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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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达、贯彻上级领导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实施;
(2)召开会商会议,对灾区形势进行会商和评估,研究提出对策;
(3)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与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4)承办灾区紧急救援、灾民转移安置等有关方面的协调事宜;
(5)负责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3、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
开展救灾知识宣传和教育,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市发展计划局:
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经贸局:
协调邮电、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
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
协助灾区政府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市公安局:
参与灾区紧急救援;
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保障灾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等安全。
市民政局:
收集、汇总、核实、评估、报告和发布灾情;
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
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和管理;
组织救灾捐赠;
组织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恢复重建;
储备救灾物资;
检查、督促灾区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市财政局:
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济支出预算,会同市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救灾资金;
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事局:
对救灾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市国土资源局:
组织开展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
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市规划建设管理局:
指导灾区城市被毁坏的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
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
指导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市交通局:
修复被毁损的干线公路、水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
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
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
协助海事部门进行海事救助打捞工作。
市水利局:
组织、协调防汛抢险;
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
保障灾区生活、生产用水的供应;
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农业局:
对农作物灾害预测预报;
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
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
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
市渔业总站:
对海洋灾害预测预报;
配合海洋灾害的救助、打捞工作;
指导海上养殖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市卫生局:
指导、帮助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
根据灾区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
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及时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确保灾区饮食安全;
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市林业局:
参与相关灾害评估;
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的治理。
市统计局:
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市粮食局:
保障灾区口粮供应。
市气象局:
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和雨情;
对干旱、台风、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
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
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监视,对次生灾害进行预测,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
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
市供电公司、网通公司:
指导和组织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通讯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市供销社:
保障灾区日用生活所需的商品、主要副食品供应。
市外经贸局:
协调处理抗灾救灾涉外事务。
市人武部、预备役226团、辛庄边防大队、消防大队、武警中队:
负责自然灾害发生后的紧急救援工作。
四、应急准备
1、资金准备。
(1)市人民政府及各镇(街、区)人民政府应确保救灾经费投入,将救灾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救济以及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
(2)实行救灾资金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救灾资金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2、物资准备。
(1)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救灾应急实际需要储备适量的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调运制度;
(2)市水利局负责储备抗洪、排涝所需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3)市经贸局、供销社和粮食局应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采购供应机制;
(4)市卫生局和市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应负责储备、采购所急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3、通讯和信息准备
加强全市灾害信息管理和覆盖市、镇、村三级救灾通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确保24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人力资源准备
(1)与当地驻军建立救灾协调机制。
成立由市人武部等驻军参加的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以及由市卫生局专业医护人员组成的应急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
(2)组建专家组,建立专家会商评估机制。
专家组成员包括民政、气象、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5、社会动员准备
市民政局和各镇(街、区)人民政府成立救灾捐助办公室,负责接受社会各界救灾款物的捐赠。
灾害发生后,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
五、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1、灾害预警管理。
(1)在自然灾害来临之前,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灾害预报部门的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报。
(2)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要求做好应急或采取应急措施。
2、灾情报告
(1)灾情报告内容: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种类、灾害发生的时间、时段、地点、背景、范围、程度,台风登陆地点、编号、地震震中经、纬度、地震震级、烈度,灾害后果(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
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
塌房屋间数、倒塌居民住房间数、倒塌居民住房户数、损坏房屋间数、因灾死亡大牲畜、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
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
需救济伤病人口;
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
己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
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
已救济伤病人口、己安排伤病救济款;
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
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2)灾情报告制度
自然灾害发生后,镇(街、区)人民政府必须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民政局报告灾情。
凡发生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镇(街、区)人民政府应在灾害发生2小时以内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对灾情进行初步汇总、核实,上报烟台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镇(街、区)人民政府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向烟台市民政局上报,直至灾情稳定。
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和虚报。
3、灾情核定
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查灾小组深入灾区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核定实际损失;
同时协调农业、水利、气象、统计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4、灾情发布
灾情数据以市民政局与有关部门会商的统计数据为准,市民政局汇总灾情后,报市市委、市政府,待批准后向上级报告;
需要向社会公布时,向社会公布。
六、灾后应急响应及灾后救助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做出应急响应并采取应急行动,根据灾情进行对口紧急支援,并及时向上级对口部门报告救灾情况,提出紧急支援的项目和内容。
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要根据需要立即调集救灾物资和运输车船,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紧急调运。
要组织市、镇机关干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灾后24小时内将脱险群众基本安置就绪。
要及时做好灾民急需的食品、饮用水、日用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要根据核实后的灾情数据,制定灾民吃、穿、住、医等总体方案。
经报市救灾指挥部审定后,分步实施。
1、转移安置。
灾后2小时内,灾区政府组织救援人员抢救遇险群众,对其进行转移安置。
安置工作采取借住公房、搭建简易棚、调拨帐篷、投亲靠友等多种形式,将遇险群众妥善安置。
2、食品供应。
灾后4小时内,食品供应点按每人每天1千克主食(馒头、大米饭、方便面、饼干等),部分副食(3个罐头、3袋咸菜),3.5千克饮用水(开水、纯净水、矿泉水)等必需品供应灾民。
待灾民能够自行解决饮食问题后,各食品供应点到市民政局结算。
3、伤病救济。
根据灾情分布形势,市卫生局立即组成医疗卫生组,迅速调集全市医疗救护力量,在灾后4小时内初步建立起伤员救治网络,紧急救治伤员。
在灾后24小时内派出防疫队进入指定区域,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疫情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病的暴发和流行。
民政局根据灾民的自救能力发放伤病救济款。
4、口粮救济。
(1)拨款。
镇、村两级要在灾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需救济口粮人口和需救济粮数量。
需救济口粮人口是指无钱、无粮、无自救能力,需要政府给予口粮救济的人口数量。
需救济粮数量指按需口粮救济人口每人每天500克成品粮计,维持到下一个收获季节期间,扣除自力可以解决的口粮后的粮食短缺数量。
依据需口粮救济人口及需救济粮数量情况,及时下拨救灾粮款。
救灾粮款下拨程序是:
接到上级或市财政局拨款后,市民政局根据掌握的灾情,立即研究初步分配方案,5日内与市财政局协商同意后,提报市政府审查同意,10日内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行文下发各镇(街、区)。
(2)借粮。
当需口粮救济人口超过2万人时,采取开仓借粮的方法。
即:
由粮食部门提供粮食,镇(街、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粮食局与借粮村委会签订借粮合同,由镇(街、区)担保。
(3)发放。
救灾粮款发放程序是:
首先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灾民救济名单,登记造册,5日内报镇(街、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张榜公布;
由镇(街、区)人民政府指派农村信用社按照批准的灾民救济花名册3日内发给灾民,并由领款人签章。
5、衣被救济。
对因灾造成缺少衣被、需要救济衣被的群众,要及时实施衣被救济。
遇险群众妥善安置后,镇、村两级要及时调查统计需衣被救济人口及需救济衣被数量,进行登记造册。
灾后2小时内,救灾组要指导灾区政府组织部分衣被进行救济。
6、恢复重建。
(1)恢复重建因灾毁损的居民住房、学校校舍;
①民房修建。
因自然灾害造成部分房屋倒塌,在原宅基地建房,对于有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用由本人承担;
对于有半自救能力的户,给予适当补贴;
对于无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用由民政部门承担。
②整村重建。
以村为单位,因自然灾害倒塌民房(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超过50%的,则需整村重建。
重建工作要由市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灾民建房质量、标准和建房图纸,灾区政府组织实施。
对于有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用由本人承担;
对于有半自救能力的户,市民政局给予适当救济;
对于无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用由市民政局给予救济。
在建房过程中,建设、质量监督部门要对各乡镇、各村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要立即责令返工。
(2)各有关部门着力修复因灾毁损的交通、通讯、水利、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
7、灾后恢复生产。
镇(街、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着手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1)抢种和补种。
灾区政府及时组织灾民抢种和补种应时农作物以及各类应时蔬菜,使灾民增加收入。
(2)生产资料供应。
市供销社及时组织果蔬加工企业,收购受灾果蔬进行加工,并提供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
种子公司提供恢复生产的粮种和菜种;
农机公司提供生产服务;
果业总站和渔业总站提供技术指导。
购置生产资料的费用原则上由灾民自行承担,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按规定提供贷款。
(3)劳务输出。
以乡镇为单位,组织灾民外出打工。
对于具备技术专长的能工巧匠根据其特点安排活计;
对于无技术专长的主要安排体力劳动。
8、社会救助。
各镇(街、区)要将灾民作为社会救助的重点对象,强化动态管理。
对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灾民及时进行保障;
对家庭收入达不到当地人均收入三分之一的实施社会互助。
七、附则
各镇(街、区)人民政府、重要厂矿企业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和易灾状况,制定救灾应急预案;
市级有关部门也应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救灾应急工作预案,确保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救灾应急预案制定后应报市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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