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语文教师先进事迹材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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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大家与小家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杨老师舍小家为大家,一直坚守高三岗位,因为她知道作为一名人民教师的责任,知道所承载的是56个家庭的希望,承载的是秀洲区父老乡亲对嘉高的期望;
但是作为妻子的她,无法用言语来形容自己对爱人的愧疚。
杨丽娟老师班主任工作出色。
从教23年,班主任工作长达21年。
优秀的班主任工作形成了她的“一班一品”:
以爱心贯穿教育过程的始终,在班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08届高三(9)重点大学率达75%;
班级屡获精神文明班级,体育节总分第一名,卫生示范班级;
班中学生在各种竞赛中也屡屡获胜,05届的沈达宇同学获全国物理竞赛二等奖,沈倩杰同学获全国生物竞赛三等奖,08届的张忠伟同学获全国生物竞赛二等奖,王林林同学获全国物理竞赛浙江赛区二等奖,09届的钱揭珺同学获全国英语能力竞赛一等奖,王亚楠、张一波同学获全国英语能力竞赛嘉兴市一等奖。
因此,她的班级被全校公认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示范班。
杨丽娟老师以其丰富的教学经验、乐于奉献的精神、高品位的班主任工作,创造了她教育教学上的一个个辉煌;
她与嘉高团队一起在前进,辛苦着并收获着,收获着并快乐着!
妇女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权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
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入学的妇女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准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劳动权益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九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四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三十五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禁止溺、弃、残害女婴;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
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三十六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
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七条禁止**、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或者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三十九条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禁止干涉妇女的婚姻、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屋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解决。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地位与实践指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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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充分认识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地位,准确把握其实践指向,对于深入贯彻落实这一重大战略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地位:
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
这不仅明确了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范畴中的科学理论,而且将其与其他经典理论并列起来,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发展进程中的逻辑序列和递进关系。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形成的递进关系可以看出,科学发展观的承主要体现在:
一是在理论渊源上,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
二是在理论基点上,都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为立论基础;
三是在理论品质上,都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四是在理论主题上,都坚持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五是在理论目标上,都坚持以人为本,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部理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更为重要的是,科学发展观勾画出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新发展观的基本框架,深入回答了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的问题。
第一,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本质与核心就是坚持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观中的以人为本,着重强调尊重人的主体价值、发挥人的主体作用、实现人的主体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和前提。
第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基本要求与状态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
科学发展观立足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明确地把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和必须保持的状态。
第三,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指明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根本方法就是统筹兼顾,开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的新局面。
在我国现阶段,牢牢把握五个统筹,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也就牢牢把握住了科学发展观的要义。
科学发展观的实践指向: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是内在统一的。
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就是要达到个体自身的和谐;
可持续发展,就是要达到人类代际之间的和谐;
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就是要达到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达到人际关系的和谐、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
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题。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牢牢抓住发展这个主题。
科学发展观着眼于丰富发展内涵、创新发展观念、开拓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大大深化了对发展地位、发展内涵和发展本质的认识。
科学发展观把发展看成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过程,主张从社会生产各个部类、各个地区、各个方面的联系中,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当代与后代的联系中来把握和推进发展。
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乎逻辑的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观从发展理念、发展思路、发展模式等方面促进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是从发展的角度求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从社会关系、社会状态等方面反映和检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成效,是从和谐的角度促发展。
我们党提出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把发展与和谐更好地统一起来,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即在发展中实现和谐,在和谐中促进发展;
以发展保证和谐,以和谐推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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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秀 语文教师 先进事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