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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
是指由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由空气对地面发生的反作用在大气中取得支承的任何机器。
飞机:
是指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一种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
直升机:
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垂直轴上一个或几个动力驱动的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取得。
授权教员:
是指下列人员:
(1)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现行有效地面教员执照,并依据其地面教员执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地面教学的人员;
(2)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具有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并依据其教员等级上规定的权利和限制执行地面教学或者飞行教学的人员。
考试员:
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教员更新检查、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的人员。
考试员应当是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是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183FS)委任的驾驶考试员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
理论考试:
是指航空理论方面的考试,该考试是颁发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所要求的,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实践考试:
是指为取得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进行的操作方面的考试,该考试通过申请人在飞行中、飞行模拟机中或者飞行训练器中回答问题并演示操作动作的方式进行。
飞行机组成员:
是指在飞行值勤期内对航空器运行负有必不可少的职责并持有执照的机组成员。
飞行模拟机:
是指用于驾驶员飞行训练的航空器飞行模拟机。
它是按特定机型、型号以及系列的航空器座舱一比一对应复制的,它包括表现航空器在地面和空中运行所必需的设备和支持这些设备运行的计算机程序、提供座舱外景像的视景系统以及能够提供动感的运动系统(提示效果至少等价于三自由度运动系统产生的动感效果),并且最低满足A级模拟机的鉴定性能标准。
飞行训练器:
是指用于驾驶员飞行训练的航空器飞行训练器。
是在有机壳的封闭式座舱内或无机壳的开放式座舱内对飞行仪表、设备、系统控制板、开关和控制器一比一对应复制的,包括用于表现航空器在地面和空中运行所必需的设备和支持这些设备
运行的计算机编程,但不要求提供产生动感的运动系统和座舱外景像的视景系统。
等级:
是指填在执照上或与执照有关并成为执照一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执照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威胁:
是指超出飞行机组影响能力之外发生的事件或差错,它增加了运行复杂性并且应当加以管理以保障安全余度。
威胁管理:
是指查出威胁并且采取对策予以回应,从而减轻或消除威胁的后果,降低出现差错的概率或航空器非理想状态的过程。
人的行为:
是指影响航空运行的安全和效率的人的能力与局限性。
差错:
是指飞行机组的一项行动或不行动,导致偏离组织或飞行机组的意图或期待。
差错管理:
是指查出差错并且采取对策予以回应,从而减轻或消除差错的后果,降低再次出现差错的概率或航空器非理想状态的过程。
商业航空运输运行:
是指航空器为取酬或收费而从事旅客、货物或邮件运输的运行。
第61.9条 执照、合格证和等级的要求
驾驶员执照:
(1)在中国进行国籍登记(以下简称为“登记”)的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当中国登记的航空器在外国境内运行时,可以使用该航空器运行所在国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
(2)在中国境内运行的外国登记的航空器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或持有由航空器登记国颁发或认可的有效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体检合格证:
(1)持有按本规则颁发或认可的执照担任航空器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颁发或认可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驾驶员执照上的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2)在外国境内使用该国颁发的驾驶员执照运行中国登记的航空器时,可以持有颁发该执照要求的现行有效的体格检查证明。
带有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
(1)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带有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的人员应当随身携带该执照或局方可接受的其他文件,方能行使飞行教员权利;
(2)除本条(c)(3)规定的情况外,未具有合适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驾驶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向准备获取单飞和转场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必需的训练;
签字推荐申请人获取驾驶员执照或飞行教员等级所必需的实践考试;
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该驾驶员已接受过的任何训练;
在学生驾驶员执照或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签字,授予其单飞权利。
(3)在下列情况下,不需要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带有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
在本条(c)(2)(iii)中,由根据本规则第61.41条授权的飞行教员提供的训练;
在本条(c)(2)(i)、(c)(2)(ii)和(c)(2)(iii)中,由地面教员执照持有人按照该执照上的权利提供的训练。
地面教员执照:
(1)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地面教员执照的人员应当随身携带该执照,方能行使该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2)除本条(d)(3)规定的情况外,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并具
有合适等级地面教员执照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向准备获取单飞和转场单飞资格的人员提供必需的地面训练;
签字推荐申请人参加按本规则颁发驾驶员、飞行教员等级或地面教员执照所必需的理论考试;
签署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本,证明该驾驶员已接受过的任何地面训练。
(3)在下列情况下,不需要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地面教员执照:
由按本规则颁发的带有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按照该执照上的权利提供的训练;
运动驾驶员执照训练;
由局方批准的人员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或者《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的训练大纲实施的训练;
在本条(d)(2)(iii)中,由根据本规则第61.41条授权的
带有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提供的训练。
仪表等级:
在仪表飞行规则(IFR)条件下或在低于目视飞行规则(VFR)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气象条件下担任航空器的机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持有私用或商用驾驶员执照,并具有适合于所飞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型别(如适用)和仪表等级;
(2)持有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
具有适合于所飞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
(3)对于滑翔机机长,持有附带滑翔机类别等级和飞机仪表
等级的驾驶员执照。
第61.11条 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鉴定和批准
(a)为满足本规则的训练、考试或者检查要求而使用的飞行
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应当经局方鉴定合格,并经局方批准用于:
(1)拟进行的训练、考试和检查;
(2)每个特定的动作、程序或者机组职能;
(3)对于飞行训练器,模拟特定类别和级别的航空器、特定型别航空器、某一型别特定衍生型航空器或一组航空器。
(b)局方可以批准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之外的其他设备,用于某些特殊用途。
第61.13条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
(a)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执照要求的申请人颁发下列相应的执照:
(1)学生驾驶员执照;
(2)运动驾驶员执照;
(3)私用驾驶员执照;
(4)商用驾驶员执照;
(5)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6)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7)地面教员执照。
(b)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私用驾驶员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1)航空器类别等级:
(i)飞机;
(ii)直升机;
(iii)飞艇;
(iv)倾转旋翼机。
(2)航空器级别等级:
(i)飞机级别等级:
(A)单发陆地;
(B)多发陆地;
(C)单发水上;
(D)多发水上。
航空器型别等级:
(i)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5,700千克以上的飞机;
(ii)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3,180千克以上的直升机和倾转
旋翼机;
(iii)涡轮喷气动力的飞机;
(iv)局方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其他航空器。
(4)仪表等级(仅用于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
(i)仪表-飞机;
(ii)仪表-直升机;
(iii)仪表-飞艇;
(iv)仪表-倾转旋翼机。
(5)教员等级(仅用于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i)基础教员:
(A)单发飞机;
(B)多发飞机;
(C)直升机;
(D)飞艇;
(E)倾转旋翼机。
(ii)仪表教员:
(A)仪表-飞机;
(B)仪表-直升机;
(C)仪表-飞艇;
(D)仪表-倾转旋翼机。
(iii)型别教员。
(c)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
的申请人,在其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1)航空器类别等级:
(i)飞机。
(i)多发陆地。
(3)航空器型别等级(仅限副驾驶)。
(d)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
的申请人,在其运动驾驶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i)初级飞机;
(ii)自转旋翼机;
(iii)滑翔机;
(iv)自由气球;
(v)小型飞艇。
(i)初级飞机级别等级:
(A)陆地;
(B)水上。
(3)教员等级:
(i)运动教员:
(A)初级飞机;
(B)自转旋翼机;
(C)滑翔机;
(D)自由气球;
(E)小型飞艇。
(e)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
的申请人,在其地面教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
(1)地面教员执照种类:
(i)初级;
(ii)高级;
(iii)仪表。
(2)航空器类别等级:
第61.15条 涉及酒精或者药物的违禁行为
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
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
到任何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不得担任机组成员。
第61.17条 接受酒精、药物检验或者提供检验结果
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局方的要求接受酒精或者药物检验或提供检验结果。
第61.19条 临时执照
(a)局方可以为下列申请人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驾驶
员临时执照,临时执照在有效期内具有和正式执照同等的权利和
责任:
(1)已经审定合格的执照申请人,在等待颁发执照期间;
(2)在执照上更改姓名的申请人,在等待更改执照期间;
(3)因执照遗失或损坏而申请补发执照的申请人,在等待补
发执照期间。
(b)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按本条(a)颁发的临时执照失
效:
(1)临时执照上签注的日期期满;
(2)收到所申请的执照;
(3)收到撤销临时执照的通知。
第61.21条 执照的有效期
(a)执照持有人在执照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行使该执照所赋
予的权利。
(b)学生驾驶员执照在颁发月份之后第24个日历月结束时
有效期满。
(c)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按本规则颁发的其他驾驶员执照
有效期限为六年,且仅当执照持有人满足本规则和有关中国民用
航空运行规章的相应训练与检查要求、并符合飞行安全记录要求
时,方可行使其执照所赋予的相应权利。
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颁
发的认可证书的持有人,仅当该认可证书所依据的外国驾驶员执
照和体检合格证有效时,方可行使该认可证书所赋予的权利。
(d)地面教员执照的有效期限为六年。
第61.23条 执照的更新和重新办理
(a)执照持有人应在执照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局方申请
重新颁发执照。
对于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应出示最近一次有效的
熟练检查或定期检查记录;
对于地面教员执照持有人,应出示近期
经历的证明。
(b)执照在有效期内因等级或备注发生变化重新颁发时,其
有效期自重新颁发之日起计算。
(c)执照过期的申请人须重新通过相应的理论及实践考试,
方可申请重新颁发。
第61.25条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a)驾驶员应当满足下列关于持有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1)行使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所赋
予的权利时,驾驶员应当持有局方颁发的I级体检合格证;
(2)行使飞机、直升机或倾转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所赋予
的权利时,驾驶员应当持有局方颁发的I级体检合格证;
(3)行使下列权利时,驾驶员应当持有局方颁发的Ⅱ级或者I
级体检合格证:
(i)私用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ii)学生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iii)飞艇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4)行使运动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驾驶员应当持有
局方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对于在境外行使自由气球或滑翔机类别
等级的运动驾驶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驾驶员应当持有局方颁
发的Ⅱ级或者I级体检合格证。
(b)下列情形下,驾驶员可以不持有体检合格证:
(1)行使地面教员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2)作为飞行教员、考试员或者检查员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
行训练器上进行的为取得执照或等级的训练、考试或者检查;
(3)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接受为取得执照或等级
的训练、考试或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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