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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方式要有助于推动公开、有效竞争和物有所值目标的实现。
一、按是否具备招标性质,可将采购方式分为招标性采购和非招标性采购。
采购金额是确定招标性采购与非招标性采购的重要标准之一。
一般来说,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性采购方式;
不足一定金额的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性采购方式。
(一)招标性采购方式
招标性采购是指通过招标的方式,邀请所有的或一定范围的潜在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实体通过某种事先确定并公布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中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招标采购方式作为一种公平民主的采购方式,在政府采购中广泛使用,只要是采购人需要的、数额较大的产品或项目都可以通过该方式进行。
这种方式按其公开性的程序可分为竞争性招标(亦称公开招标)和有限招标两大类。
政府采购中所鼓励的招标方式实际上是指竞争性的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方式。
1.竞争性招标采购。
是指通过公开程序,邀请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参加招标的方式。
竞争性招标采购方法具有通过广告进行竞争邀请、投标一次性、按事先规定的选择标准将合同授予最佳投标商及不准同投标商进行谈判等特点,被普遍地认为最能体现现代民主竞争精神,能最有效地促进竞争、节约费用和实现高效率及其他采购目标。
因此,各国在采购立法中都将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在其政府采购制度中,并将其作为优先采用的采购方式。
但是采购环境的非单一性,采购客体的非确定性,技术的复杂性、独特性或标准特性,采购客体的价值较小,采购情势急迫等情况都会使竞争性招标采购方法的使用受到限制,不能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
这时就需要针对不同的采购环境,采购物品的性质等来选择使用竞争性招标采购以外的采购方法。
这些方法的采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每种方法的采用必须符合其适用的采购环境;
每种方法的采用都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
采购机构需作出书面报告,对使用某种采购方法的理由做出详细说明。
2.有限招标采购。
是指采购机构选定若干家供应商,邀请其前来报价投标,向符合规格且价格最低的提供者授予合同。
有限招标采购又包括选择性招标采购和限制性招标采购两种形式。
(1)选择性招标采购。
是指通过公开程序,邀请供应商提供资格文件,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能参加后续招标;
或者通过公开程序,确定特定采购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的侯选供应商,作为后续采购活动的邀请对象。
应用选择性招标方式来确定有资格的供应商时,应平等对待所有的供应商,并尽可能邀请更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采用选择性招标方式的原因,其一为供应商数量不多的客观限制;
其二是考虑到采购的经济有效性目标,一般运用于技术复杂或专门性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及采购价值较低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2)限制性招标采购。
是指不通过预先刊登公告程序,直接邀请一家或两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实行限制性招标采购方式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竞争性招标或选择性招标后没有供应商参加投标或无合格标;
供应商只有一家,无其他替代选择;
出现了无法预见的紧急情况;
向原供应商采购替换零配件;
因扩充原有采购项目需要考虑到配套要求;
属于研究用的试验品、试验性服务;
追加工程,必须由原供应商办理,且金额未超过原合同金额的50%;
与原工程类似的后续工程,并在第一次招标文件中己作规定的采购等。
(二)非招标性采购方式
非招标性采购是指除招标采购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
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一般要求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但在有些情况下,如需要紧急采购或者采购来源单一等,招标方式并不是最经济的,需要采用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
另外,在招标限额以下的大量的采购活动也需要明确的采购方法。
非招标性采购方法很多,通常使用的主要有:
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
1.竞争性谈判采购。
是指采购实体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这种方法适用于紧急情况下的采购或涉及高科技应用产品和服务的采购。
谈判采购首先是私营领域主要的采购方法,在公共领域中,谈判采购在国防和服务采购中也是主要的采购方法,但由于谈判方法在竞争性、透明度以及评判程序主观性等方面存在缺陷,它常常存在着很高的贿赂和利诱的风险,因此,政府采购规则都对它的采用进行严格管理。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采用竞争性谈判来缔结合同最为适宜:
(1)急需得到某种服务,采用招标程序则不切实际或不可行,但条件是此种紧迫情况并非因采购者办事拖拉所致;
(2)由于发生灾难性事件而急需得到某种服务,采用其他方式因耗时太久而不可行;
(3)所涉及服务或风险的性质不允许事先做出总体定价;
(4)由于技术或艺术的原因,或由于保护专属权的原因,服务只能由特定的提供者提供;
(5)原合同的履行以需要提供某种补充服务,但价值不得超过主合同的50%为前提,这种补充服务不可能从技术上或经济上与主合同分开,且为完成主合同所绝对必需,故补充合同给予提供主合同服务的服务提供者。
2.单一来源采购。
即没有竞争的采购,是指达到了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金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项目的后续扩充等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家供应商供货。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从竞争态势上看,采购方式处于不利地位,所以对于这种采购方法的使用,各“规则”都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一般而言多为出于紧急采购的时效性或者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处取得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客观性。
有些规则中的直接签订合同的采购方式其实就是单一来源采购。
《示范法》规定的是单一来源采购;
《指南》规定的是直接签订合同;
《协议》规定的有限招标实际上相当于单一来源采购;
《指令》中规定的没有竞争的谈判方式本质上也是单一来源采购。
3.询价采购,也称货比三家。
是指采购单位向国内外有关供应商(通常不少于三家)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适用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主要是对现货或标准规格的商品的采购,或投标文件的审查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以及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条件过于复杂的采购。
询价采购可分为报价采购、订购、议价采购等。
二、按采购规模分类可将采购方式分为小额采购方式、批量采购方式和大额采购方式。
小额采购是指对单价不高、数量不大的零散物品的采购。
具体采购方式可以是询价采购,也可以直接到商店或工厂采购。
批量采购,即小额采购物品的集中采购,其适用条件为:
在招标限额以下的单一物品由个别单位购买,而且数量不大,但本级政府各单位经常需要;
或单一物品价格不高但数量较大。
具体采购方式可以是询价采购、招标采购或谈判采购等。
大额采购是单项采购金额达到招标采购标准的采购。
适用的具体采购方式有招标采购、谈判采购等。
从前面的阐述可以看出,小额采购和大额采购方式是美国的主要采购方式,在我国则主要依照是否具有招标性质来划分采购方式,并且在采购中多使用招标采购方式。
三、采购方式按运用的手段可分为传统采购方式和现代化采购方式,两者只是在形式上依据的媒介不同。
传统的采购方式是指依靠人力来完成整个采购过程的一种采购方式,如通过报刊杂志来发布采购信息,采购实体和供应商直接参与采购每个环节的具体活动等。
现代化采购方式是指主要依靠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来完成采购过程的一种采购方式,如采购卡采购方式和电子贸易方式。
采购卡类似于信用卡,与信用卡的不同在于,采购卡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给采购实体,采购实体的采购官员在完成采购后付款时,只需划卡就行。
划卡记录包括付款时间、付款项目、付款单价和总价等信息,这些信息将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审查。
采购卡一般适用于小额采购,由于这种采购方式不需要签订合同,对于每年数以万次的小额采购来说,能够节约大量的纸张费用。
电子贸易是指运用电子技术进行业务交易,包括电子邮件、电子信息、国际网络技术以及电子信息交换等。
通过电子贸易来发布采购信息并完成采购交易,解决了传统采购方式下难以克服的时间和空间问题,使采购活动更加方便、快捷,大幅度降低了采购成本,提高了采购效率,成为我国政府采购方式发展的一大趋势。
四、按组织模式可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当将完成所有采购和采购相关职能的权利和责任都赋予一个由采购首长控制的中央组织单位时,集中采购职能就产生了。
相反,分散采购则是将采购职能分布在整个组织内,由各个部门分别实现政府采购职能。
实际上没有100%的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大多数采购职能都是混合的采购制度,一个组织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没有标准模式。
采购实体的目标、文化、资源和管理需求都对采购组织的集中化和分散化起作用。
从采购模式的历史来看,很多国家的采购模式都经历了从集中采购模式到半集中半分散模式的转化过程,如新加坡,在1995年以前一直实行集中采购,由财政部中央采购处统一购买政府各部门所需的物品和服务,1995年中央采购处关闭,除了少数物品考虑到经济效益依旧采取集中采购外,其他的由各部门自行采购。
随着电子贸易的普及,政府采购模式可能又将会走向集中,因为所有的采购信息均可由一个部门输入因特网,合同商可按要求将物品直接交付给采购实体。
五、按招标所经历的阶段,可将招标采购分为单阶段招标采购和两阶段招标采购。
单阶段招标采购就是通过一次性招标,让投标商提交价格标的采购方式。
两阶段招标采购是一种特殊的招标采购方式,即对同一采购项目要进行两次招标。
第一次招标是采购实体要求供应商提交不含价格的技术标,目的是征求各家供应商对拟采购项目在技术、质量或其他方面的建议。
第二次招标是采购实体根据第一阶段征求的建议修改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提交最终的技术标和价格标。
两阶段招标很少使用,只是对大型复杂或技术升级换代快的货物,如大型计算机和通讯系统等,以及特殊性质的土建工程,因为事先准备好完整、准确的技术规格有困难或不易实现,才采用两阶段招标方式。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下述服务采购:
(1)不能确定服务特点的采购;
(2)由于服务的性质,采购机关必须与服务提供者进行谈判;
(3)采购机关为签订一项研究、实验、调查或开发工作的合同;
(4)已采用招标程序,但没有人投标或采购者拒绝了全部投标,以致即使再进行新的招标程序也不太可能。
两阶段招标的特点在于:
在第一阶段给予了采购机关相当大的灵活性,使其可通过谈判与服务提供者达成有关拟采购服务的规范和规格;
在第二阶段,采购机关可充分利用招标程序的高度客观性和竞争性选定合适的中标者。
由于两阶段招标的特点,在国际采购规则中都有具体规定,如《示范法》将两阶段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并列为可以选择适用的采购方法,《指南》也规定有两阶段招标。
《协议》和《指令》规定有谈判程序却无两阶段招标。
总之,各国政府采购法为不同的采购环境设计了一揽子备选程序,对于在具体情况下使用何种采购方法也都有明确的规定。
通常的选择标准是采购方法的选择都要最大限度地满足政府采购的基本目标和一般原则。
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中对于各种采购方法的规定见表6-1。
表6-1
国际政府采购规则采用的采购方法
协议
指令
示范法指南
竞争性招标
公开程序
国际竞争性招标
谈判
谈判程序
竞争性谈判
两阶段招标
选择性招标
限制性程序
限制性招标
询价采购
征求报价
询价
单一来源采购
相当于非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摞采购
直接签订合同
本章正是基于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及我国政府采购实践中常用的采购方式,对各种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的基本内涵、适用范围、程序以及几种采购方式间的异同等加以详细阐述。
第二节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招标是商品交易活动的一种运作方式。
它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不断发展起来的高级的、有组织的、规范化的交易运作行为。
在充分强调竞争与效率的世界经济活动中,招标已越来越多地受到重视并被广泛采用。
联合国及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构和组织,已将招标作为在国际间进行经济贸易活动的一项通行的重要准则。
在常用的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中都对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作了详细阐述,《指令》在公共领域鼓励使用公开程序(openprocedure),邀请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进行投标。
《协议》规定政府采购应使用公开招标(opentending),只有在《协议》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才允许使用其他采购方法。
我国曾经最早于1902年采用招标比价方式承包工程,当时张之洞创办湖北皮革厂,有五家营造商参加招标、比价。
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封建和半封建社会形态,招标在我国近代并未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以一种法律制度形式得到确定和发展。
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首次提出,为了改革现行经济管理体制,进一步开展社会主义竞争,“对于一些适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的办法。
”1981年间,吉林省吉林市和深圳特区率先试行工程招标,并取得良好效果。
这个尝试在全国起到示范作用,并揭开了我国招标的新篇章。
此后,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我国在基本建设项目、机械成套设备、机电设备、项目融资、土地承包、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许多政府投资及公共采购领域,都逐步推行了招标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除有特殊规定之外,达到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均应实行招标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概念
公开招标采购,也称竞争性招标采购,即采购方根据已经确定的采购需求,提出招标采购项目条件,邀请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最后由招标人通过对各投标人所提出的价格、质量、交货期限和该投标人的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其中最佳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其最终签订合同。
这通常也是广义的招标的概念,当人们把招标与投标一起使用时,则往往指狭义的招标。
狭义的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一定的标准或条件,向潜在的投标商发出投标邀请的行为(InvitationtoTender)。
在商业贸易中,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大宗商品的采购或大型建设项目承包等通常不采用一般的交易程序,而是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对外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国内外制造商或承包商报价投标,最后由招标人从中选出价格和条件优惠的投标者,与其签订合同。
在这种交易中,对采购商(或采购机构)来说,彼此进行的业务是招标。
二、公开招标采购的适用范围
通过对公开招标采购特点的分析,公开招标最大的特点,是能向所有供应商提供公平的机会,引起最大范围内的供应商间的竞争,即最突出的特点为竞争性。
因此若采购产品的性质不具有竞争性或由于采购形势的要求,这时,竞争性招标就不是政府采购之有效目标的最佳方法。
总的来说,不适合竞争性招标采购的情况可以分为如下三类:
1.采购的商品不存在竞争的情况或者要求采购的产品是独家产品。
由于自然或技术等原因,某些产品会出现垄断现象,市场上缺乏竞争,只有一两家垄断供应商,这时若采用竞争性招标,因为缺乏广泛竞争的存在条件,就失去了竞争性招标的意义,体现不出竞争性招标的优点。
同时,由于仅存在一两家垄断供应商,还可能出现高价围标和低价抢标的问题,因此,这时应采用其他的采购方式。
2.不适合用竞争进行采购的情况。
如:
采购物资价值太低,采用竞争性招标会增加成本;
紧急采购的情况,用竞争性招标耗时间太久;
出于安全原因有些物资不宜公开采购。
3.排除竞争的情况。
如研究和开发、工程扩建、采用计划价格的产品等。
三、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一)招标
招标是招标方单方面的行为,在这一阶段,采购机构所经历的步骤主要有:
确定采购机构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标底,发布采购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进行投标资格预审,通知投标商参加投标并向其出售标书,组织召开标前会议等,这些工作主要由采购机构组织进行。
(二)投标
投标是投标人接到招标通知后,根据相关要求填写招标文件,并将其送交采购机构的行为。
在这一阶段,投标商所进行的工作主要有:
申请投标资格,购买标书,考察现场,办理投标保函,算标,编制和投送标书等。
(三)开标
开标是采购机构在预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式启封揭晓的行为。
开标由采购机构组织进行,但须邀请投标商代表参加。
在这一阶段,采购员要按照有关要求,注意揭开每份标书的封套,开标结束后,还应由开标组织者编写一份开标会议纪要。
(四)评标
评标是采购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标书进行审查和评比的行为。
评标是采购方的单独行为,由采购机构组织进行。
在这一阶段,采购员要进行的工作主要有:
审查标书是否符合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对所有的标书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比较和评审,就初评阶段被选出的几份标书中存在的某些问题要求投标人加以澄清,最终评定并写出评标报告等。
(五)决标
决标是采购机构决定中标人的行为。
决标是采购机构的单独行为,但需有使用机构或其他人一起进行裁决。
在这一阶段,采购机构所要进行的工作有:
决定中标人,通知中标人其投标已经被接受,向中标人发出授标意向书,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他们退还投标保函等。
(六)授予合同
授予合同习惯上也称签订合同,因为实际上它是由招标人将合同授予中标人并由双方签署的行为。
在这一阶段,通常双方需对标书中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根据标书签订正式合同。
为保证合同履行,签订合同后,中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还应向采购人或业主提交一定形式的担保书或保证金。
在招标采购中,若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废标: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因出现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人,同时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如果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三节邀请招标采购
一、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概念及特点。
(一)概念
邀请招标也是一种使用较普遍的政府采购方式。
所谓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
(二)特点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为投标邀请书;
2.采购人在一定范围内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
3.竞争范围有限,采购人只要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邀请标书即可;
4.招标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对低一些;
5.公开程度逊色于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缺点
邀请招标虽然也是招标和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但由于邀请招标带有局限性,不利于充分竞争,而且一旦操作不当,容易出现舞弊行为等缺陷,因此,一般情况下都限制邀请招标的使用,同时严格规定其适用条件,只有采购复杂的采购项目时才允许使用。
三、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一)采购项目比较特殊,如保密项目和急需或者因高度专业性等因素使提供产品的潜在供应商较少,公开招标与不公开招标都不影响提供产品的供应商数量的。
(二)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的项目总金额不成比例,即采购一些价值较低的采购项目,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情况,采购人只能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
邀请招标的有效投标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否则无效。
除特殊原因,潜在投标供应商数量较多的,不应当采用此办法。
(三)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是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包括工程项目。
采购人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时,如果经批准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选择邀请对象要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
鉴于工程招标受《招标投标法》规范,工程采购项目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其邀请对象的选择方法首先要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也可以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四、选择邀请对象的方法
邀请招标选择邀请对象的方法,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
一是要确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二是供应商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确定。
三是通过随机方式确定邀请招标的供应商。
随机方式是指按照事先规定的程序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供应商中任意选出不少于三家供应商作为邀请对象,不得人为指定。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是否应当全部邀请参加投标,《政府采购法》未做出强制性规定,由采购人视具体情况决定。
五、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把握选择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关。
凡是产品品种丰富、具备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供应商数量充足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都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对于特殊的采购项目,确实是采取公开招标无法实现采购目标的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
(二)要对邀请招标程序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要严格执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的规定,要防止通过制定歧视性条款进行资格预选,确保资格预选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
要制定规范的随机选择邀请对象的程序,减少人为挑选或指定行为。
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除了不对公众刊登招标公告,只针对特定的供应商外,其它各阶段与公开招标采购相同。
目前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对邀请招标的实施细则做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节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概念及特点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采购中的谈判是指采购和销售双方就交易的条件达成一项双方都满意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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