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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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九)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十)获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级标准见本规定附件三。
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具备本规定附件一、二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第九条 交通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和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和制度;
(五)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主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或者其他工作经历的业绩证明;
(七)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证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属于交通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在向交通部递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副本。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
交通部自收到申请人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企业申请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其申请材料副本的递交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副本。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
第十三条 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递交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聘请的评审专家应当从交通部建立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专家库中选定。
选择专家应当符合回避的要求;
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履行公正评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在许可过程中需要核查申请人有关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人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八条 《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四年。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破产或者倒闭的监理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应当依法、依合同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 监理企业和各有关机构必须如实填写《项目监理评定书》。
《项目监理评定书》的格式由交通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检验一次。
定期检验的内容是检查监理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的业绩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申请定期检验的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证书使用期满两年前三十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验表》;
(二)本检验期内的《项目监理评定书》。
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作出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负责检验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二十日内作出定期检验结论。
第二十五条 对定期检验合格的监理企业,由质量监督机构在其《监理资质证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
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请原许可机关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
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遗失《监理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并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二个月内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资质等级条件予以审查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三十条 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有权对利害关系人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监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由交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 监理企业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监理企业的《监理资质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1995年7月1日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交基发〔1995〕4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一、公路工程
(一)甲级监理资质条件
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10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5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
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30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10人,高、中级经济师或者高、中级会计师不少于3人。
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不少于15人具有2项一类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
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
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
监理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二类以上工程业绩(以《项目监理评定书》为准,下同)。
企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
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等仪器,具备建立工地试验室条件(见附件二)。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
4、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5、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二)乙级监理资质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3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18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5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有2项二类及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有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
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
监理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三类以上工程业绩。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
2、企业拥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等仪器,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附件二)。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三)丙级监理资质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2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8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1人。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3人具有2项三类及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上述人员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仪器(见附件二)。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企业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四)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条件
1、已取得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2、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有不少于20人具有特大桥监理业绩,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
监理企业具有4项以上特大桥监理业绩。
(五)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条件
2、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有不少于20人具有特长隧道监理经历,有不少于10人是隧道专业监理工程师,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
监理企业具有2项以上特长隧道监理业绩。
(六)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2人以上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公路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其中,持公路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人数不少于15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不少于8人具有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业绩,以上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公路机电工程所需的常用试验检测设备(见附件二)。
二、水运工程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备10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5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大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
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取得港口、航道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8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中,不少于10人具有大型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有大型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
监理企业具备5项以上中型水运工程业绩。
主要包括港口、航道、工民建、测量、试验检测、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材料、土工等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附件二)。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8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中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取得港口、航道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5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1人。
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5人具有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2人具有中型水运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
具备5项以上小型水运工程业绩。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5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8年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3人具有小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2人具有小型水运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
2、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3、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四)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条件
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具备10年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的经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5年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的经历,承担过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总监工作,具有水运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水运机电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
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取得机电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专业职称人数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
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中,不少于8人具有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有水运机电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
主要包括机电、测量、试验检测、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机电工程试验仪器和检测设备,具有建立工地试验室的条件(见附件二)。
说明:
本条件所称监理工程师除丙级资质条件外,均指交通部监理工程师。
附件二: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基本试验检测能力或仪器设备配备标准
(一)甲级监理资质
1、土工试验(筛分、密度、含水量、塑液限、击实)
2、石灰试验(有效钙镁含量)
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砂浆强度试验、配合比设计
4、沥青指标试验(针入度、延度、软化点)
5、沥青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6、路面基层材料试验(击实、无侧限抗压强度、灰剂量、配合比设计)
7、路基、路面、构造物几何尺寸检测
8、路基路面检测(压实度、厚度、平整度、弯沉、路面构造深度、摩擦系数)
9、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
10、钢材、焊接试验
11、测量设备(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全站仪)
(二)乙级监理资质
5、路面基层材料试验(击实、无侧限抗压强度、灰剂量、配合比设计)
6、路基、路面、构造物几何尺寸检测
7、路基路面检测(压实度、厚度、平整度、弯沉、路面构造深度、摩擦系数)
8、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
9、钢材、焊接试验
10、测量设备(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
(三)丙级监理资质
3、水泥混凝土(塌落度)、砂浆强度试验、配合比设计
4、路基、路面、构造物几何尺寸检测
5、路基路面(压实度、厚度、平整度、摩擦系数)
6、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
7、测量设备(经纬仪、水准仪)
(四)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
1、光功率计/光源
2、光时域反射仪
3、误码仪
4、音频信号发生器
5、SDH综合测试仪
6、音频性能分析仪
7、声压计
8、数据通信测试分析仪
9、PCM综合测试仪
10、综合布线认证分析仪
11、计算机网络分析仪
12、秒表
13、低速数据测试仪
14、脉冲数字线路故障测试器
15、视频分析仪/信号源
16、色彩色差计
17、雷达测速器
18、数字式功率计
19、风速仪
20、闭路电视测试仪
21、远红外线湿度测试仪
22、轻便气象综合测试仪
23、交流电源分析仪
24、绝缘电阻测试仪
25、耐压强度测试仪
26、数字式地阻仪
27、直流高压发生器
28、钳流表
29、照度测试仪
30、经纬仪
31、亮度计
32、电缆故障测试仪
33、焊口探伤仪
34、数字万用表
35、数显卡尺
36、材料阻燃性能分析仪
37、RCL测试仪
38、逆反射系数测定仪
39、双臂电桥
40、电子涂层测厚仪
41、超声波测厚仪
42、数字存储示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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