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台建规130号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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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市府办。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2008年4月29日印发
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行为。
第四条市建设规划局依法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台州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在台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办理进台登记手续,取得《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证》。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市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推荐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可承担下列工作:
(一)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二)拟订招标方案;
(三)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四)编制和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五)协助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资格预审;
(六)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
(七)编制标底;
(八)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和答疑;
(九)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协助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协助签订工程合同;
(十一)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二)办理备案等事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代理招标项目需要的项目组。
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专职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组员不少于2名。
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不得同时从事3个以上(不含3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止)。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实行信用登记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代理项目负责人,均需办理信用登记手续,领取《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招标代理信用手册》)和《台州市建设工程代理项目负责人信用登记手册》(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信用手册》)。
《招标代理信用手册》主要记载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专职人员概况、处罚情况和考核考评情况。
《项目负责人信用手册》主要记载代理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代理业绩情况、处罚情况和考核考评情况。
《招标代理信用手册》和《项目负责人信用手册》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信用登记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登记手册申领表》;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四)《台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台备案登记证》(指市外招标代理机构);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代理项目负责人办理信用登记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台州市建设工程代理项目负责人信用登记手册申领表》;
(二)代理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或者执业注册证书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人事存档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等,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近3年内代理业绩证明材料(如委托代理合同、招标文件,以及能够证明招标业绩的其他材料);
(四)参加过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代理业务培训的证明材料(如培训合格证等);
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和代理项目负责人办理信用登记手续时,应先向招标代理机构所在地(市外招标代理机构指驻台办公场所所在地)县(市、区)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再经市建设规划局复审后领取《招标代理信用手册》和《项目负责人信用手册》。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和代理项目负责人如有变动,应及时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招标代理信用手册》和《项目负责人信用手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代理项目负责人应持《项目负责人信用手册》执业。
在招标登记、招标文件备案、开评标组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和合同备案等招标代理的主要阶段,代理项目负责人应自己到场办理。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和代理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工程招标代理文件的要求进行盖章或者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和代理项目负责人对其盖章和签字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承接业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三条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代理信用手册》和《项目负责人信用手册》的使用管理,对代理业绩的登记与核销、处罚情况和考核考评情况等应及时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经营行为、工作质量等采用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和《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代理项目负责人考核考评标准》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登记手册申领表》
2、《台州市建设工程代理项目负责人信用登记手册申领表》
附件1:
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登记手册申领表
代理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编号
法定代表人
资格等级
资格证书编号
资格证书有效期
联系电话
市外代理机构
驻台负责人
驻台地址
招标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签章:
(盖章)
年月日
县(市、区)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经办:
负责人:
(盖章)
市建设规划局
复审意见
附件2:
台州市建设工程代理项目负责人信用登记手册申领表
浙江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项目负责人
性别
职称
证书编号
执业资格
身份证号
近3年代理业绩
(注明时间、项目名称及专业)
代理项目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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