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汉江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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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汉江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
仙桃市汉江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
衡宇征收补偿方案
为推动汉江综合整治,改善老城区居民生活条件,仙桃市人民政府拟对汉江综合整治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衡宇实施征收,依照《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评估方法》(建房〔2020〕77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法》(省政府令第38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衡宇征收范围及征收签约期限
(一)衡宇征收范围。
汉江综合整治项目所辖区域(具体征收范围以市计划局确信的计划红线为准)。
(二)征收签约期限。
自被征收衡宇评估结果发布之日起90日内。
二、衡宇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一)衡宇征收主体。
仙桃市人民政府。
(二)衡宇征收部门。
仙桃市衡宇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衡宇征收实施单位。
仙桃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仙桃市干河街道办事处、仙桃市龙华山街道办事处。
三、被征收衡宇用途及建筑面积认定
(一)已记录衡宇的认定。
已记录的衡宇,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衡宇权属证书和衡宇记录簿的记载为准;衡宇权属证书与衡宇记录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衡宇记录簿确有错误外,以衡宇记录簿为准。
(二)未记录建筑的认定。
属2016年1月1日以前,居民(租住户)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解决居所自搭自建而成,未办理建房手续,也未办理相关证件的,以国土、计划部门下达抢占、违建整改书面通知为准;属2016年1月1日以后的,以国土、计划部门现场鉴定意见为准;商品房、房改房原阳台未封锁,但产权人后来自行封锁的,其阳台建筑面积按50%予以合法认定;未记录建筑的建筑面积以衡宇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未记录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纳入补偿范围,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已利用期限的剩余价值参考剩余利用期限予以补偿。
(三)改变用途衡宇(“住改非”衡宇)的认定。
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衡宇,在2016年1月1日前,证照齐全或事实经营的,认定为“住改非”衡宇。
四、补偿方式
本项目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即政府采购商品住房安置)两种方式。
其中,产权调换本着先签约、先受益、就近安置的原那么,按被征收人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时刻顺序,确信选择产权调换房源的顺序。
产权调换房源地块拟定为金威麦芽厂地块、弘文中学北地块、裕波纺织厂地块、木材市场周边地块等4处地块。
五、住宅类衡宇征收补偿
住宅类衡宇包括居民自建房、商品住房、房改房、公有住宅衡宇、空台基等。
被征收人能够选择货币补偿,也能够选择衡宇产权调换。
征收公有住宅衡宇的,其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个人装饰装修补偿及附属物的补偿费归利用人所有。
(一)货币补偿方式。
补偿总额由衡宇价值补偿、搬迁补助、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设备补偿、衡宇附属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营业增补费等项目组成。
补偿对象按“一台一户”的原那么确信。
1.衡宇价值补偿。
被征收衡宇(或空台基)价值由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信,评估时点为衡宇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搬迁补助。
按3000元/户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其中空台基无搬迁费。
被征收户系残疾人家庭的,搬迁费增加50%。
3.
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衡宇的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评估确信;空台基无装饰装修补偿。
4.附属设施设备补偿。
衡宇附属设施设备补偿由衡宇征收部门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涉及欠缴水、电、气等费用的,由被征收人在领取补偿前自行缴清。
补偿标准如下:
(1)固定(报装费):
300元/部(不计分机);
(2)有线电视迁移费(报装费):
300元/户;
(3)网络宽带迁移一次性补助费:
150元/户;
(4)电热水器迁移费:
200元/个;
(5)空调移机费:
柜机400元/台,挂机200元/台;
(6)独立水表:
780元/块;分水表30元/块;
(7)天然(煤)气(报装费):
卡表2890元/户,一般表2330元/户;
(8)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1000元/户;
(9)独立电表(含三相照明电表):
按报装单据给予补偿。
5.衡宇附属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1)暗楼或隔热层未超过米,经认定为未记录合法建筑的,按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2)茅厕、围墙、地坪及管道沟槽等其他附属建筑,按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3)被征收土地上的苗木、花草及连年生经济林木等,能够移植的,协商确信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按评估机构评估价钱给予补偿。
在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后突击抢种的作物、树木等其他附着物,依法不予补偿。
6.营业增补费。
居民“住改非”衡宇,依照地段区位按“住改非”部份的面积,给予营业增补费。
具体补偿标准为按用于经营面积的住宅市场评估价值的50%予以补偿。
(二)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补偿总额由衡宇面积调换、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设备补偿、衡宇附属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建筑面积补助、营业增补费等项目组成。
1.衡宇面积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还建安置房与应调换面积相等部份,征收两边互不结算差价。
还建安置房面积小于应调换面积部份,由征收人依照安置房政府团购价钱予以补偿。
还建安置房大于应调换面积部份,由被征收人依照以下标准补齐差价:
(1)大于的面积在应调换面积10%及以下,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政府团购价补齐差价;
(2)大于的面积在应调换面积10%以上的,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补齐差价。
空台基衡宇面积按台基面积计算,还建安置房面积与应调换面积相等部份,由被征收人依照500元/㎡补齐差价;还建安置房面积小于应调换面积部份,由征收人依照安置房政府团购单价减去5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还建安置房面积大于应调换面积部份,由被征收人按上述标准补齐差价。
2.产权调换方式中搬迁补助、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设备补偿、衡宇附属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营业增补费与货币补偿方式中相应的补偿标准相同。
3.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住宅类衡宇,按每户每一个月800元标准计发,空台基无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计发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腾空被征收衡宇之日起,至产权调换衡宇交付后2个月止。
4.建筑面积补助。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类衡宇(不包括空台基),按被征收衡宇合法建筑面积的10%给予建筑面积补助。
被征收人衡宇建筑面积加上建筑面积补助仍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予以补偿。
5.产权调换衡宇办证税费缴纳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面积部份应缴纳的办证税费,由衡宇征收部门承担;被征收人自购建筑面积部份应缴纳的办证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六、非住宅类衡宇征收补偿
非住宅类衡宇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补偿总额由衡宇价值补偿、搬迁补助、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设备补偿、衡宇附属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项目组成。
(一)衡宇价值补偿。
按被征收衡宇价值分类进行补偿。
1.被征收衡宇性质为国有划拨类土地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生产性用房的,按衡宇重置价和划拨土地评估价进行补偿。
2.民营经济实体在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上自建的办公、生产性用房,按衡宇重置价和土地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3.居民购买的纯商业性用房,按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二)搬迁补助。
征收办公用房或生产经营性用房,涉及大型机械设备、大量物资等搬迁的,由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确信搬迁、安装费用;无法恢复利用的设备按评估确信的残值予以补偿。
(三)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衡宇的装饰装修补偿单价由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评估确信。
(四)附属设施设备补偿费。
衡宇附属设施设备补偿由衡宇征收部门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涉及欠缴水、电、气等费用的,由被征收人在领取补偿前自行缴清。
补偿标准如下:
1.固定(报装费):
300元/部(不计分机);
2.有线电视迁移费(报装费):
300元/户;
3.网络宽带迁移一次性补助费:
150元/户;
4.电热水器迁移费:
200元/个;
5.空调移机费:
柜机400元/台,挂机200元/台;
6.独立水表:
780元/块;分水表30元/块;
7.天然(煤)气(报装费):
卡表2890元/户,一般表2330元/户;
8.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1000元/户;
9.独立电表(含三相照明电表):
按报装单据给予补偿。
(五)衡宇附属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1.暗楼或隔热层未超过米,经认定为未记录合法建筑的,按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2.茅厕、围墙、地坪及管道沟槽等其他附属建筑,按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3.被征收土地上的苗木、花草及连年生经济林木等,能够移植的,协商确信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按评估机构评估价钱给予补偿。
在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后突击抢种的作物、树木等其他附着物,依法不予补偿。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
因征收衡宇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停产停业补助费。
在衡宇征收之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助。
停产停业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被征收衡宇是合法建筑,衡宇所有权证记录的用途为非住宅;
(2)被征收人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记录证;
(3)2016年1月1日前开始经营。
2.停产停业的补助方法:
按被征收衡宇市场评估价的5%确信。
被征收人以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衡宇市场评估价的5%的,应向征收部门提供衡宇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提请衡宇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依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停产停业期限依照6个月计算。
3.“住改非”衡宇不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七、其他事项
(一)衡宇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利用权同时无偿收回。
被征收人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注销手续。
(二)因产权人亡故,无继承人或继承人不明的衡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
(三)衡宇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信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衡宇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仙桃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四)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损坏衡宇结构,不得拆卸已经给予补偿的衡宇构件、设施。
如有上述行为,衡宇征收部门应责成被征收人按评估价钱补偿,补偿费从其衡宇征收补偿费中扣除。
(五)集体土地上的衡宇征收补偿标准参照此方案执行。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方案由仙桃市衡宇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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