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经纪人基础理论法律法规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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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与体育赛事相关版权的开发与保护,进一步放宽国内赛事转播权的市场竞争范围,探索建立与体育赛事相关的版权交易平台。
加强体育产品品牌建设,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产品,提升市场竞争力。
促进体育衍生品创意和设计开发,推进相关产业发展。
”
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
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2014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
第三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
第四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注:
此部分对教材第273页劳动法相关知识进行补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修订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其中重点需关注以下修订内容:
1.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2.将原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其中的“利用虚假广告”修改为“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广告的经营者”修改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真实名称、地址”修改为“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内容对教材第296页广告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部分进行补充。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修订内容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其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将第八条修改为: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教材第282页“3.商标权的客体”描述据此调整,在商标的组合要素中加入“声音”。
2.将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第一项至第三项修改为:
“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3.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4.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5.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为: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对教材第283页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进行补充
六、《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相关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其中需注意以下内容:
1.“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教材第287页“征税范围”描述据此调整,在征税范围中加入“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
教材第287页“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相应调整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内容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改决定。
其中应注意主要修订为:
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
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
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教材第299页-301页公司成立条件部分注册资本相关内容根据以上修订进行调整。
九、体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
教材第306页-311页体育法律法规相关知识部分请注意如下补充与变动:
1.《全民健身条例》的相关内容
《全民健身条例》已经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各类法律主体,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3.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
2013年5月1日由国家体育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主要内容为:
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
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4.《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已于2014年1月10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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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育 经纪人 基础理论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