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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民的人权,促使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乃至司法过程“形式合理化”
刑事诉讼主体
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执行某种诉讼职能,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诉讼进程和结局,从而推动诉讼活动进行的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含义:
1.刑事诉讼主体同时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职能,这是诉讼主体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主要区别。
2.刑事诉讼的主体从不同的角度决定着诉讼的进程和结局。
3.作为刑事诉讼主体的国家机关进行诉讼活动的目的,是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并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范围: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刑事诉讼机关中的专门机关
人民法院
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任务:
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并教育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职责: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3)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与其孳息;
(4)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
(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性质:
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武装性质的行政执法机关。
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预防犯罪,侦查和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政权,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职权:
1、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2、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进行拘留,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批准或决定的拘留、逮捕负责执行。
3、对于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与有关机关决定暂予执行的罪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监督或考察。
国家安全机关的任务和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
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依法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同时,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与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依靠群众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1、参与原则2、中立原则3、对等原则4、理性原则5、与时原则6、终结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管辖
概念;
是指司法机关在依法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即确定刑事案件具体应有哪一个司法机关和哪一级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和审判方面的分工。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与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立案管辖:
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之间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审判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包括各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
回避
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回避的人员范围: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
回避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回避的申请:
属于回避人员范围内的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
口头提出申请的,当记录在案。
当事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回避的决定:
(1)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本法院的院长决定;
(2)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本检察院的检察长决定;
(3)侦查人员的回避,由本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4)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判委员会讨论院长回避问题时,由副院长主持,院长不得参加。
(5)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6)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7)书记员的回避,其所属的机关不同,由本机关的负责人决定(8)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根据其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分别由该阶段主持进行诉讼活动的机关负责人决定
回避的效力:
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回避的人员须立即退出诉讼活动。
法定的个人或组织不准许回避的,自行请求回避或被当事人中请回避的人员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在复议期间,诉讼行为的重新开始和继续进行一般不受影响。
回避人员范围内的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却没有回避的,构成程序违法。
特殊情况:
鉴于刑事侦查工作的紧迫性和特殊性,为防止延误侦查,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辩护与代理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
指定辩护:
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的人不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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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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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L8]-t!
r2n3r:
j(8)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员期间,不得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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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9)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刑事诉讼代理:
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与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刑事代理的种类:
1.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2.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
强制措施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拘传: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程序:
1、由案件的经办人提出申请,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公检法在本辖区以外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通知当地公、检、法机关,当地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
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4、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
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
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5、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如果不需要则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期限:
一次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由公安机关执行)
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公安机关执行)
保证金(统一公安机关收取):
1.没有被没收就应当返还2.不是罚金3.不可重复收取4.违反取保规定没收5.情节不严重可再次取保。
刑法规定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我国特有,在不能关押和无法取保候审时适用
最长6个月(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可以三个6个月)
拘留: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依法临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主体:
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
10天、14天、37天
对人大代表的拘留需报同级人大
逮捕:
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社会危险性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罚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
可以逮捕的:
违反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期限:
大概7个月
附带民事诉讼
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成立条件:
(一)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二)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三)被害人或国家、集体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的损失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具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五)原告必须具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
期间与送达
期间:
指司法机关或起诉参与人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应当遵守的法定期限。
一类是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限,如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
二类是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期间,如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送达: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起诉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
(实质是司法机关的告知行为)
送达的五种方式:
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送达。
侦查
侦查行为:
分类:
任意侦查行为与强制侦查行为,公开侦查行为秘密侦查行为,技术侦查行为与非技术侦查行为。
包括有: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察,侦查实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辨认,通缉。
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
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不同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选择重点了解)
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但六机关《规定》第27条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解释为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这一规定,实际上已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
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
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第166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
可见,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只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建议,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必须开庭审判。
至于补充侦查的方式,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补充侦查的期限不能超过1个月。
起诉
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1.审阅案件材料2.讯问犯罪嫌疑人3.听取被害人意见4.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5.补充侦查。
提起公诉的案件移送:
人民检察院按照普通程序向人法院提起公诉,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应自行补充)
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
法定不起诉:
又称为绝对不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三种情况之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
是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
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证据不足不起诉(体现存疑不起诉,疑罪从无的原则):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没有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不能直接适用。
具有以下情形: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自诉的三种类型:
1.告诉才处理案件(绝对自诉案件):
包括侮辱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相对自诉案件):
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一审程序
程序:
庭前程序: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法庭审判程序:
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评议与宣判。
法庭调查:
1、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2、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3、双方陈述后,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之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4、审判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讯问被告人。
5、出示核实各种证据。
规定:
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血于遇到了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法庭决定将案件的审理推迟,待影响审理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扩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
另外,被告人因患病隔神志不清或者体力不能承受审判的;
人民检察院变更了起诉范围,指控被告人有新的罪行,被告人、辩护人为准备答辩,申请延期审理的;
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身体原因,审理无法继续进行的等。
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3.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
4.不可抗力。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普通程序简易审:
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效率。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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