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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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办,可带动更多的农民调整农业结构、发展优势产业和区域特色产品,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地位,促进农村商品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和服务行业快速发展,降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组织成本和交易费用,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最佳规模效益。
(四)有利于农业标准化生产模式的建立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生产方式,创新农业标准化推广管理模式。
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成推广标准化的主体和标准化生产管理的自律性组织,可以起到示范引领作用,逐步形成按照农业标准体系进行生产、加工、销售的局面,以实现农业科学化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创立农业发展新优势。
(五)有利于转变政府的农业管理职能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转变政府职能,实施农业农村宏观调控和微观服务,创新农业和农村经营机制,实现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准确地了解农民群众的需求,落实各种指导、扶持政策,有效转变政府职能、降低行政成本、落实农村政策、改进政府对农业的领导和管理模式。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紧紧围绕农民增收这个中心工作,以农业主导产品为载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典型示范等途径,推动我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逐步形成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盟为龙头,遍布农业生产各领域、各环节,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民主控制,运行机制灵活,面向国内、国际农业两个市场的系统化、网络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农民专业合作体系,基本实现农民的组织化、生产的合作化,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功能和市场竞争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民办、民管和民受益的原则。
坚持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为主体,由农民自愿自主地参加劳动合作、技术合作、营销合作和资本合作。
实行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充分保障成员对组织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
2、坚持为全体成员服务、参与市场竞争的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宗旨,对外积极开拓经营业务,谋求成员利益的最大化。
以当地优势产业或主导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为合作内容,积极创造条件创办自己的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和经营实体,通过统一商标、品牌,实施均衡生产和标准化生产,开拓市场为切入点,引进先进的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实现生产与市场、科研、经济效益的对接,有效地促进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提高,不断壮大自身实力。
3、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应充分利用我场经济发展的整体优势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机遇,根据各区县地域优势和产业发展特点,尊重群众创造,鼓励多种形式的合作经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协调发展。
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成员服务的效率和成果,体现地方特色、产品特色、技术特色,既可以开展单项的技术、产品、信息合作,也可以兴办加工、流通实体,开展产销一体化的经济合作与贸易服务;
既可以在本地、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合作与联合,也可以跨地域、跨所有制开展合作与联合。
4、坚持积极支持、示范引导的原则
充分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和农民意愿,积极指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自下而上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在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税收减免、注册登记等方面创造条件,支持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坚持边发展边规范,边规范边提高的原则,通过示范引导,提高发展带动能力。
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能搞强迫命令、强行推进。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目标
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发展目标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
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原则的民主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以利益联结二次返还的运行机制基本形成,逐步实现财务管理和事务管理的电算化,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标准化,实现农业生产的合作化和农民的组织化。
2、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
通过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我完善,进一步拓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认证,并不断由生产、营销服务向文化、生活诸领域延伸,逐步向综合合作社方向发展。
3、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深层次延伸。
农村生产合作社在城区设立直销店,在社区设立配送中心,实现农村生产合作社与城市消费合作社的对接,向流通等领域不断延伸,缓解城市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形成城乡的良性互动和社会的和谐。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类型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
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者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这类合作社一般以生产或销售单一产品为依托进行组建,可以是生产合作社,可以是营销合作社,也可以是集生产和营销为一体的合作社。
(二)农民综合合作社。
农民综合合作社的性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同。
其主要特征是生产或销售两种以上农副产品,在经营项目和服务对象方面可以跨村、跨乡镇,会员(社员)不限于本村农民范畴。
同时,有条件的综合合作社,可以开展面向所有会员(社员)文化生活、医疗卫生诸方面的服务活动,也包括民俗旅游服务的农民综合合作社。
(三)合作社联盟。
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综合合作社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联合的高层次的合作社。
可以跨村、跨乡镇、跨地区、跨所有制建立合作关系,一般为联合社、总社、联社等类型。
这类合作社一般由两个以上专业合作社或综合合作社联合构建,但不改变原资产关系和法人主体资格,只是在经营服务方面开展强强联合,以强促弱,统一代理各专业社、综合社的产品服务,实现统一品牌、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经营,节约销售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成员收益,提升市场竞争力。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
(一)龙头企业依托型。
是指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或销售等业务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为依托,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这种模式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载体,发挥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借助龙头企业的产品销售优势,把基地、农户、龙头企业整合成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的发展模式,实现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双赢。
(二)科技人员带动型。
是指由农村基层农技部门或技术人员实施技术引领与带动的模式,利用技术部门的人才、技术、场地、信息和设备等优势,组织农户按照市场需要生产,实现科技与生产的有机结合。
(三)能人带动型。
是指利用农村能人如生产大户、销售大户、经纪人的技术或销售渠道,由其牵头兴办、农户参与的发展模式。
这类合作社,除个人占有的资产份额较大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影响较大,可以充分放大能人的实际作用,更好地发挥能人的特长。
(四)村级组织带动型。
是指村级组织围绕当地的主导产业,组织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自愿加入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这类合作社,既可以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管理功能,又通过其影响力使更多的农民加入到合作社中来,促进主导产业进一步增长的发展模式。
一般为支部+合作社,或者村委会+合作社。
(五)市场中介组织带动型。
是指依托农产品批发市场,利用其物流、集散等优势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使农民生产的农副产品形成一个较稳固的销售渠道,批发市场又有一个稳定的货源供应基地。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现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基本标准。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的基本标准。
1、具备法规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与数量,有固定的办公及服务场所,有信息处理等必要的设施。
2、制订符合法规和自身发展实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并按章程要求议事和决策。
3、社员认购股金、认购比例、数量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确定。
4、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其他要求的手续齐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主管理的基本标准。
1、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完善,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程序规范。
2、农民专业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并由社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监督落实,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权利不受侵害。
3、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决策制度。
4、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生产交易量进行二次返还制度。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基本标准。
1、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实行财务公开。
财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能相互兼任。
2、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报送及时、完备,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配合有关部门接受审计和监督。
3、按合作社章程规定设立和交纳合作社风险基金、公积金和公益金等。
4、按规定编制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理方案,并依法实施。
七、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措施
为保证我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走在全国的前列,实现上述发展任务和目标,各级政府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积极的指导、扶持和服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和提供政策保障。
(一)资金扶持。
要加大扶持力度。
“十一五”期间,政府每年安排大量资金建立专项资金,此后,再根据财力状况逐年相应增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各区县人民政府也要根据财力状况,建立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二)信贷扶持。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不断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资金规模,减少审批环节。
研究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担保资金,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短缺问题。
(三)税收扶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农产品实行免税,对其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四)登记扶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对原有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拟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参照新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执行。
(五)用地扶持。
在征收征用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过程中,区县人民政府要预留部分土地用于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同时,要在基础设施、服务场所建设等方面减免费用,简化审批手续,减少中间环节。
(六)用电扶持。
农村电力主管部门要为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加工、生活用电等方面,在政策范围内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七)人才扶持。
鼓励社会各类人才到农村共同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村科技人员举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欢迎大中专毕业生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法律扶持。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研究制订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主体地位,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同时,逐步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援助体系,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相关法律文书,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权利等方面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新农村建设打下了产业组织基础,也为推进农业产业化、扶持农业和农民提供了一个载体和着力点,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农民进入市场难、农民分散经营效率低、农民经济利益保护不力等问题,更有力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
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树立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支持农民的理念,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保护和支持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举措,给予高度重视,切实摆上位置。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紧紧围绕各地产业优势和特色产品优势进行,重点培育建立水产品、畜产品、果品、无公害蔬菜、食用菌等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制订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认真履行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民主决策程序,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合法权益,使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建立起明晰的产权机制、合理的分配机制和科学的管理机制。
(三)典型示范,稳步推进。
要积极发现典型,通过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示范单位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上规模、上水平,推进我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四)加强培训,规范管理。
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制度。
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学习、宣传、培训,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根本宗旨、调整对象、规范内容和基本特征,坚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心。
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业务培训,每年培训30-50名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辅导员队伍,每年培训100名以上已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每年培训100名以上拟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头人,提升依法依规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层次和水平,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奠定基础。
研究制订一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建设文本,开发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和日常管理电算化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法制化。
(五)加强调研,协调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近年来农村出现的一件新事物,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大力扶持引导的同时,一定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宏观指导,及时提出对策建议,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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