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教材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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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15
第二节代理记账15
一、代理记账的概念16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16
三、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16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16
第三节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16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16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16
第四节会计从业资格16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17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17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17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18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8
第五节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19
一、会计专业职务19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19
第六节会计工作岗位设置20
一、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概念及意义21
二、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21
(三)专人负责监交22
(四)交接后的有关事项23
第四章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24
第一节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概述24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24
二、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形式24
第二节违反会计法规的法律责任25
一、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25
二、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6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26
四、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28
五、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28
六、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28
七、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29
八、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30
九、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30
第三节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1
案例分析资料:
31
[例4—1]31
参考答案:
[例4—2]32
32
[例4—3]32
[例4—4]33
33
[例4—5]33
34
第五章现金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35
第一节现金管理35
一、现金及现金管理35
二、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35
三、现金的使用范围35
四、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35
第二节支付结算36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36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36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36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37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37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37
三、基本存款账户38
四、一般存款账户39
五、专用存款账户39
六、临时存款账户39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40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40
第四节票据结算40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40
二、银行汇票41
三、支票44
四、商业承兑汇票47
五、银行承兑汇票47
六、本票(本部分不作为会计从业资格准人考试的必备内容,仅供选学之用)48
第五节信用卡及其他结算48
一、信用卡48
二、汇兑49
三、托收承付50
四、委托收款51
第六节结算纪律与责任52
一、票据结算的纪律与责任52
二、信用卡结算的纪律与责任53
三、银行结算方式的纪律与责任53
四、其他53
第六章税收法律制度54
第一节税务管理54
一、税务登记54
二、发票管理56
三、纳税申报59
第二节税款征收60
一、税款征收方式61
二、核定应纳税额61
第三节主要税收法律规定62
一、增值税62
二、消费税63
三、营业税64
四、企业所得税66
第七章会计职业道德68
第一节职业道德与会计职业道德68
一、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68
二、会计职业道德68
第二节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70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70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71
第三节会计职业道德教育71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形式71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71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72
第四节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组织与实施73
一、财政部门的组织与推动73
二、会计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73
三、单位的会计职业道德建设73
四、社会各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74
五、社会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74
第五节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74
一、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74
二、会计行业组织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自律管理与约束75
三、依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激励机制,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75
四、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触犯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进行处理75
第六节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75
76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由国定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也就是说,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规定权利、义务的,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第一节会计与会计法
会计是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从生产职能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管理职能,其本质是对一定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通过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作出预测、参与决策,实行监督,旨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首先表现为单位内部的一项管理活动,即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但会计在处理经济业务事项中所涉及的经济利益关系则超出了本单位的范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有关方面的利益。
因为一个单位的经济活动不可能是孤立进行的,必须与方方面面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会计如何处理各种经济关系不仅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利益分配等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对国家、其他经济组织、职工个人产生影响。
因此会计处理各种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具有约束力的规范,这是包括国家在内的各方面利益关系者的客观要求。
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对会计法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地方性法规、会计规章等。
狭义的会计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发布施行的会计法律。
本书所讲的会计法,主要是指广义的会计法。
第二节我国会计法的形成和发展
我国是世界上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会计发展的历史源远流长,会计法的发展同样也具有悠久的历史。
我国最早的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战国时期的《法经》,即对会计问题作出相关规定;
之后的秦律、唐代的《唐律疏议》、明代的《大明律》、清代的《大清律》等都对会计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北洋政府于1912年起先后两次拟就了《会计法草案》;
1913年3月公布《会计法条例》,同年10月2日重新修订改称《会计法》,共9章37条。
这是中国独立进行会计立法的首次尝试。
1935年8月14日,国民政府重新发布了《会计法》。
我国台湾省现行的会计法有两部,一部是1935年8月14日公布的《会计法》,适用于预算单位,另一部是1948年1月7日公布的《商业会计法》,用于以盈利为目的的工商企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主要以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起点,逐步建立起以规范会计行为为主要内容的会计法规体系。
1985年1月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1993年12月进行修改,1999年10月重新修订。
《会计法》的不断修订、完善以及相关配套的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是我国社会主义会计立法取得的重大成果,标志着我国的会计工作进入了社会主义法制化的新时期。
第三节 我国现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
《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其制定的依据是《会计法》,它通常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具体名称出现。
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同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章是指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国务院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形式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所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和会计行政法规。
属于这个层次的有,财政部2005年1月以24、25、26、27号令的形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会计管理法规;
财政部发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以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
会计电算化管理;
会计委派制管理等。
会计规章制度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第四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会计管理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
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二是明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三是明确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内容;
四是明确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职责。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一节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最基本的职能。
为规范会计核算,我国会计法规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原则、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以及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已发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都明确规定了会计核算应遵循的十三项基本原则,即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关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
现介绍如下:
(一)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各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因此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就应该是真实可靠的。
要使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就应当在会计核算时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如果会计核算不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假账真算”就不能如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工作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甚至还会导致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上的失误。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的形式不是总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的。
例如: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上看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限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
租赁期结束时承租方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
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会计核算从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所以会计核算上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视为企业资产。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进行,而其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又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其结果会使会计信息失真,从而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三)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其与决策相关,有助于决策者决策。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相关性原则,就是要求企业在收集、加工、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方面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如果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对决策者没有什么作用,那么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就不具有相关性了。
(四)一贯性原则
一贯性原则也称一致性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具有复杂性和多样化,对于企业发生的有些经济业务会计制度规定可以采用多种会计核算方法。
企业存货的领用和发出,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假如企业在不同的会计期间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据此计算出来的会计资料就会有差异,从而会产生不同的经济结果。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通过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来达到粉饰财务报告情况,欺骗投资者、债权人和管理部门的目的,严重扰乱了会计秩序。
(五)可比性原则
可比性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不同的企业可能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区。
为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比较不同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只要是相同的交易或事项,各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指标计算口径就应当一致。
(六)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帮助使用者及时作出经济决策。
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贯彻及时性原则,首先,要在经济业务发生后,及时收集整理各种原始单据;
第二,要按会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编制出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传递给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能及时进行,会计信息不能及时提供,就无助于经济决策,就不符合会计的及时原则。
(七)明晰性原则
明晰性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明晰性有两层意思:
一是会计信息简单、扼要;
二是会计信息明了、准确。
(八)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企业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凡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配比原则有两层含义:
一是因果配比,将收入与其成本相配比;
二是时间配比,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费用相配比。
(十)历史成本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企业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计量,应当基于交易或事项的实际发生的成本,这主要是因为历史成本是资产实际发生的成本,有客观依据,便于查核,也容易确定,比较可靠。
但是,当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其账面价值已经不能反映其未来可收回金额时,企业就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十一)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凡支出的收益仅涉及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
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如果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没有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将原来应计入收益性支出的计人了资本性支出,就会高估资产和当期收益;
将原来本应计人收益性支出的计入资本性支出,就会低估资产和当期收益;
以上这些,都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地了解和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十二)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职业判断时,不能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
要求企业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
但谨慎性原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设置各种秘密准备,否则,就属于滥用谨慎性原则。
(十三)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
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大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
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重要性原则与会计信息成本效益直接相关。
坚持重要性原则,就能够使提供会计信息的收益大于成本;
反之就会使提供会计信息的成本大于收益。
在评价某些项目的重要性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一般来说,应当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质量方面来讲,当某一事项有可能对决策产生一定影响时,就属于重要项目;
从数量方面来讲,当某项目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就可能对决策产生影响。
二、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这是《会计法》对会计资料所作的基本要求。
(一)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资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专业资料,主要包括: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
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经营者进行管理,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
会计资料所记录和提供的信息也是重要的社会资源。
因此,《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目前我国规范会计资料的统一会计制度主要有:
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
总之,这些规定的前提是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本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使得会计核算能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便于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情况。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要求执行,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会计法》在规定生成和提供会计资料方面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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