与省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签订保密协议。
专家违反以上规定或经核实出具显失公平的意见,省国资委将其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二十七条专家咨询会从行业操作规范、专业技术、经济和法律角度出发,为评估结果的使用提供决策参考意见,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出审查和判断:
(一)资产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和评估操作规范;
(二)评估范围与资产清查核实的范围及经济行为所要求的范围是否一致;
(三)影响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全面、正确;
(四)评估依据是否充分;
(五)评估方法及引用的标准是否科学合理,评估参数是否适宜,评估计算是否准确;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二十八条专家咨询会的具体程序:
(一)由被评估企业介绍基本情况、行为依据和评估范围及评估前标的物帐面价值等有关情况;
(二)由评估机构介绍评估范围、评估依据、评估方法、现场核查情况及主要问题处理等;
(三)除1-2名联系、辅助人员外,被评估企业、评估机构的相关人员撤离评审现场;
(四)由组织专家咨询会的省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分发评估报告,各位专家独立进行审核;
(五)在咨询过程中,专家咨询会可对被评估企业和评估机构进行质询;
(六)每位专家向专家咨询会提出独立的书面咨询意见,并对其提交的意见负个人责任;
(七)专家咨询会确定是否进行复核;
(八)专家集中讨论重大问题,整理汇总出书面咨询意见,并由每位专家签字确认,交省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存档;
(九)专家咨询会与被评估企业交换意见,专家协助做好具体说明工作。
第二十九条专家咨询会出具否定性意见时,省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不应采用该评估结果。
评估相关各方及相关评估师有权拒绝专家咨询意见,也可以与专家咨询会进行充分磋商。
如果发生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评估委托方可视情况重新委托评估,也可报请行业协会协调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第六章公示
第三十条公示方式是产权持有单位将公示内容在占有单位的公共场所张贴,有异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以下统称异议意见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持有单位或有关上级单位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资产评估报告公示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
(二)公开选聘评估机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选聘方式和中选条件);
(三)主要评估方法;
(四)审计结果和评估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不予公示:
(一)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机密的;
(三)经过省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批准同意不予公示的。
第三十三条对公示内容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作为核准和备案的依据之一。
异议意见人应当实名签署书面意见,并保证其提出的异议内容和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
公示单位必须保障异议意见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产权持有单位应核实公示反馈的书面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资产评估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省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实施年度检查制度。
检查内容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检查的方式原则上采用抽查的办法。
第三十六条省国资委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出资企业或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省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授权委托所出资企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检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省国资委选取、确定抽查的资产评估项目后,向所出资企业或占有单位发出《评估项目抽查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省国资委在具体检查过程中,可以调阅涉及所出资企业或占有单位资产评估的相关资料。
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可组织专家咨询会对抽查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审核。
第三十九条检查结束后,省国资委向所出资企业或占有单位下达《评估项目抽查结果意见书》。
省国资委授权委托所出资企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项目抽查的,所出资企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在抽查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报省国资委,并由省国资委核实后下达《评估项目抽查结果意见书》。
第四十条省国资委应当将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检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占有单位以及其他相关方必须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和其他相关规定使用核准、备案结果。
第四十二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项目档案管理以及资产评估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并对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登记和汇总。
所出资企业应于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逐级汇总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包括电子版)上报省国资委。
第四十三条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评估行为的相关各方承担。
资产评估相关处罚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四十四条评估费用和专家咨询费用一般由评估委托方或组织方负责,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地区可根据《暂行办法》和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规范,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1.初审意见表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附件1:
初审意见表
所出资企业:
编号:
项目名称评估机构
评估目的评估报告书编号
评估委托方评估报告基准日
占有单位产权持有单位
管理级次
初审内容
1、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合法并经批准;
2、资产评估机构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3、评估人员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4、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恰当,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明示;
5、评估范围与资产清查核实范围及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6、评估依据适当;
7、评估委托方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8、评估程序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9、公示情况不存在异议或异议反映的问题得到解决和处理;
10、董事会或领导班子表决意见(包括个人意见)不存在异议;
12、如果组织专家咨询会,专家出具非否定性意见;
13、报送资料齐备有效,各式表项签章齐全,提出核准或备案申请的时间符合规定。
注:
在右栏中打“√”或“X”
初审意见
承诺
广东省国资委:
我们承诺:
1、上述内容经我单位初审,真实无误;
2、评估基准日至经济行为完成时的期后调整事项,我们将在产权交易时予以充分考虑;
3、交易时点的资产范围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范围不一致时,我们将予以充分关注,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整。
我们将承担以上承诺不实造成的后果及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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