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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产负债表观和利润表观之间作出倾向性选择,关系到财务报告应向其使用者提供何种信息、会计要素应当如何进行定义、具体会计处理政策应当如何选择等问题,它们是会计理论框架的核心基础,对会计准则的制定具有战略导向的重要作用。
回顾资产负债表观和利润表观的发展历史,理解其理论内涵,了解二者对现行国际、国内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处理规定的影响,有助于会计准则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应用。
一、历史演变
会计处理是对经济环境的反映,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会计理论也经历了从资产负债表观占主导,到利润表观占主导,再到资产负债表观占主导的过程。
(一)资产负债表观主导时代
资产负债表的出现早于利润表。
在15世纪的意大利,商人们以财产目录申报财产税,被视为资产负债表的雏形。
17世纪初,荷兰数学家、会计学家西蒙•斯蒂文(SimonStevin,1548-1620)在其著作《数学惯例法》(Wisconstigheghedachtenissen,1605–08)中论述了资产负债表的雏形格式,并希望说服欧洲的商人们能将其作为习惯在每年末进行编制。
与现代资产负债表不同的是,西蒙•斯蒂文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被列报在右边或下边(贷方),负债被列报在左边或上边(借方)。
在西蒙•斯蒂文资产负债表思想的影响下,1671年,英国的东印度公司(EastIndiaCompany)在当年4月30日的股东大会上,报出了第一份准公开的资产负债表。
1844年,英国发布了世界上第一部认可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法律——《合作股份公司法》,明确要求合作股份公司编制年度资产负债表。
1857年,德国法律也明确要求编制年度资产负债表。
在这一时期的欧洲,合伙贸易的经营周期较短,合伙商人只需要在合伙贸易经营周期结束后,通过盘点期初期末净资产并编制财产目录,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
财产委托经营方式出现以后,委托人也只是关注其财产是否完整和增值。
同时,银行等债权人通常认为,企业拥有充足的资产就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其贷款就是安全的,债权人十分重视资产负债表的信息。
此外,欧洲许多国家的税法主要是以财产税为主,即规定以业主的应税财产为计税基础。
因此,合伙人、业主以及税收机构主要关注企业期初期末资产、负债的存量信息,对期间损益等流量信息关注较少,资产负债表观很长时期内占据了主导地位。
(二)利润表观主导时代
19世纪工业革命的成功,尤其是20世纪30年代之后,股份公司在西方国家出现。
企业经营周期增长,投资者不能仅靠经营周期结束后净资产的增值额来进行投资决策,还需要关注短期内被投资方的盈利能力。
与此同时,银行等债权人也意识到,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企业偿债能力并不全面,因为企业只有在破产清算时才会直接以长期资产等来偿还债务,在持续经营情况下,企业的短期盈利能力才是其债权的安全保障。
此外,西方国家在经济危机之后,政府加强了对经济活动的管制,健全和完善各种经济法规,税收法规也不再以财产税而是以所得税为主。
所得税以企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应税对象,利润表在税收管理上也开始占据主要位置。
这一时期,会计分期、持续经营、配比原则等会计概念也不断完善,更加关注企业短期盈利能力的利润表观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
美国著名会计学家A·
C·
利特尔顿(AnaniasCharlesLittleton,1886-1974)是这一时期主张利润表观的主要代表。
1953年,A·
利特尔顿在其著作《会计理论结构》(StructureofAccountingTheory)中阐述了“收益重心观”,把收益视为会计的“重心”(CenterofGravity)。
他从信息的广泛有用性、复式记账的基本特征和会计的基本目标三个方面,论述了收益概念的重要性,并得出结论,收益比资产更加接近会计的本质。
(三)资产负债表观再次占据主导时代
20世纪70年代的世界性通货膨胀和经济萧条,使很多原本快速发展的企业遭受沉重打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生产经营所面临的不确定性不断增加,比如币值不稳定、市场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对企业价值的评价也变得更加复杂。
投资者、债权人等报表使用者开始意识到,不仅应当关注企业的短期盈利能力,还应关注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再次回到以资产负债表观为主导的时代。
1976年12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其发布的《讨论备忘录第7号——财务会计和报告的概念框架:
财务报表要素及其计量》中,明确提出会计要素的定义和计量,应当以资产负债表观为基础,资产负债表观的地位再次得到了确立。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决定,也得到了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准则制定机构的支持。
2003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也明确,支持以资产负债表观为基础制定财务报告的概念框架和具体准则。
二、理论辨析
(一)基本理论概述
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76年发布的《讨论备忘录第7号——财务会计和报告的概念框架:
财务报表要素及其计量》中,详细讨论了资产负债表观、利润表观,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非环接观。
资产负债表观(BalanceSheetApproach),也称为资产/负债观(Asset-LiabilityView)。
这种观点关注于报告企业所拥有的财产,包括其拥有的经济资源,以及向其他方交付经济资源的义务。
收益产生于经济资源和义务变动所导致的企业财产的增加,损失则产生于经济资源和义务变动所导致的企业财产的减少。
因此,收入来源于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而费用来源于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
利润表观(IncomeStatementApproach),也称为收入/费用观(Revenue-ExpenseView)。
这种观点关注于报告企业的经营业绩,即企业所产生的收益。
它认为,某一期间内的收益(或损失),是当期收入和费用合理配比的结果。
因此,那些被作为非货币性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仅仅是配比程序的产物。
当期收到的归属于未来期间的收入,将作为递延贷项递延到未来期间,即确认负债。
类似的,当期承担的归属于未来期间的费用,则作为递延借项递延到未来期间,即确认资产。
因此,资产和负债仅仅是配比程序的余值,它们在配比结束后计入账面的借方或贷方。
非环接观(Non-ArticulatedView)认为,明确的区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是不必要的,因为无论是在资产负债表观下还是利润表观下,利润表中列报的项目,同时也会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
资产和负债在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时是重要的,而收入和费用在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时是重要的,两张报表是独立存在的,各有各的意义。
因此,两张报表可以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二者可以不存在相称的勾稽关系,例如,在利润表中采用后进先出法,而在资产负债表中则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
(二)不同理论的选择
非环接观很快被摒弃,因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之间的统一、勾稽关系是必要的。
而选择资产负债表观或利润表观,需要在两个概念中作出选择:
(1)资产和负债及其变动的计量;
(2)配比过程。
如果资产和负债及其变动的计量是重要的,则收入和费用就仅仅是资产和负债的变动产生的副产品。
如果配比过程是重要的,则资产和负债就只是收入和费用合理配比之后的副产品。
在配比过程下,某些“递延借项”或“递延贷项”将被确认在资产负债表中,它们并不代表企业的未来经济资源或义务,但却是合理配比的必要结果。
在资产负债表观下,资产是企业的经济资源,它是预期能够直接或间接的带来净现金流入的未来利益,那些不具有可交换性和服务性的资源被排除在资产定义之外。
在利润表观下,资产不仅包括经济资源,还包括那些不属于经济资源,但是为合理配比和确定收益所带来的必要项目。
相对应的,在资产负债表观下,负债是企业在未来向其他方交付经济资源的义务,也就是说,没有在未来向其他方交付经济资源的义务,则不产生负债。
在利润表观下,负债不仅包括具有交付经济资源义务的项目,还包括那些虽然没有交付经济资源的义务,但却是合理配比产生的某些递延贷项和准备。
最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摈弃了利润表观,因为它几乎允许任何借方余额被确认为资产,并将任何贷方余额确认为负债,这对明确定义资产和负债是没有任何帮助的,并且将使当期损益的确认没有依据,而仅仅是个人主观判断的结果。
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没有资产和负债定义的情况下,即不以经济资源和义务为基础,要对收入和费用进行独立的定义是不可能的。
相反,资产负债表观下的资产和负债定义,仅仅包括满足其他要素定义的项目。
也就是说,这些项目在满足资产和负债定义的同时,也满足收入和费用的定义。
只有满足所有要素定义的项目,才能导致企业财产的增加或减少。
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相对应,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89年制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也采用并推广了资产负债表观。
2001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加强了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紧密合作。
2002年,双方理事会签订了著名的“诺沃克协议(TheNorwalkAgreement)”,旨在实现《国际财务报表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趋同,双方理事会进一步确认了资产负债表观在会计准则中的基础性地位。
(三)在会计准则概念框架中的体现
1.美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
虽然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概念公告讨论阶段,确定了以资产负债表观为制定其概念公告的基础,但是,在最终发布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系列中,仍然没有完全摆脱利润表观的影响。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78年发布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1号——商业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最终阐明:
“财务报告的主要焦点是通过利润及其组成部分的计量反映有关企业业绩的信息。
”也就是说,公告认为,收益表中的利润的计量应当优先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6号——财务报表的要素》中,将收入、费用定义为:
“收入,是指在转移或产出商品、提供劳务,或其他构成企业持续重大或核心的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企业资产流入或增值,或者债务的结算,或二者皆有。
费用,是指在转移或产出商品、提供劳务,或其他构成企业持续重大或核心的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企业资产流出或消耗,或者承担债务,或二者皆有。
”
上述定义中,收入、费用被看作企业主要经营活动的结果,强调的是在利润表中带来的影响,而并没有明确收入、费用将引起企业财产发生变动的本质,也没有将其与资产、负债的定义相联系。
因此,很多学者批评其实质上仍然属于利润表观的定义。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概念框架
和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相对应,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财务报告的概念框架2010》中强调,“脱离了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经济资源和要求权,无法合理的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
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将收益、费用定义为:
“收益,是指会计期间内经济利益的增加,其形式表现为因资产流入、资产增加或是负债减少而引起的价值增加,但不包括与权益参与者出资有关的权益增加。
费用,是指会计期间内经济利益的减少,其形式表现为因资产流出、资产消耗或是发生负债而引起的权益减少,但不包括与对权益参与者分配有关的权益减少。
在定义阶段,《财务报告的概念框架2010》中的收益和费用被看作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和减少,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
同时,两个定义与资产、负债的增加、减少直接相联系。
除上述之外,在收益和费用的确认原则中,《财务报告的概念框架2010》更直接的体现了资产负债表观,它以资产负债表为起点来决定利润表项目的确认的:
“如果未来经济利益的增加与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相关,并且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就应当在收益表内确认收益。
这实际上意味着,在确认收益的同时,也要确认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
如果未来经济利益的减少与一项资产的减少或一项负债的增加相联系,并且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就应当在收益表内确认费用。
这实际上意味着,确认费用的同时,也要确认负债的增加或资产的减少。
此外,《财务报告的概念框架2010》还强调,虽然在收入和费用的确认阶段,需要将费用与相关的收入进行合理配比,“但是,在<
概念框架>
中采用配比原则时,并不允许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不满足资产和负债定义的项目。
”这也是理事会在“资产和负债及其变动的计量”和“配比过程”之间表明了立场:
利润表观下的配比原则,不能超越资产负债表观下的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三、对具体会计处理的影响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其准则概念框架中,逐步确立了资产负债表观的主导地位,但是,在各自的具体会计准则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利润表观的影响。
对其中某些会计处理进行分析,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资产负债表观和利润表观的理论内涵及其带来的经济结果。
(一)历史成本会计和公允价值会计
历史成本会计和公允价值会计,分别是利润表观和资产负债表观下,对资产和负债的两种基本计量方法。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选择以资产负债表观为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因此,双方理事会也多次重申,更加倾向于广泛采用公允价值会计。
在历史成本会计下,会计处理是以实际交易为基础,是对实际交易金额的如实反映。
因此,资产和负债以其初始获得时的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在未发生实际处置交易的情况下,不会因为市场状况的变化而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在这种方法下,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并未反映其当前的实际价值。
当资产和负债被出售或使用,结转计入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金额,是以历史成本而不是重置成本为基础。
历史成本会计的理论基础是利润表观,它将资产、负债视为不满足配比原则的余值,其价值在初始计量时即已确定,后续不会因为市场价格等原因进行调整,当且仅当满足配比原则时,才将资产和负债的历史成本转入当期损益。
在现行准则下,存货、成本模式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的后续计量,均体现了历史成本会计原则。
在公允价值会计下,会计处理则不需要以实际交易为基础,是对资产和负债当前价格的及时反映。
具体的,它是以相同或类似的资产和负债的当期市场价格,或采用其他估值技术所估计的公允价值,对资产和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与历史成本会计相反,在公允价值会计下,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将随着市场状况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在资产负债表观下,所关注的是资产和负债价值的计量,只有如实反映资产和负债当前价值的信息,才能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具有相关性的信息,因此,能够反映资产和负债当前价值的公允价值会计,是资产负债表观下的基本计量方法。
在现行准则中,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国际准则下可采用的重估模式固定资产等会计处理,均体现了公允价值会计原则。
1997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一项讨论稿: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提出了对金融工具采用“完全公允价值会计模型(FullFairValueAccountingModel)”的设想。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各国准则制定机构均一致认为,所有金融工具均应采用公允价值会计。
但是,2007至2009年发生的金融危机,使双方理事会承受了来自各方的政治压力,“完全公允价值会计模型”的发展也受到了制约。
在双方理事会于2014年7月发布的最新版金融工具准则中,对金融工具仍然保留了公允价值与摊余成本的混合模型。
虽然如此,我们仍然可以期待,历史成本会计作为利润表观下的计量方法,将逐渐被公允价值会计所取代。
(二)所得税会计
在所得税会计的发展历史中,曾出现了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三种处理,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也称为利润表债务法)受到利润表观的影响,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是资产负债表观的体现。
1.应付税款法概述
在20世纪40年代之前,会计规则与税收法规尚未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指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这种方法下,本期所得税费等于本期应交的所得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在会计报表中不确认为一项负债或一项资产。
在该方法下,不确认满足资产和负债定义的递延税项,忽略了未来纳税后果可能带来的经济资源流入或流出,与资产负债表观不符。
同时,它也未将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的时间性差异,合理配比于当期及以后期间,因此,也不符合利润表观的处理原则。
2.纳税影响会计法概述
20世纪40年代后,会计规则和税收法规逐渐产生了差异,为了将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利润在各个期间进行合理配比,产生了纳税影响会计法。
1944年12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属的会计程序委员会(CommitteeonAccountingProcedure)发布的《会计研究公报第23号: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中,首次提出了所得税分摊的概念:
“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费用,在必要且可行时应当按照各个期间的会计利润予以分摊”。
1967年12月,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TheAccountingPrinciplesBoard,APB)通过《意见书第11号: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确立了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作为所得税会计的基本方法。
1979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也采用了纳税影响会计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金额递延分配到以后期间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这种方法下,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确认,产生于应税利润与会计利润的时间性差异。
应税利润,取决于所得税法规;
会计利润,则取决于会计准则,由于二者对交易或事项的认定存在时间性差异,从而使二者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发生于不同期间,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确认。
这种方法以利润表观为基础,将所得税费用的影响,与所获得的相关会计利润而不是税收利润进行合理配比,并将不符合当期配比原则的税项递延到以后期间。
在这种方法下,根据配比原则所确认的递延借项或贷项,并不一定属于经济资源或义务,从而并不一定满足资产负债表观下的资产和负债定义。
3.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概述
由于纳税影响会计法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有可能不满足资产负债表观下的资产(负债)定义,1987年12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96号——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取代了纳税影响会计法。
1996年8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也采用了新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和负债的会计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为基础,从资产负债表出发,取代了纳税影响会计法以利润表中的税会利润时间性差异,因此,它是以资产负债表观为基础的。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目的是计量当期交易或事项的未来纳税后果,其产生于资产或负债账面金额未来的收回或清偿。
即,如果资产或负债账面金额的收回或清偿,很可能使未来税款支付额大于(小于)没有纳税后果的收回或清偿数额,将导致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的确认。
当未来税款支付额大于(小于)没有纳税后果的数额,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出(流入),产生了满足负债(资产)定义的递延税项。
同时,由于所得税费用并非一项合同义务,需要通过对未来纳税后果的合理估计,复核是否满足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
4.应用案例
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总第8期)
问题3:
对于上市公司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是否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解答: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不讨论我国会计准则下,计提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合理性,但它以一个极端的特例,正好反映了资产负债观和利润表观下,采用不同的所得税会计带来的不同经济结果。
在资产负债表观下,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前提,是存在未来收回或清偿的资产或负债。
计提安全生产费时,相关安全生产费用并无明确支付对象及支付时间,并未产生一项现时义务,也就没有满足负债定义的项目产生(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专项储备)。
计提时并未产生未来可清偿的负债,也就不会产生未来纳税后果,不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因此,并没有满足资产定义的递延税项产生,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相反,在利润表观下,以利润表为基础,由于直接从税前利润中计提安全生产费,导致会计利润和可抵扣的所得税费用产生了时间性差异,应按配比原则将不属于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进行递延,分摊到后续期间,因此,应当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如前所述,由于实际并未产生一项未来可清算的负债,该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不是一项未来可用于抵扣的经济资源,从而不满足资产的定义。
在利润表观下,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同时应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从而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极端情况下,如果企业在一个期间内未进行任何经营活动,仅计提了安全生产费,但结果是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还增加了,这显然不符合经济实质。
因此,从该案例可见,以利润表观为基础的所得税会计,是存在缺陷的。
(三)长期资产的折旧、摊销
长期资产的折旧、摊销概念,最初是在会计分期出现后,基于利润表观下的配比原则产生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利润表观下,资产仅仅是尚未满足合理配比要求的剩余结果,它们将在未来相关收益实现后,逐步确认为后续期间的费用,折旧、摊销金额被视为初始成本在不同期间的分摊,并不考虑与资产当前价值的关系。
因此,在利润表观下,资产的折旧、摊销,取决于未来相关收益的实现方式,以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摊销方法在利润表观下是适当的。
随着资产负债表观的发展,长期资产的折旧、摊销概念,也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中明确:
“折旧(或摊销)方法应当反映资产所包含未来经济利益预期被企业消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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