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报内容资源合作协议地方新闻供稿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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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报内容资源合作协议地方新闻供稿类
手机报内容资源合作协议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署:
甲方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鉴于:
(1)甲方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要求开展手机报业务。
(2)乙方为内容资源的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合法授权的使用者或其代理人,愿意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合法的内容资源,并授权甲方利用内容资源在信息服务、数据业务领域向用户提供服务。
鉴此,甲乙双方就内容资源合作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以昭信守。
第1条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在本合同中:
1.1手机报业务,指甲方与包括乙方在内的国内主流媒体单位合作,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包括但不限于彩信、WAP、短信、客户端)、互联网(包括有线以及无线)等方式,向用户提供及时资讯服务(含新闻、体育、娱乐、文化、生活等内容)的一项电信增值业务。
1.2手机报,指将内容编辑整合并进行数字化后形成的电子出版物。
1.3内容资源,指乙方向甲方提供或开放权限供甲方选择的,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为表现形式的资讯、图片、图书、音乐以及其他作品或制品。
1.4各移动公司,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各省子公司。
第2条内容资源提供
1.
2.
2.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采取发送电子邮件、通过内容平台上传、FTP供稿或开放内容资源相关网站等方式,向甲方合法提供约定的内容资源,包括乙方出版的《》中的全部文字及配图、乙方网站(网址:
)中文章来源标明含有“”字样的全部文字内容及配图。
(相关内容资源提供的具体规则、要求、目录,详见附件一)
2.2乙方为内容资源的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合法授权使用权人或者他们的合法代理人,对内容资源具有独立、合法的处分权利或者拥有授权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拥有授权甲方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内容资源的权利、授权甲方将内容资源进行汇编的权利及相应的转授权资格等),并确保已取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传播(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信息网络发表、复制、发行、出版、传播、销售等)内容资源所需的全部政府审批、许可或备案。
2.3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若乙方提供的内容资源上存在其他权利人或乙方的处分、授权使用权利不完整,则乙方有义务取得其他权利人的许可,以保证内容资源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如需支付相应费用,应由乙方向权利人支付,甲方和各移动公司无需额外向乙方或该等权利人支付任何费用。
2.4乙方保证,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内容资源的合法处分权或授权使用权,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使甲方和各移动公司免于任何形式的投诉、侵权指控、争议、诉讼、索赔等。
2.5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内容资源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国家政策,不含污辱或诽谤的内容;严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用挑逗性语言散布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信息内容;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人身及财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益等),新闻内容不会导致重大负面社会影响或严重影响用户感知。
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索赔、纠纷及诉讼,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且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6因乙方对内容资源无处分权或其所作授权存在瑕疵而致第三方提起行政投诉、起诉或提请仲裁的,甲方有权视情形,合并或选择性地采取如下补救措施:
(1)中止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付;
(2)要求乙方自行承担费用予以妥善解决,或采取补救措施使其所提供的产品不再侵犯他人权利。
如有必要,乙方应当据甲方要求,自行负担费用向争议解决机构提请作为第三方参加争议解决;
(3)终止本合同。
若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避免甲方和各移动公司损失的发生,乙方有义务就甲方和各移动公司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预付乙方之任何款项、中断业务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和各移动公司为解决争议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裁判中规定的损害赔偿金等)进行及时、足额的补偿,以使其免受损失。
2.7乙方应遵守甲方要求的发布时间和频次要求,及时提供内容。
乙方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提供内容频次,不得随意更改提供内容的时间。
每次任务完毕后应及时检查内容资源提供的完成情况。
遇法定节假日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提前向甲方提出变更需求,经甲方同意后才可变更。
若无正当理由逾期更新内容资源,每逾期一日,则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逾期更新内容资源超过七(7)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本款项下计付的违约金不超过当期应支付费用的10%。
第3条权利授予
3.1乙方将内容资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包括与他人作品进行汇编)许可给甲方行使,甲方有权将该内容资源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在信息网络中复制、出版、发行、传播和销售。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制作完成的手机报产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汇编权转授给各移动公司行使。
除了在手机报业务中使用内容资源外,甲方及各移动公司还可在如下范围内对制作完成的手机报产品进行展示、为用户提供免费体验、推广(包括通过专用接口或在线调取等形式):
各移动公司拥有或自行运营的WAP网站、WWW网站、客户端、中国移动网站()、快讯业务、飞信业务、MM业务、手机阅读业务、移动梦网等各移动公司自有数据业务;营业厅、显示终端、移动手持终端等各移动公司自有渠道;社会合作渠道,如第三方互联网渠道、第三方公司自行开发的客户端、手机厂商终端内置。
3.2甲方有权据业务开展及推广需要,对乙方的内容资源进行筛选,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均不对乙方提供的内容资源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承担实质性的审查责任,并不因内容资源的上线或推广而对本合同之外的第三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3甲方有权据业务开展及推广需要,修改、重制乙方提供的内容资源。
修改、重制乙方提供的内容资源应仅限于:
(1)在不改变内容资源原意的基础上增加、删除或替换内容资源中的某些成分;和/或
(2)改变乙方提供内容资源的原有数字格式。
除此之外,甲方对乙方内容资源的其他修改,均需得到乙方同意。
3.4乙方授权甲方许可使用内容资源的地域范围为全世界。
3.5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与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其他权利人及(或)其代理人签订必要的授权/许可协议,以保证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内容资源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途径从事上述甲方业务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出示该授权/许可文件。
3.6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运营手机报业务所需的资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报纸出版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等互联网信息发布相关资质等。
甲方可以在其发布平台披露乙方的上述资质。
如有政府机关对甲方或各移动公司的经营手机报业务的资质予以质疑或进行调查时,乙方应协助予以解决。
3.7甲方在使用乙方内容资源时应标注来源于:
。
第4条业务运营与合作推广
4.1手机报业务为甲方自有业务,甲方有权自主决定业务运营与推广。
4.2甲方负责就本合同项下的合作业务向用户提供客户服务,处理用户咨询和投诉,乙方应给予全面的协助。
甲方在用户对产品以及业务推广产生疑问、投诉且不能单独处理时,有权要求乙方妥善解决。
对于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用户投诉,乙方应负责单独、全面、彻底解决。
4.3合作期间,乙方同意甲方和各移动公司及其合作渠道在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乙方的企业名称(商号)、商标、LOGO、视觉识别(VI)等。
第5条费用
5.1本合同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年度内容资源使用费总基准费用为人民币万元整(小写:
¥),折合每月内容资源使用费费用为人民币万元整(小写:
¥),折合每日内容资源使用费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就内容资源使用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5.2若乙方是发送电子邮件/通过内容平台上传/FTP供稿,甲方将根据本合同及其附件二《新闻供稿考核办法》,对乙方每次供稿情况予以考核,并在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并向乙方通报月度考核得分(Q)。
5.2.1特殊情况下的月度考核得分处理:
(1)如乙方出现考核办法中“严重违规项”中“一类”违规,则当月考核得分为0分;
(2)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停止供稿,或乙方连续超过7个发稿日(含7个发稿日)未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及时供稿,或由于乙方供稿质量问题导致乙方所供稿件连续超过7个发稿日(含7个发稿日)未被甲方选用,则当月考核得分为0分(跨月度的,较后月份的考核得分为0分)。
5.2.2乙方月度考核得分(Q)和当月基准费用的支付比例之间的对应关系如下:
(1)若80≤Q≤100,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当月基准费用的百分之百(100%);
(2)若70≤Q<80,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当月基准费用的百分之九十(90%);
(3)若60≤Q<70,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当月基准费用的百分之八十(80%);
(4)若Q〈60,则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当月基准费用。
5.2.3甲方将根据乙方月度考核得分和对应的基准费用支付比例,核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当月内容资源使用费的金额。
如因乙方提供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导致甲方遭受来自用户、监管部门的处罚(相对于乙方供稿而言,来自用户、监管部门的反馈具有滞后性),若乙方的考核得分或已向乙方实际支付费用中未完全反映该部分处罚,则甲方保留对乙方进行追偿或扣减相应使用费的权利。
5.3甲乙双方商定:
在乙方实际供稿日后每半年为一个结算周期,内容使用后付款(在合同终止时,一次结清各月的内容资源使用费)。
经乙方确认考核成绩和汇总金额无误、乙方开具且甲方收到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结算周期内汇总的各月内容资源使用费。
乙方开具发票行为视为对结算金额没有异议。
5.4本条所述的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每年特指合同有效期内,自乙方实际供稿日起每一
(1)个月、三(3)个月、六(6)个月、十二(12)个月的时间跨度。
5.5 应付乙方的内容资源使用费,甲方可采取下列任意一种方式支付给乙方:
银行转账、支票、电汇,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乙方如需改变其帐户信息,应提前十(10)日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通知而使甲乙双方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6甲乙双方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之任何税款。
第6条保密条款
6.1保密信息,是指双方在协商、谈判、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接受方获知的,告知方拥有、占有或控制并采取保密措施的,与告知方(包括但不限于告知方之分公司、所属的总公司及总公司的分公司)有关的任何信息或资料,但不包括如下信息:
(a)接受方有明确证据证明,其在告知方告知之前或告知时通过合法手段获知之的信息;(b)在告知方告知时或告知后被公众所知,且接受方并无不正当作为的信息;(c)接受方有明确证据证明,其在未接触告知方保密信息前提下独立开发的信息。
6.2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和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知对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包括对方经营信息、销售数据和技术方案等商业秘密,非经对方的书面的、特别的授权以及在法律有强制要求的情况下,获知对方商业秘密的一方不得擅自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或泄露给他人,或有其它不正当使用的行为,否则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6.3任何一方自其他方取得的技术或商业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本协议的条款及附件、其他纸面文件、电子邮件、口头说明等形式)应仅用于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之目的,未经有关合作方事先书面许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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