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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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办事条件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出资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2)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的最低限额,且为实缴货币资本并实施托管。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商业模式合理可行,公司治理完善到位,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银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9)风险测试符合要求。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中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条件的。
8.申请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档
要求
1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书
原件
纸质+电子
2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表》
3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4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5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东)》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及相关材料
6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证明文件,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原件(部分证明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7
可行性报告,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和金融保险发展情况,机构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发展规划(包括业务和财务发展计划)、风险管理计划等
8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
9
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10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聘用人员花名册复印
件
11
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12
注册资本托管协议及托管户入账凭证等材料
13
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出具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承诺函
14
中文译本
外国保险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提供的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中文译本与外文有歧义的,以中文译本为准。
下列文件或者资料,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
15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9.办理方式
新办:
一般程序。
10.审批时限
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非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1.项目名称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非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的限制;
不符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非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条件的。
关于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
申请人最近2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申请人由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2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最近3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
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资格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一)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批(含保险公司相互代理)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2)《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号)第四条
(1)具有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2)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具有敞开式店面、网点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
(4)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
(5)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6)配备符合条件的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
(7)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批条件。
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
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关于近三年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关于营业场所情况的说明及证明材料(照片)
关于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所需软硬件设施的说明及证明材料(系统界面截屏)
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
一般程序
10.审批时限
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经纪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中资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审批、保险经纪机构(非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一)中资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审批
中资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
(4)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商业模式合理可行,公司治理完善到位,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银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不符合中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条件的。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书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表》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保险经纪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自然人股东)》或《保险经纪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法人股东)》及相关材料
《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聘用人员花名册复印
(二)保险经纪机构(非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保险经纪机构(非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2)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1项的限制。
不符合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条件的。
中国银保监会统一制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
申请人最近2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申请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2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最近3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劳动合同复印件
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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