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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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23条一般原则
除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规范和程序外,禁止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276.25条限制运输
除民航总局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始发国批准允许运输的情况外,下列危险品禁止装上航空器:
(a)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物品和物质;
(b)被感染的活体动物。
第276.27条禁止运输
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
第276.29条豁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总局可针对本规定第276.25条给予豁免:
(a)情况特别紧急;
(b)不适于使用其他运输方式;
(c)公众利益需要。
第276.31条航空邮件
(a)除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外,不得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
(b)不得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C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第276.41条申请
(a)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包含局方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内容。
(b)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为申请人提供咨询信息,回答申请人提出的关于进行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条件的相关问题,为申请人提供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申请文件的标准格式。
(c)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国内运营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拟运输危险品的类别和运行机场的说明;
(2)危险品手册;
(3)危险品训练大纲;
(4)为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而进行的人员训练说明;
(5)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6)符合性声明;
(7)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d)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外国运营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运营人所在国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2)拟运输危险品的类别和运行机场的说明;
(3)运营人所在国认可的危险品手册或等效文件;
(4)运营人所在国批准的危险品训练大纲或等效文件;
(5)符合本规定第276.159条(b)款训练要求的说明;
(6)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e)对于本条(d)款中所要求提交的许可、批准及豁免文件,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应附带准确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第276.43条受理
申请人按照本规定第276.41条的要求准备其申请文件,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请。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如受理申请,对后续的审查工作作出安排;
如不受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276.45条审查
(a)文件审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的危险品训练大纲、手册和相关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对危险品训练大纲进行初始批准,对危险品手册予以认可。
(b)验证检查
申请人按初始批准的训练大纲进行训练,按认可的危险品手册建立相关管理和操作程序;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训练质量和相关程序进行验证检查,确保其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
第276.47条决定
(a)经过审定,确认申请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后,局方为申请人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1)危险品训练大纲获得局方批准,危险品手册和相关文件获得局方的认可;
(2)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训练大纲完成训练;
(3)按危险品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
(4)有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手册实施运行。
(b)审查不合格的,局方在作出不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可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
作出不许可决定后,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进行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第276.49条期限
局方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需要进行专家评审时,评审时间不计入前述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限,局方应将所需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276.51条许可的形式和内容
局方通过颁发运行规范或批准函的形式给予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许可应包含下列内容:
(a)说明该运营人应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在局方批准的运行范围内实施运行;
(b)批准运输的危险品类别;
(c)批准实施运行的机场;
(d)许可的有效期及限制条件;
(e)局方认为必需的其他项目。
第276.53条许可的有效期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失效:
(a)运营人书面声明放弃;
(b)局方撤销许可或中止该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有效性;
(c)运营人的运行合格证被暂扣、吊销或因其他原因而失效;
(d)对于外国航空运营人,其所在国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失效。
第276.55条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a)危险品航空运输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局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b)危险品航空运输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局方应在许可有效期满之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D章危险品手册的要求
第276.57条一般要求
(a)运营人应制订危险品手册,并获得局方的认可;
(b)危险品手册可以编入运营人运行手册或运营人操作和运输业务的其他手册;
(c)运营人应当建立和使用适当的修订系统,以保持危险品手册的最新有效;
(d)运营人应当在工作场所方便查阅处,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人员提供其所熟悉的文字写成的危险品手册。
第276.59条手册的内容
危险品手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运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总政策;
(b)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和职责;
(c)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
(d)旅客和机组人员携带危险品的限制;
(e)危险品事件的报告程序;
(f)托运货物和旅客行李中隐含的危险品的预防;
(g)运营人使用自身航空器运输运营人物质的管理程序;
(h)人员的训练;
(i)通知机长的信息;
(j)应急程序;
(k)其他有关安全的资料或说明。
第276.61条实施
运营人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运营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充分了解危险品手册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并确保危险品的操作和运输按照其危险品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和指南实施。
第276.63条局方通知
局方可通过书面通知要求运营人对危险品手册的相关内容、分发或修订做出调整。
E章危险品的运输准备
第276.73条一般要求
航空运输的危险品应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包装,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第276.75条包装容器
(a)航空运输的危险品应当使用优质包装容器,该包装容器应当构造严密,能够防止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由于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或由于振动而引起渗漏。
(b)包装容器应当与内装物相适宜,直接与危险品接触的包装容器不能与该危险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其他反应。
(c)包装容器应当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材料和构造规格的要求。
(d)包装容器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测试。
(e)对用于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应当承受技术细则中所列明的压力而不渗漏。
(f)内包装应当进行固定或垫衬,控制其在外包装容器内的移动,以防止在正常航空运输条件下发生破损或渗漏。
垫衬和吸附材料不得与内装物发生危险反应。
(g)包装容器应当在检查后证明其未受腐蚀或其他损坏时,方可再次使用。
当包装容器再次使用时,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随后装入的物品受到污染。
(h)如由于先前内装物的性质,未经彻底清洗的空包装容器可能造成危害时,应当将其严密封闭,并按其构成危害的情况加以处理。
(i)包装件外部不得粘附构成危害数量的危险物质。
第276.77条标签
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危险品包装件应当贴上适当的标签,并且符合技术细则的规定。
第276.79条标记
(a)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每一危险品包装件应当标明货物的运输专用名称。
如有指定的联合国编号,则需标明此联合国编号以及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其他相应标记。
(b)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每一按照技术细则的规格制作的包装容器,应当按照技术细则中有关的规定予以标明;
不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包装规格的包装容器,不得在其上标明包装容器规格的标记。
第276.81条标记使用的文字
国际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包装上的标记应加用英文。
F章托运人的责任
第276.91条人员资格要求
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有办理托运手续和签署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的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训练。
第276.93条托运要求
(a)将危险品的包装件或合成包装件提交航空运输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规定,保证该危险品不是航空运输禁运的危险品,并正确地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贴标签、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b)托运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运输的危险品,应当提供相应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
第276.95条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a)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凡将危险品提交航空运输的人应当向运营人提供正确填写并签字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文件中须包括技术细则所要求的内容。
(b)运输文件中应当有危险品托运人的签字声明,完整准确地列明交运的危险品货物的运输专用名称,表明危险品是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和贴标签,并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
第276.97条使用的文字
国际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应加用英文。
G章运营人的责任
第276.107条货物收运
(a)运营人应当制订检查措施防止普通货物中隐含危险品。
(b)运营人接收危险品进行航空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除技术细则另有要求外,附有完整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2)按照技术细则的接收程序对包装件、合成包装件或盛装危险品的专用货箱进行过检查;
(3)确认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由托运人签字,并且签字人已按本规定的要求训练合格。
第276.109条收运检查单
运营人应制订和使用收运检查单以协助遵守第276.107条的规定。
第276.111条装载
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和合成包装件以及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装载。
第276.113条检查损坏或泄漏
(a)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合成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在装上航空器或装入集装器之前,应当检查是否有泄漏和破损的迹象。
泄漏或破损的包装件、合成包装件或专用货箱不得装上航空器。
(b)集装器未经检查并经证实其内装危险品无泄漏或无破损迹象之前不得装上航空器。
(c)装上航空器的危险品的任何包装件如出现破损或泄漏,运营人应将此包装件从航空器上卸下,或安排由有关当局或机构卸下。
在此之后应当保证该交运货物的其余部分状况良好并符合航空运输,并保证其他包装件未受污染。
(d)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合成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在卸下航空器或集装器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破损或泄漏的迹象。
如发现破损或泄漏的迹象,则应当对航空器或集装器装载危险品的部位进行破损或污染的检查。
第276.115条客舱或驾驶舱的装载限制
除技术细则规定允许的情况之外,危险品不得装载在驾驶舱或有旅客乘坐的航空器客舱内。
第276.117条清除污染
(a)当在航空器上发现由于危险品泄漏或破损造成任何有害污染时,应当立即进行清除。
(b)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的航空器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任何可接触表面上的辐射程度和非固着污染未符合技术细则规定的数值之前,不得重新使用。
第276.119条分离和隔离
(a)装有性质不相容危险品的包装件,不得在航空器上相邻放置或装在发生泄漏时可相互产生作用的位置上。
(b)毒害品和感染性物质的包装件应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装载在航空器上。
(c)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装载在航空器上时,应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将其与人员、活动物和未冲洗的胶卷分隔开。
第276.121条危险品货物装载的固定
当符合本规定的危险品装上航空器时,运营人应当保护危险品不受损坏,应当将这些物品在航空器上加以固定以免在飞行中出现任何移动而改变包装件的指定方向。
对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充分固定以保证在任何时候都符合第276.119条(c)款规定的间隔要求。
第276.123条仅限货机危险品的装载
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标有“仅限货机”标签的危险品包装件,其装载应当使机组人员或其他经授权的人员在飞行中能够看到和对其进行处理,并且在体积和重量允许的条件下将它与其他货物分开。
第276.125条存储
运营人应确保收运危险品的存储符合下列要求:
(a)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危险品存储的要求;
(b)技术细则中有关危险品存储、分离与隔离的要求。
第276.127条第276.127条文件保存
运营人应在载运危险品的飞行终止后,将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文件保存十二个月以上。
上述文件至少包括收运检查单、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航空货运单和机长通知单。
H章信息的提供
第276.133条向机长提供信息
装运危险品的航空器的运营人应当在航空器起飞前尽早向机长提供技术细则中规定的书面信息。
第276.135条向机组成员提供信息与指示
运营人应当在运行手册中提供信息,使机组成员能履行其对危险品航空运输的职责,同时应当提供在出现涉及危险品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行动的指南。
第276.137条向旅客提供信息
运营人及机场当局应向旅客提供足够信息,告知有关技术细则规定禁止旅客带上航空器的危险品种类。
第276.139条向托运人提供信息
在货物收运处,运营人及机场当局应当向托运人提供足够信息,告知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要求和法律责任。
第276.141条向其他人提供信息
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的运营人、托运人或机场当局等其他机构应当向其人员提供信息,使其能履行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的职责,同时应当提供在出现涉及危险品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行动的指南。
第276.143条机长向机场当局提供信息
如果在飞行中发生紧急情况,如情况许可,机长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尽快将机上载有危险品的信息通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以便通知机场当局。
第276.145条航空器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的信息
(a)载运危险品货物的航空器发生事故,运营人应当尽快将机上危险品的信息提供给处理机载危险品的应急服务机构,该信息应与向机长提供的书面资料相同。
(b)载运危险品货物的航空器发生事故征候,如有要求,运营人应尽快将机上危险品的信息提供给处理机载危险品的应急服务机构,该信息应与向机长提供的书面资料相同。
第276.147条危险品事故或事件的信息
(a)运营人应向局方和事故或事件发生地所在国报告任何危险品事故或事件。
(b)初始报告可以用各种方式进行,但所有情况下都应尽快完成一份书面报告。
(c)若适用,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或事件发生日期;
(2)事故或事件发生的地点、航班号和飞行日期;
(3)有关货物的描述及货运单、邮袋、行李标签和机票等的号码;
(4)已知的运输专用名称(包括技术名称)和联合国编号;
(5)类别或项别以及次要危险性;
(6)包装的类型和包装的规格标记;
(7)涉及数量;
(8)发货人或旅客的姓名和地址;
(9)事故或事件的其他详细情况;
(10)事故或事件的可疑原因;
(11)采取的措施;
(12)书面报告之前的其他报告情况;
(13)报告人的姓名、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
(d)相关文件的副本与照片应附在书面报告上。
I章训练
第276.155条一般要求
(a)无论运营人是否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都应保证第276.159条中相关类别的人员训练合格。
运营人应当:
(1)制订符合技术细则要求的训练大纲,并按训练大纲进行训练;
该训练大纲:
(i)对于国内运营人,应符合本规定第276.157条的要求并获得局方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
(ii)对于外国运营人,应获得局方的认可。
(2)根据训练大纲要求,提供实施训练所需的教材和考试题等资料,并使其保持现行有效。
(3)提供合适的足够的教员,以实施所要求的训练。
(b)危险品的托运人,包括包装人员和托运人的代理人应确保其人员按技术细则的要求训练合格。
(c)下列机构应确保其人员按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训练合格:
(1)代表运营人对货物进行接收、操作、装载、卸载、搬运或其他操作的代理机构;
(2)驻地在机场,代表运营人从事旅客作业的代理机构;
(3)驻地不在机场,代表运营人办理旅客乘机手续的代理机构;
(4)运营人以外参与货物操作的机构;
(5)机场当局对货物、邮件、旅客及其行李进行安全检查的机构。
(d)为保证知识更新,应在二十四个日历月内完成复训;
在要求进行训练的那个日历月之前一个或之后一个的日历月中完成了复训的人员,都被视为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中完成了训练。
(e)负责每一段训练的每个教员或主管人员,在完成这些训练后,应当对被训练人员的知识水平做出合格证明。
这种合格证明应当作为该人员训练记录的一部分。
第276.157条训练大纲的制订要求
(a)训练大纲应根据各类人员的职责需要来制订,并且符合技术细则的要求。
(b)每种训练大纲应包括初始训练和定期复训两个类别,其中包含课程设置和考试要求。
每一课程设置中应当列明所训练的内容、计划小时数和考试的相关要求等。
(c)每种训练大纲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受训人员的进入条件及训练后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
(2)将使用的训练机构、设施、设备的清单;
(3)所使用的教员的资格要求;
(4)若适用,运营人危险品手册的使用要求;
(5)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276.159条运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训练要求
(a)除本条(b)款的规定外,下列各类人员未按经局方批准的危险品训练大纲进行训练或训练不合格,运营人不得安排其从事相关工作,该人员也不得接受运营人安排的相关工作:
(1)运营人及其代理人的危险品收运人员;
(2)运营人及其代理人从事货物及行李地面操作、存储及装载的人员;
(3)旅客作业人员和负责对货物、邮件、旅客及其行李进行安全检查的人员;
(4)飞行机组和配载员;
(5)飞行机组以外的其他机组成员;
(6)运营人及其代理人除第
(1)项以外的货物收运人员。
(b)外国运营人应确保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空运输活动的上述人员按下列要求训练合格:
(1)运营人所在国批准的训练大纲;
或
(2)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
(c)按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训练合格的人员,可为不同运营人代理(a)款中同一类别人员的工作,但运营人应确保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同等职责范围内,其训练水平足以胜任指定的工作;
(2)遵守运营人危险品手册要求。
第276.161条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批准
(a)申请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时,运营人或相关机构应当向局方提交按本规定第276.157条制订或修订的训练大纲,并提供局方要求的有关资料。
(b)对于符合本章要求的训练大纲或其修订,局方以书面形式发出初始批准,运营人或相关机构即可依照该大纲进行训练。
在训练中局方对该训练大纲的训练效果做出评估,指出应当予以纠正的缺陷。
(c)运营人或相关机构按照初始批准的训练大纲所进行的训练,能使每个受训人员获得充分的训练,完成其指定任务的,局方可为其颁发该训练大纲或其修订的最终批准。
(d)当局方认为,为了使已经获得最终批准的训练大纲继续保持良好训练效果,应当对其作某些修订时,则运营人或相关机构在接到局方的通知之后,应当对大纲进行相应的修改。
运营人或相关机构在接到这种通知后三十日之内,可向局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
在对重新考虑的请求未做出决定的期间,该通知暂停生效。
第276.163条训练记录
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训练的人员应将训练记录保存三年,并随时供局方查阅。
J章保安要求
第276.175条保安
危险品托运人、运营人和涉及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其他人员应遵守国家对危险品的保安规定,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危险品被盗或不正当使用而使人员或财产受到危害。
N章法律责任
第276.301条局方工作人员
局方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关于办理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办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276.303条托运人
(a)托运人违反本规定,交运危险品有任何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对危险品进行妥善包装;
(2)未作相应分类、标记、标签,或者所作分类、标记、标签内容错误;
(3)未填制、未如实填制或者未正确填制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b)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者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由局方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和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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