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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代朴素唯物主义;
2、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机械唯物主义)。
3、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即马克思主义哲学。
辩证法用联系、发展、全面的观点看世界;
形而上学用孤立、静止和片面的观点看世界。
是否承认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是辩证法和形而上学根本对立的焦点。
哲学与具体科学的关系:
是共性与个性、普遍与特殊、抽象与具体、指导与被指导的
关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概念: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以科学实践观为核心,辩证法和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和历史观相结合的严整的科学的哲学体系。
从研究对象来讲,它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的科学。
从阶级属性和功能来讲,它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指导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
从本质特征上讲,它是以实践为基础的革命性和科学性相统一的哲学。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条件:
1、社会历史条件:
是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斗争的必然产物;
2、自然科学条件:
细胞学说、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达尔文生物进化论这19世纪自然科学的三大发现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奠定了自然科学基础;
3、思想理论来源:
德国古典哲学。
其中黑格尔辩证法“合理内核”和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基本内核”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直接来源。
《共产党宣言》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问世。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特征:
1、实践性是它最显著的特征。
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基本观点;
2、科学性是它的本质特点;
3、阶级性是它最鲜明的特点。
物质定义的基本内容:
1、物质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
2、物质是可认识的;
3、客观实在性是一切物质形态、物质现象的共同本质。
运动是物质的固有属性和存在方式。
相对静止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是彻底的唯物主义一元论的根本要求。
意识是物质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
意识是人脑的机能和属性;
意识是人脑对客观物质
世界的反映。
意识是客观存在的主观映象:
就其反映形式来说是主观的,就其反映的对象和内容来说是客观的。
普遍联系是事物固有的客观本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发展是事物的前进性、上进性运动,即事物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运动变化。
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
辩证法是关于事物联系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的科学。
对立统一规律即事物的矛盾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因而是相对的;
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因而是绝对的。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
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就是主要矛盾;
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指矛盾双方中处于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的方面。
事物的变化是否超出度的范围,是区分量变和质变的根本标准。
量变是辩证统一的。
质变有两种基本形式:
爆发式飞跃、非爆发式飞跃。
量变是质变的必然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是事物矛盾运动的进一步展开,它所揭示的是事物发展的道路和总趋势。
任何事物内部都包含着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
否定之否定规律提示了事物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具体道路是曲折的。
事物的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
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每一次否定都是消极因素的服从和积极因素的保留。
作为发展环节与联系环节之统一的辩证的否定是扬弃,即:
既克服又保留。
唯物辩证法的五个基本范畴:
1、原因与结果是揭示世界普遍联系中事物前后相继、彼此制约关系的一对范畴;
2、必然性与偶然性是揭示事物发生、发展和灭亡的不同趋势的一对范畴;
3、可能性与现实性是揭示事物发展由可能向现实转化的哲学范畴;
4、内容和形式是揭示事物内在要素及其结构和表现方式的一对范畴;
5、现象和本质是揭示客观事物外部联系与内部联系的一对范畴。
可知论与反映论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立场。
主体对客体的认识是一个辩证发展的过程:
感性认识----理性认识----实践再到认识、再实践……,循环往复。
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本质和规律在人们头脑中的正确反映,真理是客观内容和主观形式的统一。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真理与谬误是一对最具根本意义的矛盾。
无数相对真理的总和构成绝对真理。
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问题是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
社会存在的本质是社会生活的生产与再生产,即社会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还包括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
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是物质生产过程的内部矛盾。
生产力的性质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决定生产关系的变革。
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有能动的反作用。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当代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标志。
科学转化为直接生产力要通过四个途径:
1、物化为劳动资料;
2、取得对自然物质资料的属性的更深刻全面的认识,扩大劳动对象;
3、转化为劳动者的知识结构和生产技能;
4、转化为生产组织管理的手段。
阶级是一个历史范畴。
剩余产品的出现是阶级产生的物质前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确立是阶级产生的直接原因。
阶级对立的实质就是一部分人能够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
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
国家是一种政治组织,是从人群共同体中分化出来的政治共同体。
国家是随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国家本质上是一个阶级概念,属于政治范畴,它是阶级统治和压迫的工具,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机关。
国体即国家的根本制度;
政体即政权的组织形式。
国家的职能即国家的社会作用,是国家本质的具体表现,分为对内职能和对外职能。
国家的对内职能:
1、政治职能;
2、经济职能;
3、社会管理职能。
国家的对外职能:
1、国防职能;
2、外交职能。
我国现阶段的两类社会矛盾:
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
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
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作用表现在几个方面:
1、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
2、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
3、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
人的属性也简称人性,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
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根本属性。
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人的价值分为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
社会价值高于个人价值,社会价值是人的价值的主要方面。
第二章毛泽东思想
毛泽东思想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
1、时代条件:
俄国十月革命开辟了世界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新时代;
2、社会条件:
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本国情;
3、物质基础:
新的社会生产力的增长和工人运动的发展;
4、理论条件:
新文化运动的兴起和马克思主义的传入与传播;
5、实践基础: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
毛泽东思想的历史发展:
1、萌芽期:
中国共产党的创立时期和国共合作的国民革命时期,即从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到1927年7月国民革命失败;
(代表作:
《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2、形成期:
土地革命战争的初期和中期,即从1927年的“八七”会议到1935年1月的遵义会议;
《中国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井冈山的斗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反对资本主义》)3、成熟期:
土地革命后期到抗日战争时期;
《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论》、《〈共产党人〉发刊词》)4、发展期: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纠正了毛泽东晚年的错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思想。
毛泽东思想形成和发展的特点:
1、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2、是在同错误思潮的斗争中形成和发展的;
3、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
毛泽东思想的理论体系:
1945年,刘少奇在党的七大政治报告中将其归纳为九个方面;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将其第二次概括为六个方面。
并概括为三句话十二个字:
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
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内容:
1、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
2、关于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理论;
3、关于统一战线理论;
4、关于军队建设和军事战略理论;
5、关于政策和策略理论;
6、关于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工作理论;
7、关于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理论;
8、关于国际关系和外交方针理论。
第三章邓小平理论
邓小平理论的形成,实现了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的第三次飞跃。
邓小平理论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外部条件、政治保证、战略步骤、党的领导、依靠力量以及祖国统一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它指导我们党制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
1、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有两次历史性的飞跃:
a、毛泽东为代表,找到了适合中国国情的革命道路,取得胜利并在中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
b、邓小平为主要创立者,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并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
2、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发展的新阶段;
3、邓小平理论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和中华民族振兴的精神支柱。
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确立为自己的指导思想;
1945年党的七大把毛泽东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并写进党章;
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成为国家的指导思想。
邓小平理论的精髓: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是邓小平理论的首要的基本理论问题。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这一论断,是对社会主义认识的新发展,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社会主义制度包括:
公有制为基础、实行按劳分配的基本经济制度;
共产党领导、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政治制度。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
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党的基本路线可以概括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一个中心”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两个基本点”就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
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
邓小平提出“三个有利于”标准:
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1982年邓小平提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重点:
一是农业,二是能源和交通,三是教育和科学。
这为我国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指明了方向。
1992年10月,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的局限性:
1、滞后性;
2、局部性;
3、短期性;
4、不稳定性。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
政治体制改革首要的和根本的,是为了解放生产力。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个方面。
2006年3月4日,胡锦涛提出八荣八耻: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已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党的十七大在我党历史上第一次郑重地、鲜明地、完整地提出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并将其载入党章,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旗帜。
十一五规划:
2006~2010年。
第四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主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形成历史地位:
1、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与发展;
2、是中国共产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指导思想;
3、是中国共产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
1、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建设;
2、加强和改进党的组织建设;
3、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
4、加强和改进党的制度建设;
5、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
第二部分法律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基本特征:
1、国家意志性;
2、国家强制性;
3、明确的规定性;
4、普遍约束性。
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法制的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确认和保障。
法的制定,即立法。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促进政治民主、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谐,切实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立法的基本原则:
1、以宪法为依据;
2、从实际出发;
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4、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
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律的分类:
1、宪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其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效力只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5、民族自治法规。
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其基本制度由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以规定;
7、中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
法律关系:
是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特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
1、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起来的,是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结果。
因此,它是一种合法关系;
2、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实际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
3、既体现国家意志,又是人们通过其思想或意志参与的特殊社会关系;
4、它有三个构成部分,即主体、客体和内容。
法律关系的结构: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们主要包括以下数种:
1、物;
2、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
3、人身;
4、行为结果。
法律责任:
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制裁:
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因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措施。
法律监督:
1、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2、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实现法律监督必须具备五个要素:
即:
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权力、规则。
第二章宪法
宪法:
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2004年3月对宪法的修订内容: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给予补偿)5、进一步明确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6、完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规定;
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
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11、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
(三年改为五年)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作用。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制定第一部宪法。
先后于1975年、1978年、1982年作了全面修改。
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1982年宪法作了局部修改。
我国的国家机构主要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任期五年,如2/3以上通过,可延期一年)及其常务委员会(任期五年,连续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包括副主席一样45周岁以上,任期五年,连续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任期五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不得超过两届);
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任期五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期五年);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人民法院(审判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
第三章行政法
行政法:
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和完整的行政法典;
2、其法律形式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之中;
3、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且内容非常丰富;
4、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5、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相融合。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
2、行政合理性;
3、行政应急性。
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有如下作用:
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行政法律关系:
是指行政法规范调整的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主要特政:
1、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
3、单方意志性;
4、效力先定性;
5、强制性。
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行政行为的效力:
是行政行为在具备合法的要件之后,在行政法上所发生的效力。
一般可分为确定力、公定力、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分类:
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8、行政立法、执法、司法行为;
9、自为的、授权的、委托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主体要件。
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的组织或个人;
2、主观方面的要件。
即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
3、行为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
就是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即有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
4、功能要件。
行政行为要实现一定的社会功能。
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有四种:
1、即时生效;
2、受领生效;
3、告知生效;
4、附条件生效。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主体、权限、内容、程序合法。
行政立法(属于抽象的行政行为):
是指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法的地位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行政立法的主体: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具体的行政行为有: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法律一般禁止的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法律行为。
行政确认: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行政处分: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行政程序:
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空间以及时限的总和。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资讯公开制度;
公开调查制度;
通知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
听证制度;
时效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
辩论制度;
回避制度;
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救济制度:
在相对方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法律应当为其提供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申诉等获得救济的途径与机会,从法律程序上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行政违法: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责任: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行政赔偿中先行程序要求赔偿请求人须先向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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