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范本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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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松华园小区住宅楼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书》,甲方自XX年5月20日起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XX年5月19日。
5、乙方已于XX年5月30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接收了商品房。
6、自XX年11月1日起至XX年5月19日止,甲方逾期交房201日,对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
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元。
甲乙双方经
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元,于XX年月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要求。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性别:
汉族,
年月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为:
联系电话:
。
乙方:
性别:
,汉族,年月出生,现
住,身份证号码为:
联系电话
XX年11月6日晚上,甲、乙双方在候公渡利村吃饭因
甲主动劝酒过激时双方摔倒后,以致甲方左腿受伤一事(手
术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膝盖处胫骨粉碎性骨折)。
现甲、
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
一、乙方一次性支付医疗费人民币XX0元(大写:
贰万元整)给甲方。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票证供甲方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二、甲方王功勋今后左腿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王功勋今后不得再因此事追究乙方杜元冰的任
何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方和监督单位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签字盖章后之日起生效,各方都必须承担协议中各自义务。
监督单位:
篇三: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
1.提问一:
违约金是否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2.提问二: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中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就可主张全额的违约金
3.提问三:
既然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
一、违约金是否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在中介提供的很多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中,中
介通常将违约金约定为总房价的20%很多人以为违约金最
多只能约定为20%其实纯属误读。
我国的《担保法》中规定了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也许对违约金的误读
从此而来。
但定金和违约金并不是一回事。
违约金多高,完全可以由房屋买卖的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
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中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就可主张全额的违约金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种“滞纳金”,主
要是针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需支付的;
另外一种
是违约金,通常是指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违约方需支付给守约方的。
但是有时由于合同文字不严谨,或者对法律一知半解,很多人混淆了这两种违约金的适用,在一方稍有违约情形时,守约方就希望能要求20%f^者更高额的违约金,但其实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只有在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才承担此部分违约金。
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一般参照“滞纳金”追究违约责任。
三、既然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就应该按照约定执行
违约金可以由买卖双方依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但如果发生纠纷,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
因为我们国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
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都可参照实际损失进行调整。
具体说,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则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需要适当调低;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守约方除可主张违约金外,对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还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即参照实际损失调高违约金。
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上家如迟延迁出户口,每逾期一天,需按日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下家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真有那么多,法院最终将违约金调整为每日100元。
以上为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内容,房屋买卖双方要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的约定违约金,才能充分保障己方的利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
篇四:
违约合同模板
违约协议书
(供方)++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需方)++有限公司
一、原因
++年+月+日,乙方向甲方订购减速机++一台,总价款++元,++年+月+日前交货(30天交货),双方签定了书面合同。
二、损失
++年++月+日甲方应按时发货时。
++年+月+日甲方未将减速机发出,直接影响甲方经济损失5万元整,间接经济损失50万。
三、责任承担
鉴于乙方态度诚恳,经甲方董事决定,乙方最迟为++年
++月++H前发货。
不能按时发货,即为甲方违约,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有限公司
++++年+月+日
篇五:
XXXXXXXW限公司违约协议书为规范公司管理,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公司培训期内违约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协议,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XXXXXX
有限公司乙方:
一、原因乙方接受甲方培训归任后,由于乙方原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或因乙方采取规避法律的行为被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辞职时必须按如下金额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二、支付违约金额1、试用期3个
月⑴试用人员违犯公司的各项规定及损害公司的形象者,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发生的劳动报酬不予支付,如
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并依法赔偿造成的
经济损失。
⑵试用人员因故辞职,扣除一个月的薪资,并扣除其他所有相关待遇。
(包括总公司培训和分公司培训)
⑶乙方在公司培训期7-15天以内,违约金为3000元(总公司培训)⑷乙方在公司培训期15-30天以内,违约金为5000元(总公司培训)⑸乙方培训时往返路费自己垫付,等正式录用后给予报销.⑹分公司培训,甲方考核不合格,予以辞退,扣发一个月薪资及所有相关待遇。
2、正式录用
期乙方录用期内,违约金为5000元三、乙方在职期间对公司要绝对忠诚,不得对公司有所隐瞒和欺骗。
四、违反
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雇乙方,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扣发一个月的薪资及所有相关待遇。
五、本
协议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履行。
六、本
合同未尽事宜,解释权在XXXXXX有限公司。
甲方(章):
篇六:
合同违约金规定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
约定违约金
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例。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则应该按照相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理;
如果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的,则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该赔偿金的数额,可按照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有关条例的规定执行,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比例未作规定,而违约乂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下面谈谈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和适用。
一、法定违约金
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
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第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以按照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
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
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
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
乂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
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
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
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第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
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检5%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二、约定违约金
由于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实践处理中也不一致。
有的认为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定违约金,超过的就是无效,但实际中也常常遇到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
究竟应如何确定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下面从几个方面谈谈笔者看法。
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违约部分的货款或酬金的总额,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种违约金。
从法律上讲,
《民法通则》第12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该法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未作限制,允许当事人用约定违约金来弥补某些法定违约金过低的缺陷。
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通用产品的法定违约金的比例只是违约部分货款的白分之一至白分之五。
这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机,如供货方在因市场行情变化使自己产品变为紧俏时,可能径彳丁违反合同不供货,即使按最高数额支付违约金,仍大有利可图。
这显然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过协商,在法定违约金之上议定约定违约金是完全必要的。
通过较高的约定违约金可以起到预防违约的积极作用。
但这样的约定也不是无限制的,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限制在违约部分的货款总额或酬金总额之下较为适宜。
但如果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数额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办。
如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9条第1项规定,违约
金数额由双方商订,同等对待,一般最高不应超过违约金部分运虽应计运费的10%对此,约定违约金的最高比例也应为违约部分运虽应计运费的10%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
的对违约金最高数额的限制,不同于违约方对另一方的实际损失所做的赔偿。
《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
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
到的损失。
如一份购销合同的货款总值为5万元,违约金为
1万元。
如果由于供方未履行合同,使需方受到了6万元的
对此,违约的供方除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外,还
应赔偿5万元的经济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认定时,应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订立经济合同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即要看其是否有显失公平、是否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况的存在。
如果属于《合同法》中关于无效经济合同规定的,则应认定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
篇七:
合同违约金
摘要1关键词1
一、合同法中违约金制度存在的问题1
(一)《合同法》第113条的“预见规则”为违约提供了条件1
(二)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的标准,在实践中很难掌握2
(三)法律赋予法官对违约金的增减权可能为主审法官的舞弊行为
提供条件2
(四)违约金的支付与守约方遭受损失的规定含混不清
3
(五)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定金以
及采取补救措施的
并用规定不明确3
二、完善违约金制度的对策3
(一)损失是否可预见应由法官自由裁虽3
(二)明确规定赔偿性和惩罚性的标准4
(三)加大对法官的教育力度4
(四)对约定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金应分条规定4
(五)鼓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性质,
根据性质确定能竞合适用救济4
参考文献6
浅析合同法中违约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违约金缘自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民事责任。
违约金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绝大多数经济行为是以合同的方式完成的。
我国合同违约金制度在立法上是滞后的,缺乏具体操作性,虽然我国现已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其缺陷进行了部分完善和补充,但仍未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因此,违约金制度就成为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它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拖。
本文对合同法中违约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了探讨。
关键词:
合同法;
违约金制度;
问题;
对策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给付。
违约金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绝大多数经济行为是以合同的方式完成的。
近年来,合同签约率逐年增加,但是合同履约率却很差,违约率比较高,拿订立合同当儿戏,不严肃,不负责任的工作方法时有发生,只有从严制裁违约,有力地保护守法履约一方的合法权益,才能有序地发展市场经济。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1]正
确认识分析当前违约金制度,对以后我国违约金制度的完善有着深远的意义。
本文拟对合同法中违约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一探讨。
一、合同法中违约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合同法有关违约金制定的具体规定来看,过于笼统、简单,在实践中很难准确把握,笔者认为,合同法中违约金制度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合同法》第113条的“预见规则”为违约提供了条件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发生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
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就是本
文所称的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预见规则”。
在合同违约损
害赔偿时,是以守约方为标准,还是以违约方为标准,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如果以守约方为标准,则守约人因违约
行为所遭受的所有损失都应得到赔偿,如果以违约方标
准,则赔偿是有限度的。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前半部分是以守约方为标准,后半部分是以违约方为标准。
从公平角度考虑,如果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不能全部得到赔偿,而是受“预见规则”限制,等于是让守约方分担违约方的部分违约后果,这种对损失进行分配的思想显然是不公平的。
另外,现实世界中要预见到损失的具体数额是相当困难的。
对预见程序的要求更是富于弹性的领域,对预见程度的界定似乎只能具有形式意义。
因此,违约方可以很方便地主张损失是其无法预见的而免除责任,从而逃避法律制裁。
(二)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的标准,在实践中很难掌握
从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具体规定来看:
“当
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而确立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或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减,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
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赔偿性。
《合同法》第114条还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适当减少。
”即
一般高于实际损失的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允许违约金带有一定的惩罚性。
《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此种情况下,违约金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双重适用,体现了一定的惩罚性。
但具体到违约金问题在法律具体实践中却还有很多争议。
如果认为违约金是赔偿性的,是否和在何种程度,何种情况下,允许法院对其金额做出调整。
另一方面,从理论来讲,如果承认违约金带有惩罚性的,则就应该允许法院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其标准如何掌握,类似问题的解决在合同法中没有准确答案,具体操作起来无所适从。
(三)法律赋予法官对违约金的增减权可能为主审法官的舞弊行为提供条件
当前违约金主要是约定的,我国合同法采取了国家干预,当事人可以约定,但是由于违约金的约定没有标准,当事人的约定有的过低或者过高,违背了违约金的补偿性,法律就赋予法官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违约金的高低进行增减,这是法律给法官的一个很大的权利,自由裁虽,这种权利的赋予对法官的能力和素质提出一个很严格的要求,这个违约金到底增减到什么程度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因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裁判时往往寻
求成文法的规定,而该规定乂充分体现了法官的自由裁虽权,同时在违约金增减过程中乂为个别法官的舞弊行为提供了可以利用的条件。
违约金的支付是否必须以守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按现行《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回答是与否都存在矛盾,如果回答未遭受损失也应支付违约金。
那么为什么乂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没有损失都支付违约金,
有了损失为什么反而要减少违约金支付?
如果回答未遭受损失则不支付违约金。
那么,违约金还有惩罚、担保作用吗?
约定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还有区别吗?
这种认识同该条第三款的规定发生逻辑冲突,有些著作认为“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
应当支付违约金。
”[6]“违约金责任支付都不以有实际损失为构成要件,这是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额之间的重要区别。
”[7]然而,更多的著作认定:
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应视为预定的违约损害赔偿金,除特别情况外,应当
以守约方遭受损失为适用前提,未遭受损失不应支付违约金。
[8]
(五)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定金以及采取补救措施的并用规定不明确
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定金以及采取补救措施能否并用?
大多数的著述认为,我国《合同法》确立了违约金的补偿性,故债权人请求支付违约金时,不得同时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合同法》114条
第3款规定确立的惩罚性违约金,属于违约金赔偿性的一种
例外。
[9]但也有学者认为,无论违约金是惩罚或者赔偿性质,违约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并存,不能完全以违约金形式取代损害赔偿方式。
违约金的支付独立于履行之外,若无特别约定,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债务人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完全代替实际履行。
对同一违约行为来说,违约金和解除合同可以同时适用。
[10]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乂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
款。
一般也认为违约金和定金不可以并用。
但也有著述认为,
赔偿性违约金和定金完全可以并用。
[11]
二、完善违约金制度的对策
针对违约金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损失是否可预见应由法官自由裁虽
损失是否可预见本来属于法官自由裁虽的范围,实际上,不论是“推理的预见”还是“实际知道的预见”都存在推定的问题。
进行推定的人就应该是审理案件的法官,个案中,
我们只能对法官做出的是否可预见的结论做出具体的
评判,因此建议对《合同法》第113条违反合同一方的预见
进行修改。
(二)明确规定赔偿性和惩罚性的标准
关于赔偿性和惩罚性标准不十分明确的问题,我认为应本着意思自治优先的原则,我们必须看到,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不可少的基本条件,是合同最根本,最有价值的因素,而社会利益和公正的作用只能是限定合同的内容范围,是意思自由原则的具体条件,意思自由原则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仍然有着重要意义,本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宗旨,违约金应该首先是当事人的约定,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只有在明显违背民法公平原则情况下,才能由法官变更。
而变更的数额应有一定的限定,如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合同标的总价值的,超出部分法院可宣布无效,合伙,联营合同违约金超过投资额的30%的等等,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违约金。
调整后的标准同上面的最低标准应一致,而不能以当事人实际损失为准。
(三)加大对法官的教育力度
对于违约金增减可能出现的法官舞弊行为,笔者认为,除应缩小自由裁虽权的范围外,更重要的是要加大对法官的教育力度,使我们的法官在人格上具有强大的优势,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需要。
(四)对约定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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