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章企业破产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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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企业破产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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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破产宣告的裁定
D.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答案】AB
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P183)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相关链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解释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解释2】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1)继续履行
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P191)。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2)解除合同
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P186)。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所谓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是指对“无物权担保”债权的执行,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原则上不中止,除非当事人申请的是重整程序。
因为在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中,物权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就担保物的执行,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不违反公平清偿原则。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债权申报与确认(P185)
(一)债权申报期限(P185)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单选题)。
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P186)。
(二)债权申报的要求(P185)
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4.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5.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6.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7.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8.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破产,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下列各项中,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的是( )。
A.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B.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C.未到期的债权
D.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
【答案】ABC
【例题】甲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决定解除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的尚未履行的合同。
该合同约定,甲企业不履行合同时,应向乙公司按合同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
下列对该项违约金的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 )(2004年)。
A.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B.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C.作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清偿
D.不予清偿
【答案】D
(三)债权确认(P186)
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经核查后,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对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表。
债权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一、债务人财产(P187)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一)撤销权(P188)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例题】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债务人甲企业的破产申请,甲企业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甲企业于2007年3月1日对应于2007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B.甲企业于2007年2月1日向乙企业无偿转让10万元的机器设备
C.甲企业于2006年9月1日与其债务人丙企业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D.甲企业于2007年2月10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给丁企业
【答案】ABD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对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2.个别清偿的撤销(P189)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二)无效行为(P189)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三)债务人财产的收回(P189)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四)取回权(P190)
(1)一般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
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可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
(2)特别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只要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发生取回的法律效力,并不要求出卖人必须在买方收到货物前实际控制并取回货物。
管理人即使收到货物,也仅处于保管人的地位。
【例题】人民法院受理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后,乙企业有权对出租给甲企业的机器设备行使取回权。
乙企业行使取回权的下列方式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02年)
A.自行取回
B.通过债权人会议取回
C.通过管理人取回
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取回
【答案】C
(五)抵销权(P190)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P191)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P191)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
D.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属于共益债务。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
A.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B.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C.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D.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解析】选项D属于破产费用。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在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时,即发现破产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在确认其属实之后,应当受理破产案件,并作出破产宣告,同时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不应拒绝受理破产案件。
这样可使当事人的债务关系得以合法终结,使债务人企业依法退出市场。
三、管理人制度(P192)
1.管理人的产生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和更换,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人民法院确定。
【解释】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
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
2.管理人的职责(P193)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下列各项中,属于管理人职责的是( )。
A.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B.拟订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C.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D.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
【答案】ABCD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一、表决权(P194)
1.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
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
债权被否认而又未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者,不得再参加债权人会议。
2.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例题】债务人甲企业破产,乙企业依法对甲企业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乙企业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上,乙企业可以行使表决权的事项有( )。
A.通过和解协议
B.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C.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D.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答案】BC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P194)
1.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因职工债权人处于最优先的清偿地位,破产程序的进行不影响其实际利益,职工债权人一般不享有表决权。
但是,如果职工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全额优先受偿,或债权人会议决议影响其清偿利益(如表决通过重整计划)的情况下,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
2.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P195)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 )。
A.管理人提议召开
B.占债权总额1/3的债权人提议召开
C.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D.债权人委员会提议召开
【答案】ABCD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P195)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是( )。
A.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B.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C.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D.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答案】BC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P195)
1.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3.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时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六、债权人委员会(P196)
1.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2.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①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②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③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④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五节 重整程序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一、重整申请(P198)
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下列各项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是( )。
A.债务人
B.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
C.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人
D.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
【答案】AD
二、重整期间(P198)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1.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属于共益债务。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关当事人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
A.对债务人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的甲银行行使了抵押权
B.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并以厂房为该笔借款设定了抵押担保
C.债务人的出资人丙企业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D.债务人的董事丁未经人民法院的同意,将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戊
【答案】ACD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P199)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四、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P199)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债务人所欠税款
普通债权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第
(2)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1)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
(2)“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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