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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二级事故
(1)死亡1~2人;
(2)重伤6~9人;
(3)轻伤10~19人;
(4)伤害人数50~99人;
(5)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6)对社会安全等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置500~1000人;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三级事故
(1)重伤3~5人;
(2)轻伤5~9人;
(3)伤害人数20~49人。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5)对社会安全等造成较大影响,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置100~500人;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四级事故
(1)重伤1~2人;
(2)轻伤2~4人;
(3)伤害人数10~19人。
(4)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5)对企业或周边居民造成一定影响,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置50~100人;
(6)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造成局部或全部停产。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五级事故
(1)轻伤1人;
(2)伤害人数1~9人;
(3)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4)对企业或周边居民造成一定影响,需要紧急疏散转移安置10-50人;
(5)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造成局部停产。
第五条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并有权举报事故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和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公司设立事故报告电话和事故举报电话(),各单位应及时进行事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第七条运营管理部为安全生产事故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实施全过程的跟踪督办,建立健全事故台帐、档案,定期进行事故分析。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所在单位负责人。
第九条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到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五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上报所属部门,所属部门要在24小时内上报运营管理部。
四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上报所属部门,所属部门要在30分钟内上报运营管理部。
三级以上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向所属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直接上报公司、运营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并随时上报事态发展。
涉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事发单位要及时上报运营管理部。
第十条对重大火灾、泄露、中毒、爆炸事故,运营管理部应立即报告公司批准启动公司应急预案,协调市有关部门组织抢险救助,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市安监局等有安全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具体填报要求见附件1):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重大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三条任何事故单位均不得瞒报、谎报或者延迟报告事故情况。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五级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级事故由事业部或事业部委托运营管理部负责组织调查;
三级事故由中国粮油负责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二级事故以上的事故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接待和配合调查。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牵头部门的主持下,组织安全、生产、设备、技术、工会(员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附件二)。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
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
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
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牵头部门报上一级部门决定。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五级事故在10个工作日内,四级事故在20个工作日内,三级以上事故在3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应自收到事故调查组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五级事故,由事故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运营管理部作出处理决定;
(二)四级事故,由运营管理部提出处理建议,报事业部作出处理决定;
(三)三级事故,由中国粮油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的性质;
(二)事故的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应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5日。
第二十四条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公司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由公司报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执行情况向处理决定部门报告。
运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行政保障部(工会)等部门应对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公司内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第五章伤亡人员救助及赔偿
第二十六条运营管理部作为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员救助及善后工作的总体牵头协调部门,负责一般事故的协调处理;
死亡1人以上的重大事故,由运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行政保障部(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处理临时小组进行协调处理。
在运营管理部或临时小组的总体协调督促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救助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相关部门职责
(一)伤亡人员所在单位
按报案要求及时上报伤亡事故,并负责将伤亡人员送至医院抢救;
安排人员护理并协助受伤人员解决医药费垫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单位名义报告,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向公司借款;
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思想稳定工作,了解伤亡人员的实际困难和要求;
负责提供事故经过及相关证明材料,收集并提供伤亡人员的劳动关系(合同)、身份证及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二)行政保障部
1、保卫:
负责与事故有关的外单位人员、车辆的控制;
负责联系公安派出所、110、交警支队等部门,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配合运营管理部追溯外单位人员、车辆的责任和赔偿。
2、工会:
牵头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置工作;
配合人力资源部,参与和伤亡人员家属的谈判。
3、行政后勤:
配合工会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置工作,解决交通、住宿、就餐等问题。
(三)人力资源部
负责向市医保中心报案,负责与伤亡人员家属的谈判并落实伤亡人员的工伤待遇等有关问题;
配合工会、行政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置工作。
(四)企业发展部
负责对伤亡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协助伤亡人员对外单位人员、车辆的起诉;
配合运营管理部追溯对外单位人员、车辆的责任和赔偿。
(五)财务部
负责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落实伤亡人员的保险索赔工作;
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伤亡人员的赔付工作。
(六)运营管理部
负责伤亡人员救助全过程的协调、督办工作;
负责事故的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负责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案,做好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工作;
牵头做好向外单位人员、车辆追溯责任和赔偿工作。
第二十八条工作程序
(一)报案
由伤亡人员所在单位分别向运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报案;
伤亡人员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需同时报财务部;
如涉及外单位人员、车辆或需公安、交警部门参与处理的,还需向行政保障部(保卫)报案。
运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行政保障部(保卫)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向劳保、医保、保险公司、公安交警部门报案。
行政保障部(保卫)对外来人员、车辆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二)救助
由伤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将伤亡人员送至医院,并派人护理,垫付医药费用。
必要时可通知行政保障部派车。
(三)调查
由伤亡人员所在单位写出事故经过和相关证明材料,分别报运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涉及社会保险和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同时报财务部和行政保障部(保卫)。
运营管理部负责事故的调查核实工作。
重大事故的调查由运营管理部牵头,行政保障部(工会、保卫)、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参加。
涉及外单位人员、车辆的事故调查,由保卫部门报请公安机关参与调查处理。
(四)接待
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所在单位负责通知伤亡人员家属;
由行政保障部(工会)牵头,组织人力资源部、行政保障部(行政后勤)成立临时接待小组,负责接待伤亡人员家属;
与伤亡人员家属的协调,以人力资源部为主,行政保障部(工会)参加。
(五)工伤认定
由伤亡人员所在单位书面报工伤认定申请,经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总签字认可,报运营管理部审核、批准后,发放工伤认定申请表和事故调查表。
申请表由伤亡人员所在单位代为填写,伤亡人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签字后报运营管理部,并提供以下材料:
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
调查表由单位填报。
运营管理部负责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伤认定。
(六)劳动能力鉴定
伤亡人员需办理伤残等级鉴定等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同工伤认定,并提供以下材料:
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复印件、门诊病历及住院病历复印件。
(七)理赔
伤亡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伤亡人员所在单位提供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门诊发票、住院发票、用药清单、出院小结(加盖医院有效公章)、工伤认定书(原件、复印件)等有关材料,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向医保中心联系办理费用报销、工伤待遇等有关事宜。
伤亡人员涉及社会保险的,由伤亡人员所在单位提供事故经过、住院病历、病假条、用药清单等有关材料,由财务部负责向保险公司联系办理赔付等有关事宜。
涉及外单位人员、车辆理赔的,由运营管理部牵头,企业发展部、保卫部门配合进行理赔。
需通过司法机关解决的,由企业发展部提供法律援助,协助伤亡人员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工伤员工的待遇,由人力资源部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执行。
第六章事故整改措施的落实和验收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事故批复,提出整改方案,明确具体的防范整改措施,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并由主要负责人按照“四定(定项目、定时间、定执行人和定检查人)”原则牵头组织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公司和各单位按以下情形对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有效性进行评估验收(五级、四级事故整改评估验收见附件三):
(一)五级、四级事故的整改措施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将验收报告上报运营管理部备案。
(二)三级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事业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
(三)二级、一级事故由事业部提出验收申请,中国粮油或中粮集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
第七章事故统计分析与归档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做好事故的定期统计分析,按季度、半年和全年的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为安全形势、预警预测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每年1月10日)将本单位上季度(上一年)事故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并按照公司有关要求上报,内容详见(附件四)。
第三十四条事故的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伪造、篡改事故统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事故处理结案后,均应完整归档。
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应对事故档案进行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毁损。
第八章未遂事件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所称未遂事件,是指没有造成伤害、疾病、死亡或损失的事件也被称为虚惊事件、差点出事、危险事件。
第三十七条公司鼓励各单位上报未遂事件,未遂事件不计入绩效考核范围。
各单位上报1起未遂事件,一经查实,奖励上报人当月绩效考核分5分,并在公司范围内发布未遂事件。
第三十八条未遂事件,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管理,即:
事件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要求未遂事件发生后,必须查明原因,采取对策,教育群众,防止发生事故。
第三十九条未遂事件的报告、调查,按照事故管理的流程和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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