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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标准委员会、授权培训机构、培训讲师、互联网金融领域内的众多专家学者,包括政策法规制定部门领导、行业领军人物和资深研究者及相关机构或人员等。
第二章互联网金融经济师的职业界定和级别
第五条互联网金融经济师的职业定义
互联网金融经济师是基于互联网和金融进行知识普及、交易、应用规划、应用安全和战略规划的人员。
互联网金融经济师是互联网金融产业润滑剂,在行业中肩负着投融资人和金融机构桥梁的职能。
互联网金融经济师作为第三方咨询服务商或从业人员给投融资人进行金融理财分析、互联网金融平台应用现状、资金安全风控和业务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化需求分析,根据需求分析情况帮助投融资人选择合适的互联网金融解决方案和适当的资源配置。
同时通过整合用户行为数据,构建基于金融维度的消费者行为画像数据库为互联网金融、P2P网贷、众筹等提供品牌推广、产品营销、产品代销等服务。
第六条互联网金融经济师分为三个级别,初级互联网金融经济师、中级互联网金融经济师、高级互联网金融经济师。
(一)初级互联网金融经济师主要职能为互联网金融应用或投融资人信息收集和整理,并辅助实施咨询、交易、结算和交收等业务。
(二)中级互联网金融经济师主要职能为行业发展分析、市场容量和市场规模分析,基于特定用户的互联网金融方案设计,投资理财的预算,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安全和风险防范预案设计,咨询和培训。
(三)高级互联网金融经济师的主要职能为互联网金融机构规划、检测、认证、上市推荐、安全设计及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国家、行业、企业战略前景、政策法规分析,咨询和培训。
第七条互联网金融经济师的业务活动。
互联网金融经济师经过培训和考试认证,分别按初级互联网金融经济师、中级互联网金融经济师、高级互联网金融经济师相应资质开展业务活动:
(一)初级互联网金融经济师,具有从事互联网金融产品分析、推广的资质;
(二)中级互联网金融经济师,具有从事互联网金融产品分析、推广的资质、互联网金融机构项目咨询服务资质;
(三)高级互联网金融经济师,具有从事互联网金融产品分析、推广的资质、互联网金融机构项目咨询服务指导资格,以及上市产品检测、上市产品推荐、互联网金融应用规划等相关资质。
第八条互联网金融经济师报考条件。
(一)初级互联网金融经济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相关专业大专、高职或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经初级互联网金融经济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180课时,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颁发专业能力证书。
2、相关专业的在校本科高年级学生,经初级互联网金融经济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180课时,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颁发专业能力证书。
(二)中级互联网金融经济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及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学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经中级互联网金融经济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180课时,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颁发专业能力证书。
2、相关专业的博士研究生,经中级互联网金融经济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180课时,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颁发专业能力证书。
3、取得初级互联网金融经济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工作4年以上,经中级互联网金融经济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180课时,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颁发专业能力证书。
4、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经互联网金融经济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180课时,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颁发专业能力证书。
(三)高级互联网金融经济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互联网金融经济师专业能力证书后,连续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互联网金融经济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180课时,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颁发专业能力证书。
2、具有本专业硕士或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高级互联网金融经济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180课时,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颁发专业能力证书。
3、相关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高级互联网金融经济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180课时,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颁发专业能力证书。
4、相关专业本科(含同等学历)并连续工作5年以上,经高级互联网金融经济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180课时,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颁发专业能力证书。
第三章互联网金融经济师的资格培训
第九条依托标准委员会编制标准化教材
互联网金融经济师培训立足市场需求,紧跟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趋势,组织行业顶级专家编写相关教程,推出互联网金融经济师的培训及认证体系。
第十条互联网金融经济师培训通过对不同级别的优秀学员进行就业推荐,使其获得差别化佣金,从而激励互联网金融经济师在服务客户的同时不断提升自身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互联网金融经济师的培训由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分项目管理办公室、综合类会员或授权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章互联网金融经济师的考试、取得专业能力证书
第十二条参加互联网金融经济师培训并申请考试的人员应向培训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互联网金融经济师培训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标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互联网金融经济师考试报名申请程序:
(一)报名人登录标准委员会互联网金融经济师报名管理系统,填写报名申请表,网上报名并打印报名表,连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和培训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并邮寄到指定地址;
(二)培训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报名申请表进行审核,以书面、电子邮件或电话的形式通知报名申请人审核结果。
第十四条互联网金融经济师的考试
授权认证机构依据互联网金融经济师培训大纲和应用要求,组织考试试卷,为了试卷保密,每次考试每一级别组织三套试卷,考试前随机抽取打印封装。
培训机构依据标准委员会有关考场设置、监考、阅卷、统计分数的严格要求组织考试及中级互联网金融经济师和高级互联网金融经济师的论文答辩和评分,并将考卷和统分报标准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互联网金融经济师考试合格的标准
中高级互联网金融经济师专业技能综合(技能和答辩)和基础知识都在60分以上,初级互联网金融经济师专业技能和基础知识都在60分以上者,颁发相应级别的互联网金融经济师职业资格证书;
其中一门不合格者,准许补考两次。
补考两次均不合格者,重新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互联网金融经济师的证书
互联网金融经济师专业能力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颁发,授权培训机构应做好证书的管理和发放事宜。
第十七条互联网金融经济师的注册管理
由于互联网金融经济师是一个涉及投融资人资金安全的特殊职业,因此,互联网金融经济师实行注册管理,并在全国互联网金融经济师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网站进行公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互联网金融经济师的年检
培训标准委员会对取得互联网金融经济师专业能力证书的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实行后续教育和年检,后续教育和年检每两年一次。
第十九条互联网金融经济师的培训师资
培训师资由培训标准委员会指定,也可由互联网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专家、高等院校教授学者、授权培训机构聘请业内的资深专家担任,但须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培训部备案核准。
第五章授权培训机构的申请加盟
第二十条交易中心的授权培训机构分为两类:
(一)一般授权培训机构,免收培训加盟费;
(二)特许授权培训机构,需缴纳一定的特许培训费用,能独立推广和开发本地市场。
第二十一条企业申请成为授权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
(二)企业注册资本10万(含)以上;
(三)有健全的培训和管理制度;
(四)有及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场地、教学设施、
管理人员等;
(五)熟悉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规则和相关业务;
(六)熟悉互联网金融相关知识,有较好的市场发展计划,有一定生
源基础以及招生能力;
(七)项目管理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授权培训机构的配置要求
(一)不少于5人的市场开发团队;
(二)团队中不少于2名高级互联网金融经济师或相应资质的培训讲师;
(三)教学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申请成为授权培训机构须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供下列文件,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关于加入《全国互联网金融经济师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授权培训机构申请书》(培训资格、加盖公章);
(二)公司简介(加盖公章);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办学许可证(加盖公章);
(八)运营计划;
(九)项目管理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项目管理办公室收到符合要求的培训申请材料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中心审核。
项目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并于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
评审通过的机构,项目管理办公室将评审意见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并发出授权培训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申请机构自收到项目管理办公室授权培训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一)及项目管理办公室签署相关授权培训合作协议;
(二)特许授权培训机构缴纳特性授权费用;
(三)其他必须办理的事项。
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资格。
第二十六条申请机构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即正式取得授权培训机构资格。
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授权培训机构证书、授权培训机构铜匾等。
第六章授权培训机构的合规管理
第二十七条授权培训机构采取“招生开放、四个统一”的原则。
即所有授权培训机构可独立招生;
由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议收费标准,统一培训课程、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
第二十八条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监督、指导培训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授权培训机构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规则及项目管理办公室其它相关规定;
(二)按项目管理办公室有关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三)接受项目管理办公室的监管;
(四)及时向项目管理办公室通报其重大变更事项;
(五)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完善客户服务,维护项目管理办公室声誉;
(七)履行保密责任;
(八)项目管理办公室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及其它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三十条授权培训机构应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项目管理办公室的规定开展招生工作;
(二)开展培训的组织及协调工作;
(三)实施具体教务工作,包括教材发放、学员资料收集及整理、模拟操作辅导等交易中心允许的其它培训工作;
(四)为学员提供后期培训辅导和其他服务;
(五)享有依据项目管理办公室约定收益的权利。
(六)按照培训标准委员会的规定,报送培训学员考评资料,并组织
学员参加互联网金融经济师培训标准委员会组织的认证考试。
第三十一条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有序发展,规范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项目管理办公室将依据培训机构合规管理规定,对授权培训机构的市场经营活动进行合规检查。
(一)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年对培训机构遵守项目管理办公室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
(二)对于年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培训机构,项目管理办公室有权撤销其授权培训机构资格或对其限期整改;
(三)由于违规经营,三次被项目管理办公室通告批评的授权培训机构,项目管理办公室将对其下达整改通知。
整改验收未通过的,不允许其开展培训活动;
(四)由于其他问题造成公司经营难以为续的机构,项目管理办公室有权暂停其授权培训机构资格或撤销其资格;
(五)违反项目管理办公室其他规定的,按项目管理办公室相应规章制度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授权培训机构的区域保护
(一)为确保授权培训机构的市场空间和快速发展,项目管理办公室全国范围内限额加盟三十家特许授权培训机构,并实行区域保护政策。
(二)原则上一个城市只能有一个特许授权培训机构,对于北上广深一类特大城市将另行协商确定。
第七章授权培训机构资格的转让及撤销
第三十三条授权培训机构资格的转让程序
(一)转让方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转让申请;
受让方需根据本办法提交相关资料;
(二)项目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核,并于20个交易日内给予答复;
(三)项目管理办公室批准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全国互联网金融经济师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培训资格转让协议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到项目管理办公室办理如下事项:
1、转让方结清在项目管理办公室内的全部债权及债务;
2、转让方交还资格证书和铜牌;
3、受让方到项目管理办公室签订相关授权培训机构的法律文件;
4、按项目管理办公室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四)转让价款由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协商确定。
(五)项目管理办公室在网站上更新培训机构的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培训机构资格不得转
让:
1、由于经济纠纷、违法或犯罪接受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期间;
2、在市场中涉嫌违规;
3、取得项目管理办公室授权培训机构资格未满一年;
4、已被项目管理办公室取消授权培训机构资格;
5、及项目管理办公室发生债务纠纷尚未了结。
第三十五条兼并培训机构的法人或及培训机构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应当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培训资格。
第三十六条培训资格的撤销
(一)授权培训机构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管理办公室有权撤销其授权培训机构资格:
1、不按照项目管理办公室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2、未通过项目管理办公室年检;
3、培训组织混乱、教学质量和管理不符合项目管理办公室的规定;
4、从事及授权培训范围无关的活动,损害项目管理办公室形象;
5、违反项目管理办公室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授权培训机构接到项目管理办公室取消其培训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妥下列手续:
1、结清在项目管理办公室内的全部债权及债务;
2、退还及项目管理办公室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和资格证书和铜牌;
3、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三)对于被取消授权培训资格的机构,项目管理办公室在网站上删除该培训机构的有关信息并公示,中止其及项目管理办公室的授权关系,培训机构向交易中心缴纳的相关费用不予清退。
第三十七条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供以下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六)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关机关立案调查、处罚;
(七)项目管理办公室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全国互联网金融经济师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拥有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及全国互联网金融经济师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授权中创学盟(北京)国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做为“全国互联网金融经济师培训项目”唯一的线下运营机构,负责“全国互联网金融经济师培训项目”的培训、考试的管理工作,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设立授权机构进行推广并且辅助互联网金融经济师培训项目完成考试组织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互联网金融经济师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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