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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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XK06-015
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
××××-××-××公布××××-××-××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
目录
1总则 1
2工作机构 4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
4许可程序 5
4.1申请和受理 5
4.2企业实地核查 6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6
4.4审定与发证 7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7
5审查要求 7
5.1企业生产制冷设备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7
5.2企业生产制冷设备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2
5.3制冷设备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22
5.4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5
5.5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25
6证书和标志 33
6.1证书 33
6.2标志 34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35
8监督检查 35
9收费 36
10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36
11附则 36
附件1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能力表 37
附件2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42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60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61
附件5检验报告 62
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67
42
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制冷设备产品划分为19个产品单元、55个产品品种。
(详见表1)。
表1制冷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型式及容量范围
序号
产品小类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型式
容量范围⑥
一
冷水(热泵)机组
[名义制冷(热)量>24.36kW(2.1万大卡/小时)]
1户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名义制冷(热)量≤50kW]
1.1户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④
风冷式
水冷式
冷量范围
2工商业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名义制冷(热)量>50kW]
2.1容积式风冷冷水(热泵)机组④
往复活塞式
螺杆式
涡旋式
冷量范围
2.2容积式水冷冷水机组④
冷量范围
2.3离心式冷水机组④
冷量范围
3热泵热水机
3.1热泵热水机
一次加热式
循环加热式
热量范围
4水源热泵机组
4.1水源热泵机组
冷热风型
冷热水型
冷量范围
5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5.1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冷量范围
5.2蒸气、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蒸气型
热水型
冷量范围
5.3户用及类似用途的吸收式冷(热)水机
冷量范围
二
制冷空调设备
[名义制冷(热)量>24.36kW(2.1万大卡/小时)]
6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6.1风冷单元式空气调节机④
冷量范围
6.2水冷单元式空气调节机④
冷量范围
6.3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冷量范围
6.4低温单元式空调机
冷量范围
6.5洁净手术室用空气调节机组(直接蒸发式机组)
冷量范围
6.6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④
冷量范围
6.7除湿机
除湿量范围
6.8全新风除湿机
除湿量范围
7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7.1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④
冷量范围
8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
8.1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④
冷量范围
9汽车用空调器①
9.1汽车用空调器
冷量范围
三
制冷空调末端设备及配套辅机
10风机盘管机组
10.1风机盘管机组
风量范围
10.2柜式风机盘管机组
风量范围
11组合式空调机组
11.1组合式空调机组
风量范围
11.2洁净手术室用空气调节机组(冷水式机组)
风量范围
12暖风机
12.1暖风机
风量范围
13暖通、制冷空调用通风机
13.1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用双进风离心通风机
风量范围
13.2前向多翼离心通风机
风量范围
13.3暖通、制冷空调用轴流通风机
风量范围
13.4屋顶通风机
风量范围
14制冷用阀门
14.1制冷用热力膨胀阀
容量范围
14.2制冷用电磁阀
通径范围
14.3小型制冷系统用两位三通电磁阀
通径范围
14.4热泵用四通电磁换向阀
容量范围
14.5制冷装置用截止阀
通径范围
14.6制冷空调用直动式电子膨胀阀
通径范围
14.7空调与冷冻设备用制冷剂截止阀
通径范围
15制冷用换热器
15.1氟利昂制冷装置用水冷冷凝器②
换热量范围
换热面积范围
15.2氟利昂制冷装置用吊顶式空气冷却器
换热量范围
换热面积范围
15.3氟利昂制冷装置用干式蒸发器
换热量范围
换热面积范围
15.4氟利昂制冷装置用翅片式换热器
换热量范围
换热面积范围
四
制冷压缩机及压缩冷凝机组
16制冷压缩机(输入功率>5kW)
16.1全封闭活塞式制冷压缩机
功率范围
16.2半封闭活塞式制冷压缩机
功率范围
16.3开启活塞式制冷压缩机
功率范围
16.4全封闭涡旋式制冷压缩机
功率范围
16.5全封闭螺杆式制冷压缩机
功率范围
16.6半封闭螺杆式制冷压缩机
功率范围
16.7开启螺杆式制冷压缩机
功率范围
16.8汽车空调用制冷压缩机③
冷量范围
17容积式制冷压缩冷凝机组
17.1容积式制冷压缩冷凝机组
高温型
中温型
低温型
冷量范围
五
冷冻冷藏设备
18食品冷柜(额定总有效容积>500L)
18.1食品冷柜(非陈列式)
容积范围
18.2非零售用餐饮陈列柜
容积范围
18.3自携封闭式陈列柜
容积范围
18.4自携敞开式陈列柜
容积范围
18.5远置式陈列柜
容积范围
19组合冷库用隔热夹芯板
19.1组合冷库用隔热夹芯板
厚度范围
注:
①汽车用空调器无“制冷量>24.36kW[2.1万大卡/小时]”的限制;
②属特种设备的壳管式换热器不包括在本细则规定的取证范围内;
③汽车空调用制冷压缩机无“输入功率>5kW”的限制;
④国家实行能效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
⑤所有涉及到室内机、室外机的产品,均指对整机发证,如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等;
⑥“容量范围”按照企业实际生产能力明确;
⑦蒸发冷却式冷水机组按风冷冷水(热泵)机组取证。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制冷设备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制冷设备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冷设备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制冷设备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制冷设备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制冷设备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冷设备审查部
地址:
安徽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
邮政编码:
230031
电话:
0551-5335988
传真:
0551-5331266
电子信箱:
zlxkzscb@
联系人:
马广玉李江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制冷设备,“产品名称”栏填写制冷设备;“产品单元”栏填写表1所列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中的产品品种填写表1所列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表1规定填写产品型式和容量范围,企业申请的产品型式和容量范围应与其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的能力相一致。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增项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第2号令,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涉及到电镀、喷涂工艺的,应提供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加盖企业公章)。
如企业将其外包,则不需提供。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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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冷 设备 产品 生产 许可证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