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腐败合作之贪官引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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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腐合作之贪官引渡,以中国大陆地区为例,引渡(extradition)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改过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是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
比如赖昌星目前身在加拿大境内,但被我国指控有犯罪行为,我国向加拿大请求将其移交于我国进行审判。
加拿大应请求移交的行为就是引渡。
女黑老大王婉宁被引渡回国,引渡(extradition)一词由来已久,来源于西方词语extratradere意思是“向外遣送”,引渡本身的历史就很悠久,甚至到埃及,但是那个时候的引渡与现代的引渡制度完全不同。
17世纪以后洛克、贝卡贝利亚的呼吁与他们的那个时代的观念成为了现代引渡制度的基础。
1793年地法国宪法,首次肯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里程碑)1833年比利时引渡法大纲和英国的1870年引渡法标志着现代引渡制度的形成。
引渡的对象分为三种:
一、请求国的居民;二、被请求国的居民;三、第三国居民,既非请求国也非被请求国。
国与国之间的引渡也是有原则的与条件的。
一般的条件是:
1.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
2.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
3.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
引渡的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政治犯指请求国要求被引渡对象犯有政治性质的罪行时,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引渡。
如果逃亡的罪犯是政治犯,即使提出请求也不予引渡。
但有些国家对缉捕的革命者以及进步人士不仅不给予政治犯的待遇,反而横加迫害。
7月13日,古巴宣布释放的首批7名政治犯抵达西班牙马德里机场后出席记者会,死刑不引渡原则,所谓“死刑不引渡”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认为,在引渡后被引渡人可能被处以死刑时,不予以引渡,该原则是随着对死刑问题的日益关注和人权国际保护运动的影响而逐渐兴起和发展的。
从国际上看,目前有112个国家已从法律上和实践中废除了死刑,这些国家显然是不允许引渡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外国人,即使某些仍然保留着死刑的国家,也会考虑到人道主义原则以及本国刑事法律对死刑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限定,在引渡合作中遵循死刑不引渡原则。
该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它的地位有可能优先于其他国际法义务。
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基于属人管辖原则,优先对本国国民拥有刑事管辖权,因而即使本国国民的犯罪行为是在国外实施的,应由其本国行使司法管辖权,而不将其引渡给有关外国。
请求引渡的对象应当是请求国的国民或者是第三国的国民,或者是无国籍人,但不应为被请求国本国的国民。
双重犯罪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是指可予引渡的罪行,必须是依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都构成犯罪,并且应当处以一定刑罚以上的行为。
该原则是为了保护被请求引渡人的基本人权。
同时,也是基于相互尊重国家主权的考虑,毕竟引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但由于各国政治形态、风俗习惯的不同,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问题上,各国标准不一。
这在不同意识形态、政治制度或交战国之间尤为明显。
构成引渡理由的犯罪主要是一般刑事犯罪,而且请求引渡和被请求引渡的国家双方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也就是“相同原则”即“双重犯罪原则”)或者是条约中所规定的行为。
各国间引渡条约关于可构成引渡理由的犯罪事项的规定有不同的方式。
一是列举法,将可引渡的罪行逐一罗列;二是概括法,根据应受的惩罚规定某些标准以确定哪些是可引渡的罪行。
列举法,列举法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较为流行。
例如,1924年美国和罗马尼亚间引渡条约第1条,列举了谋杀罪、重婚罪、放火罪等共项罪名作为应予引渡的理由。
可构成引渡理由的犯罪通常包括谋杀、杀人、强奸、猥亵、绑架、拐骗儿童、诱拐、淫业、重婚、人身残害、敲诈、伪证、纵火、盗窃、抢劫、贪污、欺诈、骗钱、伪造货币、违反破产法、蓄意破坏财产、贩运毒品或贩运未遂等各国在实践中发现采用列举法缺乏灵活性。
因为国家在签订条约时很难精确地规定所有可引渡的罪行,如缔约后发现需补充新的罪名,则须通过繁琐的条约修改称序解决。
因此,现代则倾向于采用概括法。
根据可能施加的最高或最低刑罚规定可引渡的罪行。
如1953年匈保司法协助条约第56条,规定“按照缔约双方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判刑至少一年或更重的监禁,为可予引渡的犯罪。
”此外,还有少数条约兼采列举法和概括法。
例如,1972年英国与美国引渡条约在一一列举可引渡的罪行的同时又规定,任何其它罪行,如果根据双方的法律都是应受惩罚的活,也是可引渡的罪行。
概括法,20世纪90年代初与中期(外逃出现)1993年8月(第一个引渡条约,94年生效)1989年张振海劫机案2000年12月28日(我国引渡法)2001年(关注年第一篇贪官外逃文献)2003年10月31日(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5年10月27日(我国批准公约12月24日生效)2006年10月26日刑法修正案(六),和西班牙签署引渡条约2007年3月13日,和法国、澳大利亚签署引渡条约,我国承诺赖昌星回国后不判死刑。
2009年刑法修正案(7),扩大受贿罪主体。
2011年刑法修正案(8),取消十三个经济犯罪死刑。
“引渡”中国大陆地区的发展历程,多事之秋,20世纪90年代初与中期(外逃出现)1993年8月(第一个引渡条约,94年生效)1989年张振海劫机案2000年12月28日(我国引渡法)2001年(关注年第一篇贪官外逃文献)2003年10月31日(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5年10月27日(我国批准公约12月24日生效)2006年10月26日刑法修正案(六),和西班牙签署引渡条约2007年3月13日,和法国、澳大利亚签署引渡条约,我国承诺赖昌星回国后不判死刑。
2009年刑法修正案(7),扩大受贿罪主体。
2011年刑法修正案(8),取消十三个经济犯罪死刑。
“引渡”中国大陆地区的发展历程,多事之秋,20世纪90年代初与中期(外逃出现)1993年8月(第一个引渡条约,94年生效)1989年张振海劫机案2000年12月28日(我国引渡法)2001年(关注年第一篇贪官外逃文献)2003年10月31日(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5年10月27日(我国批准公约12月24日生效)2006年10月26日刑法修正案(六),和西班牙签署引渡条约2007年3月13日,和法国、澳大利亚签署引渡条约,我国承诺赖昌星回国后不判死刑。
2009年刑法修正案(7),扩大受贿罪主体。
2011年刑法修正案(8),取消十三个经济犯罪死刑。
赖昌星“回国”,“引渡”中国大陆地区的发展历程,多事之秋,自1993年8月与泰国缔结第一个双边引渡条约以来,我国已经与33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但大多数都是发展中国家,而外逃贪官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外逃地点往往为英美发达国家。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来,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多亿美元,算起来平均约1亿元人民币。
目前,我国主要通过三个途径缉捕外逃犯罪嫌疑人。
一是引渡。
目前,我国和33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
我国检察机关可通过外交途径向这些国家请求将外逃贪官引渡回国。
二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缉捕。
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及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我国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通缉令,请求其他缔约国、成员国协助,对进入这些国家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予以缉捕。
通过这种方式,我国已成功将几十名贪官缉拿归案。
三是区域性司法协助。
我国的边疆省份检察机关与相邻国家如泰国、缅甸、俄罗斯等国的司法机关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共同对付跨国犯罪,互相协助缉捕外逃犯罪嫌疑人。
多事在何处?
我国大陆地区的引渡发展在2000年的时候类似一个分水岭;尤其是“远华走私案”之后,两千年,司法、立法体系的改革,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先进国际经验,在此方面尚属空白,并无先例可循,当赖昌星出逃时,连最基本的程序,也是按照我国的司法习惯来进行。
我国大陆地区引渡制度的存在的缺陷,1、加入了许多的国际公约,但由于国内没有相应的立法与之配套。
2、即便是有了相应的立法,大部分有“应急”之说,在使用和与其它的国家合作的时候依然困难重重,赖案就是一个例子。
3、刑法的适用存在问题。
(三次的刑法修正案),引渡条约,引渡条约使国家间引渡罪犯依据。
因为国际法上没有赋予国家以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自己的事情。
(中国同他国签订引渡条约共33个)对于赖昌星案件来说,如果中国和加拿大没有引渡条约,那么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我国没有丝毫办法。
但是如果有了引渡条约就不一样了,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如果在条约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必须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
“赖昌星”简介,1958年出生泉州晋江。
1991年迁居香港。
1994年初成立“厦门远华集团有限公司”,开始大规模走私活动。
1999年8月出逃加拿大。
1999年8月,赖昌星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以普通游客的身份抵达加拿大温哥华机场,与之同行的还有其妻及三名子女。
他们一家结果在签证过期后拒绝离开加拿大,并引发了加拿大历史上拖延时间最长的一起难民申请诉讼案件。
1999年,赖昌星全家逃往加拿大后,被加政府软禁在温哥华住宅中。
2005年8月,加拿大最高法院拒绝赖昌星及其家属的难民身份申请。
2006年5月1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宣布移民部完成对赖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启动遣返程。
赖昌星随后向联邦法庭提出延缓遣返上诉,并要求对遣返前风险评估进行司法复核。
2006年5月1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宣布移民部完成对赖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启动遣返程。
赖昌星随后向联邦法庭提出延缓遣返上诉,并要求对遣返前风险评估进行司法复核。
2007年4月5日,加拿大联邦法院对赖昌星案做出判决,宣布此前移民部对其全家发出的遣返令无效,接受赖昌星提出对遣返前风险评估进行司法复核的申请。
2007年4月19日,移民暨难民局取消对赖昌星的宵禁令。
2007年11月20日,联邦法院开庭申理移民部要求恢复赖昌星的宵禁规定一案。
2007年11月28日,联邦法庭法官哈林顿(SeanHarrington)判决继续取消对赖昌星的宵禁令。
2009年1月22日,加拿大移民部批准赖昌星的工作准证申请,允许其在加拿大工作。
2011年7月21日下午6时,加拿大联邦法庭于温哥华宣布,否决赖昌星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
赖昌星将会被遣送回中国,最快是2011年7月23日。
2011年07月23日07:
51赖昌星在加拿大警察押送下遣返中国。
难以引渡赖昌星回国的四大理由,理由一、从国情与法律来说,难以成功引渡的理由无非是加拿大在内的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经济犯罪并不构成判处死刑的地步,而中国法律规定这种重大经济犯罪是必须要进行死刑判罚的,如果一旦引渡回中国,国外认为有些太过于严酷,是对罪犯的一种人权的侵犯,因此加拿大政府按照他们的国情来说,不引渡赖昌星也是有一定的理由的。
理由二、从引渡制度来说,中国与其它国家间存在着没有互相引渡的协议。
理由三、从经济利益角度来说,赖昌星虽然也是加拿大人所瞧不起的类型,但其手中拥有着巨大的经济牌,无疑也会给当地带来不可估计的“效益”理由四、从国内少数人的利益角度来说,从一些一些网友揣测评论分析,也有人认为一直不能被引渡回来的缘由是“远华大案”牵涉到的官员太多,如果赖昌星成功引渡回国,势必会让一些人丢掉乌纱,甚至会锒铛入狱。
http:
/,将会如何处置,2007年2月13日,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说,“赖昌星回国会受虐待”毫无根据,我国已承诺不判赖昌星死刑。
干以胜指出:
“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死刑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立即执行,一种是缓期执行。
我国已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就包括不判处他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这个法律规定是非常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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