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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1年01月01日
生效日期
主被保险人
共同被保险人
2011/01/01
2011/01/01
保险经纪人
保险合同明细
保险年度
2011年01月01日至
2011年12月31日
承保百分比
无清偿能力或延期付款
90%
币别
仲裁地点
保单语言
贸易类型:
生产并销售电子材料、塑胶、化学制品及相关产品,玻璃纤维及相关产品
人民币
上海
中文
2011/01/012011/01/01
承保国家
中国
保险人最大保险责任
年度保费40倍
发票开具期限
最长信用期限
30天
150天
最高延长期限
预计年度可承保营业额
60天
自留额
最低理赔额
自主信用额度
15,000元
600,000元
费用
交付保费/
业务申报
信用风险费率
最低保费
单一买方信用额度审核费
业务申报期限
每个业务申报季度后20天内
2011年01月01日
2011年04月01日
2011年07月01日
2011年10月01日
年度预付信用风险保费
500元
2011年03月31日
2011年06月30日
2011年09月30日
3,279,583元
申报到期日
2011年04月20日
2011年07月20日
2011年10月20日
2012年01月20日
付款到期日
以下所列附加条款均属于本保险合同组成部分
最低理赔额补充条款(RE202035)
寄售库存补充条款(国内贸易)(RE205711)
有问题的付款通知/发票补充条款(RE215000)
信用额度总值的最高额补充条款(RE233001)
自主信用额度的补充条款(RE413001)
下列约定也均应用于本保险合同
预付保费的调整及最低保费(VR603017)
保险人将在保险期末按照被保险人申报的业务量计算保险年度的保费总额。
如果结算的保费高于预付保费,被保险人应补付所要求的差额部分。
如果结算的保费低于预付保费,保险人将退还差额部分。
但是,最低保费将不给予退还。
安卓信用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提供信用额度评估咨询服务(VR609022)
所有本保险合同下有关由我们(保险人)批复的信用额度的条款都适用于从安卓信用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获得的信用额度批复。
被保险人同意指定,由安卓信用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信用额度的申请,进行信用调查及信用额度评估。
安卓信用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提供这项信用额度咨询服务并根据保险明细表中规定的信用额度评估费直接向被保险人收取费用,但被保险人将从我们(保险人)处收到信用额度的批单。
低额度批复买方的除外约定(VR611744)
若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的批复额度低于该买方信用额度申请数额的40%,则被保险人有权力取消此额度,并把该买方从保单里排除。
在额度取消生效日之后,保单将不适用于被保险人与该买方所签订的合同。
只有在被保险人对某个买方的信用额度申请数额与申请日期前12个月以内与该买方的最大应收账款数额相比不超过50%时,此权力才适用。
但是,被保险人必须在保单续保时或在保单每满一年时(以其中较短的时间为准),对该买家重新申请足够的信用额度。
条款编号
UVR603017002
UVR609022001
UVR611744001
自主信用额度相关损失的理赔限额(VR613712)
针对与拥有自主信用额度的买家签订的合同项下被保险人在保险明细表上列明的保险年度内发生的损失,保险人在每一个保险年度内理赔总额的上限为人民币2,000,000元。
条款注释(VR614000)
此保险合同采用以下条款注释:
1)本保单有效期为一年。
在此保险年度结束时,本保单将自动续保一年,至2012年12月31日止。
然而,若买家的平均批复率(即“额度批复总额除以前3个季度的平均应收账款数额”)低于60%,则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限的前12个月结束之后取消本保单。
然而,被保险人必须提前至少1个月将前述取消保单的意愿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保险人,否则本保单将持续有效直至整个保险期限结束。
2)基于信用额度的申报
若信用额度的金额等于或少于某一买方在“申报期限”内平均应收账款数额的60%,被保险人可根据以下公式向保险人申报已开具发票的销售额:
在“申报期限”内已开具发票的销售总额乘以信用额度,再除以“申报期限”内该买方的平均应收账款数额。
在保单续保时或在保单每满一年时(以二者中较短的期间为准),被保险人必须为买方重新申请信用额度,该额度申请需足以承保该买方实际或预计的应收账款总额。
3)单一信用额度收费规定
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明细表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每个保险年度对每个被保险人的每个申报信用额度的买方向被保险人收取一次信用额度审核费用,此费用包括所有保险人针对信用额度审核的回复,批单及每年信用额度更新。
4)宽限期
信用额度的取消及降低将在额度取消日期或降低日期的2个工作日后生效,除非在给被保险人的通知中提及了不同的生效日。
包含增值税的承保(VR626010)
保单适用于合同金额包含增值税。
因此,业务申报金额须包含增值税。
保险人在计算被保险人损失时,须包括买方未付款项中增值税部分。
分开的信用额度(VR627000)
对下列不同公司签署的贸易合同,须分开申请信用额度并提供相应的保单
序号。
公司名称特定序号
南亚环氧树脂(昆山)有限公司251639/XXXXXXXXXXX
南亚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251630/XXXXXXXXXXX
南亚铜箔(昆山)有限公司251633/XXXXXXXXXXX
南亚玻纤布(昆山)有限公司251632/XXXXXXXXXXX
南亚电子材料(惠州)有限公司251636/XXXXXXXXXXX
南亚塑胶工业(惠州)有限公司251623/XXXXXXXXXXX
必成玻璃纤维(昆山)有限公司251642/XXXXXXXXXXX
UVR613712001
UVR614000001
UVR626010001
UVR627000001
单一买方申报(VR709009)
被保险人根据保单要求递交给保险人的申报单必须按照每个国家每个买方分别申报。
UVR709009001
日期:
2011年01月01日
保险人代表签字被保险人代表签字
最低理赔额补充条款(RE202035)
第一条应赔损失
除非因一家买方引起的损失等于或超过最低理赔额,否则我们将不予赔偿。
第二条定义
最低理赔额“最低理赔额”指的是保单条款第四章第六条中指明的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有效的保单明细表上所示的数额。
损失“损失”指的是所有被保险人与一家买方有关的累计损失,无论保险合同何时生效。
第三条成本和费用的认定
我们将根据我们应承担责任的比例支付等于或超过人民币2,500与损失有关的成本和费用。
第四条附加条款的解释
保单的其他条款和规定适用于本附加条款,但任何与本附加条款矛盾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第一条承保的合同
此项补充条款适用于有寄售库存形式的合同。
第二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A.如果当上述合同签订时,货物已在买方手中,则此合同的签署日即可视为货物被发送之日。
B.若货物是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储存在仓库,则在货物被转移给买方的时候,视为时货物被发送之日。
第三条月度发票
被保险人必须每月登记从仓库中被发送的货物价值,并以此为买方开具相关发票。
第四条未开具发票的货物
对于那些在买方破产之日已由买方提取,但仍未开具发票的货物,保险人只承保在破产判决中承认的买方应承担的债务。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收到的付款
任何由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收到的买方的付款,都将视为是被保险人收到了付款。
第六条补充条款的解释
保险合同的其他条款和规定适用于本补充条款,但任何与本补充条款矛盾之处,以本补充条款为准。
第一条本补充条款的适用
A.如果买方对一笔应付账款存在争议或疑问,且该类应付账款的累计金额少于信用额度的15%,则应遵守以下规定:
通知
B.若该项有争议的应收账款在最高延长期到期日逾期未付,被保险人不需通知保险人。
C.尽管该款项在最高延长期到期日逾期未付,保险人仍将继续承保与该买方签合同项下的出货(或提交的发票)。
逾期账款列表
D.被保险人须在每个季度将所有存在争议或疑问的,且在最高延长期到期日仍未付清的账款列成逾期账款明细表递交给保险人。
财务困境
E.该补充条款不影响如下要求:
被保险人必须将可能引发损失的事件或情况通知保险人。
第二条补充条款的解释
信用额度总值的最高额(RE233001)
第1条补充条款的适用
本补充条款适用于被保险人与其已从保险人处获得了信用额度的买方签订的合同。
第2条针对信用额度总值最高额的条件
任何时候,所有信用额度的总值不得超过预计年度可承保营业额的50%。
一旦信用额度的总值达到了该数值,保险人有权推迟任何在此之后任何信用额度申请的审核进程。
一旦保险人使用了该权利,被保险人将收到书面的通知。
为避免发生以上情况,被保险人应取消或减少现有的、却不再使用的信用额度,从而定期地降低信用额度总值。
第3条定义
信用额度总值是指在任何时候所有被批复的现有信用额度的合计金额。
第4条补充条款的解释
保险合同的其他条款和规定适用于本补充协议,但任何与本补充协议矛盾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自主信用额度的补充条款(RE413001)
第一条通过自主信用额度来确定信用额度
自主信用额度A.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资信报告或以往贸易经验确定一个自主信用度,但该信用额度不得超过保单明细表列明的最高自主信用额度。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遵守与信用额度或本附加条款规定的条款条件,或者被保险人未在定损日之前确定信用额度,保险人将不为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资信报告B.如果使用的是资信报告,则该资信报告应在货物出运前或(在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服务付款通知书提交前的12个月内从被保险人所在国独立的信用评估机构或银行获得。
该资信报告应能够强有力地支持被保险人期望确定的信用额度。
贸易经验C.被保险人在通过与买方的贸易经验来确定自主信用额度时,该信用额度可以超出付款条件下最高应付帐款金额(不包括现金预付款或有担保的应付帐款)的百分之五十。
在货物发送前或(在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服务付款通知书提交前的12个月内,该应付帐款均已在最大延长期届满之日或之前全部付清。
但是,使用自主信用额度与买方进行交易时,该付款条件与此前的12个月相比,不能更有利于买方,或是对被保险人的安全性更低。
保险人决定取代信用额度D.保险人授予的任何信用额度(包括零信用额度)将取代被保险人对于同一买方而确定的自主信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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