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最新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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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轴数;
●驱动轴(数量、位置);
●转向轴(数量、位置);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1.2M2和M3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
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不超过22人的客车按小型客车处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定义的级别;
●车身型式,例如承载式车身,单层/双层,低地板,整体式/铰接式等;
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顶置空调、车顶行李架、车后行李梯、改变车门、车窗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改变车门、车窗的开闭方式等引起的车身结构、形状和尺寸变化。
功率差不超过50%(最高为最低的1.5倍以下);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5%(最高为最低的1.15倍以下);
●最大设计总质量之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及以下);
●驱动轴(数量、位置、连接);
●转向轴(数量和位置);
4.2N类(N1、N2、N3类)载货汽车
●驾驶室(车身)型式;
驾驶室型式无差别是指驾驶室的结构、形状、准乘人数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导流罩、附加照明和指示灯具所引起的形状和尺寸变化。
由普通驾驶室、半高顶驾驶室、高顶驾驶室或由单排驾驶室、排半驾驶室构成的系列驾驶室可以认为驾驶室型式无差别。
当车辆为客厢式货车时,指车身型式无差别。
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顶置空调、改变车门、车窗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改变车门、车窗的开闭方式等引起的车身结构、外形和尺寸变化。
●货厢型式,如普通拦板式货车、自卸车、半挂牵引车、客厢式货车等;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功率差不超过50%(最高为最低的1.5倍及以下);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0%(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
●最大设计总质量;
4.3O类(O1、O2、O3、O4类)挂车
●轴数;
对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的转向轴的数量和位置;
轴距之差不超过10%(轴距指任一相邻两轴之间的距离,最高为最低的1.1倍以下);
车架纵梁结构,如大鹅颈,小鹅颈等;
●制动系型式,如:
无制动器/惯性式/助力式等;
●车厢式样,如:
普通栏板式半挂车,平板式半挂车、骨架式集装箱半挂车等。
4.4专用汽车
4.4.1同一型号的专用汽车产品应符合4.1~4.3中的适用条款要求。
4.4.2采用二类底盘通过改装作业形成的同一型号作业类专用汽车产品,只要满足二类底盘技术参数,其整备质量和总质量可以不符合4.1~4.3条款中对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要求。
4.4.3专用汽车产品之间,如属于不同术语定义的产品(按GB/T17350《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对于专用车最细层次的划分,如救护车、殡仪车、运油车、修井车等),尽管符合4.1~4.3条款要求,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4.4.4同一型号的专用汽车产品,其上装部分应功能相同、作业方式相同。
4.4.5专用汽车与普通M类、N类和O类汽车产品之间,尽管符合4.1~4.3条款要求,专用汽车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4.5其它规定
4.5.1货车二类底盘和客车三类底盘按4.1~4.2条中的适用条款执行。
4.5.2超限产品(如尺寸、质量等参数超出相关国家标准要求)与普通M类、N类和O类汽车产品相比,尽管符合4.1~4.3条款要求,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超限底盘也应单独申报底盘公告。
4.5.3加装了警示标识、标记打算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汽车产品与运输普通物品的产品相比,尽管符合4.1~4.4相关条款要求,也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危险货物的定义按GB21668-200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标准。
4.5.4新能源汽车产品之间,如属于GB/T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规定的不同定义的产品,应单独编制产品型号。
4.5.5新能源汽车产品不同储能装置种类不能同一型号。
储能装置种类的划分见“工信产【2009】第44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5汽车发动机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
同一型号的汽车发动机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点火方式(点燃式、压燃式);
●进气方式(普通、增压);
●冷却方式(风冷、水冷);
●燃料种类(汽油、柴油、NG、LPG、双燃料等);
●燃烧室结构(仅适用于压燃式发动机,指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式等);
●供油方式(对点燃式发动机指化油器、单点/多点燃油喷射等;
对压燃式发动机指直立泵、分配泵、单体泵、高压共轨等);
●点火次序;
●气缸数目和排列;
●排量;
●额定功率或净功率(仅适用于重型汽车发动机);
●发动机的排放水平相同(仅适用于重型汽车发动机)。
附
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汽车和挂车产品的型号编制,制定本规则。
实施《公告》管理的汽车和挂车产品。
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4术语
汽车和挂车产品的型号:
为了识别汽车而给一种汽车指定的一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号。
企业名称代号:
识别汽车生产企业的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
表示汽车所属分类的代号。
主参数代号:
表示汽车主要特性的代号。
产品序号:
企业自定的表示类别代号和主参数代号相同的车辆的序号。
专用汽车分类代号:
识别专用汽车的结构类别和用途的代号。
企业自定义代号:
企业按需要自行规定的补充代号。
5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的构成
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组成,对于专业汽车及专用挂车还应增加专用汽车分类代号。
必要时可以附加企业自定义代号。
如下图:
5.1企业名称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个或三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5.2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各类汽车(包括底盘)和挂车的车辆类别代号按照下表进行编制。
汽车(包括底盘)和挂车产品类别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种类
1
普通货车
4
半挂牵引车
7
轿车
2
越野汽车
5
专用汽车
8
3
普通自卸汽车
6
客车
9
挂车
1.本表普通货车,指符合GB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具有敞开式(平板式)载货空间的货车。
2.本表越野汽车,指符合GB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中第3.5条(G类)定义的车辆(包括符合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中第4.2条定义的车辆)。
3.本表普通自卸汽车,指符合GB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具有普通自卸货厢(加盖或者不加盖)和自卸功能、不属于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中第
4.本表半挂牵引车,指符合GB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
5.本表专用汽车,指符合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中有关专用汽车定义的车辆。
6.本表客车,指符合GB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及符合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中第4.3条定义的车辆。
7.本表轿车,指符合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中第4.1条定义的车辆。
8.本表挂车,指符合GB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条定义的车辆。
5.3主参数代号
主参数代号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对于各类汽车的规定如下。
5.3.1普通载货汽车、越野汽车、普通自卸汽车、半挂牵引车、专用汽车和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单位:
t)。
当总质量存在多个数值时,以总质量最大数值进行修约作为主参数代号;
当总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5.3.2客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长度(单位:
m)。
当车辆长度小于10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m)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当长度存在多个数值时,以长度最大数值进行修约作为主参数代号。
5.3.3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发动机的排量(单位:
L),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对于纯电动轿车,主参数代号为“00”。
5.3.4主参数的数值修约按GB8170《数字修约规则》的规定。
5.3.5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
5.3.6当对已《公告》产品进行变更、扩展时,如变更、扩展数值影响到了主参数代号,则应对产品型号进行更正。
5.4产品序号
产品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由0、1、2、3、4、5……依次使用。
5.5专用汽车分类代号
专用汽车分类代号按照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的规定。
5.6企业自定义代号
企业自定义代号按照企业的需要编制,可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由企业自定。
对于新能源汽车的企业自定义代号规定如下:
HEV-----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
SHEV----串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
PHEV----并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
CHEV----混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
BEV/EV--纯电动汽车/底盘
FCEV----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底盘
DMEV----二甲醚汽车/底盘
5.7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不应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中的“I”和“O”。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1目的
为规范车辆公告产品检验的同一型式判定,制定本技术条件。
2.1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汽车产品。
2.2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3本条件仅作为公告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方案技术审查的依据,不作为产品一致性核查等其它用途。
3定义
3.1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
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3.2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同一型式判定可分为对系统或部件的判定。
3.3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4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4.1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4.2完全相同的整车或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对已经实际检验结果符合新强制性标准技术要求时,可以视为同一型式,否则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4.3标准或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4.4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或规格型号不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同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
4.5对于同一企业完全相同的产品同时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商标时,可视为同一型式。
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当生产场所发生变更或新增生产场所时,只要其生产场所通过了相应的准入审查(生产条件考核)并获得了批准,允许企业以任一生产场所的车辆产品作为代表进行型式核准试验,其它生产场所的同一产品不再要求进行试验。
4.6在本技术条件中要求规格型号相同的系统或部件,由于某种原因,其规格型号的变更确实与强制性标准所要求的特性无关时,应附加相应证明材料加以说明。
当理由和证据充分时可视为满足要求。
4.7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当其最不利状态或最极端条件下的特性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尽管不符合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某些条款,也可视为满足要求。
4.8采用二类底盘或整车经改装作业后完成的车辆,如其最大总质量及轴荷参数均符合二类底盘或整车规定的技术条件,则其整车排放、制动、转向、噪声、油耗、限速装置项目可以与原二类底盘的车型或整车视为同一型式。
5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条件
5.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常温下冷起动)GB18352.3-2005
GB18352.5-2013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与部件相同:
发动机生产企业;
燃料种类;
点火方式;
供油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烧室结构(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
气缸排列型式;
缸心距;
气缸数;
进/排气阀数(每缸);
排量;
压缩比;
缸径/行程;
功率/转速;
怠速转速±
100r/min;
中冷器型式;
增压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喷油泵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调速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喷油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ECU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包括软体和硬件;
LPG/NG燃气发动机燃料供给方式;
LPG/NG压力调节器或蒸发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LPG气化装置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LPG/NG混合装置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LPG/NG喷射装置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
催化转化器及其催化单元的数目;
催化转化器的作用型式;
贵金属总含量相同或增加;
贵金属比例(指各贵金属占总贵金属比例,以下同);
载体(结构、体积、尺寸和材料);
载体生产企业;
涂层生产企业;
孔密度;
催化转化器壳体的型式;
催化转化器安装的位置(在排气管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
颗粒物捕集器的尺寸、形状和体积;
颗粒物捕集器的型式和结构;
再生方法或系统;
颗粒物捕集器安装的位置(在排气管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
氧传感器规格型号;
氧传感器安装位置;
压差传感器规格型号;
(适应柴油EGR)
空气喷射系统(即:
有/无);
EGR装置特性(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相同)。
●驱动型式相同;
●变速器型式相同;
●允许基准质量不同,对第一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应为基础车型的相邻较大二级或任何一较小级;
第二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为基础车型的任何较小级,且基础车型测得的污染物质量在该车型所规定的限值之内;
●允许总传动比不同,但每一档位传动比与基础车型相比变化≤8%。
●怠速启停Ⅰ型,油耗两个项目涉及。
①驱动型式分为:
两驱、非全时四驱(有两驱和四驱手动切换键,驾驶员可以根据工况选择驱动方式)、全时四驱(无两驱和四驱手动切换键);
两驱和非全时四驱的车型的I型试验方法相同,试验结果可以互相视同;
两驱和非全时四驱的车型的I型试验结果可以视同全时四驱的车型,反之不能视同;
②对于M1类车,由于车身座位数量的选择而跨越第一类车和第二类车界限时,允许不同类型的车辆相互视同,但已经试验的基础车型的排气污染物实测结果应满足视同车型的相应限值要求;
③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条款以及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条款中不适用部分不作要求,以下同。
国Ⅴ燃料喷射方式(直喷、非直喷)。
国Ⅴ氧传感器生产企业;
●国ⅤSCR型号及生产厂(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5.2曲轴箱污染物
5.2.1轻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GB18352.3-2005
●发动机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方式相同;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5.2.2重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GB11340-2005
同
5.3蒸发污染物
5.3.1轻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GB18352.3-2005
GB18352.5-2013
●燃油箱的材料相同,容积差在±
10%之内;
●燃油箱呼吸阀的设定压力相同;
●活性炭罐(规格型号、容积、BWC)、生产企业相同;
●脱附贮存蒸气的控制方式(机械/电子)相同。
允许发动机尺寸不同;
允许发动机功率不同;
允许自动变速器和手动变速器不同;
允许两轮或四轮驱动;
允许车身形状不同;
允许车轮和轮胎尺寸不同。
对轻型车国Ⅴ产品增加:
●存储介质的型号及生产企业相同。
炭罐检验:
(新增项目)(国Ⅴ)
●与蒸发排放视同条件中有关炭罐的要求相同;
●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BWC)的申报值相同。
对蒸发排放实测时应同时提供该车炭罐的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的实测报告。
5.3.2重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GB14763-2005
5.4怠速排放GB18352.3-2005
GB18285-2005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同排气污染物要求)。
5.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的排气污染物GB17691-2005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对压燃式发动机:
气缸数(对每缸单独计量燃料的,气缸数可以相同或减少);
进/排气阀数(每缸);
单缸排量相同或减少(当单缸排量≥0.75L时,减少不超过15%;
单缸排量<0.75L时,减少不超过30%。
);
最大扭矩转速时每冲程燃料供给量相同或减少;
中冷器出口处空气最高温度(适用时);
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适用时);
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
调速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适用时);
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
ECU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包括软体和硬件。
对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
燃料种类(对限定燃料范围的发动机之间,燃气组分相同);
燃料供给方式;
进/排气阀数;
额定功率转速时每冲程燃料供给量相同或减少;
LPG/NG压力调节器或蒸发器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
LPG气化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
LPG/NG混合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
LPG/NG喷射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企业;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贵金属总含量或增加;
贵金属比例;
载体(结构、尺寸、体积和材料);
催化转化器正常工作温度(K)范围;
催化器反应所需的反应剂类型及浓度;
反应剂正常工作温度(K)范围;
试剂补充频率:
连续/维修保养;
再生系统正常工作温度(K)和压力(kPa)范围;
若周期性再生:
-两次再生之间的ETC试验循环次数(n1);
-再生期间的ETC试验循环次数(n2);
氧(或氮氧)传感器规格型号;
氧(或氮氧)传感器安装位置;
EGR装置特性(或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相同);
其它系统。
●装车特性相同:
进气阻力(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由发动机驱动的附件允许吸收的最大功率(额定转速下)相同或减少。
5.6压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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