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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教育局任免。
中层干部由校长提:
名,并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聘任后,报教育局备案。
第十二条
校长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
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主要职责有:
(一)搞好自身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发学校战斗堡垒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参与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的讨论、决策,保证和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三)加强对教职工大会、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的领导,发挥他们的组织作用。
(四)加强对学校干部和教职工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
教代会每届任期3年,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进行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的职权如下: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并对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及评价制度,审议决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四)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讨论并向校长递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向各部门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工会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设副校长1名,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教学、德育、科研、安全等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导处、教研室、德育室、总务处、信息技术中心等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设主任、副主任。
各处室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1.
办公室:
协助校长协调各处室之间的工作,负责学位领导班子例会、行政办公会议、教职工会议记录,考勤、档案、对内对外宣传,学校各类创建考核,收、制、发文件等工作,负责文印室的管理。
2.
德育室:
负责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思想教育工作,班主任队伍建设及考核、少先队工作、全校性学生活动等工作。
3.
教导处:
负责教学工作的策划和教务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心理辅导室的建设。
4.
总务处:
负责做好校舍、财产、财务、食品卫生等后勤保障工作。
5.
教研室:
负责做好校本教研、教师业务发展、职评、综合实践活动等工作。
6.
信息技术中心:
负责教师现代教育技术的培训,负责学校电教器材和广播系统器材的保管、使用和维修,负责图书室、实验室、电脑室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每周召开一次行政办公会议。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由校级党政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及工会、团、队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
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师生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学校有关学生招生、保送、评先、评优等涉及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设学科教研组,贯彻执行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总务工作的计划和要求。
第二十条
班级是学校最基本的教育教学单位。
各班班主任由学校行政任命。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鼓励家长关注学校事务,引导家长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配合年级组开展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
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十四条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二十五条
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坚持学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
班主任教师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
班主任教师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出评语。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应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二十八条
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二十九条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学校工作。
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的由校长决定,并报教育局备案;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亦不应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五、六年级至多不得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还应适当减少。
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学生学业负担适量。
第三十一条
学校使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教材,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
第三十二条 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
学校要建立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三条
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
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也要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
美育要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提出服饰、仪表、语言、行为等审美要求,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培养从事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和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三十五条
重视开展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加强对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第三十六条
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
严肃招生、学生档案管理等项制度。
第三十八条
加强实验室、图书馆、信息中心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和管理的需要。
努力构建数字化校园,满足师生自主发展的要求。
第五章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各种工具,均归学校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外借或外赠。
第四十条
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
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
学校办学条件及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责提供。
学校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助,社会捐助资金要纳入学校财务账目,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向学生乱收费。
规范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
严格执行年度经费预算制。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审查。
第四十五条
完善校产管理制度。
加强校舍、校产等财务管理,防止公物的损失和丢失。
第六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四十九条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定期为学生体检。
第五十条
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五十一条
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凡组织学生参加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劳动等,要采取妥善预防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保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教职工应服从校长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各种函授进修和学习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研课改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或有突出贡献的,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实行绩效工资制,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
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
第五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对教职工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聘任、调整奖惩的依据。
对于违法违纪、重大失误,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教育批评和处罚,并在考核中执行一票否决。
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依照法律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八章
学生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凡是按照招生规定招入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五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六十条
学生的权利
享受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如受到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评价。
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生的义务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严以律己,规范行为,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
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立志成才。
第六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对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者,可按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是对20XX年XX小学教代会上通过的章程进行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教育局核准后实施。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本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XX小学校长室。
篇二:
***镇中心小学学校章程
(本章程于20XX年4月11日经第5届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规范学校管理,依法治校,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校址
(一)学校校名:
XXXX第三小学
(二)学校校址:
XXXX流钟村
第三条:
学校性质:
学校属全日制公办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实施六年制义务教育。
第四条:
办学指导思想: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的“三个面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五条:
办学目标:
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师资水平,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把学校办成“德育为首,保证基础,质量见长,全面发展学生综合素质”的特色现代学校。
第六条:
学校精神
竞争合作的团结精神,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争创一流的拼搏精神,勇于超越的进取精神,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
第七条:
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做人。
宽容、团结、协作、创新。
务实创新、积极进取。
严谨、求实、乐学、善用。
办学思路:
团结奋进,以德立校、
开拓创新,科研兴校、
求真务实,质量强效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
设置教导处(含教科室)、政教处、总务处、安全办公室、家委会办公室等职能工作机构。
第九条:
学校由XX教育局主管。
校长的任职需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XX教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审批、任免或聘任。
第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依法治校,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规定。
遵循教育规律,提高育人质量。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的工作计划,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充分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领导和组织学校德育工作、教学工作;
领导和组织学校教科研工作,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五)领导和组织总务后勤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搞好校园建设。
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六)加强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及管理,为他们的政治进步、业务进修、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七)配合党组织,支持学校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充分发挥教代会会、家委会、少先队等组织在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八)其他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
校长的主要权力:
(一)决策权:
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大事项有决策权。
(二)人事权:
按上级有关规定,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任学校中层干部及教职员工,安排、调整教职工工作。
(三)奖惩权:
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师进行奖励;
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教师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政权:
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用好学校资金财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校长的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受理教师和学生的校内申诉。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努力。
(三)加强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资队伍管理和建设。
(四)巩固“两基”成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五)不断加强校园、校舍建设,提高现代化教育技术装备和应用水平,改善教育和教学设备设施。
(六)关心教师生活,努力改善教师工作及生活条件。
(七)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八)清正廉洁、处处带头,为人师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
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十三条:
副校长的职责:
协助校长分管教育、教学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安全办公室主要任务:
负责学校安全、卫生防疫工作,包括:
学校安全教育,学校安全、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安全工作方面的文字、图片资料收集,安全督查等。
第十五条:
教师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并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奖惩办法和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三)制定修改学校章程,报县教育局核准。
(四)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工作,并提出表扬、批评、奖惩建议。
(五)讨论并向校长送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六条:
政教处工作职责。
(一)认真实施《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生德育整体化工作纲要》等政策法规,在学生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抓住德育契机,开辟德育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教育,严格执行每周升国旗制度。
(二)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促进良好校风形成。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班主任队伍的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对教师进行培训,提高其教书育人的工作能力。
(四)加强思想品德课管理,保证班队会质量,定期召开校会,对班级德育及管理工作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价,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五)发挥德育功能,搞好阵地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六)加强校园环境建设,抓好卫生管理,创设优美、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精心设计校园,创设优良文化氛围,充分利用橱窗、板报、广播等搞好宣传工作。
(七)认真执行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制度,建好学生健康卡,定期组织学生体检。
组织好每年的春、秋季学生运动会。
(八)组织召开学生家长会、学生会。
第十七条:
少先队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少先队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工作计划。
开展团队工作,做好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及家长学校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二)积极组织开展各项课外活动和德育主题活动,积极开展好各种节日的庆典活动和留守学生的关爱活动。
(三)抓好文明校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实现校风正、校纪严、教风实、学风活、校容净的目标。
(四)积极开展少先队组织建设,定期(每期不少于一次)上好队课,定期按要求发展队员。
第十八条:
教导处工作职责
(一)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拟定教务工作计划,科学地安排好各年级的课程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指导教研组长、学科教师、课外小组辅导教师拟定计划开展活动。
(二)建立健全教学工作制度。
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好教研活动,指导教研组、教改实验课题组开展教研活动;
牵头组织和开展教育教科研课题研究,提高教科研活动的实效性。
(三)积极组织教师专业进修和业务培训。
制定教师培训计划。
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层次。
努力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组织教师开展基本功训练和竞赛活动。
(四)关注教学工作信息反馈,定期开展教学工作分析会和业务讲座。
做好学生质量综合评价和学籍管理工作。
(五)负责教学质量监控,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所学的科目进行检测。
定期对教学常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总结。
(六)加强教学档案管理,建好教师业务档案。
(七)指导和搞好电教室、资料室、仪器室和实验室工作。
(八)做好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工作,对教学过程进行检查、评估。
实施教学“巡查”。
第十九条:
总务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总务后勤工作管理制度和计划,督促、检查制度和计划的落实情况,并定期对总务后勤工作进行总结评定。
(二)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负责学校的各种教学设备、设施和办公用品采购供应工作,及时做好教科书和教材的征订工作。
负责免费循环使用教科书的登记与管理。
(三)加强学校校舍、设备及经费的管理,努力做到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及时监督检查师生使用物品和爱护公物情况,建立公物登记档案。
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实现教育手段现代化。
(四)定期对校舍进行检查,排除不安全隐患。
同时做好水、电、气及所有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
(五)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制定发展规划。
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六)组织师生参加建校劳动和各种公益劳动。
第二十条:
家长委员会职责
(一)参与并监督学校的管理和有关重大决策,收集家长对学校管理及教师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并及时予以反馈;
(二)协调学校与家庭、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关系,促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有机结合;
(三)努力为学校教育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呼吁社会、企业、单位对学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积极配合本年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四)发现或知道学生在校外的不良或高尚行为,要及时告知学校,以便随时予以教育和表扬;
(五)积极学习和宣传教育法律法规,具备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的法律常识,争做知法、守法、护法的好家长;
(六)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家长委员会工作会议,家长接通知后自行安排好本单位工作,准时到会。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学校招收本辖区内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免试入学,实行秋季始业。
第二十二条:
教学采取单式班级授课制,每班设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并与家长配合,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
教学班级学生额以不超过45人为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凭有效证明(县医院)准其休学。
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休学超过三个月者,复学时根据学生实际,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二十四条:
学年末学科考核不合格者,准许其补考,对学生的考核要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大力表彰,对有错误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对错误较严重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学校按规定不得开除学生。
第二十六条:
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班主任应立即报告学校,并协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学生复学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严格管理学籍,有专人负责,及时核对,做到数字准确,底数清楚,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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