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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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完整的消防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以及经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工程竣工图纸。
(九)专业消防工程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建设单位组织的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组。
(二)建设单位按下列要求组织消防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分别汇报消防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消防工程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全面检查。
4、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价,参加验收各方人员签署《消防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详见附表1)。
参与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
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应在“项目监管系统”中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详见附表2);
(二)经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工程竣工图纸(可提供带有电子签章的PDF格式电子图纸);
(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四)消防设施检测证明合格文件;
(五)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的6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项目的验收或抽查。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在“项目监管系统”中按下列比例对备案的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并将抽取结果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告知建设单位;
对未被抽查到的,则可进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降低比例)
(一)单多层民用建筑、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备案抽查比例为10%;
(二)备案范围内的金融证券交易所备案抽查比例为10%;
(三)1000米以上的高速公路隧道和中小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备案抽查比例为30%;
(四)单层丙类厂房、仓库和丙类液体罐(区)工程备案抽查比例为40%;
(五)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米的高层民用与工业建筑工程,地下、半地下室建筑备案抽查比例为60%;
(六)未依法报住建部门备案并被依法处罚的建设工程备案抽查比例为100%;
(七)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比例为5%。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验收或抽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管部门应派出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组织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消防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进行消防验收或抽查,并可根据工程实际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或抽查。
(二)主管部门按下列要求组织消防验收或抽查:
2、对照设计图纸,对消防车道的设置、疏散通道的设置、消防电梯的设置是否符合设计及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核实,对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公共消防设施是否完备进行核查。
3、随机选取一个消防设施系统进行现场功能测试。
4、专业消防工程按规定必须抽查的项目。
(三)消防验收或抽查后,主管部门应将验收或抽查结论告知建设单位,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应重新提交消防验收或备案申请材料;
对验收或抽查合格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格式详见附件3)。
第十三条市住建局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名录管理,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建设单位委托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从名录中选择。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对消防工程各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如实进行检测检查,并出具检测检查合格文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检测检查人员对检测检查质量及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20日起实施。
附件一
消防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专业施工单位
法定检测机构
□建筑保温
材料类别
□A□B1□B2
保温层数
使用性质
原有用途
□装修工程
装修部位
□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
装修面积
装修层数
储罐
设置位置
总容量(m3)
设置型式
浮顶罐(□外□内)□固定顶罐□卧式罐
球形罐(□液体□气体)可燃气体储罐(□干式□湿式)□其他
储存形式
□地上□半地下□地下
储存物质名称
验收内容
验收情况
□建筑类别
□防火分区
□安全疏散
□总平面布局
□室外消火栓系统
□防烟分区
□平面布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消防电梯
□消防水源
□室内消火栓系统
□防爆
□消防电源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灭火器
□装修防火
□其他灭火设施
□其他:
□防烟排烟系统
质量文件核查情况
消防专业施工单位评定意见: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公章)
施工总承包或承接单位验收意见:
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意见
项目检测负责人:
监理单位验收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设计单位验收意见:
设计负责人:
建设单位验收意见:
项目负责人:
附件二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印章)
填表日期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工程地址
类别
□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文号
审核日期
单位类别
单位名称
总承包施工单位
消防专业承包单位
单体建筑名称
结构类型
耐火等级
层数
建筑高度
(m)
占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m2)
地上
地下
堆场
储量
□A□B1□B2
□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
装修面积(m2)
竣工验收情况
建设单位确认:
(建设单位印章)
年月日
设计单位确认:
(设计单位印章)
监理单位确认:
(监理单位印章)
施工总承包单位确认:
(施工单位印章)
消防专业施工单位确认:
(施工单位印章)
检测机构确认
(检测机构印章)
同时提交的材料:
□1.经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工程竣工图纸(可提供带有电子签章的PDF格式电子图纸);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3.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说明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负责人签名。
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
不需填写的,应划去。
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
5.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合格证”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7.申报建设工程局部验收的,应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说明有关情况。
附件三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住建消验[2019]第0001号
工程概况
工程性质
工程类别
面积
收件时间
验收时间
验
收
意
见
你单位申报的“工程名称”消防验收申请已收悉(受理凭证:
住建消验凭自[2019]第0001号)。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16),结合你单位提供的“消防检测机构名称”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编号),经我局审查资料及现场检测测试,意见如下:
一、综合评定该工程项目验收合格。
二、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需整改的事项,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施工单位、消防施工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共同盖章出具《承诺保证书》。
四、该工程如需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应当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验收单位(盖章):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签发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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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成都市 建设 工程 消防 验收 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