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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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在万元(含)以上的成果转化项目,按《宜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报书、备案(核准)、环评手续等相关材料,经评审立项后,给予每项最高万元补助。
——支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对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宜兴市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年本)》鼓励类的科技计划项目,按《宜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报书等相关材料,经评审立项后,给予每项最高万元补助。
——支持现代农业和社会发展科技项目。
对现代农业和社会发展项目,按《宜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报书,经评审立项后,给予每项最高万元补助。
.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
——支持企业创新国际化和产学研合作。
对本市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企业、专家开展技术合作且成效显著的项目,按技术合作交易实际发生额(技术转让费或合作经费)的,给予最高万元补助。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团队,分别给予万元、万元补助。
——支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
对促成向我市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转移机构,经无锡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按年度登记认定合同成交额的,给予最高万元补助。
对经登记认定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按年度合同成交额的‰,给予本市技术输出方最高万元补助。
对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过程中,产生无形资产评估费用的,给予评估费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万元。
.加强研发机构及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提档升级。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产业)中心,给予最高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等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万元奖励。
对企业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考评,根据国家、省企业研发机构绩效结果,对国家、省级考核优秀的单位,分别给予万元—万元运行经费补助。
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支持重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实施重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计划,对投资在万元以上的单个研发载体建设项目,按《宜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报书、备案(核准)、环评手续等相关材料,经评审立项,按项目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按不超过其研发设备投入的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万元。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更大力度吸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著名科学家团队等在宜创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经评审按其新增总投资的,给予最高万元补助。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
对以研发服务为核心功能,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研发经费审计报告中相关数据,按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万元)给予的奖励,单个机构最高奖励万元。
——支持研发总部建设。
对世界强企业、中国强企业、大型央企、跨国公司等在宜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配置核心团队、集聚创新资源的地区研发总部,给予最高万元奖励。
——支持科创载体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及其集聚区、众创社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等科创载体平台,分别给予最高万元、万元奖励。
对载体平台开展绩效考评,依据省级孵化器、无锡众创空间绩效考评结果,对评为优秀等级的,给予最高万元运行经费补助。
——支持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最高万元、万元奖励。
.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支持企业研发装备投入。
对购置万元以上专门用于研发的单台套仪器仪表、检测设备,经登记认定给予的补助。
——支持创新型企业培育。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引育力度,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奖励万元;
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从宜兴行政区域外整体新迁入我市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万元;
对有效期满后重新申报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万元。
——对入选无锡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奖励名单的,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和产出贡献,分别给予最高万元、万元、万元奖励。
——对当年度以本市企业为主体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分别奖励万元、万元、万元;
对当年度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分别奖励万元、万元、万元;
对当年度获得无锡市腾飞奖的单位,奖励万元。
——支持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对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联盟运行单位补助万元、万元。
.支持科技服务业健康发展
——支持科技金融支撑体系建设。
引导在我市备案的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在其首轮投资中发生损失且获得江苏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后,按最高不超过上级科技部门核准的实际损失额的给予配套补偿,单个项目最高补偿万元,单个机构最高补偿万元。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联盟、协会等科技服务机构承接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工作事务,开展企业服务、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活动,根据服务成效,择优给予最高万元奖励。
事项限额万元。
.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支持知识产权质量提升。
对当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给予每件最高万元的资助;
对当年度获得国(境)外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其专利每在一个指定国(地区)获得授权,给予每件最高万元的资助;
对当年度符合《市专利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有关条件的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给予最高万元的资助。
市市场监管局)
——对当年度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奖励万元、万元;
对当年度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奖励万元、万元。
——对购买核心专利保险的企业,给予最高的保费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万元。
三、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支持龙头骨干企业提升经营业绩
——设立超额突出贡献奖励。
企业(集团)(不含房地产)当年度对上贡献总额与历史最高额相比,超过历史最高额亿元(含)以上的,奖励万元;
超过历史最高额亿元(含)以上的,奖励万元;
以此类推。
市财政局)
.支持发展总部经济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以地方经济贡献的为计算依据,连续三年给予相应奖励。
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现有制造业总部企业,在本地纳税连续三年保持增长,当年度比上年度净增税收万元(含)以上的,对企业通过总部调节的地方经济贡献,以其贡献额度的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该部分地方经济贡献在万元(含)以上的,以其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该部分地方经济贡献在万元(含)以上的,以其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现有非制造业总部企业,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上一年度,对企业通过总部调节的地方经济贡献,以其贡献额度的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总部高管贡献奖励。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以高管个人对地方经济贡献的为计算依据,连续三年给予相应奖励;
现有总部企业,以高管个人对地方经济贡献的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支持各类投资基金发展
——各类投资基金奖励。
在本市新设立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实际到账资金)达亿元以上的,奖励万元;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当年度实际募集到账资金达亿元以上的,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万元;
从各类投资基金设立之日起,以地方经济贡献的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基金高管贡献奖励。
从各类投资基金设立之日起,以高管个人对地方经济贡献的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支持企业上市
——上市后备企业涉及办理不动产权证、产权登记、产权交易等各项地方性收费,以该项地方经济贡献的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涉及资产变更、过户的,以该项地方经济贡献的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上市后备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调整会计记录,以该项地方经济贡献的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挂牌准备过程中,将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以及企业股权内部重组转让的,以该项地方经济贡献的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改后,以企业完成股改当年度较上年度地方贡献增量的为计算依据,给予一次性奖励。
——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前与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或个人建立战略合作,成功实施股权融资,融资所占股本超过总股本,股权交易的市盈率大于倍,或市净率大于倍,以其融资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的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万元。
——上市后备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改制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中介机构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承继原企业资产、业务的,提供有关工商登记证明,一次性奖励万元。
——上市后备企业报江苏省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后,提供相关备案材料,一次性奖励万元。
本市企业实施境外上市的,提供企业与境外保荐机构所签上市中介服务协议及首期付款凭证,视作进入上市辅导,享受同样奖励。
——上市后备企业上市申报材料经证券监管机构受理并预披露,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一次性奖励万元。
——企业境内上市成功的,一次性奖励万元。
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万元。
——企业上市后的当年度,以较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的为计算依据,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万元。
——本地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在本市,一次性奖励万元。
——实现二次上市的,一次性奖励万元。
——企业正式挂牌新三板,一次性奖励万元。
——企业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以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当年度较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的为计算依据,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万元。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盘活利用闲置资产
——对企业间通过兼并重组、资产整合、司法拍卖等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股权等权属变更行为,以不超过该过程中产生的地方经济贡献的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央企、国企、上市公司、实力民企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本市企业的,分别以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的、、为计算依据,给予三年相应奖励。
——对成功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化工、铅酸蓄电池等行业关停企业的,对其可能涉及的土壤污染情况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及土壤修复等费用,市镇两级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支持品牌、质量、标准建设
——对当年度被评为全国、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奖励万元、万元;
对当年度经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万元;
对当年度认定的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获得省自主工业品牌五十强、省管理创新示范的企业,奖励万元。
——支持企业推进品牌建设。
对当年度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奖励万元。
——支持企业提升质量水平。
对当年度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无锡市市长质量奖、宜兴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对当年度获得宜兴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的企业,奖励万元。
——支持加强标准化建设。
对当年度获得批准设立的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产品工作组,奖励万元;
对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主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标准发布后,经审核确认,分别奖励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对承担国家、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完成后,分别给予最高万元、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万元。
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大力发展外商投资企业
——对新设、增资扩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按实际到位注册外资的‰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万元。
市商务局)
——提升外资发展水平。
对新落地我市的世界强企业项目和经省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奖励万元。
.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合作
——鼓励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支持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的通知》(苏政办发〔〕号)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当年度累计中方实际投资额(凭外管局或海关报关凭证等有效凭证)达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给予奖励。
.支持外贸企业转型升级
——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该事项限额万元。
——支持文化出口基地建设,该事项限额万元。
.支持宜兴口岸健康运行
——鼓励船务公司开通集装箱公共班轮。
对在宜兴口岸新开设的内外贸公共班轮的船公司实施补贴。
标箱驳船,每月开航平均达到个单航次以上,奖励万元月;
标箱驳船,每月开航平均达到个单航次以上,奖励万元月。
鼓励公共班轮签定共舱协议,并在宜兴港设立提还箱点,按不高于元标箱给予干线船公司奖励。
——鼓励船公司做大吞吐量。
对已经开通满一年的航线,鼓励增加航班密度,每增加一条驳船,奖励万元;
以年实绩完成箱量为基数,对完成基数的船公司,给予元标箱奖励;
对年完成万标箱的企业给予超产奖励万元。
——鼓励口岸箱源集聚。
对在宜兴口岸通关的货代公司和进出口企业实施奖励。
货代公司按外贸元标箱、内贸元标箱给予奖励;
进出口企业按外贸元标箱,内贸元标箱给予奖励;
对当年度进出箱量超过标箱的,增加奖励万元。
——鼓励海关特殊监管场所功能发挥。
对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业务给予奖励。
进出库额万美元的,奖励入库企业万元;
进出库额万美元以上的,按每增加万美元奖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推动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对成功晋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万元;
对晋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万元;
对新升级的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一次性奖励万元。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填补我市隧道、铁路、机场、港口等空白专业领域获得相关资质并经主管部门确认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万元。
企业当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总额与近年最高额相比,超过万元(含)以上的,以其超过额度的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结合我市产业特色,大力发展钢结构、预制连接件等建筑部品构件生产基地,积极推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项目建设。
对建成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的建筑业企业,每个奖励万元;
对建成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的建筑业企业,每个奖励万元。
——对市内工程获得省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本市建设单位,获“三星级”奖励万元;
对市内工程获得省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本市建设单位,获“二星级”、“三星级”,分别奖励万元、万元。
对承建市内工程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本市企业,分别奖励万元、万元。
——对使用省级部门认定的本市新型建筑材料且材料款超过万元的本市建设单位,给予不超过材料款的奖励。
——对本市工程运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并经省住建厅认定的本市施工企业,每个奖励万元。
——对市内工程获“鲁班奖”的本市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奖励万元、参建的奖励万元;
对市外工程获得“鲁班奖”的本市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奖励万元、参建的奖励万元;
对市内工程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本市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奖励万元、参建的奖励万元,对市外工程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本市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和参建的均参照市内工程的奖励标准,实施减半奖励;
对市内工程获“扬子杯奖”的本市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奖励万元、参建的奖励万元;
对市内工程获得国家级、省级建筑设计奖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万元、万元。
——对市内工程获“中国市政金杯奖”的本市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奖励万元、参建的奖励万元;
对市外工程获得“中国市政金杯奖”的本市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和参建的均参照市内工程的奖励标准,实施减半奖励;
对市内工程获江苏省优质工程“扬子杯奖”的本市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奖励万元、参建的奖励万元;
对承建市内工程获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太湖杯奖”、无锡市“园林绿化优良工程奖”和无锡市“绿地养护优质工程”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万元。
——对承建市内工程获得国家级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奖励万元;
对承建市内工程获得省级建筑施工标准化三星级工地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奖励万元。
四、支持“互联网”产业发展
.支持企业两化融合
——对将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集成应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管理等过程,实现两化深度融合的项目,项目建设期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投入在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项目软件和技术服务投入的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万元。
——对当年度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奖励万元。
.鼓励物联网应用示范
——对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项目建设期物联网产品和服务投入在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其采购物联网产品和服务额的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万元。
.支持企业上云
——当年度采购云基础设施及服务,项目建设期采购额在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企业、软件企业,分别按不超过其采购金额的、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万元、万元。
.支持软件产业发展
——对当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万元的企业,奖励万元,每增加万元增奖万元,最高奖励万元。
五、支持绿色集约发展
.支持企业节能降耗
——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耗消耗“双控”。
以统计部门年度数据为依据,对当年度综合能耗下降吨标煤及以上,且万元产值能耗下降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万元,综合能耗每多下降吨标煤增加奖励万元,以此类推,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万元。
该事项限额万元。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
——对实施工业污染治理项目的企业进行奖励,对治理设备(含污水池建设内容)投入总额(新、改、扩建项目必须配套的治理设施除外)在万元(含)以上的治理项目,按照不超过污染治理设备投入的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万元;
为推进“”专项行动,对投资万元(含)—万元的治理工程,按照不超过污染治理设备投入的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万元;
秸秆禁烧工作奖励按《宜兴市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办法》(宜政办发〔〕号)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
.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奖补标准,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行配套和补贴。
六、支持服务业发展
.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设
——对企业在金融服务、科技服务、物流服务、信息服务、创意服务等领域新增投资项目的设施设备,实际投资额在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竣工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万元。
市发展改革委)
.支持高成长性服务企业发展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万元(含)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超的,奖励万元;
当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超的,奖励万元。
.支持旅游产业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旅游新业态项目。
对新投运的主题明确、特色鲜明、实际总投资在万元(含)以上的“旅游”新业态项目,经备案(核准),竣工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万元。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鼓励引进优秀旅游品牌企业。
新引进国际、国内旅游知名品牌企业或管理团队,经认定,对引进企业分别奖励万元、万元。
——鼓励乡村旅游发展。
对符合全域旅游规划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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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推进 现代 产业 质量 发展 政策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