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知识体系结构图 法硕资料 去水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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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刑法的解释
一、刑法解释的效力
1.立法解释:
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注意:
立法解释的范围。
2.司法解释:
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解释。
注意:
立法解释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的效力。
二、刑法解释的方法
1.扩大解释:
刑法条文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
注意:
扩大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否则就不是扩大解释了。
常考例:
(1)“金融机构”,“自动取款机”,“运钞车”。
(2)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
2.缩小解释:
刑法条文解释后的含义小于字面含义。
注意:
缩小解释不能违法罪刑法定原则。
常考举例: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
(2)故意杀人罪中的“人”。
3.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是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注意一: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标准:
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大大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如果是,则属于类推解释。
常考举例:
传播淫秽物品中的“物品”,“裸聊”。
注意二:
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注意三:
禁止类推解释,既针对司法机关,也针对立法机关,也就是说立法机关的立法解释也不能进行类推解释。
第二讲罪刑法定
主要考点:
1.法律主义。
这是指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无权规定犯罪和刑罚,也即罪刑法定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
2.禁止习惯法。
虽然习惯法符合民主主义,但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3.禁止事后法,也即禁止溯及既往,因为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但是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4.禁止类推解释,因为既违反了民主主义,又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但是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5.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因为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绝对不定刑,譬如只规定“犯……罪,判处刑罚”。
绝对不定期刑,譬如只规定“犯……罪,判处有期徒刑”。
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反过来,没有法定的明确的刑罚就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这是刑法谦抑性、补充性的要求。
7.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这表明广义的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包含罪刑均衡原则。
8.明确性原则。
这要求罪刑规范具有明确性。
注意一,简单罪状不违反明确性原则。
简单罪状,是指仅写出罪名,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例如,232条只规定“故意杀人的”。
注意二,明确性原则要求,虽然无法完全消除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但应尽量减少使用。
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通过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例如“淫秽物品”、“猥亵”等。
必要说明:
犯罪构成
1.四要件:
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客观方面
2.三层次: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
第一层次:
构成要件符合性:
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
正当防卫
第二层次:
违法性:
违法性阻却事由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第三层次:
有责性:
犯罪故意责任年龄
主观要件犯罪过失———主观有责性阻却事由责任能力
无罪过事件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3.两层次: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正当防卫
Ⅰ:
客观要件危害结果———客观违法性阻却事由紧急避险
因果关系被害人承诺等
犯罪故意责任年龄
Ⅱ:
主观要件犯罪过失———主观有责性阻却事由责任能力
无罪过事件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第三讲单位犯罪
一、主体资格
◆单位犯罪的要件:
(1)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
(2)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由单位职工实施。
职
工不与单位构成共犯。
◆注意不构成单位犯罪的: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合伙企业犯罪的;
思考:
如果是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合伙企业犯罪呢如果是无法人资格的国有单位犯罪呢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实施犯罪的;
(3)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4)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单位犯罪的处罚,一般采取双罚制,但有例外。
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注意:
对于实践中发生的单位实施的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并无一个统一的做法。
目前比较明确的有以下四个罪的处理:
(1)单位实施盗窃、抗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
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只能按自然人犯罪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2)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
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单位与成员的关系
1.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的犯罪,不是各个成员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与成员的共同犯罪。
2.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处理结论:
单位构成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也构成该罪的共同犯罪。
3.单位与单位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单位与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但是单位与其成员之间不能构成共同犯罪,除非该成员已经不属于单位的成员。
4.刑法规定某些罪名不能由单位构成,但是单位实施了,可以直接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自然人犯罪。
5.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其主管部门、上级机构等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此时,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三、主观要件
1.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不是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而是单位的整体意志。
整体意志是由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形成的。
2.单位犯罪既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
四、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单位犯罪,要求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1.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不构成犯罪。
2.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视为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如果仅为单位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成立自然人犯罪。
3.为单位谋取利益,体现为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但是将违法所得以各种理由分配给全体或多数成员,也视为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如果违法所得仅归少数人所有,成立自然人犯罪。
五、分类
1.纯正的单位犯罪法硕联盟论坛祝您成功,
这是指只能由单位构成而不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2.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3.纯正的自然人犯罪
这是指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六、处罚
1.双罚制。
2.例外单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第四讲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公式:
应为→能为→而不为→具有等价性。
一、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有: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5)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
(6)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控义务。
二、具有履行能力(能为)
这是指具有作为可能性。
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
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三、不履行造成危害结果(而不为)
1.前提条件:
结果避免可能性。
这便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和不履行义务具有因果关系。
2.履行程度
四、成立不作为犯的综合标准
上述三条件是成立不作为犯的定性要求,除此还有个量上的要求,也即:
要与相对应的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第五讲正当防卫
一.起因条件:
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性和现实性)
(一)不法侵害性
1.状态上,不法侵害要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特点。
2.来源上
(1)只能来自自然人的不法侵害。
单位犯罪时,不能对单位本身进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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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未达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因为这些人虽然在主观上没有侵害意图,但是在客观上具有不法侵害。
(3)动物侵害问题
(4)种类上
A.不法侵害既包括故意不法侵害,也包括过失不法侵害。
B.不法侵害既包括作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二)现实性
对于假想防卫的处理。
二、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适时性和紧迫性)
1.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
着手时。
判断着手的标准:
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而又紧迫的危险。
2.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
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
注意一:
财产犯罪的特例。
注意二:
设立防卫装置问题。
注意三:
防卫不适时分为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对此处理办法:
第一,故意为之,成立故意犯罪。
第二,过失为之,成立过失犯罪。
第三,无故意过失,成立意外事件。
三、意思条件:
具有防卫意识
所谓防卫意识,是指防卫人意识到自己是在正对不正(即合法行为制止不法侵害)。
1.防卫挑拨
2.相互斗殴
3.偶然防卫
四、对象条件: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这里的本人包括共同犯罪人,但是必须是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共犯人。
也即,该共犯人的不法侵害应具有紧迫性。
五、限度条件:
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性和相当性)
1.注意是明显超出而非一般超出,是造成重大损害而非一般损害。
2.防卫手段也要有最低限度,即相当于实行行为的程度,否则就不算是正当防卫。
3.防卫过当
第一,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不能把事后防卫视为防卫过当。
第六讲罪过区分
(一)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
1.在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是明知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可能发生。
如果明知必然发生,法硕联盟论坛祝您成功,
就只能是直接故意。
2.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发生,积极直接的追求;间接故意是放任发生,听之任之。
注意:
行为人如果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但是又“放任”,仍是直接故意。
3.在对象认识错误的场合,行为人是直接故意而非间接故意。
(二)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1.相同点:
二者都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
2.区分标准:
(1)主观上,间接故意,行为人持放任态度,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意志;过于自信过失,行为人持谨慎态度,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在对待结果发生的态度上,可以总结:
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于自信过失投了反对票,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
1
(2)客观上,间接故意,行为人没有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过失,行为人采取了避免措施。
(三)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1.区分标准:
(1)在主观认识上,是否已经预见。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在客观行为上,是否采取了避免措施。
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没有预见,所以没有采取避免措施。
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已经预见,所以采取了避免措施。
2.容易混淆之处:
误将应当预见等同于已经预见。
应当预见,只表明行为人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不表明行为人已经预见。
反过来,行为人即使预见能力很高,只表明应当预见,并不能推导出已经预见。
应当预见是应然状态,已经预见是实然状态。
应当预见是疏忽大意过失,已经预见是过于自信过失。
3.判断方法
(1)如何判断“应当预见”主要是判断有无预见可能性:
一看行为人主观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二看客观认识条件和环境。
(2)如何判断“已经预见”一看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是否发生危害结果有无判断思考,是否持有谨慎注意的态度。
如果有,就表明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二看行为人客观上有无采取避免措施。
如果有,就表明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四)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
1.相同点:
二者都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区分点: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而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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