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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糊口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也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首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家庭暴力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现代的文明社会就是要拒绝家庭暴力。
在此,我运用自己所学习的法律知识谈谈我对家庭暴力的几点认识。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产生在家庭内部,以暴力或非常暴力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精神、性等方面的伤害与摧残的各种行为。
对于家庭暴力的形式分类,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法。
从表现形式看,一般说来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身体暴力
1和谐社会就是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就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用社会学的术语来表达就是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社会。
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必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繁衍性糊口等隐性暴力行为,它是对
人的不尊重,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另外,根据行为人实施暴力的方式可以分为作为性暴力和不作为性暴力,也可称为热暴力和冷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
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它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我国的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
家庭暴力产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据统计,我县每年破裂的家庭中,四分之一源于家庭暴力,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
根据县民政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
在我县一些乡镇,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产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
现举调查中的一些典型案例,如我县阿勒玛勒乡孙某(女,29岁)与刘某(男,31岁)8年前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刘某小学文化,后两人生一女儿,刘某重男轻女,经常因琐事吵打孙某。
2009年2月双方再次产生纠纷,刘某将孙某打伤,造成孙某两处肋骨骨折,2009年6月28日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孙某曾于2009年7月4日诉至法院,请求与刘某离婚 ;
又如劳动街社区的阿玲和先生小雄结婚12年,生了儿子华华和女儿美美,本来是人人称羡的一个家庭,但自从五年前小雄迷上了赌博后,就常因一些殴打小玲和孩子们,输钱后更是变本加厉的打骂,也常常在半夜回家时,叫醒小玲和孩子们,数落他们的不是,并叫他们罚站,不准他们睡觉,小玲和孩子们长期以来糊口在精神虐待的恐惧中,不胜疲惫。
2009年阿玲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提出与小熊离婚。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糊口中的一颗“毒瘤”。
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
三、家庭暴力的特征
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较,家庭暴力的存在有其一般性,也有特殊性,从总的情况看,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许多人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防御心理,认为“家丑不可外扬”,非到万不得已,忍无可忍时,是不会将之公诸于众的。
尤其是表现在心理虐待和性虐待方面更是令人难以启齿。
因此,尽管咱们所周知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以武力要挟居多,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有家庭的性暴力和精神暴力的存在。
只是这类暴力行为具有更大的隐蔽性而没有被人发现,然而它带给人的心身创伤往往更令人难以忍受,其创伤并不亚于武力性侵犯。
2、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家庭暴力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糊口,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且受害者多数采取了忍气吞声的态度,使家庭暴力没有停止在初级阶段。
这种由于家庭内部瓜葛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并且,使得被害者不愿或不能求助于法律,只能选择默默忍耐,这无疑更加助长了暴力行为实施者的嚣张气焰,使之无所顾忌,变本加厉地实施暴力行为。
3、家庭暴力具有周期性。
研究者发现,几乎所有的家庭暴力都经历了如下“三部曲”:
第一阶段——争吵;
第二阶段——暴力实施;
第三阶段——施暴者的事后忏悔和示爱、第三阶段在家庭暴力的周期性循环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许多女性面对忏悔的丈夫,顾念到家中的子女。
考虑到离婚后的艰难往往都会心软,并一次又一次的原谅了丈夫。
长此以往,受虐者往往从肉体到精神变得麻木,直至完全丧失了抵抗力、自尊心和自信心,最后被施暴者所征服。
许多男性发现拳头是最能解决问题的“工具”,而暴力是最能降服妻子的手段时,便由原先的“不得已”的动武而转化为“有意识”的动武。
在以后产生的大小冲突中,他们便会轻而易举地挥动拳头。
从行为的产生看,家庭暴力一旦产生,就极易反复,逐步升级,次数越来越频繁,手段越来越残忍。
从近期产生的几起伤害来看,都是从拳打脚踢开始的,三天一大打,两天一小打,逐渐发展成张嘴就骂抬手就打,有的用武力致使妻子流产;
有的拿着器具对妻子造成重伤;
有的长期在外鬼混不回家;
有的用马鞭抽妻子的身上致伤致残;
这一例例活生生的暴力案件,就产生咱们身边。
4、家庭暴力具有双向性。
从我县调查数字显示:
夫妻的暴力行为更多是表现为互相殴打。
尤其是县城女性,在夫妻冲突时并非只是扮演被殴打的角色,一些丈夫往往是在妻子先诟骂和先动手的情况下,才一时冲动拔拳相打的。
在冲突中,上方的忍让或进攻,最终将决定暴力事件的产生与否,过度的忍让与过激的攻击都易激惹对方产生暴力行为。
因此,从家庭冲突的发端及发展进程来看,家庭暴力事件的产生具有双向性。
5、家庭暴力具有差异性。
从家庭暴力事件的产生率、强度及特点来看,不同的国家、地区和文化具有许多差异。
从普遍意义上看,农村高于城市;
低薪阶层高于高薪阶层;
低文化水平高于高文化水平层次;
受虐者女性高于男性。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问题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案件,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1、导致家庭破裂。
由于家庭暴力受害绝大多数是女性,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破坏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导致夫妻间感情的破裂,最后直至离婚。
根据调查,近年来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因家庭暴力造成的离婚案件占34%。
2、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
有的家庭暴力也伴随着对孩子的暴力。
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
而且这些影响会长时间存在,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县×
×
学校20%的学生是因受到家庭暴力或父母离婚而导致学习成绩下降,性格孤僻,甚至违法犯罪的。
3、导致以暴制暴。
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受害人的精神摧残,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
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长期糊口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长期的忍气吞声,导致心情郁闷、压抑,当他们精神和肉体不能再承受时,有的采取了极端手段对施暴者进行报复,以暴制暴,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在我县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由于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例如:
王×
,女,是一名普通店员,由于和丈夫因一件小事而产生了争执,她在遭受到丈夫的拳打脚踢之后,受到惊吓的王×
也因此成为了一名杀人犯而敲破了丈夫的头,导致丈夫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而王×
也因此成为一名杀人犯而被判入狱。
4、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有的受害人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用极端的方式进行反抗。
大多数青少年犯罪也是和不和睦的家庭,缺少家庭的温暖有关。
5、阻碍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
家庭暴力被形象比喻为“现代化家庭糊口的一颗毒瘤”,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极不协调,也与现代的文明糊口不相符合。
只有家庭的和谐和睦,才有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五、家庭暴力的成因
家庭暴力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我翻阅了大量相关资料,并通过看到的一些案例,结合我学习的法律知识,我总结出以下几条:
1、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
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
男权主义、父权思想的存在是残生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
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传统的“男尊女卑2”、“夫为妻纲3”思想已根深蒂固,使得男性长期以来有一种有恃无恐的心理,家庭暴力似乎变得顺理成章。
2、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使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民法、刑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处罚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然而并不完善。
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
如: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烟法解释中支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换言之,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非持续性、非经常性的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必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很不科学的,且在实践中很难操作,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究竟达到甚么程度才能构成非持续性、非经常性的。
新婚姻法实施后,以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案件逐渐增多。
然而,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家庭暴力真正能被认定的却很少,原因之一就是当事人以家庭暴力起诉,不是很清楚的了解家庭暴力在法律上的含义。
很多人认为只要一方动了手,就可以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并或赔偿。
在这里人们并不是分不清家庭暴力的法律上的含义,而是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让人无法分清其含义。
对婚姻瓜葛存续期间家庭暴力索赔问题,法律上没有依据。
对占家庭暴力绝大多数的轻微暴力行为,现行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3、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影响。
现在糊口竞争的压力很大,当糊口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必定因素的影响刺激下就容易转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4、家庭暴力与施暴者的受教育水平有着直接的联系。
对于我县家庭暴力原因的调查,55%的调查对象归因于男性的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
有的男性工作糊口压力大,容易产生脾气暴躁,当夫妻间产生矛盾,不是运用文明的方式沟通和解,而是采取极端行为,从而导致家庭暴力的产生。
5、受害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一方面受害者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认为这是家务事,别人也不好管,也管不了,长期忍让,助长了家庭暴力行为。
另一方面受害者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
一些受害者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
6、外遇事件的诱发。
我县妇联在对家庭暴力事件调查分析时发现,由于外遇而引起夫妻感情破裂,进而诱发家庭暴力的占家庭暴力事件总数的32.2%。
在一方强行请求离婚而一方不允许的家庭中,有人甚至想利用暴力和谋杀手段来结束这种瓜葛。
由于法律虽然有保护妇女不受虐待的规定,然而家庭暴力事件很少能得到起诉,除非打成重伤或出现致死人命案。
因此,很多妇女因不堪忍受丈夫的虐待而不得不提出离婚。
7、赌博及其它原因。
据调查我县赌博诱发家庭暴力占总数的26.2%其它原因,如生女孩及家庭成员因糊口琐事产生口角等也占有必定的比例。
除此之外,家庭暴力有可能是人们在欲求不满(其中包括性欲求不满)时的一种宣泄,也可能是糊口中问题和矛盾的“积累效应”所引起的突然性爆发。
六、预防家庭暴力的措施和建议
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复杂的社会现象,要从根本上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必需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打击,形成社会化工作网络。
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努力:
(一)加强社会性举措
1、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
要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政府应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起主导作用。
报刊、
电视、广播等社会媒介要及时地曝光和谴责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使人们明白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
从而提高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
2、加强司法援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首要措施。
家庭暴力产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
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等部门要重视给受害者精神上的抚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
相关部门还应开辟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心里咨询,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
3、公正执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罚。
为了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要重视和加强对施暴者的制裁力度。
2男尊女卑、尊:
地位高;
卑:
低下。
在封建社会里男子地位高,女子地位卑下,这是重男轻女的不平等封建礼教。
3“夫为妻纲”是“三纲”之一,从属于“君为臣纲”。
要重视和加强对施暴者的制裁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施暴者有所顾忌,让妇女权益切实得到保护。
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转变家庭暴力行为系夫妻间私事的观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尊严。
4、构建制度,完善执法体系。
应完善制定家庭暴力、保长妇女权益的法律制度等。
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暴力,由于产生暴力的是自己的亲属,很难预防并具有必定过得隐蔽性,所以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必需制定具体化、细则化的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家庭各成员树起一道有效的法律屏障。
5、注重调解的多渠道,充分发挥调解功能,首先,应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是家庭暴力停止在萌芽状态。
其次,法官在处理设计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时应广开渠道,邀请自理威信较高的亲属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或基层组织、妇联到庭参与调解,或让当事人在庭前或法庭上进行单独交流等方法促成双方和好。
若确无法调和的,法官要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施暴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以达到平和离婚之目的。
(二)提高个人素质
1、女性应立足在社会竞争中与男子并驾齐驱,对潜在的自身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使自己更具自主、独立意识。
同时也要怡情养性,以温柔、娴熟和宽容的传统角色规范展示现代女性的美丽和风采,让控制欲、侵略攻击远离自己。
男性应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和品德修养,摒弃传统的大男子意识,用事业的成功、宽容的个性、体贴的关怀和浓浓的爱意去感召女性,化解矛盾。
2、转变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女性首先应树立“自尊、自强、自信、自立”的观念,提高自身素质,消除封建残余思想,要认识到自己与男性具有同等的人格与尊严,保护自身不受伤害。
受虐待妇女应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学会知法、学法、懂法,学会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强化素质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加强公民伦理道德教育,倡导和弘扬法治、民主、平等、文明,提高全民道德水准。
全民综合素质与法治道德意识应该得到增强与提高,要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加强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法律意识。
从思想上认识到,家庭暴力殴打他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当遇到家庭矛盾时要理智文明的去和平解决问题,不要极端地作出违法的事情,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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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铭山副主编:
单长宗陈兴良《中国刑法教程》
[11荣维毅宋美娅《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2002背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2《女性权利》北京2002年当代中国出版
[13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2000年北京群众出版社
[14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2004年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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