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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补贴范围:
家电下乡补贴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等九类;
②补贴限价:
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如下:
彩电7000元,冰箱(含冰柜)4000元,手机2000元,洗衣机3500元,壁挂式空调3500元,落地式空调6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2500元,燃气热水器3500元,太阳能热水器5000元,电脑5000元,微波炉1500元,电磁炉1000元;
③补贴比例:
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给予产品销售价格的13%补贴资金;
其中冰箱定额补贴标准为325元,彩电455元,手机130元,洗衣机260元,壁挂式空调325元,落地式空调520元,电脑455元,电磁炉78元,微波炉130元,太阳能热水器52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95元,燃气热水器520元。
④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限购2台(件);
⑤补贴方式:
由销售商直接现金补贴。
(二)补贴手续
①、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②、购买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示卡。
三、摩托车下乡
1、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两辆。
2、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31日止
3、授权经销商
①经销商具备独立开具税务发票的能力。
②摩托车下乡标识。
③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摩托车下乡”喷涂模板或强力胶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
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摩托车侧面显著位置用油漆喷涂模板或采用强力胶粘贴“摩托车下乡”标识。
4、补贴额度:
摩托车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及以下的补贴销售价格的13%,销售价格每辆5000元以上的定额补贴650元。
5、补贴程序
①标识查看;
②查询产品目录;
③查询授权经销商;
④身份证、户口本、销售发票、行驶证、储蓄卡上(可以是户主)的姓名、出厂合格证上的“型号”、出厂合格证上的“车辆识别代号”。
财政支农政策社会保障篇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
1、参合对象:
农村户口的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
城镇户口的居民(含失地农民)不得参加新农合。
2、筹资标准:
2011年我县筹资标准为230元/人,其中农民个人缴费30元/人,中央财政补助124元/人,省级财政补助50.4元/人,县级财政补助25.6/人。
3、门诊统筹补偿:
①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60%。
封顶线以个人为单位,一年累计封顶30元/人年。
②补偿程序。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凭合作医疗证、户口薄或身份证、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站、定点药店)的门诊发票和门诊处方到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合医办报账。
普通门诊补偿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过期不再补偿。
4、住院补偿:
住院起付线、补偿比例。
市内一级医院起付线100元,补偿比例80%;
市内二级医院及县级医院(含民康医院)起付线200元,补偿比例70%;
市内三级医院、达州市市级及市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600元,补偿比例55%;
省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补偿比例50%。
所有住院补偿封顶线7万元。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一)2011年新参保手续的办理
1、参保对象:
凡符合参加居民医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均可到户籍或常住地所在的社区、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校学生和在册幼儿到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2、新参保登记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①城镇居民户口薄(证)复印件1份;
②城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生除外)1份;
③1寸近期免冠彩照3张;
④属于享受城市低保并在待遇领取期的人员、重度残疾人、三无人员和无工作优抚对象,还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残疾人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2份。
(二)2010年已参保2011年又续保的手续办理
办理续保的城镇居民,须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户口薄到户籍或常住地所在社区、乡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办理续保手续,如参保人员类别发生变化的,须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等待期
参保城镇居民应连续足额缴费,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办法。
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和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的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时间为1月1日至3月31日,学生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为9月1日至9月31日。
2011年首次办理参保的人员(新生儿除外),待遇自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
超过2011年首次办理参保或中断重新参保的人员,自办理首次参保或续保缴费手续之日起,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
(四)医保费筹集标准
2011年18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按每人30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80元、政府补助120元;
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130元,政府补助170元;
属于“三无”人员、无工作优抚对象和已审核登记的被征地农民,个人不缴费,政府全额补助。
补充医疗保险65元/人。
个人缴费标准:
普通人员245元/人,18岁以下非在校儿童80元/人(其中补充医疗保险50元/人),低保户:
195元/人。
(五)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基础比例支付: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70%,一级医疗机构为65%,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55%,转诊转院的支付比例省内(含重庆市)相应下调5%,省外相应下调10%。
支付比例分别比2009年提高了5%。
三、农村五保供养
①、五保供养的含义。
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②、职责分工。
乡镇政府: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财政部门:
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③享受供养待遇的条件。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四个必备条件,一种特殊情况)。
④审批程序。
本人申请:
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民主评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转入下一个程序;
村内公示:
在本村范围内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
乡镇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发证:
对批准给予五保供养待遇的,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⑤供养标准。
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9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150元。
⑥资金发放。
实行打卡直发。
5、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①保障对象。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致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②补差标准。
审核批准的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保障标准是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须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补差标准是政府财政的补助标准。
目前是按低保对象每人每月分为50元、40元、30元三档。
③审批程序。
户主申请:
本人于季度首月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基本状态,家庭收入,致贫原因,并附身份证、开户账号及其它相关材料。
每年审批四次。
调查评议:
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评议公示:
在本村范围内公示7天。
公示无异议,填写大竹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乡镇。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结合村民民主评议,召开政府办公会议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公示:
公示期满无重大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将评议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民政局审批。
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
审批公示:
公示的内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公示期满后无重大异议的,发低保证。
④资金发放。
按季度实行打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
6、农村医疗救助
①救助标准。
农村五保先由新农合报账后,由民政部门全额解决可报账部分;
农村低保由新农合报账后,由民政部门解决可报账部分剩余部分的20%;
农村退伍军人(含参战、涉核、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由新农合报账后,由民政部门解决可报账部分剩余部分的30%;
七到十级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由新农合报账后,由民政部门解决可报账部分剩余部分的40%;
六级残疾军人由医保局报账后,民政可解决可报账部分剩余部分的60%,2月份复发民政部门解决可报账部分剩余部分的100%;
精神病人由新农合报账后,民政部门可解决可报账部分剩余部分的40%。
②救助审批程序。
向户籍地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并附新农合住院结账单据、身份证复印件、出院证、新农合报账补偿凭证、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审核,乡镇逐项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7、贫困热线救助
①救助对象。
县内因大病,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居住及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因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赌博、吸毒等造成贫困的不享受贫困热线救助,救助热线6216110.
②救助标准。
一类贫困2000元以下;
二类1000元以下;
三类500元以下。
8、老年优惠政策
①对象:
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凭身份证、户口薄、一寸照片一张到民政局惠民大厅办理《老年优待证》。
9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凭身份证、户口薄、粮食直补卡复印件到镇民政办填表办理长寿补助金。
②标准:
90岁老年人享受高龄补助100元/人/月。
③办理程序:
本人凭身份证、户口薄、直补卡、一寸照片或(90岁老人)5寸照片交镇民政办理,交县民政局审批。
9、孤残儿优惠政策
孤残儿
农村低保30—50元/月,城镇低保110—260元/月,五保边缘户100元/月/人。
本人申请、村委会调查、一榜公示、乡镇审核、二榜公示、民政局审批。
10、重度残疾优惠政策
一级视力残疾、一级智力残疾、一级精神残疾、一级肢体残疾
50元/月/人
享受对象凭身份证、户口薄、残疾证、粮食直补卡复印件到镇民政办理,再交县残联审批。
财政支农政策发展篇
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免收杂费: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是指小学1—6年级,初中7—9年级学生。
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学校不再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杂费。
2、免除教科书费:
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免费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教科书,一学年结束后,学校收回部分教科书,实行教科书无偿循环使用。
3、免收住宿费:
2009年春季学期开始,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住宿学生不再缴纳学生住宿费。
4、贫困家庭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提高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费,统一标准,小学生每生每期250元,初中生每生每期375元,从2010年起,初中住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每生每期500元,小学住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每生每期375元。
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①扶助对象: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街道);
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男满60周岁,女满58周岁。
②奖励扶助标准:
720元/人/年
1、本人申请,2、本人及配偶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本人及配偶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5、村组证明,6、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3张,7、本人必须到场。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①扶助对象。
四川省户籍人口独生子女死亡或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独生子女并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②奖励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1200元/人/年,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960元/人/年,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不重复计算,即享受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不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③办理程序。
1、子女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2、子女第二代《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3、材料不齐全的发放《补充材料告知书》。
3、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①奖励对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独生子女证明》),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收养子女的必须取得合法手续),户籍在本乡镇辖区的农村人口或城镇无业人员或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②奖励标准。
一般夫妻双方每年60元,农村特困户,夫妻双方每年120元,直到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
4、贫困救助机制
①对象。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持有一级伤残等级证),且子女未满18周岁。
②标准。
家庭年补助3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
社会抚养费征收篇
一、不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农村人口按计征基数的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21000元,城镇人口按照计征基数的6.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45000元。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3倍计征。
农村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10000元,城镇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20000元。
如生育者男女双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人口为35000元,城镇人口为68000元。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再生育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人口为3000元,城镇人口为6000元。
五、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规定的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人口为7000元,城镇人口为13700元。
六、收养他人子女期满6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农村人口按计征基数的6倍即21000元征收社会抚养费,城镇人口按计征基数的6.6倍即45000元征收社会抚养费。
七、不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子女以上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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