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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因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学生伤害或教育、教学、后勤管理等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负有___、管理学生职责期间擅离工作岗位;
或虽在工作岗位,未按规定尽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义务造成工作事故和学生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在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和其它违纪事件、___的现场,每个在场教师都负有及时制止和及时处理的义务,视而不见或视而不管者,均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教师因在外兼职、家教、经商办厂及从事其它与与正常教育教学相悖的工作,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传播___、封建___、腐化堕落等思想,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教师采取讽刺打击、挖苦、威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等有悖师德的行为损害学生名誉与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影响极大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一些由于教师本人责任或有悖于师德的原因引起教育教学事故均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教师行为有违《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潍坊市中小学教师"
十不"
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或在常规管理等上级部门工作检查、督查中发生责任事故的,要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及当事人责任,如分管领导已经指出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学生伤害事故
第十四条学校___学生课堂学习或参加课外活动、___校外活动时,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追究责任部门责任;
责任部门已经落实当事人而当事人未履行职责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有关规定___学生参加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劳动、体育运动或___活动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追究责任部门责任;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教师和学生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在各种突发事
件中见义勇为的行为,但___在火灾、水灾及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对学生生命安全有危害的事件中___学生进行各种抢险救灾,如有部门和教师在以上事件中进行___而导致学生伤亡的,追究___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班主任、值周、值日等岗位教师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将学生擅自离校、非正常途径离校以及可预见的学生身体不适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及时告知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导致学生造成伤害事故的,追究责任部门责任。
第十九条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导致学生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部门的责任。
由校医务人员引起的医疗事故,致使学生伤害的,追究校医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由于学校食堂引起的师生食物中毒,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
如是食品采购原因引起的师生食物中毒,同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校内小店引起的师生食品中毒,除追究小店经营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实践活动,___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班主任或值班岗位教师发现,但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校外人员从校门口混入校内施行___导致学生伤害的,除追究加害者责任外,追究门卫和责任部门的责任。
学生从校门混出学校而导致学生在校外发生事故的,要追究门卫和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其它一些由于___部门的___工作或教师个人的责任而引起的学生伤害事故均要追究责任部门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学校管理事故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基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在的范围内因管理不当、措施不当而造成工程事故、人员安全事故及奖金严重浪费的,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电力设施和其它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及时采取
措施的,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可预见范围内,因通电通水等设备不及时维修而导致停水停电停餐等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事故的,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由于管理部门工作未安排未落实或未安排妥当而导致严重出现教育教学实习事故的,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购物中出现以权谋私、质次价高、数量不符等情况严重,追究购物者的责任;
在基建、购物、招生、修理等工作中以权谋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学校保管室、各仪器保管室、各电脑房、教室、各办公室与图书室、多媒体教室等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做好物品的清洁、领用、借用与回收工作,不做好物品的整理、维修工作,致使物品遗失损坏严重,追究有关保管者和管理者的责任。
第三十条教师个人借用的学校财产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坏、遗失或拒不归还,追究有关教师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以对外宣传、重大会议准备、重大活动___安排和重要来宾接待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致使学校声誉受到严重影响,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学校档案室及各处室的档案管理,因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出借、使用中管理不善,致使档案材料出现严重欠缺,重要资料遗失,追究有关档案管理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财务人员及其他有经济收支来往的人员,违反财经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学校知___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和其他工作的疾病,未必要措施而造成工作者本人或学生伤害事故的,追究各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其他一些由于学校部门管理引起的事故均要追究责任部门的责任。
第五章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以上的条款中根据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职责范畴、事故的性质、情节轻重与影响大小分别追究科室主要领导和分管校长的责任。
由
于校长失责,根据事故发生性质的程度可以经教代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对其在教代会中进行问责。
第六章问责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于以上所属的问责对象,学校应先全面、客观地了解发生的原因与其本事实,充分听取本人和他人的申诉,发现有关与事实不符的,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必要的修正。
第三十八条对于问责人员与事实相符的,根据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职责范畴、事故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及事后的态度等,学校行政可以自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校长办公会议提交教代会,根据教代会意见进行进行问责处理。
第七章处罚
第三十九条学校处罚。
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扣发绩效考核工资,待聘,解聘。
第四十条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除名。
第二篇:
问责与奖励制度实施细则[模版]问责问效与奖励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全体干部职工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过错,做到奖罚分明,更好地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开展。
特制定本细则。
对全体人员问责与奖励实行权责并重,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奖励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形式、对象、范围和内容第二条问责对象:
公司全体干部职工第三条问责形式:
一、由普通职工行为所致的,除问责本人外,科室负责人一并连带问责;
二、由科室负责人行为所致的,除问责本人外,分管副经理一并连带问责;
三、由总经理或副经理行为所致的,单独问责总经理或副经理。
第四条问责的范围和内容
一、没有工作计划,拖延工程进度、完不成工程任务或工作任务、消极怠工、不服从指挥、执行不力,应当问责;
二、违规决策和决策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应当问责;
三、利用职权,侵占或出卖公司利益,谋取不当收入,应当问责;
四、分管副经理的工作没有创造力、没有领导力、没有作为,应当问责;
五、缺乏大局意识和创新意识,设臵障碍,不学习不进取造成工作失误和过错,应当问责;
六、妖言惑众,唯恐天下不乱、破坏安定团结、影响公司和谐氛围,应当问责;
七、未经批准,擅离职守、迟到早退、不按要求考勤、中途脱岗的或无故旷工,工作时间玩游戏、看影像,应当问责;
八、作风不实、效率低下、遇到问题处理不当,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当问责;
九、弄虚作假,欺骗领导,泄露公司的___情况,应当问责;
十、有意损坏或唆使别人损坏公司设备财产,应当问责;
十
一、向客户、合作方索取报酬、财物者,应当问责;
二、其他不履职、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当问责。
第三章程序、方法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考核领导小组根据下列情形,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职工或其他单位署名的___、投诉;
二、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三、分管经理的建议;
四、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有应当问责的情形;
五、相关人员工作渎职或损失公司利益且属实的;
六、考核领导小组认定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问责程序启动后,由公司考核领导小组责成问责对象限期作出说明,并由经理办公会议或总经理决定问责方式。
第七条实施中高层领导问责的工作按确立问责、问责调查、问责处理的程序进行
一、确立问责
公司考核领导小组收集和掌握的情况,向总经理提出办理领导问责审批手续,经总经理批准后,确立领导问责。
二、问责调查
调查前,应通知问责对象,要求其根据问责内容进行说明或自查自纠,准备汇报材料;
三、确定参与问责的调查人员;
领导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
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四、问责对象的问责调查时间,应从确立问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报总经理批准。
调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总经理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具体工作建议。
第八条问责方式包括:
一、警示谈话、诫勉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先资格;
四、经济处罚。
处罚标准视情节轻重按人民币元起,上不封顶;
五、按情节轻重,作出调离工作岗位,记过、降职、降薪、解聘等处理;
六、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在调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调查工作予以无条件协助。
第十条总经理或经理办公会议认为需要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责成公司考核领导小组依照程序进行调查。
被问责的人员涉嫌违反公司规定或制度、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考核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涉嫌违___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总经理或经理办公会议决定问责方式后,由公司考核领导小组在___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送达给问责对象,处理决定应当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被问责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打击报复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奖励
第十四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施工质量、加快工程进度、节约公司资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工作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的,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完善企业制度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违规违纪现象和___现象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公司管理、办公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公司稳定发展,有显著功绩的;
六、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七、对公司的开源节流、成本控制、管理等做出显著成绩者;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十五条奖励的形式
一、公司内部通报表扬;
二、授予公司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三、晋升;
四、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可一次性奖励至元。
第十六条奖励的程序
一、公司通报表扬的由分管经理提名、总经理审核,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其所在科室讨论、提名,分管经理审核,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
三、一次性奖金由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具体奖励金额。
有限公司
第三篇:
脱贫攻坚问责实施细则范文_区脱贫攻坚问责实施细则
一、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___关于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压实全区各级各部门和___领导、干部、职工及其他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责任人自觉履行___开发工作责任,坚持“尽职免责、失职追责”,以追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和作风转变,以铁的纪律服务保障脱贫攻坚,确保我区如期实现“减贫摘帽”目标。
根据《中国___纪律处分条例》《中国___问责条例》《___实行___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___监察法》《___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结合《___省脱贫攻坚问责暂行办法》《___市脱贫攻坚问责实施细则(试行)》《___区脱贫攻坚帮扶工作问责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责任主体
承担全区脱贫攻坚任务的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机关,区委各部门,区直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区属企事业(含投融资平台公司)单位,镇乡(社区)党委、政府(服务中心)及其股室站所、村(居)党支部、委员会的全体人员(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分级问责
根据日常调度、适时督查、考核考评、第三方评估中发现需
—1—进行问责的,由区总攻指挥部作风专班向区总攻指挥部提出问责建议,经研究同意后,启动分级问责。
(一)对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问责,由区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科级干部的问责,由区___区监委机关、___人事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科级以下干部的问责,由同级党___、___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省、市联系单位、驻村帮扶工作队员、“第一书记”以及垂直管理单位和人员的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区总攻指挥部研究同意后,向上级相关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四、问责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___处理(包含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党政纪处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1.未按照《___市___区区委___市___区人民__关于更正》(区发〔___〕___号)要求建立区级、部门、乡镇、村各级工作机构、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和制定工作机制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___处理。
2.工作作风不实、责任心不强,打折扣、搞变通,敷衍塞责,—2—
推诿扯皮的,给予提醒谈话直至___处理。
3.未完成脱贫攻坚阶段性任务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给予诫勉谈话直至___处理。
4.扶贫项目实施不力,资金长期滞留,或建档立卡工作核查不实、操作不准、随意修改、误报漏报的,给予诫勉谈话直至___处理。
5.对上级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落实不力、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引发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群众反映强烈的“扶贫专线”和突出的信访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的,给予停职检查直至党政纪处分。
6.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用途以及挤占挪用、截留套取、转移克扣;
工作中优亲厚友、以权谋私、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7.干扰、阻碍、不配合脱贫攻坚工作,或弄虚作假的;
在中央、省、市、区对___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第三方评估中出现较大问题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8.脱贫攻坚主责部门、督查组对脱贫攻坚工作未认真履行督查职责,督查中应发现而未能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不报告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党政纪处分。
9.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脱贫攻坚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党政纪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问责或从轻减轻处理。
—3—1.因帮扶对象“等、靠、要”,不配合开展工作等特殊原因,导致帮扶人不能完成帮扶任务的,免于问责。
2.在脱贫攻坚改革创新中造成工作失误的,根据容错纠错机制予以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于问责。
3.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并采取措施整改,挽回损失及消除影响的,可从轻减轻处理。
4.其他按照中央、省、市和区有关规定免于问责或从轻减轻处理的。
(三)对严重失职、渎职,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对___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打击、报复、陷害等行为的,从严从重处理。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问责重点
紧盯干不成的事和不干事的人,突出抓住“关键少数”,重点针对以下“七类人员”在区___开发领导小组___的监督检查以及分类型、分轮次验收中存在突出问题、未能通过验收、整改不力影响总体工作推进的,予以从严从重从快问责,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1.镇乡(社区)脱贫攻坚全面发起总攻决战团团长对镇乡(社区)脱贫攻坚统筹不力,督导检查、调度跟踪、集中解决疑难问题不到位,工作明显滞后的,提请区委予以提醒谈话;
工作严重滞后造成严重影响的,提请市委处理。
—4—
2.镇乡(社区)党政主要领导落实脱贫攻坚主体责任不到位,工作安排部署不及时、不细致、责任不明确,统筹调度、监督检查不力,未能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被督查通报要求问责的,予以诫勉谈话;
整改不力或未能通过分轮次验收的,予以党政纪处分。
3.镇乡(社区)各村脱贫攻坚决胜工作队队长工作不到位、作风不实、责任不明确,不认真落实上级安排部署,统筹推进不力,未能完成目标任务,被督查通报并要求问责的,予以停职处理(继续在村工作);
对整改不到位或未能通过分轮次验收的,予以___处理及党政纪处分。
4.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不服从脱贫攻坚决胜工作队队长管理,对分配任务落实不力、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本村未能通过检查验收的,予以停职整改、开除党籍、停止工作处理。
5.帮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帮扶责任人监督教育管理不到位,导致帮扶工作流于形式,工作质量差,影响分轮次验收的,予以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直至党政纪处分。
6.帮扶责任人工作不实、不按规定轮战和集中攻坚,对帮扶任务落实不力、成效差、帮扶对象满意度低,“一户一袋”资料收集不完整、影响分轮次验收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党政纪处分。
7.脱贫攻坚责任单位(含项目单位)主要领导脱贫攻坚任务不能完成,项目实施不力,资金拨付管理和使用不到位、督导不力,影响分轮次验收的,予以___处理及党政纪处分。
—5—对脱贫攻坚平时督导发现的问题,由脱贫攻坚决胜工作团团长或联系、分管的区委、区政府领导责令整改,并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___处理意见;
对整改不力的,予以党政纪处分。
六、结果运用
取消被问责的责任人及所属单位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并作为___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受到问责的,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同时按照“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办法”扣减问责对象年终目标考核奖金,同时每件(次)扣减问责对象所在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分值3分。
同一人同年度受问责多次的,累加扣减比例扣取年终目标考核奖金,问责3次及以上的,扣罚当年全部目标考核奖金。
村(居)干部被问责的,由各镇乡(社区)按照绩效管理办法比照上述标准扣罚当年相应年终绩效工资。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相符的,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
—6—
第四篇:
项目部问责制实施细则项目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为了从严治企、规范管理,全面提升项目部的执行力、顺利实现项目部“五大控制目标,真正做到激励到位、约束到位、有错必究、失责必问,充分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
根据上级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部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和本规定条件及程序,对项目部员工和外协队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出现失误、工作流程中断、失职、或其他过失行为,给项目部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根据工作性质、具体情节和造成后果程度等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内部惩戒的管理制度。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按质量安全事故规定处理,发生盗窃案件按治安保卫方面的规定执行,违反劳动纪律按劳动纪律规定有关处理。
二、问责依据:
1、各岗位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2、公司和项目部下达的各项指标和工作指令。
3、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
4、外协队以劳务合同条款、项目部规章制度、工作指令为依据。
5、公司和项目部有关规定。
三、问责范围。
项目部全部岗位员工,外协队,重点是各级干部和管理人员。
四、问责种类。
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罚款、减发或者取消绩效工资、降低岗位系数、调换岗位、降职使用、引咎辞职、免职、退场。
五、问责程序和权限:
1、责任追究由分管部门或者上一级领导对下一级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请项目经理或主管副经理批准后执行,重大事件问责意见提请处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即:
经理—副经理—主管部门部长—本部门人员、各作业队、外协队。
2、综合考评按岗位绩效考核程序办理。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影响程度的区分和处罚:
造成影响不大,是指在、本部门造成不良影响的,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和罚款50—100元;
造成一定影响是指在项目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通报批评,罚款100—200元,或减发绩效工资,或调换岗位;
造成影响较大是指在项目部内部造成不良影响的,通报批评,罚款300—1000元,取消当月绩效工资,或降低岗位系数、或调换岗位、或降职使用;
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在超过项目部以外造成较坏影响,且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罚款1000—2000元,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免职、退场。
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经济损失程度的区分和处罚:
造成影响造成轻微经济损失是指200元以上,800以下,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和罚款50—100元;
一定经济损失指在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通报批评,罚款100—200元,或减发绩效工资,或调换岗位;
较大经济损失是指在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通报批评,罚
款300—1000元,取消当月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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