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学生工该如何维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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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公司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他要求公司给予双倍工资的赔偿,经调解不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他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在公司的工作性质属于实习,并且在工作之初公司就知晓小张的在校生身份,故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判定劳动关系不成立。
双方应明确入职或者实习。
记者就此案件采访了中国传媒大学《劳动法》领域的专家齐向梅女士。
她指出,对在校生劳动权利的保护主要有两点:
首先,在校生要在工作之初就明确自己的身份是实习生还是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者的主体”部分并未将在校生排除在外,如果双方劳动合同不违反自愿的原则与《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那么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
这份劳动合同与普通的劳动合同并无异,在校生可依约保护自己的权益。
至于合同中的相关细节,双方可自主约定,这无关整体劳动合同的有效性。
其次,如果在校生在一开始并没有表明自己尚未毕业的身份,也并没有和用人单位明确“实习”的性质,并且在工作中与其他正式员工同工同酬,则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这在今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多数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案例都是因为在校生无法证明自己的工作性质并非实习。
实习有权索要报酬
“最近一直在找实习单位,可不少公司一看我没什么工作经验,拒绝提供实习工资。
”宁波大学金融专业大三学生叶雪婷说。
暑期临近,很多企业都推出了实习岗位,但还是有一部分不愿意支付相应的报酬。
记者从宁波市总工会维权中心了解到,有叶雪婷类似经历的大学生还真不少,有的甚至因为发生纠纷闹上法庭。
工会:
实习生是“劳动者”,也要拿工资
大学生实习应该拿工资吗?
宁波市总工会维权中心相关负责人首先认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实习生尽管工作熟练程度和正式员工不能相比,但也付出了实实在在的劳动,是“劳动者”,也要拿工资。
该负责人认为,实习生和企业其实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应该支付一定报酬,具体数字双方可以协议商定。
“我国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政策正在逐步完善,但针对实习生这样一个特殊群体,却没有一个专门的政策保护体系。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关于实习生的权益保护,不仅仅是涉及工资,还包含其他很多层面,比如实习生意外受伤,企业是否该负责。
“我们每年都会接到假期实习受害学生的投诉,对此,《劳动法》中并没有关于大学生实习维权的规定,在校大学生实习属《民法》调整范畴,维权只能通过打官司。
”
律师:
最好事先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工资
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龚永茂认为,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大学生实习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专业实习,在校大学生出于教学需要而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
另一种是勤工俭学,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在单位勤工俭学的行为。
但上述两种情况均未形成劳动关系,不能受《劳动法》调整,但是否获得报酬可以适用《民法》调整,也就是大学生与单位之间事先双方就专业实习或勤工俭学相关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其中可以包括报酬、人身伤害等内容的约定。
龚永茂建议,大学生与单位应事先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好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地点、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伤害赔偿等。
记者了解到,宁波市2022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实施办法》规定,职业院校要和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出钱为所有实习学生办理责任保险。
学生在企业实习,应当由实习企业、学校和学生或学生家长三方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学生生活津贴等实习报酬。
对于在企业连续上岗实习3个月及以上的学生,实习报酬发放标准不应低于上年度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
违约金不能肆意收取
2022年7月小赵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四年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小赵还与该公司签订了毕业生服务期协议。
根据该协议,在四年服务期内,小赵如提出辞职、调离、自费出国留学、考研、擅自离职等,均为违约,小赵应向该公司缴纳2.5万元的违约金。
2022年4月,小赵考取了某高校的硕士研究生,遂向该公司提出辞职,该公司以双方签订了服务期协议为由,要求小赵支付违约金,小赵为顺利入学,被迫缴纳违约金。
研究生入学后,小赵以要求该公司返还违约金为由提起仲裁并诉至法院。
该公司认为与小赵签订的服务期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且其为小赵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不同意返还违约金,但未向法院证明其为小赵进行培训所支付的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小赵的请求。
服务期约定往往带有不平等的特点,毕业生应慎签这类协议。
根据规定,服务期内因参军等要求离职的,用人单位不得阻挠。
用人单位索取赔偿金,须提出提供的服务或培训支出清单。
原单位无权扣留档案
2022年7月,小王与某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
2022年2月,小王向公司提出辞职。
离职后,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小王要求原公司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
但该公司以小王已不是该公司的员工为由,拒绝转出档案。
无奈之下,小王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为小王出具离职证明并转移档案。
任何人都无权非法扣留劳动者的档案,在办理离职手续后原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将劳动者档案转出。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以拒绝转移档案为手段要挟劳动者,这类事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解决。
“三方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2022年6月,吴某与某公司及母校长江大学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即“三方协议”),但“三方协议”没有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吴某多次找到该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都被拒绝。
多次协商未果,吴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认定该公司应支付吴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该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支持吴某。
“三方协议”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虽由用人单位、学生和学校签署,貌似“权威”,但因其条款存有缺陷,不能维护毕业生的权益。
毕业生到单位工作后,应立即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实习生受伤有权索要赔偿
2022年12月,在校大学生到谭先生所在单位实习,公司和他们都签订了《实习协议》,约定6个月实习期满就签劳动合同,并每月发放1800元的实习工资。
2022年过完年之后,车间里发生了一起机械事故,实习生小贾受伤了。
事故的起因是小贾未按操作规程所致。
虽然小贾有过错,我们还是同意为其报销医疗费用并补偿一定费用。
但是小贾的父母突然拿出了一份小贾于2022年2月取得的毕业证书,认为小贾在实习期间和其他工人一样工作,我们双方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厂里给其享受工伤待遇及其他一些劳动法上的权利。
我们一直以为小贾要6月才毕业,发生事故的时候是我们双方履行实习协议的期间,实习关系怎么变成劳动关系了。
我们听说实习生是不适用《劳动法》的,我们该给他享受工伤待遇吗?
按照目前的规定,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并非是我们《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因此,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在实习期间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并不适用《劳动法》的调整。
但是为了维护好实习学生正当权益,相关部门亦明确规定,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在风险较大、非本专业对口行业或者其他不适宜学生的岗位顶岗实习,并有义务为实习学生提供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
同时,对实习学生还需要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提高其预防事故隐患的意识,帮助其掌握防范和应对安全事故的知识和方法。
由于实习与普通的用工存在差别,实习单位在接受在校学生实习的过程中应尽谨慎审查的义务,在学生实习期间亦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对于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实习单位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你所述,小贾在与你们签订实习协议时是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取得了毕业证书。
那他在你们单位继续工作就不再带有学习的性质。
此时虽然实习协议尚未到期,但小贾已经不是该协议的适格主体。
作为一名普通的劳动者,小贾虽未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其身份的变化,加之你们之间实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方式与普通员工并无二致,小贾父母认为你们之间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的理由是成立的。
对小贾在工作中受到的意外伤害,你们应根据无过错的原则给予其享受工伤待遇。
至于你们认为对小贾已经毕业的情况厂里事先并不知情,但因未尽审查义务责任在你们,故亦不能因此免除或减轻你们的责任。
而退一万步讲,即使小贾仍在实习期,你们因未尽相应保障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恐怕也是无法逃避的,希望你们与小贾父母真诚地协商解决问题。
被要求纯粹打杂有权拒绝
最近一起“拒订盒饭”事件在微博上热传:
“在一次策划会上,导演对一名实习生说,麻烦你开完会给大家订盒饭,按人头,我请客。
结果该实习生说,对不起,我是来实习导演的,这种事我不会做的。
”不少网友纷纷跟帖“吐槽”“90后”实习生不懂礼貌、太自我,也有人支持了实习生的做法……实习生到底做得对不对?
由此,也引出了一场维权话题的探讨。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业务部主任、辽宁大学法学硕士景彤表示:
只要不是纯粹打杂并无不妥。
劳动合同除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特征外,还体现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本话题中实习生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或劳动合同,双方应对用工内容及岗位进行约定,并共同遵守。
领导安排实习生订盒饭,这一工作不影响实习生学习导演业务,与实习生的工作相关,安排实习生去做并无不妥,那么实习生这样生硬拒绝的做法,有违一般职场理念和道德。
但是如果领导只安排实习生干类似订盒饭等杂活,而不安排具体业务工作,那么实习生有权依法、依约要求导演安排与实习岗位相符合的业务工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体现了“90”后敢于维权的自主意识。
实习生基本权益也须得到保护
“公司一般不会安排重要活儿给我们实习生做,锻炼机会少得可怜。
”王磊即将开始找工作,于是,他乘着假期找了一份实习工作,希望增加履历分量。
“具有挑战力的工作通通和我们实习生‘绝缘’。
”王磊无奈地表示,公司一般都只会安排实习生做一些较为机械的工作,最典型的就是数据输入。
“最常见到的就是E某cel表格啦,我几乎就是个数据录入员。
有好几次白天忙得厉害,晚上睡觉做梦都做到E某cel表格。
“在实习阶段,虽然工作量没有正式员工那么多,但你的作息制度得和正式员工基本保持一致。
”在一家企业实习打工的小郑表示,自己经常和其他正式员工一起加班到晚上九十点,不然会被认为“不勤劳”、“没有眼力见儿”。
对于王磊和小郑来说,加班费是提都不敢提的事情。
事实上,我国的劳动法律所保护的劳动者权益,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劳动关系来设置的,打工的学生,一旦与用人单位出现纠纷,通常不在《劳动法》覆盖范围内,要按解决民事纠纷的办法处理。
就如国家规定的防暑降温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应该给劳动者发放高温补助,可打工的学生不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会有用人单位给打工的学生或实习生发放高温补助。
如果学生在打工时出现工伤,却没有认定工伤的资格,只能按以人身损害为由诉讼,请求责任方民事赔偿。
对于打工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目前没有针对性的保护这些“准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只得类推《劳动法》的规定了。
只是类推制度产生的后果,极易引起争议,是法制建设中要否定的制度。
小心“包学”、“包会”、“包分配”的陷阱
三年前某根本就没有办学资质的民办职业学校,冒某职业大学的名号打着职业学院的幌子,在一些地方招录了一批学生。
他们打出的旗号就是“包学、包会、包分配”。
因为入学不用考试,招来的学生水平不一,说是非高中学历不取,有的只有初中甚至小学的学历。
教师均为附近一职业中专的教师。
因为其本身教学任务很重,常常不能保证该学校的教学。
说是“包学”,三年下来,大多数学生不能完成自学考试,拿不到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最后只得到了一个国家教育部门不承认的结业证书。
说是“包会”,因为没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学厨师的不能参加国家组织的厨师定级考试,学电工的拿不到电工证,有关部门均不承认其“会”。
说到“包分配”,确实“做到了”,不过都是去劳动力困乏的沿海一些个体小型手工企业,到那里干些糊纸盒、小玩具装配、给服装顶纽扣之类的手工活,根本与所学专业无关。
工资往往千元,低于、相当于最低工资。
所得收入,去了房租、伙食后基本没有结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没经批准私自办学是违法的,其办学单位以“三包”欺骗劳动者,有关行政部门应予取缔,并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赔偿学生的损失。
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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