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长大桥隧养护和运行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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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长大桥隧养护和运行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订目的] 为加强公路长大桥梁、隧道(以下简称长大桥隧)养护工作,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上具有重要意义或特殊结构的特大桥、大桥,以及特长隧道、长隧道、隧道群的养护和运行管理,具体桥隧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并及时更新。
其他公路桥隧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资金保障]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长大桥隧监测、检测、养护、应急抢险和安全运行资金。
第四条[运行管理单位职责] 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承担长大桥隧养护管理责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长大桥隧安全运行。
第五条[宣传和公众义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长大桥隧安全运行相关规定、安全和应急避险救助常识,提高长大桥隧使用者的安全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长大桥隧安全运行秩序,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侵占长大桥隧建筑控制区,不得在长大桥隧规定区域内从事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损坏长大桥隧相关设施。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六条[开通条件]长大桥隧建设完成在开通运行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工验收合格,并向有关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单位移交了相关技术资料。
(二)安全警示标志和其他交通标志齐全、完好、清晰、醒目,设置必要的报警、消防、逃生、防汛、监控、救援等器材和设施。
长大桥隧应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
(三)明确了长大桥隧监管单位、运行管理单位。
(四)运行管理单位明确了安全运行管理人员,建立了专职的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团队,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类安全管理制度。
已投入运行的长大桥隧,暂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应逐步完善。
第七条[基本要求]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对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养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对跨海大桥、海底隧道,还应加强防灾监测、结构安全检测及防护系统建设。
第八条[检查要求]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长大桥隧的巡查和检查,对巡查和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隐患,应及时向监管单位和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对长大桥隧进行巡查和检查。
第九条[巡查]巡查是对长大桥隧可视范围内的桥隧构件及附属设施进行的日常性巡视,以发现桥隧结构及设施有无异常情况或损坏等。
巡查由具有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一般不少于1次/天,并填写巡查日志。
第十条[检查分类]长大桥隧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第十一条[经常检查]经常检查是对长大桥隧的结构及其设施的早期缺损、显著病害及其他异常情况进行的检查,以定性判断为主。
经常检查的频率一般不少于1次/月,汛期应加强长大桥梁的不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发现重要部件严重缺损或存在明显异常的,应当立即安排特殊检查,并视情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十二条[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对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全面检查,以确定长大桥隧的技术状况。
检查频率除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可结合长大桥隧自身特点适当调整检查频率,一般不少于1次/年。
定期检查对缺损状况难以判定原因和程度的,应当立即安排特殊检查。
定期检查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检测机构承担,检查工作技术负责人由从事桥隧工作5年以上的高级及以上工程师担任。
第十三条[特殊检查]特殊检查是为查明长大桥隧主要构件的病害原因、损坏程度、结构安全性能以及耐久性开展的针对性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应急检查。
专项检查是根据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的结果,对需要进一步判明损坏原因、缺损程度,而进行的现场试验检测、验算与分析等;应急检查是在遭受灾害性损伤后进行的详细检查和鉴定。
特殊检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承担,检查工作技术负责人由从事桥隧工作10年以上的高级及以上工程师担任。
第十四条[结果处理]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完成后,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确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并及时更新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第十五条[维修方案评审和实施]根据检查结果,长大桥隧存在病害和安全隐患的,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单位提出维修加固方案或养护对策,通过审查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作业要求]除应急抢修作业以外,应避免在重大节假日或交通流量高峰期进行养护作业。
养护作业应提前向社会发布信息,并协调公安、路政等作好交通组织工作,减少对车辆通行造成影响。
第十七条[安全作业]从事长大桥隧检查、维护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安全作业有关规定,保证通行车辆安全和养护人员安全。
第十八条[桥隧养护工程师]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合理配置桥隧养护专业技术人员,长大桥隧养护工程师团队由从事桥隧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建立稳定、专业的养护工程师团队。
第十九条[养护手册和养护系统]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针对长大桥隧的自身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编制养护技术手册,建立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及时记录长大桥隧检查和养护运行管理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提升养护能力]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或养管单位应逐步提升机械化养护和快速维修能力,鼓励采用快速、便捷、耐久的技术,积极实施预防性养护。
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面向桥隧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报告制度]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大桥隧报告制度,每年整理本辖区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于3月1日前随国道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年度报告一并向交通运输部(公路局)报送。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结合年度国家公路网技术状况监测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挂牌督办]长大桥隧根据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和养管状况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及技术培训]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一桥一档”、“一隧一档”的要求,建立长大桥隧技术档案,做到内容完整、更新及时、方便使用。
第二十四条[加快信息联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实现桥隧养护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工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控制区划定]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结合长大桥隧特点及安全运行管理需要,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划定建筑和作业安全控制区。
第二十六条[控制区管理]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和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长大桥隧巡查,对发现在长大桥隧建筑和作业安全控制区内从事危害长大桥隧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各种侵占、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共同做好长大桥隧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通行要求]车辆通过长大桥隧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
除遇紧急情况外,不得在长大桥隧上(内)停车。
进入隧道前,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尾灯,严禁正常通行时在隧道内变更车道,不许超速、超车,严禁在隧道内吸烟或使用明火。
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置严重影响安全运行的交通违法车辆。
第二十八条[交通安全]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交通管理情况,及时调整、完善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九条[危险品运输]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避免通过长大桥隧。
确需通过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
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加强对危险品运输车辆通行长大桥隧的管理,对特别重要的长大桥隧,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入口前设置安全检查站。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长大桥隧目录及运行管理单位抄告负责审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运输许可的机关。
批准特殊车辆通行长大桥隧行政许可前,相关行政许可批准单位应当征求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意见。
第三十条[特殊车辆通行]超限车辆或其它可能会危及桥隧设施安全的特殊车辆不得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
确需通行时,必须按相关规定经行政许可后通行,运输方应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加固改造和安全防护措施,根据指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和时速通过。
批准特殊车辆通行长大桥隧行政许可前,相关行政许可批准单位应当征求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意见。
第三十一条[实施代履行]需要立即清除长大桥隧上(内)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防止船撞]船舶通过长大桥梁所在水域时,应当严格遵守航行法规和有关规定,谨慎操作。
长大桥梁运行管理单位和航道管理部门应当按职责加强长大桥梁及通航安全设施的日常巡查、养护维修,向社会发布跨河、跨海桥梁的通航净高、具体位置等数据,防止船撞事故。
长大桥梁船舶通行条件有变化时,海事管理机构应论证确定船舶(船队)通过长大桥梁的最大高度和宽度限制,并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管线依附]依附在长大桥隧上(内)管线的产权单位应当定期对管线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因管线故障引发安全事故;长大桥隧改建、扩建、维修时,管线产权单位应当给予配合与支持。
因管线施工或维修造成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赔(补)偿。
第三十四条[消防和安全保卫]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好消防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运行监测]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可设置专人或委托专业机构,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建立完善的长大桥隧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对桥隧的运行环境、结构状态和各类外部荷载作用下的响应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掌握长大桥隧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情况。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估和处置]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安全运行监测情况,定期将监测结果与检查结果进行比对和分析,提出安全运行监测评估报告,不断完善安全运行评估制度。
当发现长大桥隧技术状况下降、结构性能降低等情况,可能危及安全运行的,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设置或变更限载和安全警示标志,协调相关部门加强交通控制和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治。
当发现危及长大桥隧安全运行的重大安全隐患时,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封闭交通、专人监测等应急措施,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交通管制,组织安全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七条[超限超载管理]在重要的长大桥隧入口前,应按规定设置限载标志,必要时还应设立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或设置动(静)态监测设备,加强巡查、监控,限制超限超载车辆上桥入隧。
第四章应急管理
第三十八条[应急预案]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相关要求,根据所管养长大桥隧的特点,制定专门的安全运行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加强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长大桥隧应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为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实施应急预案创造有利环境。
第四十条[设备人员]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置必要的应急设备和人员,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一条[联动机制]长大桥隧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与当地交通管理、消防、交通运输管理和卫生医疗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协调机制,确保应急情况下反应迅速,高效联动,协调有序。
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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