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数字化合作协议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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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合作内容
第一条概述
甲方是江苏省属广播电视网络综合运营商,乙方系涟水县有线电视网络资产的实际经营人,双方同意合作实施涟水县有线电视数字化工程。
双方约定,在实现涟水县有线电视数字化合作的基础上,逐步统一网络技术、加强网络互联、网络改造,以开展各类网络增值业务及专网等数据业务的全面合作。
第二条甲方建设内容
2.1、负责投资建设省市、淮安市市县干线传输系统;
投资扩容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前端系统,将甲方全省统一的有线数字电视、互动电视等信源传送至涟水县有线数字电视分前端机房;
完成综合计费等系统互联。
2.2、负责投资扩容服务乙方互动电视运营的省级互动电视前端技术系统。
2.3、负责投资扩容服务乙方有线数字电视、互动电视业务运营的省级综合计费系统,设立涟水县综合计费相对独立子系统,指导综合计费相对独立子系统本地端建设。
2.4、甲方在自行承担成本费用的前提下,按照本协议第三章《项目实施步骤》完成上述事项。
第三条乙方建设内容
3.1、负责配合甲方完成淮安市市县干线传输系统建设,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淮安市市县干线传输系统在乙方境内所需光缆路由,干线传输设备正常运行所必需的机房空间、机架、供配电、监控、防雷接地、空调排风等配套条件和设施。
3.2、负责投资完成涟水县广电数据网络核心层、汇聚层、接入层系统的扩容建设,以确保互动电视等双向业务开展。
3.3、负责依据本协议附件一《江苏省有线电视网络双向化建设和改造实施方案》自行投资完成涟水县的有线电视网络双向化改造,保证前述有线电视网络双向化改造通过甲方组织的验收。
3.4、负责提供涟水县有线数字电视分前端系统正常运行所必需的机房空间、机架、供配电、监控、防雷接地、空调排风等配套条件和设施。
负责投资建设涟水县有线数字电视分前端,具体见本协议附件三《涟水县有线电视数字化项目有线数字电视平台技术方案》。
3.5、负责按照甲方技术要求投资建设开展互动电视业务所需的本地县、乡干线网络传输系统。
3.6、负责投资购置综合计费相对独立子系统本地接入设施。
3.7、乙方在自行承担成本费用的前提下,按照本协议第三章《项目实施步骤》完成上述事项。
第四条合作的排他性
4.1、双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对方是各自在涟水县基于有线数字电视业务的唯一合作伙伴,非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在涟水县自行开展类似业务。
4.2、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来自甲方的有线数字电视、互动电视业务,包括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传输来自甲方的信源内容。
4.3、涟水县数字电视增值业务,符合甲方技术规范但甲方尚未提供,在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后,可由乙方自行开发。
第五条机顶盒与智能卡
5.1、机顶盒的标准制定、选型及采购
5.1.1、甲方负责制定机顶盒的各项技术规范,负责机顶盒厂商及产品的认证、许可和集成。
5.1.2、鉴于甲方用户规模优势能降低采购价格,机顶盒、智能卡由甲方组织统一招标,乙方在甲方招标入围单位中选定。
乙方所选机顶盒厂家与型号应与淮安市保持一致。
5.2、免费配置的机顶盒及智能卡
乙方向整体转换区域内的每个有线电视用户免费配置一台基本型机顶盒及智能卡。
前述免费配置的基本型机顶盒及智能卡出资由乙方承担。
5.3、互动型机顶盒
乙方向整体转换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用户提供互动型机顶盒供用户选择。
若用户选择互动型机顶盒,需缴纳互动型机顶盒与基本型机顶盒之间的差价款,差价款归乙方所有。
用户不得再领取基本型机顶盒。
5.4、非免费配置的机顶盒及智能卡
整体转换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用户如需购买第二台及以上的机顶盒和智能卡,乙方应按照双方商定的销售价格等营销政策,向其销售经双方认可的机顶盒和智能卡。
鉴于甲方负责机顶盒和智能卡的招标事宜,在乙方实现该等机顶盒和智能卡的销售后,须按照每台机顶盒采购价格的5‰摊销甲方招标费用。
5.5、机顶盒的安装调试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负责整体转换区域内机顶盒的安装调试、业务宣传等工作。
5.6、机顶盒的升级与服务
5.6.1、甲方协调生产厂家做好乙方机顶盒软件升级工作。
5.6.2、乙方负责按照甲方要求配合做好本地机顶盒软件升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宣传解释、上门服务工作,涉及费用由乙方负担。
5.6.3、乙方应与选定机顶盒厂家商定机顶盒的维修及售后服务事宜(包括在涟水县设立维修点),确保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机顶盒在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得到维修、更换,保证用户正常、持续地享用数字电视业务。
5.7、乙方所用智能卡由甲方按照技术规范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由甲方为乙方提供智能卡编号。
第六条综合计费相对独立子系统
6.1、甲方为乙方在综合计费系统内提供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并确保综合计费相对独立子系统与呼叫中心系统互联互通。
甲方为乙方提供两年免费数据备份服务。
6.2、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统一要求,建设、运营、维护综合计费相对独立子系统本地接入设施。
6.3、乙方须根据甲方的要求整理、规范用户资料数据库,并完成系统录入。
双方共同管理综合计费相对独立子系统中乙方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的资料、账单、报表和数据,并通过综合计费相对独立子系统对有线数字电视用户进行统计及收费。
6.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修改或删除综合计费相对独立子系统内由乙方录入或管理的所有资料。
综合计费相对独立子系统内乙方的所有资料,甲方应严格保密。
第七条技术支持
7.1、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网络双向化改造、有线数字电视技术平台及业务、运营支撑体系的技术支持,并协助乙方对其技术人员和营销人员进行培训。
7.2、在遵循甲方技术规划的前提下,甲方应协助乙方将涟水县广播电视台节目和本地信息在乙方有线数字电视分前端中插入播出。
第八条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纠纷处理
8.1、乙方负责涟水县有线数字电视用户的报修、投诉和纠纷处理,并按照全省统一的业务受理标准和规范为用户提供服务。
8.2甲方通过综合计费系统认定有线数字电视用户欠费,应将该等用户名单提供给乙方,由乙方通知前述用户补缴欠费。
若催缴一个月后,用户仍未补缴欠费,则停止该用户所有有线数字电视服务。
如乙方认为需要继续对该等用户提供服务,需得到甲方书面确认。
8.3乙方发现有线数字电视用户欠费,应主动停止向前述欠费用户提供服务并对其所欠的费用进行追缴。
第九条节目落地
9.1、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传输好中央台、省广播电视总台、淮安市广播电视台的广播电视节目。
9.2、乙方须与中央电视台卫传中心就中央电视台3、5、6、8套节目转播事宜达成书面协议,并自行向中央电视台缴纳本地中央电视台3、5、6、8套节目的加密费。
乙方使用卫星信源插入本地数字电视前端在当地转播上述节目,如因乙方责任,对于节目传输或转播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收入拆分
本协议项下,双方的一切义务、责任通过以下收入拆分模式得到回报。
10.1、有线数字电视新增基本收视维护费收入拆分
10.1.1、本协议有效期内,完成数字电视整体转换的区域中,城市及农村有线数字电视新增收视维护费各提取8元/月·
户作为收入拆分的基数,当乙方整转用户少于10万户,甲方与乙方每月户均收入拆分比例分别为11%、89%;
当乙方整转用户介于10万户至20万户之间,甲方与乙方每月户均收入拆分比例分别为10%、90%;
当乙方整转用户介于20万户至30万户之间,甲方与乙方每月户均收入拆分比例分别为9%、91%;
当乙方整转用户超过30万户,甲方与乙方每月户均收入拆分比例分别为8%、92%。
10.1.2、本协议有效期内,当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政策发生变化且下降幅度不高于2元/月·
户时,双方按10.1.1条约定收入拆分比例共同承担降价损失;
当下降幅度超出2元/月·
户时,乙方同意在归乙方所有的城市及农村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中拿出1元/月·
户与甲方共担降价损失;
下降幅度超出3元/月·
户时,双方承担比例另行协商。
10.1.3、乙方收取的低保户、特困户及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新增部分,双方按本协议10.1.1之约定比例拆分。
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10.1.4、双方商定乙方整体转换数字电视用户的7‰为优惠用户,在此比例之内,优惠用户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优惠部分由双方共同承担,超出7‰优惠比例的部分由乙方单方面承担。
10.2、互动数字电视基本服务费收入拆分
向涟水县互动数字电视用户收取的互动数字电视基本服务费(按照甲方确定并经省物价主管部门同意且城乡统一的互动数字电视基本服务费收费标准),甲方、乙方按照40%:
60%比例进行收入拆分。
当互动数字电视基本服务费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双方收入拆分比例不变。
10.3、增值业务收入拆分
10.3.1、除10.1.1条所列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10.2条所列互动数字电视基本服务费外,当乙方数字电视用户中订购整转特别优惠套餐(含整转特别套餐1,整转特别套餐2。
其中整转特别套餐1包括30套付费节目,年费35元;
整转特别套餐2包括60套付费节目,年费60元)的总用户少于整转用户的20%时,甲方与乙方每月户均收入拆分比例分别为50%、50%,其他数字电视增值业务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付费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付费高清晰度数字电视,付费数据广播,准视频点播等业务)也按50%、50%比例拆分;
当乙方数字电视用户中订购整转特别优惠套餐(含整转特别套餐1,整转特别套餐2。
整转特别套餐2包括60套付费节目,年费60元)的总用户多于整转用户的20%(含20%)时,甲方与乙方每月户均收入拆分比例分别为30%、70%,其他数字电视增值业务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付费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付费高清晰度数字电视,付费数据广播,准视频点播等业务)也按30%、70%比例拆分。
10.3.2、互动数字电视点播收入,甲方与乙方每月户均收入拆分比例为50%:
50%。
10.4、其他收入
10.4.1、乙方互动电视用户少于1万户时,须向甲方支付10万元/年的入网费,当乙方互动电视用户多于1万户(含1万户),则免交入网费。
10.4.2、双方可独立进行新业务开发。
一方在使用另一方新业务开发成果时,需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业务开发成本以取得授权许可。
10.4.3、在整体转换期间内,双方共同赠送给选择互动型机顶盒的用户每户200元点播费,该点播费不能用于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互动电视基本服务费及购买付费电视节目包,仅限在用户点播互动电视付费内容,且应在两年内用完。
第十一条收入拆分的结算支付
11.1、乙方负责对本协议第5.4条、第十条约定的有线数字电视各项收入单独建账和分明细核算,做到账务清晰、资金安全。
确保属于甲方的所有的数字电视业务收入拆分所得不被侵占挪用。
11.2、双方应按月结算,每个自然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结账日。
逐步做到日结日清。
11.3、双方应对照本协议第5.4条及第十条约定的收入拆分办法,依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月应收款项并按月结算(每月结账日按综合计费系统实际用户数对应收入拆分区间,以此进行基本业务和增值业务收入的拆分)。
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由乙方于次月上旬将应向甲方支付的各项数字电视业务收入拆分款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
11.4、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在互动数字电视用户总数未达到1万户的月份按月向甲方缴纳入网费;
在互动数字电视用户达到1万户后免缴入网费。
11.5、双方各自依法缴纳因实施本协议而产生的各项税费。
甲方按照本协议第5.4条及第十条规定取得的各项收入在当地缴纳营业税,乙方提供相关的纳税证明,如当地批准营业税减免政策,甲方相应享受。
第二章双方的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的责任
除本协议约定甲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外,甲方还应负责以下事项:
12.1、负责向乙方提供有线数字电视服务平台资源(指有线电视信源、媒资系统、综合计费系统、互动电视平台等),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平台资源有效运营并符合国家和有线电视广播行业的法律和技术标准。
12.2、委派工作人员负责了解与掌握与甲方投资、运维、经营、收入拆分等相关的乙方有线数字电视业务。
12.3、负责甲方所提供有线数字电视、互动电视内容的采购、集成等成本开支。
12.4、甲方给予乙方有线电视数字化工程两年呼叫服务补贴,两年期满后双方另行协商呼叫服务事宜。
第十三条乙方的责任
除本协议约定乙方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外,乙方还应负责以下事项:
13.1、负责制定《涟水县有线电视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负责实施涟水县有线数字电视整转工作。
13.2、乙方使用甲方传输的内容向其有线数字电视用户传输节目,同时须按甲方指定的频道号免费传输甲方的导视频道,并在双方商定的信道内,播出当地广播电视台节目和信息。
负责协调涟水县广播电视台,确保乙方在涟水县唯一有权传输与经营涟水县广播电视台自办或组织的广播电视节目,唯一授权的期限与本协议有效期一致。
13.3、负责涟水县的有线数字电视业务运营、网络维护与客户服务工作并承担其成本。
负责按照双方商定的数字电视营销规划和方案,在涟水县开展合作业务的市场推广与营销,积极拓展营销渠道,大力发展用户及增值业务。
13.4、负责涟水县有线数字电视分前端、市县干线传输网络及系统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并承担其成本(不含甲方投资设备的修理费)。
13.5、负责涟水县有线数字电视、互动电视播出与传输安全,确保本地插入节目或信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3.6、负责确保本地CA系统仅使用甲方综合计费系统授权接口管理、操作;
确保不使用CA系统直接对本地用户开通或关闭授权;
确保本地CA系统对甲方开放;
确保本地用户资料在综合计费相对独立子系统中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保证数据真实;
配合甲方或中介机构完成例行或随机的检查、审计。
13.7、负责配合甲方全省频道落地工作。
13.8、积极配合甲方委派的工作人员了解、掌握与甲方投资、运维、经营、收入拆分等相关业务。
13.9、负责在六个月内组建广电网络公司,置入乙方网络资产及有线电视收费权。
负责将本协议中乙方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变更至公司。
第三章项目实施步骤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步骤
14.1、双方共同制定涟水县有线数字电视平台技术方案及有线电视网络双向化改造实施方案,依据《涟水县有线电视数字化项目有线数字电视平台技术方案》(参见附件三),在整转开始前分别完成系统设备招标采购和安装调试。
14.2、乙方负责制定《涟水县有线电视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并负责获得当地政府部门的批文。
14.3、甲方在整转开始前将有线数字电视信源传送至涟水县分前端机房,完成涟水县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的集成和招标选型,指导乙方完成有线数字电视分前端系统建设。
14.4、乙方在整转开始前完成整体转换工作组组建、人员招聘和培训等工作,整理并规范用户数据,完成系统录入。
14.5、涟水县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目标为在已网改区域内整体转换率达到90%以上,其中城区互动电视用户力争达到城区整体转换用户总数的20%以上。
14.6、整转工作具体要求参见《涟水县有线电视数字化项目整体转换实施细则》(附件四)。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5.1、由于一方的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另一方因该违约行为所受的损失。
如双方均有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
16.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签署和任何履行,以及本协议项下任何争议的解决应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
17.1、对于因履行本协议而引发的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力求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18.1、由于天灾、战争、暴乱、火灾、爆炸、台风、水灾、地震、政府命令或其他超出受影响方合理控制的行为等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本协议不能或延迟履行时,受影响方无需承担责任。
由于前述原因影响,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协议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不能或延迟履行的理由,受影响方还应努力尽快继续重新履行本协议。
第七章保密
第十九条保密
19.1、由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收方”)提供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条款或任何其他依照本协议签订的协议,应被保密,并且只能够向接收方的员工、董事、承包方、代表、律师、财务顾问和其他顾问披露,并且该等人员系由于各自的职责或职位而有必要知晓该等信息,且仅限于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披露该等信息。
接收方代表自己和前面提及的人员同意完全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并且承诺和保证,通过其行动,无论接收方或者可能收到接收方披露信息的前面提到的人员都不会违反依据本条而承担的保密义务。
19.2、前述的保密和不披露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9.2.1、任何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部门法规或规定要求接收方披露的信息;
19.2.2、根据法律程序或相关政府部门或有管辖权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接收方披露的信息;
19.2.3、公众一般可以获取的信息或者已成为公众一般可以获取的信息(除系由于接收方违反本条而披露信息所导致)。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及期限
20.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在双方各自履行有关手续并相互确认后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为十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完整协议
21.1、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并应取代本协议签署前作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同、陈述和谅解。
第二十二条协议的修改
22.1、对于本协议和有关事项所做的技术性细化完善及其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并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协议中的有关事项做出说明、解释和补充。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和附件为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补充协议、附件或其它文字材料与本协议不一致的,按签署时间在后优先原则进行解释、履行。
第二十三条其他
23.1、本协议签署四(4)份原件,双方各执两
(2)份,每份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章定义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定义和解释
除非本协议条款另有规定,以下条款应具有以下含义:
24.1、“涟水县”,系指涟水县行政区划范围。
24.2、“有线数字电视服务平台”,系指由甲方设计的为满足涟水县有线电视用户数字化整体转换需求的基本业务数字电视服务平台,并以基本业务数字电视服务平台为基础构建功能完备的付费数字电视和互动数字电视业务平台,主要包括技术系统和运营支撑系统等。
技术系统是实现广播电视节目、信息服务等各种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系统。
运营支撑系统是保证实现运营,达到运营目标所需要的软、硬件系统。
24.3、“有线电视网络双向化改造”,系指通过建立双向的城域网和接入网为用户提供综合业务的双向传输系统以满足终端用户的双向化需求。
24.4、“有线数字电视基本业务”,系指通过有线数字电视服务平台提供的,由政府部门核定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所涵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业务等,包括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业务、免费高清晰度电视业务、电子节目指南业务、节目预定业务、频道列表自动更新业务、数字音频广播等。
24.5、“有线数字电视增值业务”,系指通过有线数字电视服务平台提供的,包括付费标准清晰度数字电视业务、付费高清晰度数字电视业务,付费数据广播业务,准视频节目点播业务和互动数字电视业务等。
24.6、“有线数字电视分前端”,系指乙方为完成涟水县数字电视播出所建设的技术系统。
24.7、“综合计费系统”,系指有线数字电视服务平台中提供数字电视运营管理与结算的技术系统。
24.8、“综合计费相对独立子系统”,系指在甲方建设的综合计费系统中为乙方单独设立的子系统,由乙方对涟水县用户进行管理。
24.9、“第三方”,系指除双方之外的其他同类业务的提供者及运营者。
甲方:
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签约人(签字):
签订日期:
2011年6月15日
乙方: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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