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一队第二期全员培训教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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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0、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
11、梁窝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有防止漏水的措施。
12、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带保险带:
(1)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
(2)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
(3)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时。
(4)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时。
(5)在倒矸台上围栏外作业时。
13、保险带必须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
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时,必须立即更换。
14、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挂网所采用金属网的规格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2)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3)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4)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砂浆锚杆必须灌满填实。
(5)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6)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混凝土、砂浆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机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
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
喷射后应有养护措施。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7)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
煤巷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
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8)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
(9)岩帮的涌水地点,必须处理。
(10)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枪口的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其他人员。
(三)回采和顶板控制
15、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
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16、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17、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18、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19、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20、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21、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22、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章通风
23、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2)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表1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24、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
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25、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1)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表2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井巷名称
允许风速/(m/s)
最低
最高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15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风桥
10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8
主要进、回风巷
架线电机车巷道
1.0
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0.25
6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4
掘进中的岩巷
0.15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2)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26、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27、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28、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29、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30、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3)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31、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
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32、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
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2)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3)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
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4)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5)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6)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
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瓦斯防治
34、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35、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1)低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2)高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36、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37、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38、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39、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0、装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水采和煤层厚度小于0.8m的保护层的采煤工作面,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加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能降低到1.0%以下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许浓度为1.5%,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作面的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2)必须保持通风巷的设计断面。
(3)必须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工。
41、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并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2)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
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5%。
(3)专用排瓦斯巷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
(4)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
(5)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6)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5m处,当甲烷浓度达到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7)煤层的自燃倾向性为不易自燃。
4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4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44、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45、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46、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47、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48、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9、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50、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本规程。
51、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52、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53、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54、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
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55、开采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时,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1)打前探钻孔或抽排钻孔。
(2)加大喷出危险区域的风量。
(3)将喷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抽放瓦斯管路。
56、在有油气爆炸危险的矿井中,应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检查各个地点的油气浓度,并定期采样化验油气成分和浓度。
对油气浓度的规定可按本规程有关瓦斯的各项规定执行。
5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①.大于或等于40m3/min;
②.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③.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④.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⑤.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3)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58、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
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2)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3)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
(4)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
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5)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
(6)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
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59、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
当抽放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60、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2)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
(3)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
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4)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甲烷断电仪或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器,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时,实现报警、断电,并进行处理。
61、抽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2)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3)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62、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
第四章粉尘防治
63、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64、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企业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5、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66、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
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67、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应采取防尘措施:
(1)掘进工作面的防尘措施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规定。
(2)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
(3)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
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4)采煤机、掘进机作业的防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
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5)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6)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7)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
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68、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69、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70、矿井应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一)一般规定
71、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
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确定,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72、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73、煤矿企业应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和全国突出档案室。
74、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
75、突出矿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面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应尽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
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2)应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
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将石门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与石门贯通。
(3)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76、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77、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
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矿调度室。
78、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
突出煤层中的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79、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应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
80、煤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二)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81、对采掘工作面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应按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措施效果检验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的,认为措施有效。
82、在突出威胁区内,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2次的区域性预测验证,其中任何1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
在无突出危险区内,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83、在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应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作业。
84、保护层的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时,必须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
85、预抽煤层瓦斯后,必须对预抽瓦斯防治突出效果进行检验,其有效性指标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
如无实测数据,可依据下列指标之一确定:
(1)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的残存瓦斯含量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
(2)煤层瓦斯预抽率大于30%。
86、采用煤层瓦斯预抽率作为有效性指标的突出煤层,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对预抽效果进行经常复验。
87、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进尺量必须同时保证在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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