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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保护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文化局、直属各文博单位:
为加快成都市文物灾后重建步伐,保证成都市文物抢救保护工程的正常进行,市文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四川汶川地震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关于研究文化、文物设施灾后建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08〕125号)、《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成都市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等规定和要求,制定了《成都市地震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地震灾后市级文物抢救保护工程工作程序》,报经四川省文物局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
1.成都市地震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2.成都市地震灾后市级文物抢救保护工程工作程序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成都市地震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文物灾后重建步伐,保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灾后重建的正常进行,成都市财政局、文化局联合下发了“市级文物灾后重建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成财发〔2009〕38号),为确保成都市级地震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市级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四川汶川地震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关于研究文化、文物设施灾后建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成府阅〔2008〕125号)、《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成都市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地震灾区受损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抢救保护工程和固定设施维修加固,省级和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抢救保护工程按《四川汶川地震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条地震灾后市、县级文物抢救保护工程,包括文物本体、附属文物、保护性设施、基础设施的修缮、修复以及环境整治等。
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是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第四条地震灾后市、县级文物抢救保护工程遵循“抢救保护为主,分轻重缓急实施,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成都市文化局成立“地震灾后成都市文物抢救保护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成都市文物古建筑保护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领导小组下设地震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下列工作:
1、指导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程的全面工作,审核并组织实施工程总体计划、年度计划;
2、监督文物抢救保护工程项目实施及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
3、协调文物抢救保护工程相关事宜。
第七条专家组是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程的技术咨询机构,受领导小组委托,对文物保护规划、工程设计方案、预决算、工程实施中的技术问题等进行评审、咨询、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办公室是领导小组下设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1、市、县级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程的项目立项和省级、国家级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程的项目申报;
2、组织保护规划、勘察设计方案的论证和经费预算的审核;
3、组织指导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程招投标、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
4、协调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三方的衔接和配合,监督工程质量,督促建设单位为工程提供必要的条件;
5、做好相关统计报表和工程档案资料收集管理;
6、组织编制《成都市地震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程和固定设施维修加固工作报告》。
第九条抢险加固、维修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和《四川汶川地震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直接确定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第十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申报、工程的招投标和工程的实施;
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
申请组织工程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第十一条地震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程设计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负责对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参与工程的质量监督、验收等。
第十二条地震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并结合文物抢救维修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三条地震灾后文物抢救保护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并根据国家相关工程施工的标准和规范,严把质量关、技术关。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每个项目经理同期只能承担一个项目。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若发现与批复的设计文件不符的情况,应当及时上报监理、建设单位。
需要变更设计和工程做法的,应当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或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洽商文件,按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在完成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整理齐备工程资料并经自检合格后,应当向监理和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按程序报办公室核定。
第十八条由成都市文化局委托审计单位对市级文物抢救保护维修工程项目进行项目监督管理。
审计单位负责对重建项目的前期审批、资金安排和使用、财务收支及管理、工程实施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
工程技术档案是指与灾后文物抢救维修保护工程有关的立项、申报、审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变更、监理、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批复、图纸、文字资料、图表、照片、声像等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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